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义利之辩”思想探析

先秦儒家“义利之辩”思想探析

金亮亮[1]2018年在《先秦儒家义利观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程颢认为,世间的一切问题都可以用义、利以及义和利之间的关系来进行总结。由于义利问题自古至今都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伦理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导向作用,因而常被作为热点问题进行讨论。作为先秦儒家伦理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秦儒家义利观内容丰厚,意蕴深远,并且为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探析先秦儒家的义利观,主要是为了在现如今的社会现实之下,提取儒家义利观的合理内核,在借鉴其为当代各项的国家建设提供支持的同时,焕发先秦儒家义利观的内在生机与活力。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在对先秦儒家义利观的形成背景及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之后,分析其对当时社会带来的利弊,进而总结其对于当代的借鉴意义。具体如下:第一章节主要论述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立论基础,先秦儒家义利观是在春秋战国时期激荡的经济发展、纷乱的政治格局和“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的时代背景之中孕育而生的,同时,还汲取了周朝的礼制文化、儒家“人性”思想和孔子“仁”的学说的营养;第二章节是文章的重要组成内容,这一章节主要梳理孔子、孟子、荀子叁位先秦儒家代表人物的义利观的具体内容。首先对义、利以及义利观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进而在基础概念之上发掘孔、孟、荀叁人义利观的主要观点。总的来说,孔子主张“重义轻利”、“义以为上”,要求在面临义、利两种价值选择的时候,要以义为先;孟子主张“去利怀义”、“舍生取义”,孟子将“义”与“利”放到了相互对立的位置并对统治阶级提出“何必曰利”的要求;荀子则主张“义利两有,以义遂欲”,认为人生来好义好利。在论述了叁人的义利观主张之后,指出了他们在义利观上的共同道德指向,叁人均倡导公利至上,见利思义。第叁章节则是用辩证的眼光分析了先秦儒家义利观给当时的社会发展和中国历史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鲜明地指出儒家的义利观思想实际上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需要服务的,牺牲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使得封建等级制度下的贵族利益的增长具备了更多的可能。第四章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论述先秦儒家义利观中的合理内容对于更好地进行新时期的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塑造理想人格提供借鉴意义。具体说来就是,先秦儒家义利观中“重义轻利”、“见利思义”、“义以为上”等主张对于新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时期大国外交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对公民个人塑造理想人格有着积极向上的意义。把先秦儒家义利观放到当代视野之下进行解读,对于先秦儒家价值观的现实发展和对借鉴传统文化的积极养分辅以国家各个方面的建设发展来说,是一种双赢。

