导读:本文包含了场外金融衍生交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场外,金融,净额,衍生品,美利坚合众国,抵销,义务。
场外金融衍生交易论文文献综述
赵姿昂[1](2018)在《论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制度的创设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场外交易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双重特性,主要优势体现在资本容量的扩充及资本流动的加速,对金融风险和金融收益能够进行有效的管控。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场外交易规范的法律位阶过低,具体规定又相互冲突,因而场外交易给交易主体带来相当程度的交易风险,甚至因而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交易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此类风险,为场外交易提供了制度缓冲的空间。鉴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态势,创设与完善场外交易担保制度正当其时,而通行的ISDA主协议框架下的信用支持安排将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金融发展研究》期刊2018年08期)
王子超[2](2017)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终止净额结算机制的破产法适用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终止净额结算机制作为ISDA主协议及当今国际主要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通行的制度设定,其对于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具有积极作用。所谓终止净额结算是指,当发生主协议项下规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之间所有现存未到期交易提前终止,并对上述提前终止交易项下的盈利和亏损轧差结算净额,以该净额的价值作为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金额,以替代或更新之前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制度安排。在单一协议制度的支持下,终止净额结算机制能够在交易一方发生违约等情形下,将交易双方主协议项下所有单项合约提前终止并就其盈亏进行轧差,形成单一单向给付义务,这对于降低交易双方之间的风险敞口、及时了结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关键性作用。然而,由于该机制在显着降低信用风险的同时,存在着侵害第叁人利益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其在我国能否得到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最突出的表现为其与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之间存在冲突。比如,《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权利。依据该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以最大化债务人财产的原则,对增加债务人财产的合同选择继续履行、对减少债务人财产的合同选择解除,这与终止净额结算机制下,不论该单项合约有利于交易哪一方,一律将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单项合约进行净额结算的设定产生了冲突;又如,《企业破产法》第叁十一条、第叁十二条则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特定时间范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将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以及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等行为予以撤销,这亦与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发生了冲突。因此,就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已经普遍采用的终止净额结算机制来说,其在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下能否得以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仅在我国,在金融衍生品交易发达的西方国家,大多也存在上述问题,对此所做的努力也不尽相同。本文认为,在交易一方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即已完成的终止净额结算,具有合同法和破产法基础,终止净额结算的结果不在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内;而在交易一方因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从而触发终止净额结算时,虽然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但基于破产法立法目的以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征,宜对该项权利进行限缩解释,即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合约这种特殊合同来说,破产管理人只得请求继续履行,并将因此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与非违约方对破产债务人的支付义务进行抵销后,得出单一单向给付义务,既实现终止净额结算机制的信用风险控制作用,又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孙吟[3](2017)在《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场外金融衍生品近些年发展非常迅猛,对全球经济影响起着至关的作用,因为场外衍生品回报率较高,同时风险也相对较高,务必需要有效合理的管控才能带来利好,否则将给经济带来巨大的不良后果。我国就亟需建立起一套完整严谨的法律体系来支撑场外金融衍生品,力求对经济发展的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1期)
夏冠男,吴丹波,章亮明[4](2015)在《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破产风险协议控制机制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高风险性、庞大的规模交易量等特征,为防止交易一方在发生破产事件时的损失和风险通过交易对手扩散至整个金融市场而引起系统性风险,ISDA组织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化协议,通过终止净额结算、单一协议和抵销制度赋予了合约中的非破产方拥有其特别权利。本文以ISDA主协议的协议安排制度为切入要素,通过合同对金融衍生产交易提供特别保护的协议安排,详细论述ISDA主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与抵销制度及其他与破产法上的冲突问题,通过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和抵销制度,对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非破产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别保护机制。(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15年10期)
高宇,俞文冰,朱希民,张弓,许骏[5](2015)在《境外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与交易品种发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市场上,场外衍生品近年来发展迅猛,已经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统计,近10年来,全球衍生品市场中场外衍生品占比从2005年的83.99%上升至2014年的90.67%,至2014年底,场外产品的名义总值为630万亿美元,是场内产品的近10倍(见图1)。场内衍生品市场以期货和标准化的期权为主,标的资产主要是利率、外汇和股指,其中超过四分之叁的品种以利率为标的(见(本文来源于《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5年论文集》期刊2015-07-31)
