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论文_王娜

导读:本文包含了登记对抗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主义,物权,善意,动产,叁人,变动,物权法。

登记对抗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王娜[1](2019)在《登记对抗主义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困境之策略研究——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及《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加之航运实践的需求,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分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船舶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请求保全时,因海事请求保全采形式审查方式,会产生船舶虽非诉讼争议标的而被扣的情形,船舶实际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及应得船舶利益遭受威胁。该文以司法实践中船舶实际所有人欲通过确权之诉对抗船舶保全的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为起点,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海事请求保全中的适用困境进行剖析,创造性地提出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时引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思路与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包红光[2](2019)在《着作权转让登记对抗主义辩护及其改进——兼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9条》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叁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我国立法上予以确立。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契合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节约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符合国际立法潮流。单纯的登记对抗主义存在诸多缺陷,还应与着作权善意取得制度相结合,以进一步明确着作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归属,达致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与此同时,应完善着作权转让登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着作权转让登记制度的有效运行。(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9年03期)

张珊[3](2019)在《论《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以定分止争为目标阐述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在生效要件、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叁人的性质和范围方面还存在分歧。消除《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分歧,应完善登记对抗制度内容:重视登记对抗的应用价值;推动立法技术成熟。(本文来源于《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张蕾[4](2019)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船舶物权人异化之事实物权人的法律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船舶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诠释了挂靠船舶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船舶的权属。作为事实物权人的挂靠人,其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分析挂靠人提起的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从两方面论述挂靠人得到权利保障的法律途径。在船舶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时,在《海商法》下应当对第叁人给予保护,基于此提出对《海商法》船舶物权部分的修改建议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稿。(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王小辉[5](2018)在《我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登记对抗主义是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之一,可处理存在多方纠纷的物权问题,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条文之一。基于此,本文以我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分析重点,分别就其背景和内涵、第叁人的界定展开分析,给出第叁人的优先权、对抗内涵等等内容,以期通过分析明晰理论,为后续法律条文的进一步应用、民众法律意识和知识的提升等提供助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荀洁[6](2018)在《论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试图对登记对抗制度进行体系化梳理,逐层阐述其理论基础及运行机制。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各种理论和学说进行解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结合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从而体现本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登记对抗制度源起于法国,其理论基础为自然法思想,在该种思想下,财产成为纯观念化的存在,因此当事人的意思即可引起财产归属的变动,因为此种意思具有相对性,对外界而言是不可知的,因此法律规定登记作为法定的公示方式,使得此种财产变动具有对普遍第叁人的对抗效力。而我国的一般物权变动以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为基础,强调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的一致性。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登记对抗物权变动的模式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本文对现有法律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论证了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交付为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要件和时间界点,并以审判司法实践为基础验证了这一结论。但同时,本文通过对登记对抗制度原理的梳理和分析,提出登记对抗制度的意义在于区分物权变动在当事人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当事人和第叁人的外部关系,其理论基础在于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的分离。在我国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基础上,对法国民法中的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演绎和变通,即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物权合意为要件,而登记行为则以物权变动的发生为前提,产生对于第叁人的对抗效力。同时,针对物权变动的外部关系,本文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探讨善意第叁人的范围,基于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本文认为不得对抗的第叁人仅指在物上享有物权的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而善意指的是第叁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宋天骐[7](2018)在《对抗主义的囧途:特殊动产交付与登记的效力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但是在理论与实务中一直存在对交付与登记效力的不同认识。在解释论上,特殊动产的交付与登记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交付与登记冲突时交付优先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基本法理,也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综合考虑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而不是简单地确定交付与登记的优先顺序。对抗主义囧途的解决之道在于,通过类型化占有状态以类型化对待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本文来源于《荆楚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郑思漪[8](2018)在《浅议我国登记对抗主义下的动产抵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承认动产抵押制度,并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在登记对抗主义下的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着违背抵押权目的和功能等一系列弊端,导致法律逻辑难以自洽。而在承认动产抵押制度的前提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能使法律逻辑更加圆满,也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3期)

汪志刚[9](2018)在《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一般法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具有分割物权变动效力、对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意义体系进行有限切割、交付和登记要件兼采和在公示方式升格与公示强制软化之间实现了各种复杂折中的法理特质。交付在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中仅为物权变动合意之表达,并非公示方式,也非可排除第叁人善意的主要事实依据。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在法理构造上具有"效力不完全的物权变动"对"善意第叁人的否认权","效力完全的物权变动"对"第叁人无否认权"的双重结构,而支撑这种双重结构的核心恰恰在于当事人对"未登记不对抗"和"登记即对抗"规则的善意的制度信赖。(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庄加园[10](2018)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反思与改造:《物权法》第24条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移转适用合意原则的国家之所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与之不同,我国动产所有权移转采用交付原则,在无权处分时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保护交易信赖。学界主流意见将《物权法》第24条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使得特殊动产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成为疑问,且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功能上的重迭。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会引入与债物两分体系不容的"不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创设一系列不必要的对抗规则。《物权法》第24条若要融入现有物权变动体系,就不宜被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要件。而特殊动产仍应适用普通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以现实交付为主,观念交付为辅。《物权法》第24条仅限于实现无权处分之下的交易安全保护,只是重复《物权法》第106条的法律效果。为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的混乱,该条在民法典编纂中应被尽早废止。(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登记对抗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着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叁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我国立法上予以确立。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契合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节约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符合国际立法潮流。单纯的登记对抗主义存在诸多缺陷,还应与着作权善意取得制度相结合,以进一步明确着作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归属,达致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与此同时,应完善着作权转让登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着作权转让登记制度的有效运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对抗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王娜.登记对抗主义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困境之策略研究——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2].包红光.着作权转让登记对抗主义辩护及其改进——兼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9条[J].科技与法律.2019

[3].张珊.论《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张蕾.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船舶物权人异化之事实物权人的法律出路[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5].王小辉.我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J].法制博览.2018

[6].荀洁.论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D].深圳大学.2018

[7].宋天骐.对抗主义的囧途:特殊动产交付与登记的效力冲突[J].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18

[8].郑思漪.浅议我国登记对抗主义下的动产抵押制度[J].法制博览.2018

[9].汪志刚.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一般法理[J].法商研究.2018

[10].庄加园.登记对抗主义的反思与改造:《物权法》第24条解析[J].中国法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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