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

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

王宇[1]2016年在《股权激励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激励是一种企业通过有条件地给予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一定量股份的长期性激励机制。20世纪5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通过股权激励,降低了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提高了管理层的工作效率与业绩,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然而,股权激励机制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规制,股权激励不但不能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反而会成为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进一步加剧委托代理问题。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公司业界实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现有股权激励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不健全,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盈余管理问题。我国法学界对于股权激励法律规制的研究,主要切入点在股权激励的制度本身和股权激励的积极效果,而对于股权激励的负面效应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以盈余管理为切入点研究股权激励的负面效应,有利于进一步理解和完善股权激励法律制度,为规避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负面效应提供参考。导言部分以文献综述的形式归纳了当前股权激励和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成果,学界普遍认为股权激励会诱发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通过学者对万科、光明乳业、苏州金螳螂等公司的案例分析,剖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背景下盈余管理的手段;总结我国法学界对于股权激励法律规制研究的现状。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破冰以及在我国企业实务中的早期应用;分析了目前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及存在的特点;引出当前我国股权激励背景下的盈余管理问题及其危害。第二部分使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理论、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股权激励的法律属性以及股权激励的现行规范四个视角分析股权激励背景下盈余管理问题的诱因。首先,在股权激励的理论视角下,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股权激励会促使管理者凭借盈余管理手段为自己谋求利益。其次,在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视角下,从资本市场有效性、公司治理结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和市场环境四个角度出发,论证股权激励实施条件对盈余管理问题的影响。再次,在股权激励的法律属性视角下,分析了股票期权在不同阶段的法律属性以及不同属性下管理层盈余管理的不同动机。最后,在股权激励的现行规范体系视角下,梳理了现行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现有股权激励法律级别较低;(2)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不足,使得管理层有盈余管理,财务造假的机会;(3)我国股权激励法律规制对于等待期和有效期的规定过短,管理层缺乏足够时间通过正常经营满足业绩指标,只能通过盈余管理手段实现业绩条件;(4)我国法律已经对股权激励机制规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信息披露完整性、真实性和滞后性的问题。第叁部分简短回顾了美国股权激励发展的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和冷却期,分析不同阶段美国股权激励特点以及美国如何应对股权激励导致的财务造假和盈余管理问题。该部分归纳了美国股权激励的种类、管理主体、行权条件、行权时间、行权价格、税收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从中挖掘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结合美国股权激励机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当前我国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提出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等待期和有效期的设计。结语部分总结了我国公司业界股权激励实施的总体状况;现阶段在股权激励背景下的盈余管理问题以及完善股权激励机制的迫切性;总结了美国实施股权激励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几点建议。

吴宁[2]2008年在《我国股票期权的实践思考及缺陷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股票期权制度产生于美国,它原本是一种避税措施,但是后来发展成为一种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制度,一种重要的、广为认可公司治理制度,并且在欧洲、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也广泛流行。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试行股票期权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当时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落后甚至是阻碍,导致我国的股票期权实践虽有其名,难符其实,最终也难以发挥该制度所特有的激励与约束双重作用。2005和2006年,对于我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来说是两个重要的年份。首先,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删改了若干妨碍经济社会发展(包括股票期权制度)的内容;其次,2006年国资委和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叁部调整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规范,为股票期权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创作,本文试图讨论在更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下,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曾经面临的困难是否已经完全去除,它还将面对哪些障碍,以及我国应该如何近一步的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本文在内容结构方面,首先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包括该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它的构成要素以及特点和作用。而后,笔者对我国的股票期权实践进行了简略的回顾,以发现我国股票期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重点探讨了目前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仍然面临的困惑以及如何进行改进、完善。

