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与竞争法冲突研究

跨国公司与竞争法冲突研究

唐学贵[1]2003年在《跨国公司与竞争法冲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笔者将尝试运用经济学、法哲学的分析方法,从法律冲突的角度,以跨国公司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为逻辑起点,力图将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层层深入的论述与跨国公司有关的竞争法冲突以及相关的国际协调,并结合实际提出我国面对跨国公司与竞争法冲突应采取的对策。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前言部分:简要说明了本文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以及本文的任务。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采层层深入的论述方式。第一章:跨国公司的概念与法律地位。这章是全文的基础和逻辑起点,着眼于研究与跨国公司有关的基本法律问题。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笔者分析认为《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中对跨国公司的定义值得借鉴。并由定义得出跨国公司经营的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等特征。至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笔者分析认为:跨国公司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仅仅是国内法人。第二章:与跨国公司有关的竞争法冲突问题研究。这章是全文的重点所在。结构上分两条“线”向纵深突进并最终汇合。第一条“线”:从“限制性商业行为”这个语词的界定出发,运用分类和比较的方法论述了跨国公司的叁类限制性商业行为:通谋的反竞争行为、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合并与获得控制行为。另一条“线”:研究竞争法冲突的必然性极其表现。笔者运用法律理论分析得出:各国竞争法由于存在很大差异且同时在国际贸易领域适用,故冲突有其必然性。竞争法冲突从不同的角度透视应该有不同的表现,鉴于本文的全局结构,笔者只是从竞争法适用范围和实体方面探讨了竞争法冲突的表现。两“线”汇合之处即为: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对竞争法冲突的影响。笔者在整合前人资料的基础上,更深入的研究了这个难点问题。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跨国公司使竞争法冲突频率大大提升;跨国公司的跨国并购加剧了竞争法冲突;跨国公司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竞争法上的冲突。第叁章:对有关跨国公司的竞争法域外适用的思考。竞争法的域外适用起<WP=4>源于用来解决竞争法的冲突,但适用的结果却加剧了竞争法的冲突。那么,竞争法域外适用有无必要?有无限度?怎样把握这个限度?笔者从简介美、欧竞争法域外适用原则入手,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了理性思考并作出了回答:不能放弃域外适用但应该考虑各国的利益平衡。第四章:有关跨国公司的竞争法冲突的国际协调。面对难以避免的冲突“尴尬”,各国竞争法自然走上了国际协调之路。国际协调有全球性的国际协调和地区范围内的国际协调之分;有实体性的协调和执行中的协作之分。本章在简要介绍了全球性的竞争法协调之路以及美、欧参加的地区性协调合作的基础上,重点阐述评介了叁个相关的国际文件:《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以及《一套多边协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第五章:我国面对跨国公司与竞争法冲突应采取的对策。法律问题之研究在于对现实世界有所裨益。我国面对上述问题应作出什么反映呢?根据“引进来”同时“走出去”的战略方向,本章主要从下面两个角度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一个角度:我国竞争法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如何进行规制?另一个角度:我国跨国公司面对国外竞争法应如何避免涉入限制性商业行为?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的总结。

刘和平[2]2005年在《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七章。 第一章,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概述。本文从历史发展视角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的四个发展阶段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对2004年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改革的动因给予详尽阐述,对改革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性介绍,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面临的挑战予以归纳,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体系的演变进行勾勒,揭示欧盟并购控制法从无到有、从疏漏到缜密、从注重监管效率到尊重并购当事人权益的发展历程。如果说前叁节主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第四节则转入微观解构层次,对欧盟并购的含义、构成要件、类型、除外规定进行深入阐释,并采取横向比较方法对欧盟并购概念的不足逐一指出。最后,对欧盟并购控制的特征——“一站式”(one-stop shop)、集中式的并购控制制度进行描述,并概述并购控制两大核心内容:有关竞争性分析的实体控制法和保障实体评估实现的程序控制法。 第二章,欧盟并购控制管辖权制度。管辖权理论(Jurisdiction Theory)既涉及国际法(对外)也涉及国内法(对内)。对外层面主要涉及欧盟并购控制法的域外适用。为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欧盟并购控制法超越欧盟地域界线得到广泛适用,形成无限的域外管辖权。欧盟委员会及法院以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大肆推行“单一经济实体论”(Single economic entity)、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及“履行地”(the Place of impiementation)标准叁大理论,对主要经营行为地位于欧盟之外的并购行使管辖权,并招致国际冲突。文章对欧盟并购控制法域外管辖所引起的问题、判例及对策进行——分析。对内层面主要涉及一个并购案件究竟是由欧盟委员会审查还是由成员国管辖,即欧盟与25个成员国之间的管辖权如何实现最优分配。这是一般国家并购控制法所不具有的内容,成为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特色,将对国际并购控制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叁章,欧盟并购控制法核心——实体标准。实体标准是整个并购控制法体系的核心。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新并购控制法确立了“严重损害有效竞争”实体标准。该标准是在滥用支配性地位标准和市场支配性地位标准基础上