杨冬[2]2017年在《先秦儒家义利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是先秦儒家的主要理论内容之一,亦是中国传统哲学主要哲学范畴、论题之一,其内容广泛、思想深邃、哲理丰富,很好地反映了先秦儒家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内核和理论面貌。本论文主要探讨和分析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侧重于在理论前提、理论内容、理论特质和理论价值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论述和阐释。理论前提。“义”观念与“利”观念在孔子之前的时期,两者不足以形成紧密的关联性,从而不可能构成一组哲学范畴或论题。故,本论文首先探讨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之理论前提的问题,即,“义”观念与“利”观念之关联性何以成立以及义利观思想何以形成的问题。笔者首先对“义”字和“利”字的字义演变作了梳理和阐释,总结出“义”字由“宗教性”、“宗法性”发展至“自觉性”的概念演变路径,以及“利”字所包含的“中性”(人与自然的互动)和“义理”(人与人的互动)两层含义。进而笔者认为,孔子对周代“德”观念的改造和“仁学”的发明,直接影响着“义”与“利”之关联性的成立以及其“义利观”思想的形成。因为,只有在“义”字表现为它的第叁层意义“自觉性”和“利”字进入“人与人互动”的视角时,“义”字和“利”字才会成为对应的价值概念出现。只有“义”字不再表示为一种固定的宗教仪式和“教条”式的行为规范,而是表达一种“自觉性”的追求自我完善及内在人格诉求时,才会真正地用来表达“人”的社会和“人”的世界,进而与“人与人互动”视角的“利”字产生关联和对应,形成一对价值范畴以供人探讨,这其实是孔子继承西周“人文转向”后的另一个思想突破,即,以“人文”的视角来解释和解决“人”的问题。理论内容。在本论文的第二部分内容中,笔者主要论述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理论内容。承接第一部分对理论前提的论证,笔者在第二部分中主要阐述自孔子开启“义利之辨”后,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理论发展,并以人物为主线:孔子、孔孟之间(曾子、子游、子思)、孟子和荀子。在评述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理论发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义”观念和“利”观念在先秦儒家思想理论脉络中的发展和深化,并将“义利观”思想从不同的理论维度进行解析。如,曾子将其义利观思想分为“以利为利”和“以义为利”两个价值范畴;子游则在“天下为公”和“天下为家”两种政治模式下,去发展了孔子的“义利之辨”;子思在前人理论基础之上,将义利观思想深化为“务内”与“主外”两种方法论的统一;孟子则是在“人禽之辨”和“王霸之辨”的理论框架内阐述了自己的义利观思想;而荀子则在“性伪之分”和“公义”论的价值指向中解析了何为义利观思想。总之,自孔子之后,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不断地得到发展和深化,并赋予了“义”字和“利”字更深的理论内涵,从而使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更为宏大的理论框架内得到论证和阐释,最终使“义”观念与“利”观念之辩证统一关系成为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主要理论基调。理论特质。在第叁部分内容中,主要论述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理论特质和思想特色。笔者主要通过叁个方面对其进行论述:其一,先秦儒家义利观所体现的思维方式特点。如,重“和”的整体性思维方式、重“现实”的实用理性思维方式、重“天道”的实体性思维方式、重“反思”的内向性思维方式;其二,先秦儒家学派内部义利观之异同;其叁,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与先秦各家(道家、法家、墨家)之比较。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正是在以上叁个方面中,具体体现出自身学派所独具的理论特质,并在此理论特质中充分地展现了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理论蕴含,进而让我们更为深刻地认识到其理论的发展历程和深厚底蕴。理论价值。在第四部分内容中,笔者主要论述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理论价值。其理论价值主要体现于对先秦哲学的贡献以及对当代的价值影响。第四部分的内容,是对理论前提、理论内容和理论特质的总结,并尝试为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古为今用”提出理论路径,从而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当下。在本文的结论中,笔者主要论述了对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评价、启示和局限性的解读。指出,“人”是“义”与“利”的统一,不可偏废一端。要借鉴先秦儒家义利观中“义”与“利”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新时代背景下完成“道义”与“利益”的结合,既要将“道义”从“利益”的局限中发展出来,又要始终做到“以人为本”,尊重个体的合理之“利”,从而使“义”、“利”统一于“人之为人”的价值指向当中。同时,亦是要看到其理论的时代局限性,从而要求我们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作出新的解读和改造,以此促进国家、社会的秩序稳定、和谐运行。

木蒂达[3]2003年在《先秦儒家“义利之辩”思想探析》文中提出先秦儒家的众多论题中,义利之辨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孔子、孟子、荀子对于义利之辨都有许多着名的论点。然而由于人们对这些观点的理解往往不全面,因而长期以来产生了认为儒家“重义轻利”的误解。 本文作者通过对儒家产生背景、主要思想的分析,对义利之辨的理论依据、历史渊源及现实影响进行了总体性的考察,对儒家的义利观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发,认为儒家固然重视义,认为义是对人的行为进行价值评判的首要标准,但也并不反对人们对正当合理的利的追求,儒家的义利观是义利兼重而合一的。 本文作者认为义利问题既是古代社会的重要问题,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问题。正确理解儒家的义利思想具有切实的社会的现实价值。