常凯[6](2015)在《太原将成中西部有较强影响的金融活跃区》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促进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而深化金融改革对推动金融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空间及提升金融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期,我省发布《山西省金融改革发展总体规划(2015-2020年)》,提出要建设与实体经济相(本文来源于《山西科技报》期刊2015-07-23)
夏冠男[7](2015)在《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破产法特别保护机制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高风险性、庞大的规模交易量等特征,为防止交易一方在发生破产事件时的损失和风险通过交易对手扩散至整个金融市场而引起系统性风险,ISDA组织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化协议,通过终止净额结算、单一协议和抵销制度赋予了合约中的非破产方拥有其特别权利。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市场也日渐规模化。一方面,正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的不断需求带动了我国法律界人士对金融衍生产品提供特别保护引发了系列研究探讨;而另一方面来看,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不成熟的现状也同样制约了我国破产法领域对此问题的系列研究。本文共分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相关概念性问题,从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性论述为出发点,突出其交易的破产风险特点,同时对于其解决机制予以详细解析。通过对净额结算制度和信用风险制度的介绍,为下一章节关于介绍ISDA主协议做铺垫。第二章本章以ISDA主协议的协议安排制度为切入要素,通过合同对金融衍生产交易提供特别保护的协议安排,详细论述ISDA主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与抵销制度及其他关于与破产法上的冲突问题,通过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和抵销制度,对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非破产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别保护机制。第叁章本章以美国的破产法对金融交易安全港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美国交易安全港的概念、适用范围、自动冻结制度豁免研究等制度的详细解析,对美国现行制度进行总结,为我国提供借鉴。第四章根据上述内容的解析及对国外制度的借鉴,对我国目前有关于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发展问题做一般性分析,总结我国破产法对衍生交易的若干规定,对于应怎样继续完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破产法法规做相关论述,提出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5-05-31)
李华珺[8](2015)在《场外金融衍生交易最终用户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向来兼具“天使”与“恶魔”之名。它是金融市场主体管理风险、投资获益的重要渠道,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兴起以来以其灵活性、个性化、高杠杆性和监管宽松性等特征得到爆发式发展,形成了如今十倍于场内金融衍生交易的国际市场规模。然而其优势特征也决定了其潜藏的高风险性,且该等特性在一系列巨额亏损纠纷和美国次贷危机中也显露无疑,其因此成为危机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我国场外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要进一步刺激其发展,完善对该等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最终用户的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必要前提。诸多案例表明,对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交易商在推介销售环节的行为规制制度不完善是产生纠纷的关键原因,应当通过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完善,以规范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维持公平有效的市场秩序,维护最终用户合法权益。全文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提出并界定研究问题。通过对KODA事件和其他相关案例的回顾与分析,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高风险性等特点有基本了解,凸显交易商在推介销售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在总结案例的基础上指出交易商在推介销售过程中未适当履行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是纠纷产生的关键原因,并由此界定本文研究范围为分析场外交易中交易商的适当性义务和说明义务的正当性和应有之内容,探讨我国当前法规的不足和完善思路。第二章论述了法律对场外交易中的最终用户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的必要性以及该等法律的规制基点。本章首先分析了场外交易的概念和特征,指出场外交易的合同本质和未来性、双重虚拟性、零和性、高杠杆性、个性化、低流动性、复杂性和专业性、附合性和集中性、高风险性等基本特征;其次在前述分析基础上得出场外交易双方,即交易商与最终用户之间关系的两个重要特征:利益冲突性和专业、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性;最后论证得出法律对最终用户进行倾斜保护的必要性,并指出该等保护性法律以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和实质正义的理念为基础,以不对称性的消减为规制基点,而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的概念是该等规制基点的体现,具备正当性基础,同时在完善该等义务时也应与该规制基点保持一致。第叁章、第四章分别介绍了适当性义务和说明义务的概念,并通过比较研究明确化该等义务的内涵,介绍了金融危机后英美国家监管改革的部分成果与趋势,为下文完善我国适当性义务和说明义务规则的思路提供有益借鉴。第五章是对我国当前有关适当性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规范的现状和不足的分析。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当前场外市场的发展现状和监管格局,梳理了现行有关规定中与适当性义务及说明义务的有关内容。其次从监管格局及监管规范整体和具体规定两个层面分析了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第六章针对第五章分析的不足之处,综合借鉴前文有关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分析,提出了改进与完善现有规范的思路。首先应当完善监管格局,发展功能型监管、协调机构型监管,解决监管重迭与监管真空的问题。其次应当完善法律体系,对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体系化的专门立法,提高法律位阶,解决当前规范“散、乱、软”的缺陷。最后对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民事责任的完善提出了思路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1)