谢海霞[3]2003年在《论WTO与国际竞争法》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的建立和运行,政府对于货物、服务、投资所设置的边界贸易壁垒逐渐被消除了,WTO各成员给予外国企业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保障市场准入,贸易自由化向纵深方向发展。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自由化的成果正在被贸易保护主义所侵蚀,这表现在,各国国内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差异影响了市场准入,并在国际市场中造成了法律冲突。由于关税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消除,许多国家的产品和服务在积极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的同时,却在其国内大量采取反竞争的做法,实际上对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设置了壁垒,从而保护了其国内市场。这种反竞争的行为的存在,实际是国际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只要贸易不平衡存在就有这种反竞争的行为,因此消除这种行为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管理和规制。这样原本属于国内法范围的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成为当代维持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重要议题。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执行手段不同,因此对于这种行为的规制还缺乏统一性和有效性,只有通过制定共同的竞争政策,适用同样的竞争规则,才能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WTO成为国际贸易的公平竞技场。 在国际贸易中,竞争政策的发展和贸易政策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既具有共同性的一面,也具有冲突的一面。鉴于这种冲突在理论上的存在,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这种冲突就主要表现为:(1)由于各国竞争法执行不力,或者没有竞争法,这就可能导致豁免出口卡特尔或形成国内卡特尔,而这些卡特尔又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有害的影响,这是竞争政策对贸易构成的损害;(2)与WTO反倾销协议相适应,各国国内都规定了反倾销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在国际社会中频频提起反倾销诉讼。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倾销并不是都是反竞争的,只有掠夺性倾销才能构成对竞争的损害,因此对所有的倾销都反对,是不符合全球利益的,事实上反倾销已经成为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工具,对此必须加以改变。反倾销的滥用反映了贸易政策有时也会对竞争构成损害。(3)私人限制商业行为对国际贸易的损害日益严重。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以及马拉喀什协议被多数成员接受,各成员逐步认识到在WTO体制下,政府对国际贸易设置的壁垒已经逐步消除了,但是私人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却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损害性影响,并且这些行为还缺乏国际约束。在国际贸易中,这种私人反竞争行为表现是多样的,但是由于WTO规则不直接适用于个人或企业,因此不能对这些反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并且WTO中除了个别的条款外,并没有将竞争政策的实现作为一个广泛的义务赋予成员,因此WTO成员并没有义务建立、执行竞争法来打击私人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样就造成了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目标缺乏必要的保障。(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论WTO与国际竞争法此外,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并购时,由于涉及到多个国家,因此需要到不同国家进行申报,由于各国关于竞争法的规定不同,程序不同,这不仅导致了申报的费用增加,而且申报的结果可能不同,使得企业合并不能进行。这反映了各国竟争法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构成了全球经济的一种阻碍。总之,竟争法的适用可能成为贸易中的一种障碍,这是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相符的,反之,有些贸易政策也是不符合全球福利,不利于竞争的,从竞争法角度看,构成了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无论是哪一种问题,都不符合现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因此必须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 经济全球化使得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越来越强,在一国发生的行为可能对另一个国家产生影响,因此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对国际社会多数国家都会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和学者提出通过竞争法合作,包括双边合作、多边合作来解决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冲突问题。 在竞争法的国际合作中,第一种方式就是各国在适用竞争法上的自我限制。由于私人反竞争行为可能在一国之外进行,但却对另外一国产生损害性后果,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希望对这种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国际社会中,各国贸易政策是不同的,反竞争行为发生地国由于不受到这种反竞争行为的影响,甚至因此而受益,因此并不把这种行为列入处罚之列,而是给与出口豁免。显然对于这种案件,从一国贸易政策和竞争法的规定上来说,并没有问题,但是对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全球福利来说,却是不利的。针对这种反竞争行为,受到影响的国家纷纷通过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来解决,比较典型的国家包括美国、欧盟等,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由于美国和欧盟的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标准不同,因此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带来更多的问题,包括管辖权、证据的收集和取得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上的冲突和矛盾,以及各国对域外适用的抵制。由于域外适用侵犯了其他国家主权,因此不具有广泛的意义。针对域外适用的不足,美国提出了礼让来解决冲突,但是礼让是没有标准的,而且是国家的自我限制行为,是否礼让对其没有法律拘束力,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

