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行为论文_曹书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伪证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伪证,伪证罪,规制,民事,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虚假。

伪证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曹书杰[1](2019)在《浅析伪证行为的成因与防治》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伪证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陈述虚假证言,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伪证证人的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获取诉讼利益,是当事人(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9-08-12)

阳亦婷[2](2019)在《再议民事伪证行为的法律制裁》一文中研究指出伪证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案件本身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还进一步影响到司法权威,故必须对民事伪证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在目前我国大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大环境下,这种不诚实的手段在如今的司法土壤中应更难以生存。从近年来对伪证行为的惩治现状来看,我国对民事伪证行为的制裁手段单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不能有效防止伪证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法律制裁的层面上不仅需要从民事方面进行规制,建立民事伪证赔偿制度,还要充分考虑到和刑事、行政的衔接问题,更要顺应时代潮流,将伪证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的调整范围中来。(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08期)

文丽玲[3](2018)在《民事伪证行为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伪证行为涵盖当事人及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虚假陈述,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或篡改不真实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的行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不真实陈述和虚假证据的现象常有发生。这些与案件事实不相符的陈述或证明一旦被法官误采为裁判的依据,影响的不仅仅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性要求,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增加民事伪证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该行为的有效规制。(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8-05-01)

梁剑夫[4](2017)在《房地产继承公证中伪证行为的刑事责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部于2016年7月5日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房地产继承强制性公证的废止实际上没有实际解决办证难问题,继承公证又成为群众的选择。在房地产继承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已是社会常态,如何避免虚假证明的危害,正确适用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一个突破口。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导致刑法与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一些国家和地区将伪证罪、虚假陈述罪、提供虚假材料等罪刑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公证领域,其经验为我国如何实施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通过对房地产继承公证中伪证的刑事归责完善,办证难、费用高的问题,以及行政部门、证明单位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公证、民事与刑法之间的联系得到加强,法律的保障作用就能进一步发挥,公证预防和调解继承纠纷的效果也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它能为我国进一步探索诚信制度提供一个示范和实验地,也为非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增加了多一种方式,增进社会和谐。(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7-06-30)

张庆梅[5](2016)在《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伪证行为是诉讼相关的参与人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证产生影响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伪证罪,对刑事诉讼领域中做出伪证行为的主体予以处罚,对于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的伪证行为的规制却比较欠缺,且主要是一些民事方面的处罚。但实际上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伪证行为的现象经常发生,并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对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伪证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本文对民事伪证行为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从基本含义出发,对现存法律制度中关于规制民事伪证行为的不足、规制民事伪证行为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论述,并结合两大法系中一些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了一些完善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建议。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伪证行为的基本定义、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伪证行为才构成民事伪证行为。第二部分对当前我国民事伪证行为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缺失,证人、鉴定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的缺陷,导致了我国目前民事伪证行为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必须完善对民事伪证行为的规制。第叁部分论述了对民事伪证行为加强规制的理论基础。对民事伪证行为进行规制,是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保障民事诉讼高效进行的要求,更是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求。第四部分从比较分析国外对民事伪证行为的规定入手,通过系统地梳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管理伪证行为的具体措施,为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借鉴帮助。第五部分是对民事伪证行为进行规制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民事法律的处罚,增加刑事法律的处罚,加强对证人和鉴定人的管理等。通过严格的处罚措施以期达到预防和减少民事伪证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6-06-30)

戴丽娟,李金宝[6](2015)在《严惩伪证行为 整肃法庭秩序》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12月11日上午,沭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该院查处和处罚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案例的情况,并公布有关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传递法治精神,培育道德理念,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道德相得益彰。明知应该(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12-15)

张元龙[7](2015)在《论律师伪证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仍然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毁灭、仿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仿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处以刑罚。其中对于律师伪证罪存在否定、肯定之说两种观点。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执业权利空间有较大改善,与此同时第42条亦认可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行为,其中律师伪证行为与一些新法下的律师辩护行为容易重合。因此,有必要切合实际对律师“伪证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采取实际之办法“存而规制”的原则,通过完善,使得律师伪证行为更详细、规范、具体和明确。律师伪证罪主要存在的缺陷为帮助罪状的模糊状态、引诱罪状的模糊状态和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律师尽职辩护的另一层面即认为律师涉嫌了律师伪证罪,具有理解上的双重性,由于行为人主观“直接”、“间接”故意不容易分辨,仅凭司法部门办案人员主观判断,律师容易被侦控部门“职业报复”追责,究其原因恰恰是因为界限模糊。这样实际也造成了伪证行为条款的被轻易滥用,同时举出了李庄被定伪证罪追责的案例。对律师伪证行为现有存在的缺陷,最好之办法即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通过完善制度使得到立法上过渡,其中包括对帮助罪状进行详细界定,对引诱罪状进行详细界定,帮助和引诱均可作扩大解释、限制解释,明确刑法所要调整之具体范围,以及明确律师执业中的伪证行为、合理避险和依法辩护的界限,对情节严重情形制定具体司法解释。(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5-05)

陈阳[8](2015)在《浅谈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已经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审判的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必须予以治理。本文对民事伪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梳理,同时以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的形式对民事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9期)

周安宁[9](2015)在《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如何遏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重要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第叁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因此,尽管我国民诉法规定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01-19)

吴天恒[10](2015)在《论警察出庭伪证行为的追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警察出庭的相关内容,标志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初步形成。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如果警察作伪证该如何罪责?现有的伪证罪主体不包含警察。现实中往往以徇私枉法罪论处。但仔细分析,这样归罪存在不妥之处。鉴于警察作伪证的行为客观上符合伪证罪的客观方面,结合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与我国国情,应当专门设置"警察伪证罪"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5年01期)

伪证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伪证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案件本身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还进一步影响到司法权威,故必须对民事伪证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在目前我国大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大环境下,这种不诚实的手段在如今的司法土壤中应更难以生存。从近年来对伪证行为的惩治现状来看,我国对民事伪证行为的制裁手段单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不能有效防止伪证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法律制裁的层面上不仅需要从民事方面进行规制,建立民事伪证赔偿制度,还要充分考虑到和刑事、行政的衔接问题,更要顺应时代潮流,将伪证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的调整范围中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伪证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曹书杰.浅析伪证行为的成因与防治[N].河南法制报.2019

[2].阳亦婷.再议民事伪证行为的法律制裁[J].河北企业.2019

[3].文丽玲.民事伪证行为的规制[D].广州大学.2018

[4].梁剑夫.房地产继承公证中伪证行为的刑事责任探究[D].暨南大学.2017

[5].张庆梅.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规制[D].深圳大学.2016

[6].戴丽娟,李金宝.严惩伪证行为整肃法庭秩序[N].江苏法制报.2015

[7].张元龙.论律师伪证行为的刑法规制[D].湘潭大学.2015

[8].陈阳.浅谈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5

[9].周安宁.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如何遏制[N].江苏法制报.2015

[10].吴天恒.论警察出庭伪证行为的追责[J].才智.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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