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人员论文_吴开勇,王艳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内幕人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内幕,买卖,股票,证券,苏州,敏感,证监会。

内幕人员论文文献综述

吴开勇,王艳丽[1](2019)在《调查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证券、期货市场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利用对证券、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利益输送已经成为腐败问题的一种新表现。虽然内幕交易罪并非监委管辖罪名,但此类问题已有一定普遍性。近期我们会同公安部门成功侦破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内幕交易案件,下面重点针对非法获取内幕(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1-23)

左永刚[2](2018)在《证监会披露1宗内幕交易案 重组相关方叁名财务人员涉案被罚》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21日,证监会披露了一宗内幕交易案,林红等人内幕交易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物流)被罚,证监会没收林红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9705元,对其内幕交易行为、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0万元。(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11-22)

浦泓毅[3](2018)在《松芝股份原董事长涉内幕交易获刑 稽查人员还原案件始末》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串急促的脚步声打破了机场的忙碌有序,一位中年男子在多人的带领下,从排队等待安检的人群中逆向走出。他脸色煞白,眼中无神,嘴角还挂着一丝尚未凝固的血迹——那是在数分钟前,他试图出关受限后狼狈逃窜时摔倒留下的痕迹。这堪比电影情节的一幕就发生在上海虹(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8-02-02)

肖飒,马金伟[4](2017)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认定关键》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加大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坚决查处那些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搞权钱交易和利(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7-08-26)

杨毅[5](2017)在《严查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证监会对上海证监局承办的刘敏等人内幕交易“苏州高新”案正式作出处罚决定。该案不仅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重组信息内幕交易案件,而且面对内幕交易获利的巨大诱惑,相关违法主体铤而走险,不惜举债从事内幕交易。“有50%的利润(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7-07-12)

程丹[6](2017)在《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贷款参与内幕交易被重罚》一文中研究指出这一厢,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全线“开火”,被查处的证券违法案件已经遍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上市公司大股东、券商资管、券商保代、大户游资等各个市场主体,涉案公司的规模和人员的名气越来越大。那一厢,竟有国家工作人员“组团”以身试法,挑战监管权威,不惜(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7-07-12)

张赫曦[7](2017)在《公务人员内幕交易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发展,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公务人员有机会通过合法方式获取大量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传统理论上的公司内部信息,即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内幕信息;而且还包括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市场信息,即国家政策等公共信息。如不有效规制,在私利动机下可能催发公务人员内幕交易行为。现实中,也确实在发生越来越多的公务人员内幕交易案件。公务人员内幕交易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诚信原则,损害了投资人利益,同时还违背了公务人员不得以公谋私的信条,践踏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形象,必须通过制度建设予以防治。在我国现行制度体系中,明令禁止公务人员内幕交易的规范多属党规政纪或者部门规章,不具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在作为证券交易基本法的《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规范主要是针对公司内部人以及少数准内部人而设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司外部人的规定则处于较为模糊的地带,当涉及公务人员内幕交易的规制时,只能适用兜底条款进行扩张性解释,这不仅不利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的确定性与安定性,也不利于公务人员内幕交易的事前防范。因此,有必要针对公务人员内幕交易的规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本文主旨,即在于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案例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的运用,探讨公务人员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内幕信息的判定、基本规制方式等议题,进而尝试构建我国的公务人员内幕交易规制体系。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务人员内幕交易规制命题的提出。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考察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下证券市场滋生公务人员内幕交易的社会事实及其对相应规制体系的需求,梳理了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体系并分析了其中的缺陷与不足,介绍了我国已发生的公务人员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并指出了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在该部分,笔者提出,我国应在《证券法》等基本法中明确将公务人员纳入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并予以有效规制。第二部分,公务人员内幕交易主体界定。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在信息平等论、信义义务理论、盗用理论的框架下论证了将公务人员纳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合理性;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制度构成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且讨论了其制度构成对我国公务人员内幕交易主体范围认定的启示意义;提出了在我国将公务人员纳入内幕交易主体的制度化方案,并阐释了其基本类别,即立法机关人员、行政机关人员、司法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以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人员等。第叁部分,公务人员证券内幕交易信息性质判定。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介绍了传统理论上对内幕信息的判断标准,即信息的重大性、非公开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将未公开的国家立法、政府决策、经济政策、统计数据等能够对证券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公共信息纳入内幕信息范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四部分,公务人员内幕交易规制方式。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将内幕交易的规制方式分为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围绕这两个方面分别介绍了美国的相关经验,并探讨了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方案。其中,笔者指出,我国应当将公务人员内幕交易惩治纳入统一的内幕交易禁止性规范之中;应借鉴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关于内幕人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完善我国的知情人登记制度、报告制度、禁止交易制度、回避制度及民行刑责任追究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陈红霞,崔锡程[8](2015)在《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二审开庭 主要涉案人员否认泄露信息》一文中研究指出重点提示 将多达15人卷入这场内幕交易案的案由是深圳广电集团多年前的改革重组,一审判决书中还原了这场内幕交易案的始终。 时隔一年后,被视为中国内幕交易第一案的“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二审开庭审理。 8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5-08-19)