邹津宁[4]2007年在《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国际冲突和协调》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维护自由竞争,是各国“自由企业的宪章”。当一国的反垄断法具有了某种域外适用效力并且由执法当局付诸实施时,反垄断法的冲突随之产生,并且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加剧。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冲突不仅导致稀缺资源的浪费,使企业无所适从,甚至可能导致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恶化。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看,协调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冲突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基于此种认识,协调反垄断法冲突的工作早在20世纪70、80年代就已经开始。现今国际中采取的协调方式往往有单边规定、双边协定、区域协调、国际组织的协调。每种协调方式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不足。目前,协调反垄断法实施冲突的工作已经进入WTO的议程,但WTO尚未就此议题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协议。虽然迄今为止,大量的学者认为在WTO体制中建立国际反垄断法的体系是世界反垄断法发展的主流,但对于是否应在WTO内建立一个统一的竞争政策框架,以美国和欧盟为首仍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国之一,作为一个正在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对此议题漠不关心。不仅仅因为外国企业、消费者已经在其本国法院对我国的企业提出了反垄断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历经十余年,现已进入全国人大审议阶段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中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这就意味着中外反垄断法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中国应该主动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特别是WTO对此问题的讨论,积极的采取符合中国国情的对策。

张小强[5]2006年在《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经济中新的经济形态、其背后的经济学以及政治因素使其成为21世纪反垄断法必须面对的新课题,中国反垄断立法亦不能回避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中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当前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角度是多元的,从学科上看有经济学与法学,从领域看有新经济、网络经济(界定内涵千差万别)、网络产业、电子商务、高科技产业、信息经济乃至软件产业等等,到目前为止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理论框架尚未建立。基于以上现实,论文作者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尝试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系统化、体系化,确立一个一般分析框架。论文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以确立全文的研究范围。在分析相关学者对网络经济的定义之后,作者指出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以此为基础,作者进一步对网络经济的一般性经济学特征进行了简要评述,并对其中存在争议与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如网络外部性、网络效应、网络经济效应等等,指出了这些特征带来的新的反垄断问题。作者进一步发现网络经济的产业组织特征,不论是理论模型,还是其市场结构以及企业的竞争策略等都表明企业行为带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既可能朝着提高经济效率的方向发展也可能降低经济效率,由此带来了反垄断法干预难题。在回顾了相关观点后,作者指出了解决该难题的方法。以上结论为分析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了一个一般性的认识框架。在这个框架下,作者首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一般性理论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反垄断法要适应网络经济,只能以经济效率为核心价值,该经济效率的内涵是在静态效率(包括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与动态效率、交易成本之间的一种权衡。指出网络经济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应该为合理原则。还针对有学者将网络经济视为新型自然垄断的观点,指出了网络经济与自然垄断的本质区别,不能将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型自然垄断而实行管制政策。并在分析了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在网络经济上的冲突特点之后,指出了解决这些冲突的方法。在研究了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基本理论问题之后,作者又对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具体制度,包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禁止、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合并控制叁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络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与实质究竟有何不同,从而找到有效的规制方法。作者首先指出静态网络市场中的网络效应、用户安装基础、转移成本、

