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世洪[1]2003年在《哈耶克平等思想研究》文中指出作为自由主义的旗手,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提出:社会系统是一个完全的自生自发秩序系统,他坚决地反对对社会体系作任何人为的主观计划与安排。他通过对人的“无知”观理论论证来消解了主观设计的方法论所依凭的哲学基础,提出主体在面对“无限”,处理世界事项的复杂情形时,因为人不可能预知一切事项的未来情势,因而唯一正确的可靠办法就是为一切未知之事项保留可能的机会,要确保社会事项的正确前进,唯一可循的就是坚持“规则的文化进化”即那些制约着人的行为的规则——传统的习惯、惯行、风俗等的自然衍进法则。哈耶克认为,人虽然是无知的,但他却能在面对无知时采取正确的行动,那就是因为传统的惯行力量所致。对自由的维护,就是避免对规则的文化进化的破坏。但本文认为,当其无知观理论与规则的文化进化理论共同适用于个体出生之际的先天环境正义的实际情况时,二者便开始割裂了:依循其无知观理论,所有的个体都应有同等的机会,而依规则的文化进化理论,则应当避免对因出生而获得优势环境地位者的权益剥夺,而在哈耶克的理论中,却只有后者成了他的论证目的,而把“同等机会”的要求只表述为遵循规则的机会平等。难道,在先天环境正义中,平等与自由一定是冲突的吗?本文经过对当代西方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等人的理论考察认为,其实,在先天环境正义中,平等与自由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尤其是德沃金的“机会成本”理论,是关于自由下的平等得以存在的最佳现实理据,这与哈耶克的“无知观”所蕴含的意义相当,但哈耶克却未能注意到这一点,那实属哈耶克的立论是从现实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的目的出发使然。 本文论述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哈耶克思想观念的出发点,点明了其现实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特性;第二部分,讨论了哈耶克对自由的立论,揭示出其实质是在消解平等观念的立论基础;第叁部分,讨论了哈耶克对平等与自由所设定的道德评判标准,指出哈耶克的正义原则仅是其文化进化下的规则系统,表达了哈耶克式的遗憾;第四部分,讨论了当代自由主义论者在讨论先天环境正义中的诸多价值取向,看到了平等与自由的可调和性,表达了对哈耶克基于政治目的意识而立论的遗憾;第五部分,作为结语,讨论了哈耶克理论冲突的背景根源,并提出了对哈耶克的谅解,因为这是人性使然。
杨雯瑞[2]2017年在《哈耶克经济伦理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riedrichA.VonHayeke,1899-1992)被誉为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从当代的角度来看,哈耶克的重要性在于他对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转向或发展以及他对社会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展所做的知识上的贡献。他的思想体系中包含着大量经济伦理思想,整理和梳理哈耶克经济伦理思想,不仅有利于我们深入了解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脉络,也有利于我们了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发展。本文从哈耶克以自由为核心的观点为基础,展开对其经济伦理思想的梳理,并结合中国当下国情,深化自己对经济伦理问题的认识。本文研究内容通过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介绍哈耶克经济伦理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成长经历,以及他对休谟、弗格森、斯密伦理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从而全面深入阐述哈耶克的思想观点。第二部分详细分析哈耶克以自由及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为核心的经济伦理思想。哈耶克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拓展自由的条件和优势。在其经济自由的表述中,试图通过过程自由达到结果自由,以达到手段自由与目的自由的统一。在市场秩序中以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弥补目标差异,进而实现和平共处的可能性。该部分是本文的理论重点,也是以下两部分的论述重点。第叁部分是对哈耶克经济伦理思想的贡献以及其理论体系的不足进行阐述。哈耶克在政府适度干预市场、完善法治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积极的理论贡献,其自由思想中的内在矛盾、平等思想中的盲区也值得我们深思。第四部分是纵观当下我国国情,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转变政府职能发展形势下,凸出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结合哈耶克经济伦理思想,加快完善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有利于市场发展的社会环境和市场规则,进一步寻求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弘扬中国梦的有益见解。
