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峰[1]2004年在《论反腐败案件调查中的法律正当程序》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所称反腐败案件调查,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的侦查活动,即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依照法律对贪污贿赂案件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也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贪污贿赂等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本文通过回顾法律正当程序的渊源与发展、分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法律正当程序、资产返回与追还机制的规定,透视我国当前反腐败调查工作中法律正当程序的履行情况,从立法、预防、执法叁个层面尝试提出了健全法律正当程序的建议。
孙楠[2]2016年在《法治反腐论》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主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开启我国法治反腐的新时代。法治反腐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里程碑,是新时期反腐败的客观需要。但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法治反腐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如何准确把握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怎样运用法治方式反腐败,如何构建反腐法治体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治反腐道路等,都是亟待认真思考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反腐败理论为指导,立足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政治学、法学、生态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紧紧围绕“什么是法治反腐”、“如何开展法治反腐”这一基本问题展开研究。论文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通过法治、腐败、反腐等相关概念的辨析,探讨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论文将法治反腐界定为: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和正当程序,由专门的反腐机构科学的运用法治方式,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种腐败治理模式。依据法治的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从“良法”和“善治”两方面来阐述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良法”是法治反腐的基础和前提,“善治”是法治反腐的核心与关键,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法治反腐具备根本性、科学性、彻底性、自律性等特征。二、法治反腐的构成要件。运用法学的构成要件理论,从法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探讨法治反腐的构成要件,阐明法治反腐的应然状态。论文认为,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指向法治的精神追求,而法治的形式价值则是指向法治的具体形式与运行方式,因此法治反腐的实质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叁个方面:权力制衡的法治政府;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司法地位的公正独立。法治反腐具有以下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至上原则;普遍性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法治反腐的构成要件组成一个统一体,各构成要件不可或缺。叁、法治反腐的生态环境。借用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法治反腐的生成机制和发展规律。论文认为,法治反腐的演化发展与环境因子的变化之间存在耦合关系,呈现出生态化逻辑。法治反腐的生态环境由环境因子和时空场域两部分组成。法治反腐的环境因子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廉洁文化构成,其中,市场经济是基础,民主政治是支撑,廉洁文化是保障,叁者之间互为依托,共生共存,共同构成法治反腐的重要生态环境。法治反腐的时空场域由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共同构成,不同的时空场域,法治反腐的叁大环境因子表现各自不同,法治反腐的演化发展也呈现出鲜明的时空特性。四、法治反腐的运行机制。运用社会运行理论和法治运行理论,探讨法治反腐的运行规律。论文认为,法治反腐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目标,这一目标对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具有导向作用。同时,法治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实施到监督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这一法治运行理论是法治反腐运行机制的重要依据。因此,法治反腐运行机制是一个以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这一目标为中心的有机整体,包括立法机制、实施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四个子机制,四个法治反腐的子机制在结构上互相协调,功能上相互补充,共同致力于法治反腐运行目标的实现。五、法治反腐的中国视阈。运用法治反腐的理论研究成果,总结新中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法治反腐的历史成就、独有特色,解剖中国法治反腐的现存问题、探索中国法治反腐未来发展的路向和对策。论文从五个方面高度评价了当代中国法治反腐取得的重大成就,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反腐的优势和特色。分析了当前我国法治反腐面临的突出问题:部分领域立法有待完善、法治反腐防范机制缺失、纪检监察体制需要改革、廉政文化教育不够深入、法治反腐保障制度不配套。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来中国法治反腐发展的路向和对策:完善法治反腐的规范体系,健全法治反腐的监督体制,设置独立高效的法治反腐机构,培养法治反腐的普遍信仰,配置相应的法治反腐保障制度。
刘平[3]2005年在《中国转型期反腐介廉的经济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逐步进入转型期。转型期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就是腐败现象的严重滋生蔓延。在转型期反腐倡廉的实践中,在学者们关于转型期反腐倡廉的研究中,反映和体现了较为丰富的反腐倡廉的经济思想。 本文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邓小平理论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对我国转型期反腐倡廉的经济思想进行总结、梳理和阐述。 本文首先介绍了转型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社会背景及基本情况,然后按照思想发展的逻辑顺序,分八个专题对转型期反腐倡廉的经济思想进行总结和论述。先是归纳、阐述了什么是经济学意义上腐败概念,接着总结、阐述了腐败产生的经济原因、腐败对经济发展的恶劣影响。在反腐倡廉涉及经济方面的策略、措施和指导思想中,本文运用经济学的一些理论,从宏观到微观,分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反腐倡廉、规范职务消费和收入分配、透明反腐、提高反腐倡廉的资源配置效率、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等专题进行了总结和论述。最后将转型期反腐倡廉的经济思想放入历史时空的大背景中进行评析,提出本文的观点。
