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中国反倾销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欧盟,反倾销法,非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
中国反倾销法论文文献综述
谢依依[1](2018)在《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2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公布了《反倾销基础条例》的一个修正案(第2017/2321号条例)。该修正案终止了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中原有的替代国方法,增加了一个“严重扭曲”(significant distortion)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要求欧盟的调查机关(欧盟委员会)在出口国市场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应拒绝使用受调查出口企业的成本或价格,并代之以其他所谓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代表性国家(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或非扭曲的国际通行价格。根据欧盟前述公告,该修正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生效,适用于自该日起欧盟发起的所有反倾销调查和复审。至此,欧盟酝酿近两年的新替代国制度正式落地。另外,2017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有关中国经济存在“严重扭曲”的报告,并以此作为对中国产品直接适用新替代国制度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国同意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后的最初15年内被其他成员方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其他成员可采用区别于一般方法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即选用一个市场经济第叁国(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来作为认定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的“替代国制度”。欧盟新法取消了以国别为基础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体系,表面上将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同等对待,不再对中国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但是,实质上新替代国制度仍然是变相延续旧制度的适用。新法引入“严重扭曲”的概念,并对“严重扭曲”的考量因素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新法还规定了“严重扭曲”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诉方举证证明出口国或出口国的某一产业存在扭曲。新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可以延续替代国方法的新制度,同时加强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制裁,还将“严重扭曲”与出口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相挂钩,从而弥补反补贴救济等WTO多边纪律的不足。依据新替代国制度,针对出口国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将拒绝采用生产商记录的国内价格和成本,并可使用替代国价格或国际基准价格。尽管新替代国制度与旧替代国制度在适用前提、法律定位、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形式上的不同,但两者并无本质差别,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实施替代国方法。中国已经在2016年12月向WTO指控欧盟的《反倾销基础条例》及其后续的任何修订,包括本文所研究的新替代国制度(第2017/2321号条例)。中国主张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部分内容终止后,上述条例中的替代国制度违反了GATT1994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2条。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其核心内容都是在特定情况下调查机关可拒绝使用中国企业自己的成本或价格。鉴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的替代国规则已经终止,按照WTO上诉机构在“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反倾销案”的裁决意见,欧盟无权在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排除中国企业自身的成本或价格,这就意味着欧盟的新替代国制度在WTO项下不具有合法性。对中国而言,以“严重扭曲”为核心的新替代国制度的危害性要高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核心的旧替代国制度。中国政府应当继续在WTO体系内寻求法律救济,指控欧盟在新替代国制度生效后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企业也应积极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或到欧洲法院起诉欧盟委员会。中国可通过自贸协定来突破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制约,推进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国还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改进中国的补贴政策,完善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曾铮滢[2](2017)在《竞争政策视角下的中国反倾销法问题研究——从考察“消费者利益”入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竞争与贸易潜在关系方面的问题。基于这一视角,进一步研究反倾销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全球经济贸易不断白热化的情况下,竞争与贸易也越来越激烈,两者之间的区分也越来越模糊不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竞争与贸易中,我国企业应该在寻求发展的同时,还需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寻求持续、长远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如何互动以促进经济发展"这个问题进行解决。对怎样处理竞争和贸易的关系进行明确的探讨,然后,对最受争议的贸易机制进行整合,而且让还没有完全形成的竞争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仅供参考。(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7年11期)
张建[3](2016)在《论WTO反倾销法视角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兼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直接关系到在WTO反倾销程序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自中国加入WTO以来,考虑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妥协,中国长期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至于中国出口企业被其他成员方采取替代方法认定正常价值,并被征收高幅度反倾销税。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出发,15年期满后应终止对华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一说法具备合理性;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考察,以国有企业问题为例,中国的市场经济条件已经成就。基于法律与经济的双重考量,其他成员方在2016年后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具备充分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海关与经贸研究》期刊2016年06期)
张建[4](2016)在《论WTO反倾销法视角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兼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直接关系到在WTO反倾销程序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自中国加入WTO以来,考虑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妥协,中国长期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至于中国出口企业被其他成员方采取替代方法认定正常价值,并被征收高幅度反倾销税。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出发,15年期满后应终止对华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一说法具备合理性;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考察,以国有企业问题为例,中国的市场经济条件已经成就。基于法律与经济的双重考量,其他成员方在2016年后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具备充分合理性。(本文来源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毕莹[5](2016)在《竞争政策视角下的中国反倾销法问题研究——从考察“消费者利益”入手》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近来以公共政策为视角的研究主要关注竞争与贸易间潜在关系之议题的重要性上。该视角下,上述议题不仅关系到当前世界经济迅速一体化,而且与自1929年经济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国际经济危机紧密相关。"~①伴随全(本文来源于《经济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孔天悦[6](2015)在《论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以中国光伏行业诉讼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连连受挫,自2012年遭受美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之后,美国Solyndra光伏公司也向中国叁大光伏巨头提起反垄断诉讼。从光伏产业遭遇的诉讼可以看到,反垄断法与反倾销法之间存在着许多冲突,导致许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无所适从。因此,要协调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促进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共同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3期)
