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敌意收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敌意,内华达州,之争,巴里,公司,蒙特,效应。
敌意收购论文文献综述
史亚娟[1](2019)在《从“蛇吞象”到“敌意收购” 施乐为何狂追惠普?》一文中研究指出"硅谷老牌科技巨头"惠普,为何会沦落到被市值不及自己1/3的施乐收购的境地?自2019年11月5日,施乐正式向惠普发出收购要约后,这场"求爱"就注定不安生。双方俨然一副"砸锅卖铁我也要娶到你"和"娶我?你还不配"的架势!(本文来源于《中外管理》期刊2019年12期)
陶凤,杨月涵[2](2019)在《“蛇吞象”变身“敌意收购” 施乐看上惠普什么》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惠普第二次拒绝了施乐的收购邀请之后,施乐突然“一脸严肃”,直接给惠普董事会发了一封信,称“虽然你可能不欣赏我们的‘侵略性’策略,但我们不会为此道歉”,敌意不言而喻。目前外界尚不得知惠普会作何反应,但可以肯定的是,从“蛇吞象”到反转之后的“敌意收购”,这(本文来源于《北京商报》期刊2019-11-28)
唐林垚[3](2019)在《论美国敌意收购中商业判断规则适用之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长期规制敌意收购历程中,美国通过一系列经典案例形成的露华浓规则、优尼科测试、乌尼坎标准等,越来越严苛地限制默认保护目标公司董事会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这与美国公司法"董事会中心主义"法律传统、美国司法裁判从来不承认公司董事会在敌意收购中消极被动观点等相悖。其实,美国司法裁判实践规则、对董事会信义义务的限制与扩展等,都是为了遏制机构投资者、打压投机收购人、替代不尽职的公司管理层、维持优质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以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增长。(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8期)
张巍[4](2019)在《公司修改章程抵御敌意收购的效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宝万之争"以来,中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日益激烈,相应地出现了诸多修改公司章程以图抵御敌意收购的努力。本文从分析两则案例入手,认为我国有必要转而采用灵活而富有弹性的标准来审查具有收购抵御效果的章程修正案,并提出一个可用以此类审查的一般性制度框架。它要求对由相对控股股东发动的章程修改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控股股东必须证明章程修正案能够应对公司面临的现实威胁从而提升公司价值,并且与这种价值提升相比,章程修正造成的抵御的负面效果不显着。假如章程修正的决策过程采用了对中小股东的适当保护性措施,则应以宽松的商业判断规则来审查这种修正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9年02期)
刘慧珍[5](2019)在《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策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市公司股东为巩固自己的股权地位而持有的限售股逐渐实现流通,股票的全面流通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更轻易地从二级市场上直接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此外,我国目前所建立的现代化公司管理制度也有所改变,特别是涉及A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办法和收购规则逐渐完善,它引导着敌意收购方如何传导股东意志,如何展开收购行动。国家政策和法律环境的改变为敌意收购的发生提供了契机,使得金融市场上的敌意收购行为日益活跃,新一轮敌意收购与反敌意收购浪潮开始席卷我国资本市场。反敌意收购本身就是相对于敌意收购行为而言的,是目标公司面对敌意收购方所采取的抵抗措施。随着市场上敌意收购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为避免上市公司因深陷控制权争夺的泥沼而影响长期、稳定的发展,相应的反敌意收购的策略体系亟需建立和完善。因此,探讨上市公司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反敌意收购策略,对于我国控制权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于此背景,本文在回顾往期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以上市公司康达尔反敌意收购京基集团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其采取的反敌意收购策略进行深度剖析。本文首先介绍了康达尔反敌意收购案例产生的背景以及整个事件过程,由于本案例中康达尔的反敌意收购并没有成功,因此本文将结合康达尔公司的治理模式,从大股东作为反收购决策主体的角度出发,分析上市公司制定反敌意收购策略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究该主体对反收购策略失败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分析发现,控股股东在维护自身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大股东增持、停牌拖延、焦土计划、向监管部门和求助法律机构等策略应对敌意收购,但这些策略因为存在盲目性、局限性和违规性等问题而未达到理想的效果。然而问题不止是主动性策略制定不恰当,更重要的是企业在此之前并未采取任何预防性策略,致使其成为敌意收购的目标,并成功地被敌意收购。最后,本文针对所分析的内容从上市公司层面和监管机构层面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构建合理的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策略体系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赵思琦[6](2019)在《“万宝之争”对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及启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四十年的快速增长,国内资本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市值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的庞大市场。2015年发生的"万宝之争"这一典型并购与反并购案例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的里程碑事件,具有深远的影响力。本文回顾了"万宝之争"事件发生过程,理清本次股权争夺战中各参与方的争斗策略,从而得出万科股权之争为上市公司在防御和面对敌意收购时能采取的措施以及中小投资者如何在这场战役中保护自身利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期刊2019年04期)
