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责任论文_张超汉

导读:本文包含了适航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航空器,承运人,芝加哥,航空局,缔约国,合格证。

适航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张超汉[1](2019)在《国际航空产品责任事故中美国联邦航空局的适航责任探析——以“埃航空难”为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埃航空难波音737机型全球停飞事件引发了美国联邦航空局在航空产品的适航监管与认证方面承担的适航责任问题,揭露其在适航验证与监管工作中委任代表制度存在的矛盾与冲突。该问题不仅涉及该机构内部行政责任的划分与委任机制的授权限度,更影响到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航空产品安全标准的审查。联邦航空局对此空难无须根据联邦航空法规和《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外条款承担适航行政责任。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航空局是否应承担适航责任的类似案件所作的判例实践,为埃航空难联邦航空局适航责任的豁免提供了另一种思路。我国在借鉴联邦航空法规建立中国特色适航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反思埃航空难折射的适航法律问题,着重完善适航管理委任制度,通过限制适航委任比例与委任责任的范围,补充适航监管制度中的制裁措施,为国产大飞机的适航认证与飞行安全夯实制度根基。(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12期)

钟文捍[2](2018)在《浅析民航制造业的适航责任延伸与绿色生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提倡可持续生产的背景下,波音公司在完整生命周期内实施绿色实践,空客公司在欧洲日趋严格的环保条例下建立起了绿色管理和生产体系。而我国的大飞机产业刚刚起步,缺乏可持续管理和生产经验。本文通过对国内适航审定内容的分析,探讨了通过延伸适航审定管理者责任,推动适航审定与绿色生产和管理结合,具体措施包括整合审定和环保资源、更新适航法规、建设专业平台,以实现全产业链内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培育我国航空产业向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本文来源于《科技创新导报》期刊2018年25期)

鲍梦瑶,高德水,刘春阳[3](2018)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暂停和吊销引发的持续适航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设计国、制造国和登记国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安全运行各有其对应责任。型号合格证是适航证件管理中较为重要的一环,既是型号设计获得设计国批准的证据,又是登记国颁发适航证的先决条件,但因国际民航公约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中对于初始型号合格证暂停和吊销方面缔约国所负责任缺乏明确表述,同时,现阶段设计国、制造国和登记国在对持续适航责任的理解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导致航空器持续适航性难以得到恰当的监管。对此,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性专家组开展相关研究并制定了附件8的修订提案。本文通过梳理国际民航组织关于附件8中型号合格证暂停和吊销修订提案的演变历程,解读标准修订背后的技术内涵,结合型号合格证标准的修订牵引出对其他设计批准证件管理的思考,旨在为适航主管部门证件管理工作提供一定参考。(本文来源于《航空维修与工程》期刊2018年07期)

李潇[4](2017)在《跨国租购中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适航制度发挥着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性的重要作用,适航责任制度更是处理不适航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及社会影响的依据。由于各个国家对于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因此跨国租购中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不同于单纯的国内租购航空器适航责任。跨国租购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制度的适航标准是否国际化、适航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我国航空业发展需求、对适航主体的责任界定等因素都将对我国跨国租购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的有效判定产生影响。我国的跨国航空器租购适航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在面对跨国租购民用航空器适航纠纷等问题时,我国对国际适航标准本土化不足,只能借助美国或欧洲的适航标准,并未结合我国航空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航制度缺乏适航责任制度。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符合我国航空业发展需求的适航责任制度,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完善更新跨国租购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制度。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了跨国租购民用航空器适航制度研究现状,讨论了适航责任制度的实践与理论意义。第二章研究了适航责任的理论基础,明晰了其与产品责任之关联关系。第叁章比较了中美欧适航责任制度之异同,提出我国可资借鉴之适当制度与理论。第四章研究了中国跨国租购情况下的适航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民航大学》期刊2017-05-19)

李潇[5](2016)在《论租购航空器适航责任与产品责任索赔方之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责任包含了对航空器的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而产品责任往往也是因民用航空器的设计或制造质量不满足适航标准而引起的。因此如果航空器不满足初始适航要求,就可能导致产品责任的索赔或者引起适航责任的追究,索赔方就可能依据涉事民用航空器不适航这一问题进行索赔,也可能依据涉事民用航空器产品责任进行索赔。(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6期)

顾新[6](2014)在《顺应发展需求 规范维修外委 落实适航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2000年全民航运输类飞机机队规模只有500架,到今年年底机队规模预计将超过2500架。波音公司预测在未来20年内,中国引进的新飞机数量超过6000架,中国将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航空运输市场。在为中国民航取得巨大发展成果感到欣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高速发展背后需要人、财、物(维修资源)的有力支持,目前的民航维修行业不乏资金的投入,维修资源也可充分利用OEM厂家和国外维修单位,但最重要的因素——(本文来源于《中国民用航空》期刊2014年10期)