周颖[3]2006年在《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公司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委托代理问题产生,这就决定了必须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经营者的行为选择与股东的利益趋同。于是,股票期权应运而生。股票期权制度将经营者收益与公司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现挂钩,只有公司股价上涨,经营者才能从行权价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中获益,因此,经营者必将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而努力工作。同时,科技的发展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体现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和价值。因此,人力资本的特殊性也呼唤股票期权制度的确立。本文通过介绍这种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发展,从激励与约束两个方面分析了股票期权的立法设计问题。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股票期权制度,包括股票期权的概念、理论基础、法律性质以及负面效应。关于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叁种观点。本章通过分析股票期权的特性,指出股票期权是一种发展变化的权利。另外,在安然事件之后,股票期权的负面效应显现。就此,本章将进一步讨论股票期权局限性产生的原因。第二章,通过比较股票期权与其他薪酬激励机制的不同,指出作为一种长效激励机制,股票期权是避免经营者短视行为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公司是否适合采用股票期权计划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特点以及整个行业和股市的发展状况。第叁章,包括股票期权立法设计的两个方面。第一,就如何建立一个更有效的激励机制提出建议。第二,就如何防范股票期权的风险提出建议。第四章,介绍股票期权在中国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立法现状。近年来,通过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已经为股票期权制度的推广创造了基本的法律环境,股票期权拥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第五章,关于我国完善股票期权制度的展望。现行立法已经给股票期权勾勒出了一个基本的发展框架。但是,股票期权是一个利益与风险共存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更为明确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股票期权不仅仅是一个长效激励机制,更是一个在法律规制下健康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姜雨靓[4]2015年在《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须产物。股票期权从证劵交易市场中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逐步转化成为一种长效的公司激励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及公司治理的稳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均引起高度重视。一方面,股票期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经营者与公司共担收益与风险、提升公司业绩等方面表现出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另一方面,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品”,在我国推行时日尚短,发展尚未成熟,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法律制度,缺乏明确、有力的法律规范的指引。在公司法、证劵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票期权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与冲突,如股权来源不明确、行权不规范、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合理、会计确认与计量不统一以及监管疏漏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中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与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相比,我国仍需吸收其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对股票期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法规上的细化与修正,明确股票期权的资本制、细化股权来源及回购的具体规定、分类优化税收政策、相应调节纳税环节、明确统一会计处理原则、全面落实监督处罚制度,从而真正解决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与法律困境,让健全的股票期权法律制度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长远、有效的发展保驾护航。

程晗[5]2016年在《我国股票期权税收优惠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票期权的本质就是在员工任职期间,对其进行激励的薪酬激励制度。设立股票期权的宗旨就是对在职的员工进行长时间的勉励。故而,鉴别不同类别的股票期权时,不仅要思考股票期权能否达到对员工进行激励的要求,而且要考虑能否诱导员工长时间的持有股票。至于税收政策和课税规则方面,要对不同的股票期权使用针对性的方案,另外,也可以按照所得税法对股票期权的类别采取不同的分类办法。只有这样,涉税股票期权制度在保障机制和税收法制的环境下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的逐步完善的速度必须和经济的飞速增长的速度保持一致。不过,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法律的制定具有延迟的特性。故而,在实行股权激励的时候,我们总是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需要我们从内部或者外部来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当前环境下,要想全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最核心的就是将目前的法律法规补充完善。股票期权制度诞生之初是为了公司高管人员薪酬避税而设计的,税收优惠就是股票期权制度的最大激励作用。也就是说股票期权制度与税收优惠制度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由于股票期权制度产生巨大的激励效应,并且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股票期权制度愈来愈被企业认可,并且有大量的企业着手施行这种制度。另外,政府为了企业能够规范使用股票期权,于是就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股票期权涉税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缺陷,主要的问题来自于所得税,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期权的部分。自从股票期权在我国开始实施以来,虽然国内经济形势一直呈现良好的态势,但是股票期权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良好的发展,究其原因就是缺乏配套的税收优惠制度,当前所实施的税法并不以利于股票期权的发展、完善。首先,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首先在股票期权的分类上就不科学,从理论上讲应该以股票期权是否有激励作用为标准,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和非激励性的。政府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没有清楚的说明股票期权的支出是在税前扣除还是在税后扣除。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企业重新纳税、营收利润低,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形成打击;其次,在纳税环节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在优惠力度和递延时间上都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如此也就大大降低了员工持股的积极性。基于此,我们认为,要想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一要递延激励性股票期权的纳税环节,免除中间环节的税负,把控好股票转让的最后一道关,仅在最后环节征缴个税,并且要鼓励员工多持股、长时间持股;二是要做好股票期权收益的定性工作,将股票期权的收益纳入资本利得范围,增开资本利得税,让行权者享受优化分类带来的优惠;叁是要重视企业所得税的征缴,企业应当在缴税前就将股权期权的支出扣除,扣除的额度以及时间根据相关税收制度和条文来确定,即在缴纳个税的同时就将这一缴纳数额在企业所得中扣除,两者同步进行。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涉税法律制度,将股票期权的所得税涉税法律环节处理好,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从而更大效用的保障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效果。故而,为了保证股票期权能够健康的推行,我国政府必须完善税法体系。