朱庆跃[4]2012年在《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研究》文中提出运用政治生态学研究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实践的演进源由、经验教训、内在规律,这既在理论上有助于拓宽有关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历史实践研究的深广度;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现实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研究--基于政治生态环境变迁的分析》这篇论文,就是试图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前提下,着重以政治生态学研究法为主,融合系统方法、结构功能方法、历史方法和比较方法等,力求从生命系统工程建设(即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与环境系统(其分为外环境系统和内环境系统两种,前者为引发和促使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变迁的外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后者为党的权力运行的政治体系内各子系统,如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等方面之间协调运行的核心环境)变迁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来探寻如何实现与保持两者之间动态平衡的生态化发展(即揭示有效有序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内在规律)。根据党的权力运行所处政治生态环境在具体化变迁中呈现出的特征,本论文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90多年的历史分为革命、建设和改革新时期叁个长时间段。相应地,论文在布局上主要分为上(革命时期,有4章)、中(建设时期,有3章)和下(改革新时期,有3章)叁篇,共10章内容和一个结束语。上篇:主要具体考察在革命时期的不同阶段针对内外生态环境的变迁,尤其是变迁中所滋生的劣变生态因子对权力异化如腐败现象和行为的诱发,党如何从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以构建动态平衡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特别是由革命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所经历的从1921-1927年构建的开启、1927-1937年初步探索、1937-1945年的成熟以及1945-1949年的继续完善化这一构建的历程,概观出革命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所呈现的特征并给予原因阐释。具体来说,这种政治体系构建体现出了一种“正向性”发展轨迹:在政党文化方面经历了从理想化趋向现实化、价值理性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统一的转化;政治社会化方面经历了从轻视到重视、行为规范到人格塑造的转化;政治制度方面经历了遵循到创新、分散到系统的转化;政治关系方面经历了从服从到指导、混杂到分工的转化;政治行为方面经历了从自在到自为、支持到规导的转化。而对构建提供指导的理论武器的中国化发展、对外部生态环境基本特征的科学化分析、对党的权力异化主要发生源的正确性判断以及对政治体系构建中几对关系的辩证性处理等多种积极因素共同作用,是革命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呈现这种“正向性”发展轨迹特征的原因所在。第一章重点考察1921-1927年党的成立和创建期,党如何开启了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构建,以预防和遏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外部生态环境系统中劣变生态因子侵袭所诱发的种种腐败现象和行为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外部生态环境系统中影响党的权力运行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劣变生态因子。第二节阐述了党围绕生态环境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而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开启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并给予客观的历史评价。第二章重点考察1927-1937年土地革命时期,党如何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初步化发展,以预防和遏制新旧转变中的根据地和苏维埃区域这一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以根据地和苏维埃区域处于新旧转变为分析立足点;而内环境系统以党内“左”、右倾错误思想及其错误化实践为分析对象。第二节阐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初步化发展的历史实践,并给予了客观的历史评价。第叁章重点考察1937-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党如何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成熟化发展,以预防和遏制抗日根据地这一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以根据地处于新旧社会特点并存这一情状为分析的立足点;而内环境系统主要分析党的权力在适应因党的合法性被承认和民族战争所赋予的特殊性任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杂质”。第二节阐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成熟调构的历史实践,并给予相应的历史评价。第四章重点考察1945-1949年解放战争时期,党如何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的继续化发展,以预防和遏制解放区这一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以解放区处于新旧社会急促替换这一情状为分析的立足点;而内环境系统主要分析党的权力在适应党的地位、任务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弊端。第二节阐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继续调构的历史实践,并给予客观的历史评价。小结:重点从纵向方面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几个具体层级,在28年革命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历史实践中的演变逻辑轨迹及其总体原因进行了阐述,以此说明革命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构建体现出一种“正向性”发展的轨迹特征。中篇:主要具体考察在建设时期的不同阶段针对内外生态环境的变迁,尤其是变迁中所滋生的劣变生态因子对权力异化如腐败现象和行为的诱发,党如何从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以构建动态平衡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特别是由建设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所经历的从1949-1956年为初步构建、1956-1966年为曲折化以及到1966-1978年处于失误化这一构建的历程,概观出建设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所呈现的特征并给予原因阐释。具体来说,这种政治体系构建体现出了一种“逆态化”发展轨迹:在政党文化方面经历了从革命精神内核到革命行为理念的转化;政治社会化方面经历了从共产党员政治人格的塑造到领袖人格的盲崇的转化;政治制度方面经历了从良性构建到总体缺失的转化;政治关系方面经历了从政党主导到政党主宰的转化;政治行为方面经历了从有序到无序的转化。而对构建提供指导的理论武器的教条化理解、对外部生态环境基本特征的错误化定性、对党的权力异化主要发生源的失误判断以及对革命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一些成功经验的绝对化运用等多种消极性因素共同作用,是建设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呈现这种“逆态化”发展轨迹特征的原因所在。