殷艳玉[3]2006年在《哈耶克平等观探究》文中指出按照思想家是否认可平等以及认可的范围可以把他们分为平等论者和不平等论者,而哈耶克属于极端不平等论者。通过对人们追求实质平等的理论和意识根源的责难,哈耶克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真正的平等,也是唯一得到他承认的一种平等;实质平等尤其是经济平等则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是他坚决反对的。其根源在于叁个方面,第一,哈耶克认为追求实质平等的理论根源和意识根源是错误的。但本文认为他的批判虽有其合理的地方,却是有失公允、显得偏激的,是在为资产阶级辩护。第二,哈耶克是从功利的角度而非道德的角度否定实质平等的。这不失其现实意义,但却是非人道的,与其批判计划经济和集体主义时所说的“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出发点相抵触,这是对人对己使用双重标准。第叁,更重要的是,在哈耶克看来,实质平等与自由是相冲突的,由于哈耶克太过于珍视自由因而导致他认为实质平等必须为自由做出让步和牺牲。之所以出现这种冲突,是因为哈耶克的自由观和平等观陷入了循环论证的模式。哈耶克认为人对人的强制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人所处的环境则不算是一种强制。这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这是偏离现实的:乞丐的自由即使比国王多,但这种自由并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哈耶克之所以要把自由定义得如此狭窄,是由于他认为,如果拓展自由的定义,则会使人们产生追求实质平等的思想。而在哈耶克看来,追求实质平等就会使人丧失自由。这样,在哈耶克的理论中就出现了一种这样的论证思路:之所以否定实质平等,是因为追求实质平等会破坏自由;然而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又是为了防止人们产生追求实质平等的思想而设定的,如果给予自由以另一种定义,则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乃是自由所不可缺少的。 本文认为,哈耶克的平等观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但还
李会军[4]2006年在《哈耶克自由市场秩序论中的经济伦理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弗里得里希·冯·哈耶克被誉为在经济学界是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梳理和借鉴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鉴于目前国内外对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的论述还相当分散,作者以为,把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置于自由市场秩序的背景下研究应该更能体现哈耶克的思想的总体特征和理论特质。哈耶克关于个人自由,正当行为规则,政府的职责履行和政策运用,商业道德和个人主义美德等经济伦理思想可以说都与自由市场秩序这一核心思想联系得十分紧密。本文的研究内容分四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探讨哈耶克经济伦理思想的哲学基础。本部分构成了对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分析的逻辑起点部分。 第二部分是哈耶克自由市场秩序论中的主要经济伦理思想。本部分先界定哈耶克有关经济伦理的核心概念,然后以市场秩序为中心梳理出以个人自由为前提,以规则正义、政策合理为保障,以商业道德和个体道德为集中表现的哈耶克的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 第叁部分是对哈耶克经济伦理思想的评价部分。本部分把哈耶克的伦理思想置于思想史的宽广视野中来审视,力求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和反思哈耶克的经济伦理思想的独创性和历史局限性。 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突出哈耶克的思想对我们建构市场经济的伦理秩序的借鉴意义。主要论述经济自由、产权制度保障、服务型国家、互利、信任与合作诸方面的启示。
梁贤华[5]2015年在《哈耶克对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的批判》文中研究表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内蕴着法治和人治两种不同倾向,这两种不同的倾向造成了自由和平等之价值的紧张。这是因为罗尔斯是在平等的取向.上解释正义的,并强烈地诉求于经济平等,这就使得他的正义过分地依赖平等的价值,造成了平等价值的过度扩张,结果平等侵入自由的边界并对自由和法治构成了威胁。具体来说,罗尔斯提出的“一般的正义观”,即已旗帜鲜明地表明了要从平等的方向上来理解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要平等地分配所有的社会价值,包括收入和财富、权力和机会、自尊的社会条件。这个一般化的正义观进一步具化为着名的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其实此处的差别原则还包含着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本文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分为叁个部分,分别展开论述。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强调自由价值的绝对优先地位,即自由只能因其自身而被限制,任何时候都不能用经济利益来交换变卖自由。让人们容忍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的合理理由只能是,若非如此自由会被限制得更多;或者,现时的忍耐,能让自由在长时期内得到更好的改善。罗尔斯对公民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的问题相当重视,他的差别原则要求给予社会底层群众经济补偿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他们平等参与政治的自由,并确保机会的公平平等。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试图打破伯林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在承认消极自由的优先的前提下突显积极自由的价值。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可分为两个部分: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对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提供教育、营养、医疗的支持,以保证他们与处于优势社会地位的群体具有同等的成功前景。一般地,可认为是根据差别原则向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提供所需要的经济资源的。