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非法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民事诉讼,规则,标准,民事,正义,利益。
民事非法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吴逸越[1](2019)在《德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使用及启示——以“行车记录仪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民事诉讼中能否使用非法证据,一直以来存有争议。德国的"行车记录仪案",以利益衡量理论为基础,印证并实践了"非法证据并不必然导致禁止使用,而要在个案中根据情况进行利益衡量"的观点。据此,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以及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来衡量涉案各方的利益。如果举证人的利益处于优势地位,则非法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比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性文件来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德国的做法更具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以及民事诉讼的有效开展,也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本文来源于《德国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刘玉栋[2](2019)在《略论我国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缺乏证明力,在诉讼中不得予以应用,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公平实现以及司法权威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定标准过于抽象笼统、存在"一刀切"、法位阶不高等问题。应当将重大违法的实质标准更加细化,针对特殊情况作例外规定,并且相应的提高法位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王蕾[3](2019)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们程序意识的增强,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逐渐成为讨论的热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建立且相对完善,但民事诉讼中只有零星几条司法解释进行规范,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本文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研究主题,结合实际案例,揭示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思路。除绪言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困境”。在立法角度,从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法律规范的产生、发展入手,评析现有法律规范的意义和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角度,通过对234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展现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官两个不同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运用情况,找出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率低、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不明、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法官援引法律不足说理不够等现象。并分析了实践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其他典型案例:私人侦探、悬赏取证、陷阱取证,为其规范发展提出建议。第二章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从最基本的“非法证据”界定进行分析,说明了非法证据在本文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狭义含义: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对于民事诉讼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性,从与刑事诉讼不同的价值追求和不同要求角度,阐述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独特正当性,并且因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不同,其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要求,应当限缩排除范围,严格排除标准。第叁章为“域外非法证据排除的经验与启示”。分别对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日本这四个典型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找到他们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经验,并总结了对我国建设这一规则的启示:审慎适用、法官自由裁量和规定排除阶段。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思路”。从建立完整的排除制度体系出发,要以立法形式确定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范围和排除标准及限度。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中,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责任,明确举证责任,确定排除时间阶段。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规范法官行为,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强法官心证公开。最后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在程序适用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异议机制、申请上诉及申请再审机制来对非法证据排除结果进行申诉,同时利用案例指导制度使社会公众加强对“同案不同判”现象进行监督和制约。从以上四个角度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建构。(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4)
刘瑜[4](2019)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为我们熟知的是主要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民事诉讼领域却很少提及。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提升,手机、相机在成为大众消费品的同时也越来越发挥着自身的多功能作用,每个人可以通过先进的电子产品轻易地进行记录和表达,可谓进入自媒体时代,这样就使得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矛盾时能够收集或者存储证据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事实上,在民事诉讼中,不论实务还是理论层面,我国并没有太多相对完善的对于多种类、多样态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适用及排除规范;面对如此纷杂的证据材料,缺乏一个明确且有操作性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定程序无法实施等多方面的问题出现,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适用受到限制。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也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个明确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供法官准确把握,并依此作出合法合理公正判决的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必不可少,这不仅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也影响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本文从阐释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入手,讨论该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该规则存在的问题并解析其成因,然后通过梳理归纳国内典型案例,并结合案例对相关法条进行解读,力求探究出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具体类型,最后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韦琳玉[5](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在1995年初现雏形,2015年在司法解释中再次更新排除标准,从相继更改的排除标准规定的变迁来看,经历了从严格排除到相对宽容的排除标准。需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往往因其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极大的帮助,而获取方式的瑕疵导致其在诉讼中顺利适用遇到阻碍。非法证据不仅涉及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从宏观上看,亦是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平衡状态的挑战,因此,妥善处理非法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具有积极意义。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自1996年实行至今,虽然经历了排除标准的叁次修改,经由学者们的热烈讨论,但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仍然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个中法律词语的内涵不明及其涉及到的法官自由裁量排除部分使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呈现相对笼统不明的尴尬局面,并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中正式启动后相关的程序问题如何开展亦没有相对确定的程序规定,以上种种问题,均导致该规则对司法实践无法实现高效准确的指导,无论对法官或是当事人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完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现实需要及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应当通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指导原则、明确排除标准、借鉴域外国家有益的排除例外规定以及设置合理的排除规则程序性规定等方面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科学、有效立法及运作。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概述。明确本文所探讨的非法证据之内涵,并与易混淆的概念即证据属性之一的“合法性”作区分,分析在民事诉讼领域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及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之变迁情况及通过案例统计分析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主要有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统计及法院对当事人具有异议的非法证据作出的回应,此外选出个别代表案例做具体分析。第叁部分:分析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足,主要存在证据收集制度不完善、排除标准如“严重”、“合法权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界定不清,以及缺少例外规定等问题。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运行程序也存在缺位的现象,使法官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运用遭遇困难。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研究域外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期寻得可供我国学习的有益启发。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完善的构想主要与存在的问题相对应并将域外的有益经验进行本土化以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通过完善取证制度、明确排除标准、补充运行程序及个人、法官等方面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李舴玉[6](2019)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分析与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6日通过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得到首次确立。后又经叁次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确立了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裁判文书为基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做一个小范围的观察统计,结合样本案例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对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0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中适用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许盛[7](2019)在《浅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废》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从西方移植过来之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但对其是否应该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进行全面完善之规定在学界产生了争议,有主张说和反对说两种观点,两派之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都有失偏颇。对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妥当的处理方法是对两派的观点进行折衷处理,方能兼顾保障人权与发现实体正义,符合我国之诉讼实践。(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邹亮[8](2019)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领域,如何对待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法律制度、法律思维、诉讼模式、法律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不同,各国民事诉讼对待非法证据的态度及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差异,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模式,即宽松模式、证据关联模式、法官心证模式、严格排除模式。我国民事诉讼中对这一问题采用的是严格排除模式,但立法与审判实践衔接度不高。我国民事诉讼对此问题规定过于严格,在审判实践中难以适用,通过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界限,加入重大违法评判这一内容,然后制订配套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得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合乎规范。(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02期)
蒲臻[9](2019)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非法证据由于在发现案件事实与程序不合法方面存在强烈的冲突性,导致它本身是一个矛盾的产物。其背后所隐含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艰难抉择映射出我国诉讼模式由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程序并重"的流变。针对该问题,我国目前立法存在较多模糊地带。本文通过对现有法条的分析及域外制度的考察,分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9年01期)
李浩[10](2018)在《浅议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蕴含着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冲突,加之其规则抽象模糊难以把握,依然存在着存废的争议。针对现有规则,实务中的法官和法学学者多认为需要根据利益衡量对证据区别对待和采用。本文对一些具体的取证方式进行了列举,展示观点,以期对裁量时的价值判断进行引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8期)
民事非法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法证据缺乏证明力,在诉讼中不得予以应用,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公平实现以及司法权威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定标准过于抽象笼统、存在"一刀切"、法位阶不高等问题。应当将重大违法的实质标准更加细化,针对特殊情况作例外规定,并且相应的提高法位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非法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吴逸越.德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使用及启示——以“行车记录仪案”为切入点[J].德国研究.2019
[2].刘玉栋.略论我国民事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
[3].王蕾.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9
[4].刘瑜.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河南大学.2019
[5].韦琳玉.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6].李舴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分析与探讨[J].法制博览.2019
[7].许盛.浅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废[J].法制博览.2019
[8].邹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的思考[J].现代交际.2019
[9].蒲臻.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适用[J].市场周刊.2019
[10].李浩.浅议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J].法制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