第五章重点考察1949-1956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的准备阶段,党如何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在全面执政条件下的初步构建,以预防和遏制社会主义建设准备期下这一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分析变革中残存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旧因素、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半旧因素对党的权力运行的消极性影响;而内环境系统主要阐述伴随党的地位、党建所处的环境和党面临的任务等方面全面转变时,党的权力运行系统在某些环节和领域的不能科学判断和正确操作所滋生的诸多劣变生态因子情状。第二节论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实现全面执政条件下反腐败政治体系初步构建的历史实践,并给予了客观的历史评价。第六章重点考察1956-1966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探索时期,党如何实现反腐败政治体系在全面执政条件下的继续式调构,以预防和遏制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探索期下这一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分析以1957年反右派扩大化为标志所逐渐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而指引下的错误化趋向,如在宏观的社会变革实践中所产生的一些错误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实践经验,对党的权力运行的消极性影响;而内环境系统主要阐述“左”倾错误在党建中逐渐成为指导思想对党的权力运行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式的风险。第二节论述了党围绕具体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实现全面执政条件下反腐败政治体系调构的历史实践,并给予了客观的历史评价。之所以用“曲折化”来定义这一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调构的特征,在于党的权力运行中本身还隐藏着一套在错误思想指导下所调构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并与正确的进行不断交锋和冲突,乃至最终取代正确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第七章重点考察1966-1978年十年“文革”时期和两年“徘徊”期,在支配全局或占主导性地位的“左”倾错误思想指导下,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在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的失误化调构,并从现实中所存在的诸多腐败现象和行为说明这套反腐败政治体系只是将腐败现象和行为压制到较低限度,体系本身的缺陷和弊端决定了它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达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目的。另外,本章还对党内健康力量在正确思想指导下从党的权力运行的指导思想、党的权力人民性宗旨的发展性程度、党的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党的权力运行的主体建设等方面,对失误化反腐败政治体系尝试性“纠错”状况进行了具体论述。小结:重点从纵向方面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几个具体层级,在1949-1978年建设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中各自演变逻辑轨迹及其总体原因进行了阐述,以此说明建设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构建体现出一种“逆态化”发展的轨迹特征。下篇:主要具体考察在改革新时期的不同阶段针对内外生态环境的变迁,尤其是变迁中所滋生的劣变生态因子对权力异化如腐败现象和行为的诱发,党如何从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以构建动态平衡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特别是由改革新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所经历的1978-1992年属于初步构建,1992-2002年属于继续调适性构建,而2002年以来新时期则属于深度化调构这一构建的历程,概观出改革新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呈现的特征;同时就这叁个具体阶段中腐败滋生状总体呈现出“两头低、中间高”的趋势以及腐败的遏制与反遏制还处于一种均势状态这一奇怪现象给予原因阐释。具体来说,这种政治体系构建体现出了一种“深度化”发展轨迹:在政党文化方面经历了从坚持指导思想的科学性到科学性与人本性的统一;政治社会化方面经历了从坚持廉政文化建设的工具性到合工具性与目标性的统一;政治制度方面经历了从坚持制度的保障功能到保障与预防功能的统一;政治关系方面经历了从坚持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民主法治化到与民主法治化与科学化的统一;政治行为方面经历了从坚持惩处腐败到惩处和预防腐败的统一、群众参与反腐制度建设方面的渠道拓宽到渠道拓宽和权利保障的统一。但是由于生态环境变迁和政治体系本身存在着诸如变迁化的政治生态环境中诱发权力异化的劣变生态因子在种类和体制上的复杂性、调构的反腐败政治体系与政治生态环境变迁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同步性等原因,而致使改革新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呈现出“深度化”特征同时,还表现出与环境互动“非完全耦合性”的一面。第八章重点考察1978-1992年改革新局面的开创期,党如何初步构建新条件下的反腐败政治体系,以预防和遏制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中劣变生态因子主要表现为新旧体制在初步转化中因不完善化新体制和残存旧体制所诱发的劣变生态因子;而内环境系统劣变生态因子主要体现为“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所形成的“病变化”党的权力运行体系“遗毒”、复归的传统的党的权力运行体系本身所具有的弊端以及复归的党的权力运行体系在与生态生态环境调适中所形成的不成熟、不完善的部分和环节等。第二节论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初步构建改革新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状况,并进行了客观的历史评价。第九章重点考察1992-200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全面确立期,党如何继续调构新条件下的反腐败政治体系,以预防和遏制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以不成熟、不完善化的新体制所带来的大量劣变生态因子为重点考察对象;而内环境系统方面主要揭示党的权力运行体系在不同步地适应变迁化新生态环境中所滋生的新劣变生态因子。第二节论述了党围绕具体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继续调构改革新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状况,并进行了客观的历史评价。第十章重点考察2002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巩固完善期,党如何深度化调构新条件下反腐败政治体系,以预防和遏制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党的权力运行内环境系统等方面所存在的劣变生态因子侵袭这一历史实践。此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具体剖析了内外生态环境中对党的权力有效有序运行构成影响的诸多生态因子特别是一些劣变生态因子。其中密切层外部生态环境主要呈现出新体制因素已处于“大立化”状态却尚未达到“大固化”和“至善至美”的境地,旧体制因素总体上虽处于退出状态但一些环节和部分依然存在着残余因素的状况;而内环境系统着力揭示不成熟、不完善的新体制因素以及旧体制的残余因素对党的权力运行异化的诱发情境。第二节论述了党围绕具体化内外生态环境变迁所呈现的特征特别是其中劣变生态因子的侵袭,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方面深度化调构改革新时期反腐败政治体系的历史实践,并给予了客观的评价。小结:重点从纵向方面就政党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等几个具体层级,在1978年以来改革新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实践中各自演变逻辑轨迹及其总体原因进行了阐述,以此说明建设时期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构建体现出一种与环境互动的非完全耦合性的“深度化”发展轨迹特征。结束语:通过上述的上、中和下叁篇90多年来党基于政治生态环境的变迁而构建的反腐败政治体系历史实践的考察,重点从政治体系构建与政治生态环境的变迁之间,以及政治体系构建的本身等方面抽象或概括出来一些具有共性或者称之为“规律”的东西,以为正确认识党的反腐败政治体系构建的历史,乃至更加科学地指导现实实践中的反腐败,提供一些现实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这些“规律”集中表现为富于变化的政治生态环境决定了反腐败政治体系的构建不是一劳永逸的、反腐败政治体系调构正确与否关键取决于对特定时期政治生态环境内容的科学判断、后一个阶段的政治体系构建是对前一个阶段相关内容的积极性“扬弃”以及每一个阶段反腐败政治体系调构的本身也是个处理诸多辩证关系的逐渐深入化过程。