杨媛[9](2015)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背景及其它在金融危机(GFC)中所扮演的角色,探讨了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重要性,通过对比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优劣,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5年04期)
刘建,罗曦[10](2014)在《美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监管改革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金融危机的严重后果,美国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进行了改革,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传导示范效应。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开展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借鉴美国改革经验时,应更加关注美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监管改革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本国的现状进行反思和分析,以正确认识自身市场的发展阶段,把握市场规律,推进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是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监(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4年23期)
场外金融衍生交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终止净额结算机制作为ISDA主协议及当今国际主要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通行的制度设定,其对于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具有积极作用。所谓终止净额结算是指,当发生主协议项下规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之间所有现存未到期交易提前终止,并对上述提前终止交易项下的盈利和亏损轧差结算净额,以该净额的价值作为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金额,以替代或更新之前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制度安排。在单一协议制度的支持下,终止净额结算机制能够在交易一方发生违约等情形下,将交易双方主协议项下所有单项合约提前终止并就其盈亏进行轧差,形成单一单向给付义务,这对于降低交易双方之间的风险敞口、及时了结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关键性作用。然而,由于该机制在显着降低信用风险的同时,存在着侵害第叁人利益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其在我国能否得到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最突出的表现为其与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之间存在冲突。比如,《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权利。依据该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以最大化债务人财产的原则,对增加债务人财产的合同选择继续履行、对减少债务人财产的合同选择解除,这与终止净额结算机制下,不论该单项合约有利于交易哪一方,一律将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单项合约进行净额结算的设定产生了冲突;又如,《企业破产法》第叁十一条、第叁十二条则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特定时间范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将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以及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等行为予以撤销,这亦与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发生了冲突。因此,就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已经普遍采用的终止净额结算机制来说,其在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下能否得以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仅在我国,在金融衍生品交易发达的西方国家,大多也存在上述问题,对此所做的努力也不尽相同。本文认为,在交易一方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即已完成的终止净额结算,具有合同法和破产法基础,终止净额结算的结果不在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内;而在交易一方因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从而触发终止净额结算时,虽然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但基于破产法立法目的以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征,宜对该项权利进行限缩解释,即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合约这种特殊合同来说,破产管理人只得请求继续履行,并将因此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与非违约方对破产债务人的支付义务进行抵销后,得出单一单向给付义务,既实现终止净额结算机制的信用风险控制作用,又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场外金融衍生交易论文参考文献
[1].赵姿昂.论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制度的创设及完善[J].金融发展研究.2018
[2].王子超.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终止净额结算机制的破产法适用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孙吟.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
[4].夏冠男,吴丹波,章亮明.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破产风险协议控制机制法律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2015
[5].高宇,俞文冰,朱希民,张弓,许骏.境外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与交易品种发展研究[C].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5年论文集.2015
[6].常凯.太原将成中西部有较强影响的金融活跃区[N].山西科技报.2015
[7].夏冠男.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破产法特别保护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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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建,罗曦.美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监管改革的启示[J].中国外汇.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