林燕萍[6]2004年在《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新问题。随着贸易障碍逐渐减少,人们开始关注“边境背后的贸易壁垒”(“behind the border barriers totrade”),即除关税和其他边境措施之外,其他具有影响国际贸易性质的国内政策和国内法律,由此引出众多与贸易有关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以“与贸易有关的竞争问题”为切入点,围绕相关的贸易与竞争问题进行探讨。论文由导言和六章构成,计22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从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的关系入手,简单回顾了国际贸易的历史与发展,在此基础上对当代国际贸易领域各种形态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一归纳,并分析导致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因所在。文章认为,限制竞争总是伴随着贸易保护而来的,无论是过去还是如今,贸易自由化被作为时髦的政策处方,但不是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而,各种限制竞争措施屡禁不止,且形式多样,往往以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合法性为借口,愈演愈烈。从GATT到WTO,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障碍大部分得到规范,而非关税障碍成为限制竞争措施的主要形式。许多国际经济组织试图对非关税障碍的形态列出一个清单,但很难被各国接受。文章介绍了德国学者LieselQuambusch的分类,他将非关税贸易障碍分为叁大类:即依据直接保护主义法令所产生的障碍;依据间接保护主义法令所产生的贸易障碍;以及依据国内行政命令、法律所产生的贸易障碍。文章还对当今国际贸易中出现的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行销协定和似关税政策等新型限制贸易措施作了介绍,这些都是今后国际社会进行规制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国际社会(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为规范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所作的努力。文章分析了区