马栋[5]2013年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中国社会的贪腐猖獗、官商勾结和权力滥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贪腐“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腐败的危害性空前加剧,民众反腐声浪日渐高涨。本文的研究目标直接指向探讨中共执政六十多年来初步建立反腐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历程、特点、经验和趋势,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建构反腐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如何实现党内立规和国家反腐立法的有效衔接与整合。在此目标的指引下,本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倡廉为指导思想,从党史党建、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以及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对执政党反腐倡廉法制建设进行全景式、系统性研究。这一研究主题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第1章探讨了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资源。分别从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思想与西方廉政法制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关于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等叁个方面进行研析。第2章梳理和分析了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改革开放前叁十年,执政党认为腐败的根源主要在于封建思想余毒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因此反腐败的主要手段在于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群众运动,强调对民众十分关注的大案要案的审判和惩处,反腐廉政法制建设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第3章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推进、成就及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叁代中央领导集体,吸取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审时度势,实现了反腐廉政建设思路的现代转型,即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根治腐败。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反腐廉政建设开始了从以运动为主的反腐到制度性的长效性反腐、从重事后惩治到惩防并举、从定点清除到整体性反腐的转型,并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这一历史时期仍存在着反腐廉政国家立法工作滞后于反腐廉政建设的形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问题仍然存在;国家法律与执政党党章、党规的相互协调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制度与执政党纪检制度的相互配合有待进一步完善。第4章论述了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党的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指出,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中国反腐廉政法制建设也呈现出新特点:反腐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日渐严密、注重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惩治和预防腐败、网络反腐的兴起及其制度化、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等等。新形势下反腐廉政建设存在着:廉政法制建设无法同市场经济改革同步、廉政法律体系不周全、反腐廉政立法层级低、监督机制不健全、预防机制失灵、惩处力度不够、选择性反腐、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立法滞后等问题。第5章提出了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的思考。新形势下,要树立法治是治国理政、约权治吏基本方式的基本理念,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第一,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反腐败法》、《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和《行政程序法》等国家反腐立法;修改完善《预算法》,建立财政预算透明机制;制定整合性的《监督法》并切实发挥其法律效力。第二,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防治腐败。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构独立的专业化的廉政反贪机构,扩大公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第叁,依法依纪查处腐败案件。严格执法,有腐必反;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工与合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司法。第四,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综上所述,全面推进反腐廉政法制建设,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廉政道路,必须顺应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立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上,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教育、制度、监督并举,预防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实现运动式反腐向法治型反腐、党内反腐向制度反腐的现代转型,从而构建反腐廉政的长效机制。