而差别原则确定了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合法性仅仅在于:当不平等安排有利于改善最不利地位群体的境况的时候。从第二个正义原则可以看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实际上表现了一个悖论:一方面,我们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平等;但另一方面,只有在存在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前提下才能产生经济资源,由此改进经济和社会的平等才能获得经济基础。从法的角度来看,它体现为法治和人治的矛盾;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则体现为平等和自有的矛盾。哈耶克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批判,集中在批判分配正义与竞争市场秩序、法治和自由相矛盾、冲突叁个方面,从哲学层面上看,体现为平等之价值和自由之价值的张力。大概是由于知识背景的缘故,哈耶克对罗尔斯的批判主要是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展开的。哈耶克认为竞争市场秩序是进化发生的一种理想的分配秩序,而且只有这种秩序能够与复杂的人类状况相适应,因为人类个性千差万别,目标和理想无穷无尽,自然、社会环境亦是殊态万千,所以只有竞争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调节、平衡人们的不同利益,而且只有竞争市场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人们的自由。所以,哈耶克反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方案,认为在竞争市场之外人为地设置一个分配制度,既会破坏经济生产,又会侵犯人们的自由。因为竞争市场制度能够充分利用广泛地分散于不同个人的大量信息,能够对各种社会情势作出即时的、适度的调整,而这是人为的计划组织所不及也不能的。哈耶克支持平等,但他认为平等只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的平等,按照他的思想,我们应该做的是改善竞争市场秩序的公正、平等,反对欺诈和暴力,平等是必须的,但是平等又必须是有一定的限度和范围的,只有当我们坚持法治的平等,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改良社会的环境,扩大自由的范围。哈耶克和罗尔斯之争,让我们更深入地认识自由主义的源流,更好地把握他们的共识与分歧。如果我们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解读为打破天才人物的垄断地位,从而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应该会受到哈耶克的欢迎。可是,正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激进的政治思想一样,罗尔斯以契约论方法为基础的分配正义思想是当代影响最大的激进思想之一。因此哈耶克对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的批判,便有了伯克对卢梭的批判的意义:强调对英国传统的回归,要求尊重传统和习俗。总之,哈耶克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批判,突显了平等与自山张力,也为我们解读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提供了新的向度。
吴会丽[6]2013年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哈耶克正义思想研究》文中认为从古到今,人们一直孜孜不倦地追求着正义这一美德。从国际形势和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看,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渴望公平与正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也指出,中国人民要“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和进步的机会”,明确表达了全国人民对正义的强烈诉求。奥地利经济学和社会哲学家,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作为西方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穷其毕生精力誓死捍卫个人自由,崇尚自发秩序与民主宪政,极力反对国家干涉和政府职能过度膨胀。哈耶克以“有限理性”为基础,通过批判“社会正义”观念,建构了与唯理论自由主义肯定性正义观截然相反的“否定性正义观”,恢复了正义的否定本质和个人属性。研究哈耶克正义理论,不仅有利于我们深刻把握自由主义正义思想的理论实质和阶级局限性,也有助于我们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认识与研究,有助于当代中国正义思想的丰富和发展,进而也必将有利于我们探索实现中国正义和全球正义的新路径、新渠道。本论文对哈耶克正义思想的研究除绪论和结语之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考察了哈耶克正义思想的源起、理论渊源和形成过程叁个问题。通过分析指出哈耶克正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既是对历史经验的反思,更是对时代发展进行诊断的产物。从理论渊源看,奥地利学派、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和康德主义对哈耶克正义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哈耶克正义思想历经了一个萌芽、发展、形成到成熟的过程。哈耶克正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与其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反思、对福利资本主义制度的思考密切相关的,是深深的镶嵌于其知识观、自由观和秩序观等理论之中的。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哈耶克正义思想的前设。