高刚[6]2008年在《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员工在未来时期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普通股票的权利。其目的就是要让拥有经营管理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分享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它是一种把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与其对企业的贡献和企业的未来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激励制度。它能有效的将公司经理人的个人效用和公司发展的长远目标结合起来,既体现了经理人的人力资本的价值又有效的解决了现代公司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引入股票期权制度。并且中国正在进行着这方面的尝试,但该制度的实施在中国是仍然面临障碍和问题,尤其是在法律制度上如何确立,这正是本文中欲探讨的问题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股票期权制度概述。阐述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区分与其类似的概念,同时分析这种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剩余索取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第叁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包括我国推行股票期制度的条件,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企业范围和我国在尝试推行股票期权制度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经验总结,并与国外成熟股票期权制度相比较。第四部分分析我国股票期权的法律现状,提出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和劳动法上的障碍。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初步提出了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股票期权制度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确立,股票期权制度税法上的确立,股票期权在会计法中的处理,以及股票期权制度在劳动法中的确立。

李雯[7]2012年在《我国股票期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票期权发端于美国,由我国在90年代中后期引入并进行试点,随着此后陆续出台的相关法规以及指导性文件,我国的股票期权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然而无论是这一法律制度自身还是在该法律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立足于这一现状,沿着股票期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这一主线,通过研究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之中存在的重要法律问题,分析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法律制度。从股票期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角度来看,股票期权法律关系存在于公司和激励对象之间,目前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是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类型和激励对象的范围。就公司的类型来说,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局限于上市公司,还应当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就激励对象来说,监事和独立董事可以作为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员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作为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并非所有的管理层人员都可以作为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股票期权法律制度在客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股票的来源问题。就上市公司来说,解决股票来源的通常四种方式在我国的实行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障碍。在分析了预留股份、回购、新股发行以及大股东转让在我国面临的障碍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股票期权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行权后股票的转让和重定价的问题是现阶段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上市公司中,激励对象行权后的股票转让的限制有不合理的部分。此外,应当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股票转让做出其他限制。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激励对象行权后的股票(权)转让可以过设置“回购条款”来解决,但前提是必须解决我国法律对于回购的限制问题。重定价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必要的,同时也应当被严格的限定。对于因为股票价格下跌而引起的行权价格的修改,应当考虑通过会计规则进行限制并且引入休眠期的规定。同时,当股价上扬非因为管理层履行其管理职能行为促成时,应当允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调高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黄波[8]2010年在《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票期权是指公司为了能够长期较好的发展,取得最大效益所采取的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其经营者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制度。它通过给予经营者期权股份来达到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统一,把经营者收入最大化与公司效益的最大化有机的结合起来,发挥了强大的利益捆绑功能。由于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实践操作性,故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如:在《公司法》、《证券法》中,没有制定专门的股票期权法律,而国家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权威性、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都给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研究股票期权制度,构建我国股票期权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规范的资本市场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着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股票来源制度,授予制度,及行权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个初步系统化的探讨,以期寻求股票期权制度健康发展的可行路径。在股票来源方面,应引入折中资本制,完善预留股票等相关规定;在授予方面建议将独立董事纳入股权授予对象的范围,适当放宽授予数量;在行权方面,建议适当延长等待期,允许非现金行权、股票互换等行权方式,提议《公司法》、《证券法》对行权股票的流通作出除外规定,适当放松股票流通的限制,重视薪酬委员会的建设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在股票期权的相关配套制度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会计制度、继承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崔金涛[9]2003年在《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全文共约32,000字,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引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与法律关系日益密切,两者处于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中。具体而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影响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制约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同时,作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必须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最终将引发法律的制度变革。由此可知,一国法制的完善也不能脱离相关的经济环境。股票期权,是一种新型的激励机制,能够有效的实现对企业员工的长期激励,在我国内外都有了相当的发展。然而,我国对股票期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领域,对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的研究还相对薄弱,我国相应的法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更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备。目前,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二理论分析。股票期权是公司员工(包括公司董事)享有的、取得本公司所发行股票的权利,它是将金融领域的标准股票期权的机理借用到企业治理中而形成的长期激励机制,不同于标准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ESOP)和认股权(Share Option)。股票期权法律本质上应是法学权利分类中的债权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是期待权而非法学中的选择权。在理论基础上,股票期权受到了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支持,有助于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满足了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升值的要求。与此同时,股票期权制度也具有加大内部人控制风险、诱发道德风险和企业管理风险的负面效应也引人关注。我国要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必须关注其正面与负面效应。 第叁现实考察,关注股票期权实际的发展状况。股票期权制度起源于美国,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些国家已经根据实践中的相应状况完备了了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涉及到股票期权的实施条件、授予对象、权利人行权、税收等多方面。在我国,股票期权已经进入了初步发展的阶段,众一多国内企业对股票期权报有浓厚的兴趣并已形成了相应的几种模式。然而,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仍然面临着多方面的法律障碍,主要有股票来源、公司资本制度及权利人的行权条件等几方面。实践中,我国企业多采用变通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票期权制度的变异:重约束而轻激励,蜕变为股票购买方案或经营担保合同。因此,修订并完备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第四法学思考。我国的股票期权实践并不能解决我国企业缺乏长期激励机制、对经营者激励不足的难题,无助于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应当完备相应的法律制度。如何消除相关的法律障碍,并完善股票期权的法律制度?笔者有以下几方面的思考:公司资本制度采纳折中资本制度;允许公司在股票期权制度下取得自己股票;设立劳务出资制度以及劳务出资者的个人财产担保制度;允许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此外,还涉及到我国《劳动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至于股票期权具体的制度设计,笔者有几方面的建议,主要有:明确股票期权计划的决定机关为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具体执行;涉及股票总额限定为总股份的5%或流通股的15%;行权期和有效期为3一5年,授予期为2年以上。 第五结语。股票期权作为最主要的经营者长期激励方式,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来到我国却发生了南橘北积的现象,其中的原由发人深省。股票期权制度诚非完美的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股票期权制度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它为解决两权分离的趋势下委托代理成本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也为我们观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新视角。此外,在现代社会人力资本重要性日益凸现的今天,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具有的意义更加深远。因而,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了审视,希望能对我国企业经营体制改革起到些许的促进作用。