张建明[6]2016年在《减权、分权和治权:腐败治理的权力路径研究》文中提出人类几千年的政治文明史就是一部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的历史。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难度极大。之所以难,很大程度上是由权力的特性所决定的。权力具有强制性、垄断性、扩张性、隐蔽性、利益性、腐蚀性等特点。正是因为权力的上述特性,使得公共权力的行使很容易出现异化状态。权力的异化是指本来是来自于人民权利让渡、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却被用来统治、奴役人民的现象。国家权力本质特性是导致异化的最重要内在因素。国家权力异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暴力、垄断和异化的叁种为恶倾向,是导致权力被滥用和腐败滋生的根本原因。正因为权力有这样一些特性,导致规范和制约权力变得十分困难。从权力治理的视角讲,要遏制腐败,核心是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保持适度的公共权力。其中,减权、分权和治权是最重要的叁种治理腐败的途径。通过权力路径治理腐败首要的是减权,它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公共权力对市场和资源配置的干预。在减权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分权,因为权力过于集中会形成“绝对的权力”,进而产生“绝对的腐败”。分权就是将公共权力分开行使,让各种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和相互制约的状态。分权并不完全等同于制衡,也不一定能杜绝腐败。但分权是形成权力相互制约的必要条件,是权力制衡的基础。当然,分权与集权是相对的,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如何分权和集权应当结合具体的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来进行。分权本身并不是目的,分权的目的是将各种权力之间保持相互制衡,保证权力的相互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要防止权力的滥用,用分权解决过度集权是必要的,但远远不够,还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治理,这就是治权。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的制约应该是制度化、合法化的,应该按照法律规范,通过法治的手段进行。在民主政治中,“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都是权力制约的有效手段。当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之间应该是互相补充的,现代民主社会需要这几种制约权力形式的共同存在和共同作用。就形式而言,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基础,并且是层层推进的关系,并不存在前者对后者的否认,任何权力制约都应该是几种形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现阶段,通过减权、分权和治权的路径来遏制腐败,不仅要对“一把手”权力进行治理,更要以“零容忍”惩治腐败,有效防止权力越界。
何平[7]2012年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1990年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反腐败实际措施》,总结了当时世界各国反腐败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号召世界各国加强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并提出了较为详尽的反腐措施建议。随后,一些反腐败国际机构(如透明国际、国际监察专员协会)相继成立并积极开展活动,各种反腐败的国际会议相继召开,世界各国加强了在反腐倡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和推动了反腐败的深入开展。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以来,国际合作的机制更加健全,领域更加宽泛,措施更加务实,成效更加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逐步融入国际社会,反腐败这个传统的政治领域也随之开放并同国际接轨。从最初的出国访问和参观学习,到近年的跨国反洗钱和境外追回腐败资产的合作,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为适应这个加速发展的过程,必须在实践经验的总结、国外做法的借鉴和国际合作机制的衔接等方面与时俱进。本论文就是在长期跟进国内国外反腐败实践和国际合作实务的基础上,选择治理商业贿赂、反洗钱、贪官遣返和资产追回等重要合作领域,做出分析和探讨,以期推动研究的深入发展。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叁点:一是对中国近年来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历史轨迹没有全景式的研究;二是与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比较研究还有些欠缺;叁是缺乏对查办跨国腐败典型案件的过程描述和深度剖析。本文在这方面也试图进行尝试和探索。本文由导论和正文六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理由及意义、国内外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的现状和论文的研究方法。论文的每一章基本上按照中国的现状、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经验的借鉴和问题及其对策等四个部分组成,力求回答在相关问题上中国做了什么、如何做的、有哪些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如何规制、有哪些要求,国外有哪些好的做法等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然后,结合国际国内的实际,提出建议。论文第一章是反腐败国际合作概述。全球化时代,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日益频繁和密切。反腐败原本只是一国的内政,现在成为全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加强反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成为各个国家不可回避且必须做好的工作。中国的反腐败对外交流与合作成为了党和国家整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顺应改革开放格局和外交工作大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外交工作大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深入推进对外交往,务实开展反腐败双边和多边合作,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反腐倡廉的有益做法,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对外宣传,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得到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本章重点讨论了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重点领域、重要意义、机制建设和面临的问题。指出在腐败犯罪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组织化和国际化的特征的情况下,我国从实践经验和法律制度体系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迎难而上,更好地参与全球治理腐败。论文第二章是追回外逃腐败官员的国际合作。通过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追回外逃贪官,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内在要求,是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的根本举措。近年来,中国与许多国家签署了有关引渡、刑事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等方而的条约,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围绕刑事司法国际合作问题确立了某些原则和制度,为中国与有关国家开展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方而也取得了实际成效。但从理论、立法和工作实践上看,与我国追逃工作的实际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本章对我国追逃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案例对引渡、遣返和劝返几种方式从政策、法律、后续处理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通过总结实践中的每一个个案经验,逐步完善方法和制度的对策。论文第叁章是追回外逃腐败资金的国际合作。