贾希凌[7]2006年在《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我国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有关涉外经济的立法及其他管制措施急速增加,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是史无前例的。在这种情况下,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涉外经济管制应以法律为主要手段,以协调、统筹为基本理念,突出管制的合理性和适度性,谋求涉外经济管制与经济自由、涉外经济安全与经济效率的动态平衡。围绕以上核心观点,本文分为六章,前叁章为总论,其中第一章为引言,论述了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第二章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变,并对涉外经济管制的概念进行界定。第叁章承上启下,讨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既是前叁章的总结,又提出完善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思路。本文后叁章为分论,选取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章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竞争规律出发,研究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第五章则论述了与竞争政策相对应的另一个基本经济政策即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第六章则以资本账户管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以及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为例,研究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这是从第四、五章对实体经济问题的探讨过渡到对金融经济问题的分析,目的是力求在尽量广阔的视域内进行论证。本文最后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本文在研究中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别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力求结合经济与法律的研究方法,努力贯彻唯物辩证法、系统论、科学发展观,运用所能收集到的相关国内外理论,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提出自己初步的观点。以下是对本文各章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一、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改革应建立一个协调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我国现代化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基础上。涉外经济管制是以涉外法律和涉外政策为主要媒介的经济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具有长期过渡性。一方面,涉外经济与国内经济在一段较长的阶段各自具有特点,涉外经济还有相对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对涉外经济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另一方面,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越来越充分地纳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涉外经济管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越来越少。通过分析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背景,本文第一章进一步讨论了其历史使命。作者认为,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善治”,即协调的涉外经济管制的体制和机制。涉外经济管制改革本质是改变管制的规则和运行模式。在后WTO时代,涉外经济的因素的比例在逐渐增大,内外经济一体化反映了中国版的经济全球化现象,在经济管制上的要求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经济长期发展需要的涉外经济管理规则体系以及精细化的管制体制。笔者主张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协调的涉外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所谓“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是包含了狭义的公司治理、村落(社区)治理、行业自律性治理、政府治理等各类以公开的根据程序形成的、具有惩罚强制的规则和纪律为基础(规范性的连接要素)并以公开的组织(社会性的主体要素)和制衡的结构为依托(民主性的体制要素)的治理模式。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求我们能够持久地通过法律为主的制度规范把各种资源有效配置起来。二、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本文第二章着重论述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换。经济管制属于政府管制的范畴。涉外经济管制是一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规制的行为。它是国家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延伸,又是国家对涉外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综合,其具体作用表现为贯彻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维护涉外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克服市场失灵。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制原则、适当管制原则、协调管制原则和效率管制原则。与上述涉外经济管制的作用和基本原则相适应,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应体现法律政策中心的理念、统筹协调的理念、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竞争性管制的理念,其理念革新的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其中的“法律政策中心”理念并非是针对人治与法治的紧张状态而评价中国特色“政策法”的概念。“法律政策”是一国在某个领域立法、执法和司法长期遵守的基本政策、原则和纲领,是体现在具体法律中并长期保持的精髓。在涉外经济领域,所谓以“法律政策”为中心就是以法律政策为指针和总纲的治理理念,笔者建议在对外经济管制中应确立一套稳定的基本的法律政策,使涉外经济立法系统化和透明化,并长期指导管制的活动。这是我国法治理念在对外经济管理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还应进行下述模式转换:(1)法律形式要从“分而治之”向“内外融合”转换,共同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经济外向型”,促进内外经济法律体系同步发展。(2)法律政策要从自由贸易政策向自由与公平贸易政策相结合的模式转换,从限制性投资政策向自由投资和投资管制结合的投资政策转换,从鼓励出口创汇向内外经济平衡政策转换。(3)法律功能应实现从防御型法律向防御与进取结合型法律的转换,尤其是争取合法的国际利益和服务国内经济,做到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的结合。(4)体制架构要从集中管理模式向协调管理和统一管理的有机结合转换,管制手段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中心向规范、新型、长效和多样的手段集合运用的模式转换。(5)法律价值应从“以政府为导向”向“以市场主体为导向”转换,以利益分配格局的调动为媒介促进市场化管制的建设。叁、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信息技术发展、金融全球化、国家主权削弱、国家安全问题等都对涉外经济管制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第叁章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影响。首先,笔者认为要理清涉外经济政策、法律与经济管制之间的关系,力求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化,并处理好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涉外经济立法的整体规划和立法适度超前,使涉外经济管制具有较高层次的价值取向。其次,涉外经济管制不但要平衡各方的利益,而且规制的重点应放在扼制涉外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负效应上。另外,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包括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统一性问题、透明度问题、一致性问题、充分利用WTO规则问题、国民待遇问题、运用协调型创新性管制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要求我们加快多方面的制度层面的深度结合,把发展对外贸易、资本引进、技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制度创新、体制改革等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不能把对外开放政策的宗旨简单地停留在机器设备、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引进的低级层面。总之,全球化的利益并非自动、均匀分配的,我国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充分、合理地运用WTO规则空间,在全球化进程中为我国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四、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四章选取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为例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协调问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和维护自由开放的具有竞争性的贸易制度来保证市场的自由运作,最终使消费者获利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经济得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快速发展,如何将我国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有效地通过法制手段处理好,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持续和强大的竞争力,成为需要密切关注的课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都是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服务于统一的国家发展战略,而竞争政策与WTO规则下的贸易政策的原理又同出一源。然而,两者之间又有冲突,主要表现在空间适用、保护对象或政策目标、利益保护的对象以及具体措施方面的冲突。因此,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非常复杂,处理两者关系并无固定的模式。协调二者关系的终极目标是创造能够促进我国竞争和贸易政策辨证或柔性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相辅相成的政策协同效果。笔者认为,协调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必须在战略与战术上配合无间。在战略上,无论竞争政策还是贸易政策必须符合某个阶段国家总体经济和政治的战略性目标并始终围绕增进综合国力和战略性利益这个轴心,而在战术上必须动员各种专业力量参与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的制定,尤其在制定国内法规时要充分利用国际条约、惯例、案例的经验以及他国的经验,巧妙利用各种规则的优惠、空间甚至漏洞来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方式包括(1)扩张贸易政策的功能边界以便代替竞争政策或弥补竞争法的不足;(2)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个别制度之间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协调;(3)通过国际立法协调两者的冲突。笔者以欧盟与美国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以WTO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多边协调进行了探讨,说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在国家利益差异面前,各国政府立场迥然,因此国际协调过程困难重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抽出那些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密切、直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概括为一个政策法律群体,即“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其内部各组成部分各有不同的规范对象、逻辑和方法,但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即较长历史时期内的战略性发展目标,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属于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此,笔者主张对法律政策的分析应遵循规范分析、利益分析要服务于和从属于价值分析的观点。五、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五章讨论贸易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关系,其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考察产业政策法与贸易法、外资法的相互制约和作用的过程和机理,为我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产业政策法以及协调政策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律见解。贸易、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在透过产业政策后仍然可以反射到竞争政策,并最终对竞争政策施加作用。因此在本章中,竞争政策仍被提出作为讨论的参照体。贸易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表现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缓和,外资政策与贸易政策在实现、促进、替代产业政策方面逐渐突出。笔者从政策之间的联系性出发,提出“经济政策魔方”的概念,解释多政策协调的必要性,应系统和动态地对待经济政策的关联效应,经济政策需要搭配组合,协调经济政策群体需要法律的系统支持。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魔方达到最佳状态,经济管制机制应发挥出高超的平衡和协调能力。本章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脉络和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框架,尤其是体现我国产业政策的选择性的集团化战略,并对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评述。本章第叁部分探讨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包括以贸易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幼稚产业政策、战略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关系。然后在第四部分探讨考察了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从实证角度研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历史变迁及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协调,探求从“以市场换技术”到“引进与自主创新结合”政策路线的转换,并分析了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效应,包括技术外溢效应与核心技术空洞化、税收损失、产业结构不合理与减缓产业结构优化以及挤出效应、锁定效应与产业空心化等。本章第五部分讨论了外资政策与产业安全的关系,认为鉴于产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主张为了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对策,应实行外资利用的中性化政策。笔者借用李斯特的名言,提出“制度的生产力比之制度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的观点。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政策组合才能发挥实效。为此,应以法治为中心,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创造多种经济政策的法律协调机制,在吸收外资中应以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外资结构的总体优化。六、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当前银行引入外资、人民币汇率改变等问题备受关注,本文以这些热点问题为主要例证,初步研究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过程中的管制协调问题和金融资产(金融市场)价格管制过程中的协调问题。涉外金融管制法律协调的中心问题是适应金融全球化、信息化、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需要,理性对待金融风险和金融效率,建立一种适当的协调体制与机制,并适时制定和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厘清不合时宜的金融行政法规、规章,形成金融法律系统不断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金融组织再造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涉外金融管制应以追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平衡性为目标。本文第六章初步探讨了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强调贸易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必要性,研究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问题。外汇管制的现实驱动资本项目自由化。笔者回顾了资本管制的进程,论述了资本管制变化的条件性,分析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实质及其风险,并总结金融资产价格、金融发展与资本风险管理的关系。这些探讨佐证了外汇管制、外贸与货币政策协调的重要性。本章还探讨了WTO有关规则与金融服务业开放的问题,包括WTO有关规则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以及WTO规则适应与运用的协调,介绍了国际政策的背景,为研究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打下基础。本章还以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例讨论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问题,包括银行改革、外资金融机构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政策目标、原则与标准的讨论。经过对银行业开放的深层分析与法律对策分析,从金融开放的角度看,本文认为金融属于一国重要资源,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适合国情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外资银行进入要谨慎地权衡利弊,加强监管协调。最后,本章分析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平衡问题,包括金融安全的内涵、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注意金融安全、开放条件下更应防范金融危机、辨证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以及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需要协调性金融管制等问题。从体制建设上,本章认为应建立金融协调管制的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局以及强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的配合。七、总结本文第七章对全文做了简单总结。通过对在WTO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的分析研究说明,涉外经济管制需要一种综合配套的协调的治理理念与行为模式,在此基础上完善战略性法律体系。文章强调涉外经济管制的核心是互动性治理而不是永远依靠强制性惩罚。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并不是仅仅在经济领域内的协调就能提供充分的条件,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是相辅相成的,笔者认为应创造多层次、立体多元化的综合协调模式,把资源、权利和责任统一整合起来。另外需要把握管制的“度”,包括角度、限度、深度、力度、速度、广度、频度,防止对经济实体、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的过度行政干预,防止经济效率与经济安全的片面化、绝对化。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是辩证关系,放松管制的过程也就是法律变革的过程。本文的研究只是初步尝试,作为本人一个阶段的学习小结,尚有缺漏,期待方家不吝指正。