舒红辉[4]2009年在《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经济伦理的架构》文中研究指明义利观指导着商业活动,是商业伦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以孔子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先秦经典儒家“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内容,由此所派生出来的“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等思想便构成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义利观”同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互惠互利等原则相融会,逐步成为中国传统商业行为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商业活动的全过程。在信奉诚实守信、和谐共处的当今中国社会,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对我国现代商业伦理价值体系的架构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大力推进和完善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始终围绕的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而没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关的建立和完善,导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各种商业行为的不规范和不合法,公正公平、诚信为本、互惠互利等商业基本法则形同虚无,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不但要实施法治,而且还要实施德治。运用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上,也要法治和德治想结合,所谓的德治就是商业伦理的建立、推广、实施和完善。只有在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条件下,我们才能实行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义利观,就是对道义与利益的认识。所谓“义”,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的阐释中,是指与“宜”相通的行为指向和行为方式,即行为的合宜或应当,一般可泛指道德准则或道义要求,同时也可以指道义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与“义”相对的利,一般是指物质利益或物质功利,其中包括公利和私利,但在更多的情况下,与“义”相对的“利”更多的是指私利。义利问题是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根本问题或核心问题,它既涉及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又涉及公利与私利的关系问题。中国历史上经久不息的“义利之辩”,正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由于各家各派的立场和视角不同,因而在义利问题上形成了不同的看法和主张,即形成了不同的义利观。

尹莎莎[5]2017年在《先秦儒墨义利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义利问题是贯穿中国传统伦理的重要问题。儒墨两家同为先秦之显学,对义利问题的讨论具有先驱性和代表性。本文通过对“义”、“利”之本义、关系和发展情况进行深入探究,对比儒墨两家思想体系内“义”“利”的具体内涵以及定位与取舍,分析了两家思维路向的差异和伦理取向,并在义务论与功利主义之争的视野中对两家的义利观进行了对比研究。本文对“义”和“利”的字源、发展、根本涵义以及两者关系进行探究,指出“义”之本意为断制行为之准则,而“利”之最初规定为“义之和”,义利两者在根本上是内在统一的。儒家训“义”为“宜”,提炼了“义”内在的“合宜”之义为基本内核;墨家则训“义”为“正”、“同”、“利”,以“利”为“义”与“不义”的衡量标准。儒家言“以义制利”、“先义后利”多指一己私利,墨家谈“兴利”多指“兴天下之利”,这在内涵上有本质差异。儒墨两家义利观的定位与取舍确有差异,儒家基于“义”“利”的对立,倡导“先义后利”;墨家则明确提出“义,利也”的论断,将“义”和“利”在观念上进行统一,在义利观的抉择上义利并重,提倡“兼相爱,交相利”。儒家以道德完善化为导向,墨家则以功利最大化为导向。儒家强调“义”和“利”的分立,在很大程度上凸显了对个体道德修养的关注,只有超越“利”,方能行于“义”。墨子将利人、利天下作为“义”的内涵,其义利观集中凸显了“利”的重要性,乃是基于现实功用的考量。无论儒墨的思考模式和道德目的的追求上有多大差别,两家都希望寻求“义”和“利”在价值上的中庸之道,以实现义利两者之间的和谐与调适。

胡西东[6]2012年在《先秦儒家经济公正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古代经济公正思想不仅是中国经济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统正义思想在经济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先秦儒家经济公正思想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哲学反思,是对人们的经济行为进行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价值判断。它不仅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而且涵盖着国家经济制度、政策的公正,因此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笔者从先秦儒家经济公正思想产生的条件入手,对先秦儒家经济公正思想的道德维度,具体内容以及主要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在充分肯定先秦儒家经济公正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之上,对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和时代局限进行了辩证分析,最后寄希望于从中发掘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理论精华和普世价值,为市场经济公正伦理的构建服务。本文的主要脉络和理论框架,如下:首先,文章详细概述了先秦儒家经济公正思想产生的条件和涉及的道德维度,以系统地阐述经济公正的相关理论;其次,从经济主体和经济制度两个层面详细论述了经济活动公正和经济制度公正的主要内容;再次,从具体的经济公正理论中归纳出先秦儒家经济公正思想的基本特征;最后,从历史作用和自身不足两方面,对先秦儒家经济公正思想进行评述,并最终得到构建市场经济公正理论的现实启示。