腐败犯罪资产外逃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必须采取综合性的、多学科的办法有效地予以预防和打击。论文国顾了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制度的的建立过程,了剖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资产追回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析了资产追回的基本程序,研究了资产追回的刑事途径和民事程序,分析了存在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的法律阻碍,提出了加强追回腐败犯罪资产的对策。论文第四章是反洗钱的国际合作。跨国洗钱和腐败往往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反腐败特别要注意反洗钱。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合作控制洗钱的行动,并采取了国内法措施控制洗钱活动。论文回顾了中国反洗钱的基本历程,解析了《公约》在反洗钱方面的相关规定,借鉴了国外加强反洗钱合作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法律机制的初步设想。论文第五章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2003年前后,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形势和连续出现的跨国商业贿赂案件,促使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央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国际跨国公司对我国政府官员的贿赂和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而临复杂的国际环境,提醒我们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论文探讨了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机制,了望了国外对商业贿赂治理的法律规制,对媒体报道过的10起跨国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作了分析,归纳出几个共同点,提出了进一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国际合作的思路。论文第六章是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改革开放30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大体经历了从着力治标、侧重遏制,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样一个实践上不断发展、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预防腐败工作实践不断创新。《公约》创设的叁大机制中包含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我国按照《公约》要求,设立了预防腐败局这个专门机构,在《公约》的框架下,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预防腐败的经验,改进国内预防腐败工作。论文回顾了我们愈来愈重视预防腐败的历程,探讨了国外如何预防腐败的方法,结合近几年《公约》的贯彻实施的具体实践,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适应国际合作需要的几项措施。
洪丹娜[8]2015年在《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公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受公民的监督,我国宪法第41条的立法旨趣便在于此。作为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权利,公民检举权的实现对于预防和打击公权力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以宪法权利的实现为基点来考察反腐制度,有助于唤醒沉寂在宪法文本中的权利,关注作为宪法权利主体的公民的主人翁地位,促使国家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以兑现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作为宪法性权利的公民检举权的实现程度折射了公权力行使合法化、规范化的程度,为宪法实施的深度提供了重要的注解。公民检举权的学理分析主要包括重述公民检举权的概念、厘清其权利性质、分析其内容构造以及探讨其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公民检举权概念的界定首先要从“举报”的概念中剥离出“检举”的概念,其次要与作为相邻概念的“申诉权”、“控告权”、“信访”相区别,再次则要对比分析检举权概念的中西差异,从而明晰公民检举权概念的独特性,明确其在我国宪法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公民检举权性质的辨析则围绕“请愿权”说与“监督权”说之间的争论以及权利与义务属性之间的争论而展开阐述。就公民检举权的内容构造而言,公民检举权的要素包括权利主体、检举受理机关、检举对象、权利客体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检举人的权利包括检举自由权、匿名权、获得保护请求权、知情权、申请回避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补偿和奖励请求权;检举人的义务包括保密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检举权的行使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作为宪法权利的公民检举权承载着重要的宪政功能,其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理论、权利制约权力理论和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理论均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公民检举权的设置具有重要的价值与功能,其价值主要有正义、秩序、民主,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叁方面的内容:根本功能在于制约公权力,政治功能在于维持稳定的政治秩序,社会功能在于提升公民责任感与尊荣感。从权利实现的理论分析,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的影响因素包括主体因素和客观因素。权利主体是否选择行使权利的考量过程所展现的核心活动可以概括为:意愿选择、能力评估、成本分析、后果预断,各个环节之间都存在关联并相互影响,因此,权利实现机制应努力作用于影响权利主体选择的关键环节,并对各环节中所涉及的影响因素进行统筹考虑。权利实现机制的内容构成包括运行基础、权利的设定要求以及制度保障等叁方面。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运行的基础包括个体基础、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的制度内容包括检举权保护机制、检举人激励机制以及检举权救济机制。考察我国检举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检举制度逐步从政治运动的躯壳脱离出来走向法治化的轨道。然而,考察当前我国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的现状,公民检举权实现的路径不畅,障碍重重。究其原因,在于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运行的基础薄弱,对权利的基本设定背离了公民检举权的规定性,致使公民检举权保障制度严重缺失。这与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存在较大的差距,若能借鉴域外成功的经验措施,重在保障检举人的权利,则能激发检举人的积极性,促进反腐活动的有效开展。当法律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实现渠道淤塞时,在长期的博弈与践行权利的过程中,新的权利实现路径便不断被开拓出来。方兴未艾的网络反腐恰恰提供了实现公民检举权的创新性路径。数字化时代中,网络反腐现象折射了检举权实现路径的异化。网民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间接方式来披露有关官员的违法犯罪信息,吸引有关职能部门的注意并启动调查,从而达到实现检举权的目的。异化彰显了公民实现检举权路径的创造性,其成效显着,但也衍生了不少问题。在公民践行检举权与既有法律制度的交互中,检举权实现路径不断被重构,而重构的目的正在于使检举权的行使回归到制度化的轨道中。网络反腐行为实质是公民诉诸实践理性的民间权利实现机制,为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提供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的契机。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的完善包括叁个方面。首先要改善公民检举权实现机制的运行基础,包括公民意识的培养、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效用以及相关制度体系的完善;其次要对检举权进行重新定位,包括检举权宪政价值的重新认识,工具理性转向价值理性的指引、公民的主体性地位的回归以及明晰公民检举权的权利边界;再次对检举权实现机制的制度内容提出完善的对策,包括对检举权保护制度、检举人激励制度、检举权救济制度以及网络举报机制的完善。