吕悦[7](2013)在《中国与东盟叁国反倾销法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贸易流动更为自由。自2009年始,中国对出口到东盟的数量超过了中国对日本的出口额数量,东盟因此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第叁大出口对象国。从一方面看,东盟成员国面对着中国大量价廉物美的商品涌入本地市场,会感到竞争的压力,势必会对中国提起更多的反倾销调查。从1997年开始,东盟各国不断向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从另一个方面看,许多东盟成员国与中国都是劳动力密集型国家,在一些产品上价格更为低廉,这些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涌入,使得中国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但是,相比之下,中国对进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还很少,从1997年至今为止共六十多件,其中东盟各国所占的数量不足十件。中国对东盟各国所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少,并不是意味着存在的倾销情况少,而是由于国内企业对反倾销法了解甚少,不主动提起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因此,熟悉东盟反倾销法为大势所需。笔者根据中国与东盟国家中贸易交往的数量以及地理方位,选择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为视角,比较分析中国与这叁个国反倾销法的异同,借鉴东盟叁国反倾销法的优点,以此完善中国反倾销法。这样有利于中国在与这些国家日益增长的贸易活动中,合理避开各国的反倾销,也有利于中国积极的完善本国反倾销法来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本文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的法律渊源,以及比较。第二章从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实体法方面进行比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涉及到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同类产品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关的问题;第二个部分是损害的确定,这部分包括损害的含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第叁章从中国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程序法方面进行比较,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反倾销启动机构,第二个部分是启动的主体,第叁个部分是调查方式和期限,第四个部分是裁决,第五个部分是司法审查。第四章是根据以上叁章的比较,借鉴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反倾销法规定的优点,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提出建议,避免原规定的缺陷。本章包括叁个部分的建议:第一个部分是提高立法层次,第二个部分是实体法方面的建议,第叁个部分是程序法方面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3-05-01)
付荣[8](2012)在《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损害标准运用的前提是实质性阻碍客体的有效认定。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研究都处于空白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影响了反倾销当事人(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实质性阻碍损害标准的适用。针对我国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立法现状,借鉴世界各国经验,中国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应在未建成产业、总体未建成产业、改制公司和技术改造中新生产线问题等方面做出规定。(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期刊2012年02期)
李昊[9](2011)在《论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规定及对中国的启示——以欧共体反倾销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倾销法出现的初衷是保护国内产业,抵消不公平贸易行为对自由贸易的扭曲作用,但是现在越来越被滥用,已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一种形式。实践表明,反倾销措施是一把利弊兼具的"双刃剑",它在维护申诉产业利益的同时,却损害了消费者或者倾销产品的下游企业的利益,同时其经济效果严重影响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利益和对外经贸关系。面对反倾销措施的这一负面效应,公共利益原则被引入到反倾销法中,它成为了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一个"安全阀"。本文试图具体分析欧共体反倾销法关于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以期对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B期)
周资艳[10](2011)在《论中国反倾销法中“正常贸易过程”的认定——反倾销实体规则完善之一》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反倾销条例》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只是笼统地提到"正常贸易过程",并没有界定"正常贸易过程"或将低于成本销售和关联当事方之间的销售排除于"正常贸易过程"。而WTO和欧美在立法和实践中对"正常贸易过程"作了更详尽的规定。通过评析WTO《反倾销协定》及欧美的规定和做法,认为中国立法的缺失会增加调查机关确定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导致调查程序缺乏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增加贸易争端。(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5期)
中国反倾销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竞争与贸易潜在关系方面的问题。基于这一视角,进一步研究反倾销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全球经济贸易不断白热化的情况下,竞争与贸易也越来越激烈,两者之间的区分也越来越模糊不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竞争与贸易中,我国企业应该在寻求发展的同时,还需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寻求持续、长远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如何互动以促进经济发展"这个问题进行解决。对怎样处理竞争和贸易的关系进行明确的探讨,然后,对最受争议的贸易机制进行整合,而且让还没有完全形成的竞争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仅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国反倾销法论文参考文献
[1].谢依依.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2].曾铮滢.竞争政策视角下的中国反倾销法问题研究——从考察“消费者利益”入手[J].科技经济导刊.2017
[3].张建.论WTO反倾销法视角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兼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
[4].张建.论WTO反倾销法视角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兼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5].毕莹.竞争政策视角下的中国反倾销法问题研究——从考察“消费者利益”入手[J].经济法研究.2016
[6].孔天悦.论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以中国光伏行业诉讼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
[7].吕悦.中国与东盟叁国反倾销法之比较研究[D].广西大学.2013
[8].付荣.中国反倾销法中实质性阻碍客体认定规则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2
[9].李昊.论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规定及对中国的启示——以欧共体反倾销法为视角[J].商品与质量.2011
[10].周资艳.论中国反倾销法中“正常贸易过程”的认定——反倾销实体规则完善之一[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