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控股股东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股东,义务,侵占罪,表决权,责任,知情权,公司。
控股股东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铁铮[1](2016)在《控股股东义务及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保障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应严格规定控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给予中小股东更多保护,使经济活动更加公平,实现良性循环。(本文来源于《企业改革与管理》期刊2016年01期)
周淳,肖宇[2](2016)在《封闭公司控股股东对小股东信义义务的重新审视——以控股股东义务指向与边界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封闭公司股东退出受限的特征加剧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也产生规制控股股东行为的必要。控股股东的意志通过股东会机制成为公司的意志,从而对小股东利益产生事实上的支配力,因而有观点认为控股股东应对小股东,如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一般负有信义义务。本文通过检视封闭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美国相应审判实践与信义义务理论,剖析不同情形下控股股东行为的审查标准,主张控股股东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对小股东负有善意与公平交易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认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应实现结果的实质平等。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主张,忽略公司法中股东权利的实质和公司的实体地位,反而可能有损公司制度的大厦、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刘兆侠[3](2013)在《资本多数决制度下的控股股东义务与股东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控制股东负加诚信义务的理论基础也是对中小股东加以保护的理论依据,两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紧密联系的两个问题。股权平等、同股同权,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原则,为了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改善中小股东的法律地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必须使控股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同时还应设立各种具体制度对控股股东进行规制,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3年30期)
吴亚男[4](2012)在《构建我国控股股东义务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颁布及实施后,经济生活中的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都得到了较好的明确,但就控股股东的义务这一问题还有所欠缺。凭借自身的股东地位,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的各项事务包括具体交易事项产生影响。并且,在行使权力时他们更倾向于从自我利益出发,而其他股东,特别是公司小股东的权益容易被忽视,于是导致控股股东权力的滥用。(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2年12期)
吴亚男[5](2012)在《控股股东义务之尊重公司独立人格》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公司制的建立和完善,原公司法中控股股东义务的缺失所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给其他中小股东和公司造成损害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加以义务上的约束显得尤为必要。而控股股东尊重公司独立人格是一项比较被容易忽视的义务,在此特别加以分析。(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2年21期)
唐莹[6](2007)在《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公司法中的义务,通常是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和经理对公司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按照资本多数决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除了负有缴纳出资义务外,不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任何义务。随着少数股东的利益被控股股东损害的案件不断发生,随着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理念的发展,随着人们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认识的不断深化,理论界将诚信义务的承担者扩大到控股股东。时至今日,两大法系都不同程度地在公司法中确立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鉴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董事和经理责任和诚信意识淡薄,漠视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深层原因是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无法彻底分离,公司的经营者实际上仍受命于或受制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将对公司和少数股东造成损害。这不仅导致公司内部利益严重失衡,而且违背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现代公司立法在承认和确立控股股东法律地位和公司事务决定权的同时,更强调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如何合理界定控股股东的义务,并以此为标准,对控股股东的行为予以相应的规制,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一部分,研究了控股股东的法律界定,以及界定的标准和分类。以及控股股东与几个相似概念的比较。第二部分,研究了控股股东的义务的法制史背景,法理基础,以及主要内容。控股股东的义务的内容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前者要求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时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同样注意;后者则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利滥用,最后还比较了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董事义务的区别。第叁部分,研究了控股股东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各司其职。控股股东的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包括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和列举了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了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状分析,滥用控制权的危害,滥用控制权的原因分析,以及目前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完善控股股东法律规范的思考。仅仅确立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责任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的一些法律制度来保证股东切实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如表决权禁止制度,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诉权-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07-05-01)
曹功林[7](2007)在《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也是理论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1996年以来,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施行,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大幅度降低,公司数量快速上升,有关股东资格认定的纠纷也随之上升。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现行《公司法》本身的问题,一方面是相关规定不明确,如现行《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有关要件,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等,但在各种要件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股东资格,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得虽然明确,但不合法理,如“股东资格可以继承说”。二是公司内部操作的不规范。有的公司在股东发生变化后未能及时变更股东名册,也没有申请变更登记,更有甚者,公司内部根本就没有备置股东名册。叁是投资行为的不规范。如有的投资人出于种种原因,虽然实际投资,但并不愿将其姓名记入股东名册,而甘为“隐名股东”;有的因投资不实、投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等而产生瑕疵股权,当这些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后,就会带来该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四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律或公司章程,如股权转让未按法定程序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从股东、股权、股东资格等基本概念入手,梳理概括了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对目前国内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即形式要件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推定效力。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比较法、实证法等研究方法,逐一重点研究了以下问题:一是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二是股份继承中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叁是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对上述叁个重点问题,笔者通过研究后认为:首先,对于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未按程序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定性为“效力待定”为宜。从立法的角度看,为避免因对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性质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分歧,也是为了引导公司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我国可采法国、英国例,明确规定违反程序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对于合法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为便于操作和判断,我国可采德国、日本以及英国立法例,明确以变更公司章程这一具体形式要件为标志。其次,对于我国立法采“股东资格可以继承”说,这不仅有违《继承法》之精神,同时也有违《公司法》之精神和私法之精神,应采“股份继承说”,以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即继承股份的人能否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一方面取决于继承人自己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要看其他股东的态度。第叁,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坚持形式要件具有推定效力的基础上,应明确二个例外,一是对于规避法律法规的隐名股东,不能认定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二是对于能够认定隐名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不能认定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总之,本文的研究旨在从理论的层面上探求解决上述相关问题的方法,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07-05-01)
[8](2005)在《建立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规范体系迫在眉睫》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及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公司重大决策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除鼓励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运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寻求救济之外,我国法制可以参考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并吸纳美(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05-09-20)
控股股东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封闭公司股东退出受限的特征加剧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也产生规制控股股东行为的必要。控股股东的意志通过股东会机制成为公司的意志,从而对小股东利益产生事实上的支配力,因而有观点认为控股股东应对小股东,如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一般负有信义义务。本文通过检视封闭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美国相应审判实践与信义义务理论,剖析不同情形下控股股东行为的审查标准,主张控股股东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对小股东负有善意与公平交易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认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应实现结果的实质平等。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主张,忽略公司法中股东权利的实质和公司的实体地位,反而可能有损公司制度的大厦、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控股股东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铁铮.控股股东义务及对中小股东的保护[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
[2].周淳,肖宇.封闭公司控股股东对小股东信义义务的重新审视——以控股股东义务指向与边界为视角[J].社会科学研究.2016
[3].刘兆侠.资本多数决制度下的控股股东义务与股东权益保护[J].商业时代.2013
[4].吴亚男.构建我国控股股东义务制度[J].南方论刊.2012
[5].吴亚男.控股股东义务之尊重公司独立人格[J].青春岁月.2012
[6].唐莹.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研究[D].扬州大学.2007
[7].曹功林.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研究[D].扬州大学.2007
[8]..建立控股股东义务与责任规范体系迫在眉睫[N].中国证券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