哈耶克正义思想非常彻底地继承了苏格道德哲学传统,典型的代表了英美经验主义传统,是以有限理性、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自发秩序为理论前提的。哈耶克是以批判“社会正义”的形式来阐述其正义思想的。“试图通过将其正义概念与‘社会正义’脱离关系,回归正义的原义---私法社会的规则公正和原则上由限制政府权力的非随意独断性,来挽救正义这个概念。”①哈耶克通过对“社会正义”提出的根源、前提与预设及其危害性的分析,重点说明了现代社会中“社会正义’的虚幻性及其弊端。第叁章正面论述了哈耶克正义思想的基本内涵,重在分析和厘清哈耶克正义思想的本质。通过文本解读明确指出,哈耶克认为正义是人之行动的一种属性,它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正义是人之行动的一种规则,它始终预设着对正当行为规则的承认;正义是人之行动的一种秩序,自生自发秩序乃是人遵守正当行为规则的一种必然结果。同时,哈耶克认为,正义与肯定性自由、实质平等及无限民主之间存在着巨大张力,正义意味着是对肯定性自由、实质平等和无限民主的否定。第四章探讨了哈耶克正义思想的归宿。本章分析和明确了哈耶克之所以强烈地批判“社会正义”,坚持一种否定性的正义观,其最终目的是对否定性自由、内部规则、自发秩序和宪政的维护。作为自由至上主义者,哈耶克认为人类最为宝贵的价值就是自由,而内部规则、自发秩序和宪政则是自由的保障。第五章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对哈耶克正义思想展开批判。重在分析和探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主要内容以及在其理论视野中哈耶克正义观的局限性。本章从对国内外发展现状出发,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研究成为当今理论界的一大热点议题。文章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逻辑起点、发展过程和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简要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核心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为视角,明确指出哈耶克正义观是一种抽象的、非历史的、超阶级的正义观,其片面强调市场逻辑,形式正义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价值追求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第六章重点探讨哈耶克正义思想的困境与启示,对其进行客观辩证的分析和评价。通过对西方不同理论流派正义思想的阐述及其对哈耶克正义思想所做的视角各异的分析和批判,进一步深化我们对哈耶克正义思想的认识;通过对哈耶克正义思想实践结果的分析和研究,明确指出哈耶克正义思想并不是毫无问题的,甚至部分内容是值得我们警觉的。文章最后分析了哈耶克正义观的理论启示并重点在中国境遇中予以审视。文章认为,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哈耶克正义思想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分配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知识的重要性,要更加注重调研;我们必须注重社会分配中的法治问题;同时,注重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统一,利用综合手段实现社会正义。尽管哈耶克正义思想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东西,但是简单的照搬复制肯定是行不通的。在建构中国社会主义正义观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实事求是的全面分析和研究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立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和中国国情,以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为指导,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正义观。
金凤清[7]2010年在《哈耶克的自由市场秩序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irich August Von Hayek)是20世纪着名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和哲学家,是20世纪经济学领域中自由主义和奥地利传统的主要代表者,是20世纪自由市场秩序理论的坚定捍卫者。哈耶克的学术生涯跨越60多个年头,他在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等各个领域都极富盛名,其跨学科的研究成果可谓博大精深。仅以本文的篇幅和本人的功力,对哈耶克庞大的思想体系进行全面的论述是不可能的,这里仅就其自由市场秩序的思想内容进行梳理、归纳、整理和评价,以此为改变目前国内外此类研究还相对比较分散的状况尽一己之力,从而较好地把握哈耶克自由市场秩序思想的本质和总体特征,并力图说明其对当代经济的重大理论与现实指导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从叁个方面进行说明。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阐明了研究的意义,并界定了研究对象;其次,介绍了学术界与本选题内容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再次,介绍了研究的主要内容、主体思路,并选择了相应的写作方法。第二部分是哈耶克生平与经济思想综述。该部分主要从哈耶克的生平、思想渊源、研究方法和哲学基础、自由观等四个方面进行说明。自由主义思想是哈耶克各种理论价值的核心,哈耶克认为个人的自由主义是经济自由的保障,而实现经济自由的途径是实行市场经济。第叁部分是哈耶克自由市场秩序思想的演化,主要从叁个方面进行说明。首先,简要介绍了哈耶克物竞天择式的制度演进思想,从而揭示出一切事物进化的一般规律,并最终确定经济思想的选择过程和结果;其次,集中阐述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理论,得出一个正如哈耶克所言的结论:自发出现的市场经济秩序,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出现过的最有效率的一种市场经济秩序;再次,介绍了市场秩序的思想基础,即法治。