李美霖[7]2013年在《先秦儒家利益观探析》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儒家文化被视为中国文化的精髓,而儒家的利益观思想则体现了儒家文化思想精髓,所以说儒家的利益观思想浸透在中国文化的各个方面。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都对“利”做了大量的论述,关于“利”的论述,西方可以最早追溯到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他是最早涉及利益和需要问题的思想家;在中国,“利”作为一个中国传统文化古老的概念范畴,最早产生于孕育巫术形态的远古时代。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继承发展了前人的“利”的观念,形成了鲜明独特的利益观思想。所以本文主要是回归到先秦儒家时期,探寻先秦儒家利益观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探讨了利益观及其思想渊源、具体分析了先秦儒家利益观的基本内容、宏观的把握了先秦儒家利益观对中国传统价值体系的影响、辨析了历史上的“义利之辩”。力图通过这四部分的论述,说明先秦儒家的利益观是从人文主义立场出发,肯定人的基本利益的正当性,体现出先秦儒家人道主义利益观的合理性,倡导“义以制利”“义以生利”的价值原则去指导当今社会的生产生活,用以谋求人们最广泛的利益。

赵玉玲[8]2016年在《董仲舒义利观探析》文中认为义利观是中国伦理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自古至今,人们格外关注义利的选择问题。董仲舒的义利观结合汉代的社会历史现实,继承前人义利观思想中的精华,在内容上有新的发展。他的义利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我国的儒学和中国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董仲舒义利观产生的条件与他所处的时代特点息息相关。他的少年时代有良好的修学氛围,他的仕途境遇以及西汉后期的社会矛盾都成为他义利观的产生条件。先秦儒家和墨、法的义利思想都是他义利观的主要理论渊源。董仲舒提出“义利两养”的思想,认为义与利是每个人都具有的、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他还强调“义”与“仁”的结合,认为要做到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他提出“调均”主张,要求以义节利,做到安民、利民,为民兴利,维护社会的安定。他的义利观是提倡重“义”轻“利”的。董仲舒义利观对两宋和明清时代的义利观产生了重要影响,体现为董仲舒义利观的启下作用。董仲舒充分意识到道义对于功利实现的积极意义,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两宋和明清时代的学者们不同程度的发扬和批判了他的义利观。董仲舒的义利观很好地兼顾了“利益与道义”,在当代社会具体实践中有重要的时代价值。他的义利观为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发展理念、核心价值观和新型外交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因此,他的义利观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

王兆响[9]2008年在《孟子仁义思想的伦理价值探析》文中认为孟子在儒家思想的演进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时代学术几为“杨朱、墨翟”统治的时期,孟子以特有的方式捍卫和发展了儒家思想。《孟子》一书与《论语》不同,它不再仅是语录体形式的,而且呈现为篇幅或长或短的篇章,有许多段落可以看作是对《论语》简略提示过的思想观念的忠实评论和阐发。在百家争鸣的过程中,孟子的文章对儒学的振兴与发展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为儒家“显学”地位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中国古代四贤一孔、孟、颜、曾的序列中,孟子后来居上,显列第二,足见后人对孟子的尊崇。然而,与此同时,后人攻孟、非孟、斥孟的思想的争战从来没有停止。孟子生前显赫一时,逝世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到冷落,一直到唐代韩愈,构建儒家思想的“道统”之说,把孟子作为儒家正统学说的继承人。自此之后,儒家经典着作经过朱熹的整理,把集结孟子思想的《孟子》列入儒家原典之列,生前以儒学正宗自居的孟子终于得到世人的认可。任何一个思想家其思想的诸多方面,都会以一个思想内核贯通下来,在其思想内部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前后自相矛盾的学说往往非出于思想家之自觉,如孔子所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把“夫子之道”理解为“忠恕”。孟子以儒学嫡传自居,孟子之道从其本意来讲,也就是他所理解的孔子之道之要义,是对孔子之道的“损益”或“扬弃”。他继承和发挥了孔子的“仁义”思想,无论是由于认识取向,还是出于实践需要而做出的取舍,孟子始终高举“仁义”的大旗,传承儒家思想的道德精神,发明性善之义,言养气之论,明义利之辩,在实践活动中,在与杨、墨学派之学术论争中建立起自满自足的伦理思想体系。自汉以降,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深深打上了孔孟之道的烙印,政治上的德政,经济上的重农轻工、轻商,文化上的独尊儒术。作为意识形态的儒家文化—孔孟之道,在历史上对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影响是绵长深远的,深入中国社会骨髓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呈现给人们的表象是儒家文化在日益走向反动,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在为没落的封建地主阶级服务,成了束缚和禁锢人们思想的统治工具。所以,我们在进行政治革命的同时,也在进行着对儒家文化的革命,对儒家文化作了全面的批判、全部的否定。历史终究会还事物以本来面目,人们对事物的本质的正确的把握是一个曲折的过程,现在我们认识到,儒家文化在历史上有其产生、存在、发展的合理性,在现时代,作为一种文化仍然有其可资借鉴的价值。