田稼馨[9]2010年在《论反腐败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文中指出腐败是一种令人痛恨的社会现象,在数千年的人类文明史中,官员的腐败现象几乎从未绝迹。有腐败现象的存在,必然就会有相应而生的反腐败机制。然而,在社会民众都对腐败分子予以深恶痛绝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对于在腐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这并不是对腐败分子的包庇,更不是对腐败的姑息纵容,而是站在刑事诉讼的角度,更好地打击腐败。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发达国家在反腐败案件中的侦查讯问制度。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介绍,总结出他们在侦查讯问方面共同的特点以及带给我国的启示。第二章是对我国反腐败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方式现状的考察。贪污腐败案件是职务犯罪的一种,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特殊性,应当尤为受到重视。社会大众对于贪污腐败的痛恨,老百姓对于一个廉洁政府的期盼以及他们对于反腐倡廉的期望都将腐败案件推向了风口浪尖。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检察机关的侦查效率下降了,办案质量也无法保证,于是多数检察官便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定,以确保他们办案的效率。第叁章是对反腐败案件中发生非法讯问现象的原因解析。大致可以概括为:社会对程序正义的漠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检察官无法独立办案;检察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侦查技术水平低下,对口供依赖程度高等。第四章是针对笔者对于实践中检察官转换司法理念,树立刑事诉讼原则的一点想法。主要包括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两部分。比如正确引导舆论;从立法上、观念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等。第五章是关于具体制度建设的思考,包括了司法者自身的努力和还需完善之处两部分内容。其中司法者自身的努力主要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出台的在对职务犯罪进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来进行阐述;具体制度的完善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有条件地允许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提高检察官素质,赋予检察院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等等。总之,并不是说法律被修订了、法条与世界接轨了我们的社会就文明了、进步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就能落到实处了。这是相互纠结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制度是体制的问题,需要理念原则的建立、制度的改革才能推动它们改变、进步,从而促进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蒋开富[10]2006年在《侦查策略正当性原理》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由四章和结语组成,16万余字。第一章从六个方面对侦查策略的有关内容及侦查策略正当性的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为研究侦查策略正当性奠定基本的话语基础,故为绪论。本章首先就侦查策略的心理学机制进行了扼要探讨,指出侦查策略通过运用相对人的趋利避害心理、错觉心理和对立情绪,能够促使相对人放弃对抗心理,作出有利于侦查的行为选择。其次,从侦查法律规定必须经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实现侦查方法个别化的视角,论证了侦查策略的实践必要性。文章接着讨论了侦查策略与侦查行为的关系,认为侦查策略作为侦查人员的心智活动,必须通过侦查行为才能作用于相对人,侦查策略是侦查行为的先导,侦查行为是侦查策略的载体。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侦查策略的结构要素,认为侦查策略由主体、目的、对象、作用方式组成;分析了它们在侦查策略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间的关系,指出不同的结构要素之间的组合,构成一个个的纯策略。文章紧接着探讨了侦查策略的分类,提出了取证策略和查缉策略的目的分类法,示形策略、示利策略、示害策略、离间策略、迂回策略和其他策略的作用机制分类法以及其他分类法。本章最后指出,鉴于目前欠缺侦查策略正当性系统研究的现状,故探究侦查策略正当性原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是有利于丰富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的理论体系;二是为侦查策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提供理论指导;叁是可以为我国现行侦查法制的完善提供论证话语;四是为刑事司法实务中评判有争议的侦查策略方法提供一般方法论。第二章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英、美、德等国家及我国的侦查策略正当性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为探究侦查策略正当性的一般原理和常见侦查策略的正当性标准提供参照话语。本章首先从授权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个方面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侦查策略正当性标准进行了考察,指出授权性规定中的控制下交付、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等侦查手段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示形、示利、示害、离间、迂回等常见侦查策略的运用;分析了禁止性规定中对应的策略方法主要包括危害人身自由、安全的策略方法、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策略方法和损害自主判断、决定能力的策略方法叁种基本类型。本章接着对英、美、德叁个国家常见侦查策略的运用情况及其正当性标准进行了考察。在英国,常见侦查策略得到了较普遍的运用,其中的取证策略以相对人自愿和不违背正当程序为正当的标准;美国的侦查实践中,常见侦查策略的运用相当普遍,取证策略以不侵犯沉默权规则、不违背正当程序为其正当的界限;德国的侦查中也程度不同地在运用常见的侦查策略,取证中的示形策略以不侵犯相对人的自由陈述权为正当的标准,取证中的示利、示害等策略,限于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和不利后果实施示利、示害。同时指出了上述叁个国家对查缉策略的正当性界限都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理解为以不违背查缉行为的正当程序为其正当的标准。本章最后对我国侦查策略的正当性标准进行了考察,指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侦查策略正当性标准相当严格,但因缺乏实施性规则,而使法律规定的严格标准流于形式,实际的操作标准相当宽松。在前两章奠定了侦查策略的话语前提和侦查策略正当性参照标准的基础上,第叁章从四个方面对侦查策略正当性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探究,为运用和评判侦查策略提供一般方法论。