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鹤良[1]2004年在《奶业产业化经营中影响农民决策行为因素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给我国农业经济带来了十分严峻的挑战,走农业产业化经营道路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中国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直接面向市场,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本文对在扬州市奶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决策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 扬州市奶业产业化形式主要是“公司+农户”,农户在1999年才开始加入奶业,扬州市大部分原料奶是由农户生产,农户是奶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政策在引导农民加入奶业产业化的决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起初只有少数“能人”为追求较高效益加入奶业,其他农户受良好预期、正向示范或政府宣传、政策影响加入。扬州市农民没有养殖奶牛传统习惯,农户养殖奶牛需要较多的启动资金,奶牛饲养规模不大,饲养方式比较落后,缺乏饲养技术和管理经验。 参与奶业产业化的各主体都有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共同理性,但在交易价格、风险回避等方面又存在利益关系上的冲突。合同制生产是扬州市奶业产业化的主要形式,合同制有利于降低农户的风险。但扬州市原料奶收购的企业较少,农户选择的余地较小。农户在与企业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往往是交易方式和价格的接受者,企业具有主导和垄断地位,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农户的利益影响很大。农户受有限资源限制,常常产生机会主义倾向。
王亚静[2]2007年在《中国契约农业交易行为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市场自由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小农要充分进入并参与市场依然存在不少困难。目前我国的农业依然是建立在分散的、小规模的家庭经营的基础之上的,大多数的农户都是独立的生产者,势单力薄,缺乏市场信息,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另外,农业基础设施也比较落后,市场发育不尽完善。在这样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之下,农产品的经营自然要面临很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契约农业则可以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我国的契约农业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订单履约率低、违约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龙头企业与农户参与契约农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研究如何规范各经济主体在契约农业中的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拟采取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国内外契约农业发展经验及研究成果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契约选择理论、博弈理论及委托-代理等理论,对影响契约农业中各经济主体交易行为的各种因素以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和总结。本研究包括导论部分在内一共分为四个大部分八个章节,各部分的内容简介如下:第一部分包括第1、2章。该部分是全文的引子,主要阐明了本研究立题的目的与意义,分析了国内外的研究动态,论述了论文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假设和论文结构,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通过对中国契约农业的发展过程及发展现状的回顾与描述,对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影响契约农业发展的诸多因素进行了总结,并对中国契约农业发展的总体特征进行了评价。第二部分包括第3章,该部分构造了中国契约农业各经济主体交易行为的理论分析框架。在交易费用理论、契约经济理论、博弈理论及委托.代理等理论的支撑下,指出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现实情况下,契约农业与现货市场和纵向一体化相比是一种相对有效的组织形式。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契约农业中各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实际上是受其追求效用或者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为响应各种获利机会而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为了“逐利”,就会尽可能努力地节约交易费用。而影响交易费用大小的各种因素包括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交易特性,其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合同的实施和履行阶段。由于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是有限理性的契约经济人,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倾向,他们总是试图在各种契约约束下寻求自身经济利益或者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实践中,一方面需要各经济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寻求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还需要设计一系列的合理有效率的制度来规范各主体的利己行为,使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趋向一致。第叁部分包括第4、5、6、7章的内容,为全文的主体部分。在第4章到第6章,分别就中国契约农业中企业、农户、中介组织这叁类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分析。主要围绕各经济主体参与契约农业的动因、在契约农业中面临的风险以及影响其交易行为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各交易主体的特性、外部环境、以及交易特性等是影响各经济主体交易行为的主要因素。最后还分别选取了不同类型的案例进行了考察。第7章是对中国契约农业中各经济主体间相互关系以及一些个案的分析。主要运用博弈理论对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中介组织与农户之间等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并选取了来自种植业领域和畜牧业领域的契约农业项目进行案例考察。通过这一部分的分析发现,促进各经济主体的完善与发展、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契约农业中各经济主体的行为,是确保契约农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各经济主体的完善与发展主要包括提高农户素质、大力发展中介组织以及增强龙头企业实力等方面,而各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则决定于其运作机制和运作环境的科学合理性。第四部分是由本文的结论部分第8章构成,论文结合各部分研究的结论以及当前实际对中国契约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建议。契约农业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各经济主体的多样性可能使研究缺乏全面性。在我国契约农业的现实发展过程中,村集体和县乡政府很多时候兼具中介的作用,由于本文在界定契约农业经济主体(即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和农户)时严格回避了政府这一角色,因此与实际情况对比,本研究可能存在一定的缺漏。其次,对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关于龙头企业与中介组织之间关系的研究尚需要补充和完善。第叁,契约农业还有其他问题如可能涉及到规模经营的土地集约问题,由于篇幅有限及研究条件的限制,在本文中没有详细涉及到。第四,由于调查经费问题,本文在选取调查地点上受到了较大限制。此外,由于研究者经验和准备不够充分,在选取调查地点上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例如,选取的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和平乡卸甲坝村由于合同企业进入该村的时间不够长(签约时间为2006年),该村合同农户所种植的甜柿大都尚未挂果,因此对于考察契约双方的履约状况造成了暂时不能解决的困难。
参考文献:
[1]. 奶业产业化经营中影响农民决策行为因素的实证研究[D]. 华鹤良. 中国农业大学. 2004
[2]. 中国契约农业交易行为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 王亚静. 华中农业大学.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