王中华[8]2004年在《竞争法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竞争法法律冲突问题是指各国竞争法在涉外经济领域适用时,由于各国竞争法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差异,以及一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和他国竞争法的域内效力的存在,所产生的在竞争法适用上的矛盾和冲突。 本文从竞争法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国际上现有的处理竞争法法律冲突的协调模式展开探讨,同时对目前国际社会解决其它部门法法律冲突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评述。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私人反竞争行为日益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国际社会正在积极努力地协调竞争规则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文章也分析了在WTO框架下建立国际竞争规则以协调竞争法法律冲突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并对WTO框架下竞争法协调机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构成提出了建议。在总结归纳前文的基础上,本文最后论述了我国针对竞争法法律冲突问题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和立场,从而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竞争法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李尊然[9]2003年在《国际投资法律冲突与协调》文中指出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法律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异和冲突,论述了如何利用冲突法方法和统一实体法方法对此进行协调。由于投资法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本文在比较了国内单边、国际双边、区域和全球性多边投资法制中对投资法律冲突的协调之后,又从公司法、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叁个视角进行了冲突与协调的分析。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况及其协调进行了概括性分析,阐明了国际投资法制协调的复杂性和层次性,其复杂性在于投资法律同其他法律密不可分,需要全面、综合协调;其层次性说明当代国际投资法制的协调状况仍存在于国内法制层次、双边法制层次、区域法制层次和全球法制层次。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法理学中的法律本位的嬗变以及国家主权原则的发展的论述,对政治经济学中的经济民族主义、经济自由化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之间的分歧的比较,说明了各种理论及其演变和互相的差异是国际投资法律冲突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详细分析了与国际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律冲突的产生及其原因,进行协调需要遵循的原则以及协调方法的选择;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竞争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协调的方法及原则,特别地将区域多边方法中的欧盟法调整国际竞争法律冲突的问题进行了评述,并说明了利用WTO机制的必要性;第五部分详细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并对各种冲突法协调方法以及实体法中的传统的国家单边、区域和多边/全球性协调方法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对当代国际投资法律冲突的协调的趋势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对国际投资的法律冲突要加强实体法协调的见解,认为实体法协调应顺从全球性多边统一实体法方法的大趋势,但又指出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在建立全球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达到南北利益的平衡。