文章首先指出了侦查策略正当性的一般要求,认为侦查策略一方面要达到获取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降到最低限度,故必须做到对象尺度和主体尺度的统一、权利保障和权力行使的统一、追求真相与尊重价值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合规范性的统一。为将应然层面的一般要求诉诸可操作的原则和规则,文章接着从静态—结构、动态—过程和程序保障叁个方面,对侦查策略正当性的原则、规则和程序保障进行了探讨。在静态一结构层面上,要使侦查策略具有正当性,必须遵循主体适格性规则、真理与价值双重规定性的目的规则、可行性与可为性契合的对象规则、合目的性与合规范性统一的作用方法规则;并着重阐明了违反相对人自由判断权、自由决定权和自由选择权的取证方法,都是有违任意性规则的方法,不具有正当性。在动态—过程层面上,认为制定侦查策略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原则,按实质优势理由作出决策,只有在没有实质优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按形式优势理由作出决策;实施侦查策略应当遵循灵活、应变原则,及时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对已制定或正在实施的策略,按照符合已知事实、方便快捷的原则进行调整,使其保持动态的正当性。在程序保障层面上,文章针对我国法律规定和实务中的侦查策略正当性存在双重标准的状况,提出了构建我国侦查策略正当性程序保障的基本框架:首先应对侦查行为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制,以抑制侦查人员明显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此基础上,再建立公诉机关前置审查和司法审查程序,建立违法侦查行为无效、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强化律师、见证人在场制度,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在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秘密侦查审查委员会专司秘密侦查的内部审查。第四章按照前一章提供的一般方法论,对五种常见侦查策略的正当性标准进行了研究。本章首先对示形策略在讯问、询问、“前置搜查”、技术侦查、内线取证、查缉中的运用界限进行了探讨。认为在讯问中运用示形策略的界限,是可以隐瞒除法定告知内容以外的事实:可以虚构案件的部分事实,笼统地虚构法律规定,一定限度地虚构证据。询问中运用示形策略的正当性标准,一是适用对象仅限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如实陈述且对侦查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相对人;二是只能隐瞒法定告知内容以外的内容,虚构性示形时,只能进行中性示形——不带有非法引诱和非法威胁内容的示形。在“前置搜查”中运用示形策略时,以合情合理和相对人同意为其正当的界限。在技术侦查中运用示形策略的正当性标准,是所运用的示形方法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具有合理性和相对人同意。查缉中实施示形时,对被控制其肢体前的相对人可以隐瞒任何真象,可以合理虚构事实。文章接着对示利策略在讯问、询问、物色秘密取证人选、实施秘密取证、查缉中的界限以及对不特定对象进行示利的界限进行了研究。认为讯问、询问中的示利,所示之利应当是法律和政策许可的利益;示利标的只能是概括利益——如实提供情况、有利于本案侦查的利益和其他有利于国家的利益,不能设定明确、具体的示利标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设定示利标的;而且在相对人提供示利标的后,侦查人员应当提供所示之利。物色秘密取证人选时的示利,在相对人涉嫌犯罪时,该相对人必须具有获取证据的条件和能力,且其涉嫌的罪行或者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所示之利必须足以打动相对人,但又不致于损害国家利益,必须报经公诉机关审查;在相对人未涉嫌犯罪时,除要求其必须具备秘密取证的条件和能力外,还要求以合法的利益作为所示之利。秘密取证中的示利策略,必须以获取证据而不是制造证据或者犯罪为目的;必要时,在被动示利中可以将对国家和他人危害较小的非法利益设定为所示之利,但不能将严重危害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利益作为所示之利;可以实施虚构性示利,但不能作为诱发犯罪并予以侦查的策略方法;对于具有实施犯罪合理怀疑的相对人以提供犯罪条件所实施的示利,应当得到司法审查,且不得进行数量引诱。对不特定对象中的潜在知情人进行的示利,所示之利只能是合法利益,且在相对人提供示利标的后,侦查人员应当提供所示之利;对不特定对象中具有实施犯罪合理怀疑——有合理根据表明某处将会有人实施与以前发生过的尚未侦破的犯罪类似的犯罪——的相对人进行的示利,所示之利的状况应当与已发生案件的侵害对象相似,示利的力度应在合理的限度内,不能超过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实施示利。在查缉中,对被查缉人可以进行虚构性示利,对其他相对人一般只能以合法利益相示利。与示利相反相成的策略是示害。在讯问、询问、搜查等侦查人员以公开身份实施的取证行为中进行示害的界限,一是筹码应当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利后果;二是在相对人不按要求行为时,应当将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利后果兑现。若拟物色的秘密取证人选涉嫌犯罪,筹码应当是合法的不利后果;但在确有必要时,筹码可以是非法的不利后果,且需经公诉机关审查。若拟物色的秘密取证人选未涉嫌犯罪,筹码只能是合法的不利后果。秘密取证过程中示害的筹码,是合法的不利后果;但出于保护取证人的安全、内线取证顺利进行的目的,允许以非法筹码相示害。对被缉捕人实施的示害,筹码可以是合理限度的非法不利后果。文章还对离间策略在讯问、询问、秘密取证和查缉中的运用进行了探讨,指出讯问、询问中的离间,应以利用性题材为首选;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以运用虚构性题材,且离间时需伴以合法的不利后果相示害。物色秘密取证人选时,只能以利用性题材实施离间,且需辅以合法的利益和不利后果相示利、示害。秘密取证时,一般应以合理限度的利用性题材进行离间,只有在为保护秘密取证人的安全等特别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虚构性离间。在查缉中,对共同被缉捕人应进行利用性离间;对单个被缉捕人可以直接实施虚构性离间;为查明潜逃嫌疑人的下落,可以对知其下落的人实施合理的虚构性离间。本章最后对迂回策略正当性的一般标准和口头迂回、隐蔽行动迂回、替代行动迂回等几种具体迂回策略的界限进行了讨论。指出迂回策略正当性的一般标准,一是迂回利益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合法利益,不得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非法利益作为迂回利益;二是在紧急情况和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经司法审查后以非法利益作为迂回利益;叁是预期的包抄利益应当大于迂回利益。口头迂回的界限,是确保迂回利益本身不发生损失。隐瞒行动迂回的正当性标准,一是严格控制被迂回人的范围,二是对被迂回人进行严密的监控,以免损害迂回利益。替代行动迂回的界限,是被替代的行动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动,且替代行动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结语部分指出,要建立侦查策略正当性的标准,必须通过刑事诉讼法律中的实体性规则,确定哪些方法是正当的,哪些方法是不正当的;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一系列的实施性规则,将实体性规则所确定的侦查策略正当性的界限或标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真正的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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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论反腐败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D]. 田稼馨.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10]. 侦查策略正当性原理[D]. 蒋开富.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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