第四部分是对哈耶克自由市场秩序思想的评价,主要从哈耶克经济思想的学术贡献和其思想的局限性两个方面进行说明。第五部分是哈耶克自由市场秩序思想带来的启示及对我国的借鉴,主要是总结哈耶克的自由市场秩序思想对于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所具有的极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张世保[8]2010年在《“拉斯基”还是“哈耶克”?——中国自由主义思潮中的激进与保守》文中研究表明大略而言,拉斯基影响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自由主义,哈耶克影响了20世纪下半叶的中国自由主义。由于拉斯基的思想性格偏于激进,哈耶克的思想性格偏于保守,这也决定了中国自由主义思潮中的激进与保守的两种进路。这两种进路的更替与交锋对中国自由主义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启示:中国自由主义的发展应有一种谱系的自觉而始终保持一种开放主义的态度。只有具有谱系意识,才能避免思想上的混乱;只有具有开放意识,才能避免为自身的谱系所封闭。
孙琳[9]2004年在《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西班牙经院哲学家的思想中就蕴含着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经由苏格兰启蒙运动,奥地利学派尤其是卡尔·门格尔的发展,最终形成了这一思想的历史传统。哈耶克正是站在这些“巨人的肩膀上”对这一思想做出了自己重要而又独特的贡献。 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形成的哲学基础,即哈耶克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知识分工理论和有限理性主义构成了哈耶克认识论的主要内容。哈耶克认为整个社会的知识是分散的,社会的每个人不同程度地掌握着这些知识,但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所获取的知识只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小部分,没有哪个人或哪个组织能够掌握所有的知识。正因为,知识是分散的,所以人的理性必然是有限的,正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哈耶克反对一切企图建构社会制度的思想,即理性建构主义。在方法论上,哈耶克秉承了奥地利学派的传统即个人主义的研究方法。 哈耶克将秩序两分为组织和自生自发的秩序,而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则有赖于“行动结构”及“规则系统”两因素。在“规则系统”中,“内部规则”是促进自生自发秩序型构的主要因素。“内部规则”即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具有一般抽象、目的独立及否定性特征的规则。 无疑,自生自发秩序是哈耶克思想中最为重要的核心概念而且也是贯穿其整个社会理论的主线。正如G.C.罗奇所指出的“它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是他使我们认识到自由与组织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是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也有着内在的困境与局限。对市场机制的解释尽管是成功的,但却遮蔽了其在现实中的不公正性;而认为社会制度的型构主要应是自生自发的过程也不太具有说服力,而且易导致某种程度的相对主义及怀疑主义。 哈耶克建立在自生自发秩序思想之上的社会理论对中国政治现实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他的法律思想及有限民主思想等方面。
刘昊[10]2018年在《自发秩序与分配正义——哈耶克与罗尔斯思想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正义作为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是人们所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关于社会正义的思想,从古代的柏拉图到现代社会的新自由主义,屡见不鲜。在当代社会正义浪潮的争论中,罗尔斯是不可回避的人物。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及正义的两个原则将一种规范性的政治哲学再次拉回到人们的视野中,当然,反对的呼声亦不绝于耳,哈耶克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哈耶克从自由社会理论出发,认为社会发展是自发秩序的结果,进而对社会正义概念进行了否定的批判。
参考文献:
[1]. 哈耶克平等思想研究[D]. 肖世洪. 西南师范大学. 2003
[2]. 哈耶克经济伦理思想研究[D]. 杨雯瑞. 南京师范大学. 2017
[3]. 哈耶克平等观探究[D]. 殷艳玉.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4]. 哈耶克自由市场秩序论中的经济伦理思想研究[D]. 李会军. 西南大学. 2006
[5]. 哈耶克对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的批判[D]. 梁贤华. 广西师范大学. 2015
[6].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哈耶克正义思想研究[D]. 吴会丽. 首都师范大学. 2013
[7]. 哈耶克的自由市场秩序思想研究[D]. 金凤清. 东北财经大学. 2010
[8]. “拉斯基”还是“哈耶克”?——中国自由主义思潮中的激进与保守[C]. 张世保. 中国近代史上的激进与保守. 2010
[9]. 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研究[D]. 孙琳. 武汉大学. 2004
[10]. 自发秩序与分配正义——哈耶克与罗尔斯思想比较研究[J]. 刘昊.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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