郝洁[10]2006年在《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并购在世界各国进入发展的活跃期。作为全球跨国并购的积极参与者,中国的跨国并购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之中。本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跨国并购这一经济现象进行深入分析,试图为我国跨国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立法建议。文章重点分析跨国并购法律性质及内在法律关系,同时借鉴经济学理论对跨国并购的立法取向进行阐述,并主要从外资法、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法的角度,以及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跨国并购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对跨国并购从经济领域和法学角度进行准确界定是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一章是跨国并购的概述。本文从企业并购的基本概念入手论述跨国并购的含义,从经济角度讲跨国并购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从法律角度看受到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性质是本章研究的重点,跨国并购是复杂的国际投资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本章阐述了跨国并购的主体、客体、法律范畴上的标的以及内在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当今跨国并购方式纷繁复杂,本文以六个标准论述不同的分类,并特别论述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两种方式——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跨国并购在上世纪末的90年代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因其是从国内并购发展变化而来,并与国内并购有密切联系,本章从企业并购的源头开始介绍跨国并购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并特别论述了两种特殊的跨国并购,一是跨国公司以其自己原来就拥有的在目标国的子公司来并购目标国的目标企业,二是跨国公司在目标国设立子公司以并购目标国的目标企业,文章认为以上两种情况应归入跨国并购的范畴。本章的后一部分是对我国外资并购问题的介绍与分析,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的概况以及主要特点,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之处。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各国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均由严厉逐步向宽松转变。本文第二章首先对跨国并购的立法取向展开阐述,分析了结构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理论对美国跨国并购立法取向演变的影响,说明了各国对跨国并购立法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经济影响的认识。从各国对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一般框架看,可以划分为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部分。本章就从这两个线索出发,分别论

参考文献:

[1]. 跨国公司与竞争法冲突研究[D]. 唐学贵.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D]. 刘和平.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3]. 论WTO与国际竞争法[D]. 谢海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4].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国际冲突和协调[D]. 邹津宁. 湖南大学. 2007

[5]. 网络经济的反垄断法规制[D]. 张小强. 重庆大学. 2006

[6]. 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法律问题研究[D]. 林燕萍.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7]. 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D]. 贾希凌.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8]. 竞争法法律冲突问题研究[D]. 王中华. 浙江大学. 2004

[9]. 国际投资法律冲突与协调[D]. 李尊然. 郑州大学. 2003

[10]. 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郝洁.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标签:;  ;  ;  ;  ;  ;  ;  ;  ;  ;  ;  ;  ;  

跨国公司与竞争法冲突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