王一西[10]2017年在《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顺应这一潮流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相继出台,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基础。同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为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大多数上市公司在此期间也展开了其股票期权激励的实践。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了回应,在原有的基础上解决了部分已存在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实践中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期权相关的法规,研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并对其提出完善的建议,为以后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提供正确的指引,显得尤为重要。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股票期权起源地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方面的经验,以完善我国与股票期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发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效用,激励高级管理人员,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真正促进上市企业的持续发展。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不同于金融市场衍生品的期权。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性的激励方式,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满足一定条件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份额股票的权利。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具有可选择性、无偿性兼有偿性、人身性的法律特征。股票期权授予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按授予阶段和行权阶段来分别看待。股票期权的理论学说有“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实施中,主要面临被授权主体和股票期权计划具体内容中所存在问题的制约。被授权主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规则内容的冲突,二是被授予主体范围过小,可适当地扩大。股票期权计划具体内容中主要选取了股票来源和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分析。股票来源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体现在定向增发、回购、大股东转让和库存股四个不同来源中所存在的问题;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行权资金、行权时间和重定价方面。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管理中,主要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和股票期权的税收管理。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表现为股票期权争议纠纷在司法诉讼中处理不明,实践中有按照劳动法律关系调整,也有按照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问题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宏观上披露信息的不及时、不充分;微观上未充分披露激励对象的个人信息。股票期权的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高,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欠缺。针对我国股票期权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从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方面要完善股票期权自身法律法规。一是要建立健全股票期权法律保障体系;二是要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从股票期权制度外部,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例如明确股票期权争议的性质认定、税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股票争议性质的认定中要识别劳动关系与普通民商事关系,将劳动者资格的问题独立出来,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剩余争议由普通民商事法律进行调整;税收制度中要明确股票期权中关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中要建立专项或临时股票期权信息披露,加强对激励对象个人信息的披露。

参考文献:

[1]. 股权激励法律规制研究[D]. 王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 我国股票期权的实践思考及缺陷完善[D]. 吴宁.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3]. 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D]. 周颖.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D]. 姜雨靓. 湖南师范大学. 2015

[5]. 我国股票期权税收优惠制度研究[D]. 程晗. 安徽大学. 2016

[6]. 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D]. 高刚. 北京交通大学. 2008

[7].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李雯. 南京师范大学. 2012

[8]. 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D]. 黄波. 湖南大学. 2010

[9]. 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研究[D]. 崔金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10].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一西.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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