李铭鑫[7](2019)在《高管应对敌意收购的动机、能力与经济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并购一直都是公司财务研究的重点和热点,是否成功抵制敌意并购则是公司管理者所面临的难题。当公司缺少传统的反敌意并购机制时,高管如何应对敌意并购?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是什么?这是本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以宝能系收购万科和深圳南玻为案例,研究了高管应对敌意并购的动机、能力和经济后果。宝能历时11个月最终持有南玻25.05%的股份,并于2016年1月成功入驻董事会,更换管理团队。宝能收购万科耗时18个月,花费约440亿元,最终持有万科25.04%的股份。但是,宝能始终未向万科派驻任何董事及其他高管,并于2018年4月开始陆续退出。在两个收购案例中,万科和南玻的原高管团队应对敌意并购的动机和能力存在很大差异。万科高管团队整体年龄较为年轻而且进入公司的时间比较长,相对来说整个团队稳定性较强,内部人控制较强;而南玻高管团队的整体年龄比较大,且大多没有财务背景,基本都是技术出身,整个高管团队的稳定性并不高。并购后的经济后果也因此不同,万科在整个被并购过程中受影响较小;而南玻在宝能进入前后,经营状况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中国大部分公司都缺少必要的反敌意并购机制,本文从高管的角度提供了公司应对敌意并购的可能方式,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经济后果,丰富了有关敌意并购的研究,也提供了高管影响企业绩效的新证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4-01)
龚浩川[8](2019)在《论敌意收购中大额持股变动违法之法律责任——基于证券监管与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敌意收购增多使大额持股变动违法的法律责任受到关注。以往监管者主要适用违反披露规则的法律责任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处罚较轻,难以阻吓违法。因此,许多学者提出应长期限制违法者的表决权。然而,通过实证研究可发现这种观点并不适当。从事实层面看,大额持股变动违法的主要类型是违法减持和不以获得控制权为目的的违法增持,此种规制措施对其没有效果。从法律层面看,大额持股变动违法应定性为交易问题,而非组织问题。然而,"长期限制表决权"是解决组织问题的典型措施。相关司法实践表明,这种问题属性与措施功能的错配,不仅难以解决眼前问题,还会引发更大的危害。实际上,大额持股变动违法也可适用违反慢走规则之"罚款"责任,其更适配于此类行为的问题属性,而且实践效果良好。(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张正虹[9](2019)在《巴里克对纽蒙特发起178亿美元敌意收购》一文中研究指出2月25日,全球第二大黄金生产商加拿大巴里克黄金公司提出对美国竞争对手纽蒙特矿业公司以178亿美元的全股票要约发起敌意收购。如果收购成功,这将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金矿业并购交易。巴里克将由此缔造全球最大的黄金公司,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价值约420亿美元。这个(本文来源于《中国黄金报》期刊2019-03-01)
朱宝玲[10](2018)在《有关敌意收购防御措施之日本司法案例介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介绍日本有关敌意收购的两个特别司法案例,介绍并分析日本企业针对敌意收购之防御措施方法及日本司法就防御措施合法性判断的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制。企业就敌意收购所实施的防御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在日本,传统的司法判断标准原则上依据"主要目的规则"。依据该规则,即使是从结果上导致收购困难的新股发行,只要其主要目的是资金募集,则其发行具有正当性,防御措施合法。而如果该发行主要目的是维系现有经营团队对企业的支配权,则属于不正当发行,该防御措施不合法。但作为例外,即使主要目的是维系支配权,但从所有股东共同利益角度出发,存在使防御措施正当化的"特殊情况"时,则判断该防御措施不属于不公正发行。本文介绍的两个案例,在传统的判断标准以外,分别以股东平等原则、滥用权利和机构权限分配论、公平判断者论进行分析加以判断。(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8年03期)
敌意收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惠普第二次拒绝了施乐的收购邀请之后,施乐突然“一脸严肃”,直接给惠普董事会发了一封信,称“虽然你可能不欣赏我们的‘侵略性’策略,但我们不会为此道歉”,敌意不言而喻。目前外界尚不得知惠普会作何反应,但可以肯定的是,从“蛇吞象”到反转之后的“敌意收购”,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敌意收购论文参考文献
[1].史亚娟.从“蛇吞象”到“敌意收购”施乐为何狂追惠普?[J].中外管理.2019
[2].陶凤,杨月涵.“蛇吞象”变身“敌意收购”施乐看上惠普什么[N].北京商报.2019
[3].唐林垚.论美国敌意收购中商业判断规则适用之实践[J].社会科学.2019
[4].张巍.公司修改章程抵御敌意收购的效力问题[J].投资者.2019
[5].刘慧珍.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策略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6].赵思琦.“万宝之争”对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及启示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
[7].李铭鑫.高管应对敌意收购的动机、能力与经济后果[D].内蒙古大学.2019
[8].龚浩川.论敌意收购中大额持股变动违法之法律责任——基于证券监管与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J].当代法学.2019
[9].张正虹.巴里克对纽蒙特发起178亿美元敌意收购[N].中国黄金报.2019
[10].朱宝玲.有关敌意收购防御措施之日本司法案例介绍[J].金融法苑.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