陈诗麒[7](2014)在《国际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每一架民用航空器从其设计、制造、维修,到永久退役,无时不刻不受到适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章的约束。作为衡量民用航空器安全性的一个重要的指标,适航制度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受到国际民航业的广泛认可。一架不适航的航空器可能是由于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反了相关的适航管理规定造成,也有可能是因为适航审定部门的失职行为导致,还有可能是意外事故的结果。判断航空器是否适航是一个技术问题,而判定不适航的航空器给谁带来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是否存在责任的限制和豁免,则是实践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在《芝加哥公约》为主的国际法框架下,各国立法对于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有着不同的解读。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渊源,首先应当从法学角度对其概念进行厘清。由于各国法律对其定义认定标准不一,实践中还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具有其特殊性,应当与其他涉及民用航空器的责任区分开来。国际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强调持续适航原则,在此前提下,可能由于不适航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乃至国家责任。目前的国际法框架下,涉及国际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可以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是《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更多的情况下,双边或者多边的适航协议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帮助公约体系下适航责任在国家间的具体落实。在此前提下,也需要明确国际协议和各国国内法之间存在的关系。实践中,直接由于民用航空器不适航引发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是涉及到判定民用航空器不适航责任以及责任归属的司法实践相当丰富。就叁地的实践经验而言,主要在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责任、持续适航责任、适航责任的证明和租赁中的适航责任认定等四个方面呈现出不同的司法特色。近年来,在《芝加哥公约》体系下,国际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制度呈现统一一化趋势。近年中国重启“大飞机项目”,尝试低空开放,并在上海、天津等地大力发展航空金融业务,将会有大量案例涉及到航空器适航责任的问题。文章力图在研究相关国际规则及立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欧盟、美国发生的重要案例、以及目前中国的相关司法实践,深入分析国际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对完善中国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01)

叶强[8](2010)在《试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商实践中,船舶适航与承运人免责是紧密相关的,文章是从一起案子引发对本问题的试论。在文章结构上,先引出案子,进而分五部分论述,即"船舶适航"的含义及其判断、船舶适航的时间、在适航责任中应如何把握好"谨慎处理"、承运人免责的含义及其法律规定、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沿海企业与科技》期刊2010年05期)

何解放[9](2010)在《国际海运中承运人适航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海运中,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主体,其义务分配、责任分担和免责规定与合同各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可以说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构成了整个国际海运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而承运人的适航责任和管货责任又是承运人责任制度的两大核心内容,只要厘清适航和管货的法律责任就基本上了解和掌握了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承运人的适航责任历来是海商法关注的焦点内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适航标准的理解也均无统一认定。同时,新近通过的“堪称21世纪海商法领域的一次革命”的《鹿特丹规则》,是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后,第四个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新公约致力于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是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中平衡各方利益的最新发展成果,其中对承运人适航责任制度的也作出了突破性规定,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船舶适航性的解读,并采用法的价值分析和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对适航责任制度中的若干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在结合鹿特丹规则中最新理论成果基础上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将来《海商法》的完善提供些许借鉴。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承运人适航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重现了不同时期船舶适航性的发展历程,揭示了承运人适航责任由绝对适航到相对适航,由相对适航再到绝对适航的演进路径。第二部分“承运人适航责任制度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通过对船舶的主观适航和客观适航的分析,为大陆法系国家对船舶适航性的把握提供思路;对首要义务与航海过失免责做了细致的探讨,为明确二者与适航责任之间的关系做足理论储备。第叁部分“承运人适航责任的价值分析”,从法的价值分析和法经济分析层面,对承托双方的适航责任合理分配及废除海航过失免责做出价值分析。第四部分“承运人适航责任的未来发展态势及我国海商法的应对”,得出“私法公法化趋势愈加明显“这一船舶适航未来发展趋势;并对完善我国未来《海商法》提供建设性意见:在重塑我国适航义务之基础性地位及废除航海过失免责条款的同时,应通过修改免责条款、排除瓦里斯库拉原则的适用、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等制度安排构建船货双方利益新平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20)

冯振宇[10](2009)在《从一起航空事故看民用飞机制造商的适航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民用飞机制造商作为适航的第一责任人,对飞机的安全性负直接责任。根据适航规章,制造商不仅要以有效的设计保证手段,设计、制造出符合适航要求的航空器,并向适航当局表明其规章符合性,还被要求能够及时收集航空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多发故障,根据需要编发技术服务通告,提出改装方案,确保交付给用户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本文来源于《国际航空》期刊2009年07期)

适航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全球提倡可持续生产的背景下,波音公司在完整生命周期内实施绿色实践,空客公司在欧洲日趋严格的环保条例下建立起了绿色管理和生产体系。而我国的大飞机产业刚刚起步,缺乏可持续管理和生产经验。本文通过对国内适航审定内容的分析,探讨了通过延伸适航审定管理者责任,推动适航审定与绿色生产和管理结合,具体措施包括整合审定和环保资源、更新适航法规、建设专业平台,以实现全产业链内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培育我国航空产业向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适航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张超汉.国际航空产品责任事故中美国联邦航空局的适航责任探析——以“埃航空难”为例的分析[J].河北法学.2019

[2].钟文捍.浅析民航制造业的适航责任延伸与绿色生产[J].科技创新导报.2018

[3].鲍梦瑶,高德水,刘春阳.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暂停和吊销引发的持续适航责任研究[J].航空维修与工程.2018

[4].李潇.跨国租购中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研究[D].中国民航大学.2017

[5].李潇.论租购航空器适航责任与产品责任索赔方之异同[J].法制博览.2016

[6].顾新.顺应发展需求规范维修外委落实适航责任[J].中国民用航空.2014

[7].陈诗麒.国际民用航空器适航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8].叶强.试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

[9].何解放.国际海运中承运人适航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10].冯振宇.从一起航空事故看民用飞机制造商的适航责任[J].国际航空.200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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