乔志东[9](2015)在《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须设内幕交易防火墙》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订草案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改革思路,减少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部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和法律责任,其中调整取消若干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如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买卖股(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5-04-22)

李陆欣[10](2015)在《美国国家公职人员内幕交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火爆程度的增加,内幕交易问题层出不穷,并且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的更加隐秘形式的内幕交易案件,该问题广泛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证监会披露的官员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的主体成为了一个必须研究的课题,笔者发现现行的法律对于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定采用闭合式的列举,并未给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内幕交易的主体一个合理的法律上的认定机会,但是笔者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还损害了政府的权威,更严重的是加重了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不信任感,笔者认为该问题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应该扼杀在萌芽状态。由于内幕交易案件本来就具有隐秘性、不好举证的特点,而且中国没有足够的相关资料供笔者研究,笔者此时注意到了美国的相关立法。美国的立法程度和手段一直都很成熟并且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立法活动的领先程度也是有目共睹,在规制国家公职人员内幕交易方面美国就有着自己的法律,笔者通过查阅外文文献和借助国内关于美国证券法的有关资料,写出了本篇毕业论文。笔者完成此篇毕业论文的实现形式主要通过查阅外文资料进行翻译和整理,对于美国颁布的《禁止利用国会情报交易法》进行全面的解读。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即提出笔者为什么想要研究这个方向,这个题目能够解决什么问题。第二部分介绍该部具有标杆意义的法律的情况,此部分内容主要关于它的颁布背景、立法状况分析。第叁部分是此部法律的争议分析,主要涉及它的理论之争和立法价值之争。第四部分是此部法律的效力分析,关于它的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的分析。第五部分是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它的可学和不可学之处。第六部分笔者将会得出结论,认为此部法律有其优点和缺点,中国进行相关立法应该采取观望态度,不能盲目跟风,应该找到合适中国国情的立法道路。在论述本篇论文的过程中笔者主要采用了类比、举例的方法,从而得出美国无需专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制国家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美国完全可以根据现有的理论来解释国家公职人员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的主体,并且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完全可以推断出国家公职人员是有诚信义务的。所以笔者认为颁布此部法律的独立价值有待探讨,同时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由于执行力度不够以及条文不够具体清晰,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因此否定此部法律的积极意义,因为它确实是在民众的呼吁下产生,虽然有转移民众注意力的嫌疑,但是确实对于抵制腐败和树立民众信心有着一定的作用,我们应该全面的分析问题,不能一味接受或者排斥。我们应该以客观的全面的角度分析问题,从美国的立法活动中吸取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应该持续关注美国该部法律的运行状况,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设计属于自己的立法途径。笔者的此篇论文主要内容是研究美国禁止官员内幕交易的法案和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此类的研究在国内还未见有论文论述,还没形成成熟的研究体系,笔者此篇论文通过翻译整理得出自己粗浅的结论,希望能够为后面的研究者提供一种思路或者方向,成为最基础的资料,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4-01)

内幕人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1月21日,证监会披露了一宗内幕交易案,林红等人内幕交易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物流)被罚,证监会没收林红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9705元,对其内幕交易行为、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0万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内幕人员论文参考文献

[1].吴开勇,王艳丽.调查公职人员内幕交易行为的思考[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左永刚.证监会披露1宗内幕交易案重组相关方叁名财务人员涉案被罚[N].证券日报.2018

[3].浦泓毅.松芝股份原董事长涉内幕交易获刑稽查人员还原案件始末[N].上海证券报.2018

[4].肖飒,马金伟.“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认定关键[N].证券时报.2017

[5].杨毅.严查资本市场违法违规[N].金融时报.2017

[6].程丹.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贷款参与内幕交易被重罚[N].证券时报.2017

[7].张赫曦.公务人员内幕交易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7

[8].陈红霞,崔锡程.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二审开庭主要涉案人员否认泄露信息[N].21世纪经济报道.2015

[9].乔志东.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须设内幕交易防火墙[N].证券日报.2015

[10].李陆欣.美国国家公职人员内幕交易研究[D].吉林大学.2015

论文知识图

年中国股票市场受到查处的内...所示,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内幕交易人发生...是对内幕交易损害外部股东利益的描年—2017年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内幕...年—2017年内幕交易信息类型统计作细致分析的当首推我国台湾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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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人员论文_吴开勇,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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