吴晓玲[10]2005年在《宋明理学视野中的法律》文中指出本文试图在宋明理学的天空下构筑法的世界。文章努力说明:理学的法世界既有厚实的哲理基础,又有系统的法律理论,更有丰富的法律实践。本文可能的意义,一是开辟宋明理学研究的新视角;二是针对法史学研究对理学的相对忽视付出些许绵薄弥补之力;叁是表现在比较法哲学研究中。在与传统儒家法哲学的比较上,本文试图证明宋明理学法哲学既有对传统儒家的继承,又有变异,在继承中创新,在变异中发展;在中西法哲学比较中,文章通过概述理学法哲学的范畴与命题,并与西方法哲学相比对,来证明理学法哲学的独具特色,而正是这些特色造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方向在封建社会前期确定之后,在后期不但没有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发生转向反而得到了更加强劲的坚持,从而也更加剧了中西法律的差异。本文中的“宋明理学”既包括程朱理学又包括陆王心学,本文采用的基本方法是不完全归纳法和历史陈述法,虽然这些方法有明显的缺失但却是几乎所有的通史类研究都不得不使用的。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客体的谨慎选取和结论的谨严得出来消解由方法所带来的可能偏失。以上是文章引论的内容概要。第一章撮述了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的法律实践活动,企望从中获知理学法律行走的场域、理学法律的品质和理学家对待法律的基本态度。这是一个充满变化而又危机四伏的时代,这是一些必须被谨严执行、不容被舞弄的充满刚性品质的法律,还有一些虽屡屡受挫而依然从容坚定、廉洁、奉公的执法者。第二章是本文提纲携领式的章节,概述了理学法世界观的纲维。理学法世界观的核心范畴包括:理,变法,义利,德刑,宗法,礼,人性,还有贱讼,息讼等。把“理”作为法的本体,这是理学法世界观的最基础的元命题,由此决定了法由“理”派生,法的变更由“理”主导,法的价值追求是“义”而非“利”,法的基本功能是维护“理”,法的效力也受“理”的挚肘。“理”更强化了法与宗法、与礼的连接,理学的人性论成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理论的前导。对教化的强调使得理学延续了传统儒家的贱讼传统,理学家也积极做着息讼的努力。第叁章论述了理学变法观的基本主张和主要的变法实践活动。“生生不息”宇宙变化观决定了理学对待变法持赞成态度,并且在实践中也积极践履“因事制宜”的基本原则。同时,理学主张“天理”不能变,应以“义理”而不是“功利”为变法的动机,变法应采用渐变的方式,在变法过程中要慎选人才,变法要以重民为中心。对理学变法观我们要作“同情”的再理解。第四章探讨了理学义利观的法律意义。理学在具体行为评价和自身的道德修养两个层面上分别义利,同时理学之“利”也有公利和私利两层意思的分殊。义利作为法的内在价值,理学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义”和“公利”。理学法的义理价值内蕴也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与西方法的根本差异。其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在立法上贵义

参考文献:

[1]. 先秦儒家义利观探析[D]. 金亮亮. 安徽大学. 2018

[2]. 先秦儒家义利观研究[D]. 杨冬. 中共中央党校. 2017

[3]. 先秦儒家“义利之辩”思想探析[D]. 木蒂达. 四川大学. 2003

[4]. 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经济伦理的架构[D]. 舒红辉. 青海师范大学. 2009

[5]. 先秦儒墨义利观研究[D]. 尹莎莎. 贵州大学. 2017

[6]. 先秦儒家经济公正思想研究[D]. 胡西东. 江西师范大学. 2012

[7]. 先秦儒家利益观探析[D]. 李美霖. 内蒙古大学. 2013

[8]. 董仲舒义利观探析[D]. 赵玉玲. 郑州大学. 2016

[9]. 孟子仁义思想的伦理价值探析[D]. 王兆响. 曲阜师范大学. 2008

[10]. 宋明理学视野中的法律[D]. 吴晓玲.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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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义利之辩”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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