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投资基金现阶段发展的理性选择

论我国投资基金现阶段发展的理性选择

赵星霖[1]2003年在《论我国投资基金现阶段发展的理性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工具在国内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发展势头迅猛,地位越发重要。在将储蓄转化为社会投资,提高社会资本利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等方面,投资基金发挥了其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困难。为了正确认识我国投资基金现阶段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入手,简要地对投资基金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和分类。回顾了国内外投资基金的发展概况。然后,在第叁章和第四章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定性定量分析并举,既对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进行宏观分析,同时重点结合历史资料和最新数据对我国部分投资基金的绩效的变化趋势进行对比性数理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我国投资基金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目前我国发展投资基金应该注意的六个方面的问题:1)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建设,通过深化市场,提高市场效率,降低投资基金的系统性风险。2)对外开放投资基金市场,建立合资投资基金公司,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竞争机制。3)明晰、突出基金个性,满足投资者多层次的投资需求。4)加大基金创新力度,在完善市场监控机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做空机制,甚至对冲基金,以强化基金经理人的抗风险能力。5)从投资基金规模,由契约型向公司型基金转化以及稳健地推进开放式基金发展等叁个方面调整投资基金的发展取向。6)强化投资基金的监管与自律。从法律规范、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培养等各方面入手,建立起完善的投资基金治理机制。

高俊勇[2]2007年在《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投资银行研究》文中指出时光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着经济全球化,而经济的迅速全球化又推动着区域经济一体化,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区域经济体都难以游离于其外不受到其影响。同时,又恰逢中国区域经济体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工业化程度逐年提高、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加快、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特殊历史时期,尤其是时逢着中国区域融资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作为区域融资市场纽带的中国投资银行业,如何适应中国区域经济体正在发生的这种内、外经济和社会格局的剧烈变化,以应对来自国际投资银行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和加快发展中国区域经济体的直接融资市场,以调整中国资本市场的融资结构、完善中国区域金融体系、提高融资效率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均衡发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成为摆在中国投资银行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面前的“绕不开的一道梁”。以国际成熟区域经济体投资银行发展演进模式为参照,以国内外对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检验为依托,寻求中国投资银行的管理和发展模式,从而使投资银行的发展能更好的促进中国经济的增长,促进中国经济保持长期、快速和协调发展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投资银行研究,既是一个经济学课题,同时也是一个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课题。所以本文意在通过对发达经济体投资银行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规律的探索来分析发达经济体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的协同性发展道路,从而为中国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提供理论经验和实践借鉴。全文共九章,约十五万字。第一、二、叁章主要对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和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论、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第四、五、六章分别对美国、欧洲以及亚洲发达区域经济体投资银行的发展规律进行研究。第七章主要研究了中国区域经济体投资银行发展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第八章则主要对中国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中国投资银行发展的政策建议。通过全文分析和论证可见,发达区域经济体投资银行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协同性。中国区域经济体要保持经济的快速、稳定和协调发展就要保持投资银行业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秦力[3]2009年在《投资基金制度及其管理系统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发展研究与逻辑发展研究相结合、基础理论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以及复杂系统分析等方法,以探索世界投资基金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规律性特征为全文展开的底衬,基于对投资基金本质特征的系统分析,以所构建的投资基金制度理论体系的架构为理论支撑,以揭示投资基金所蕴涵的现代广义信托关系为贯穿本文的脉络主线和突破之瓶颈,以所构建的投资基金制度实施的综合管理系统为依托,最后了系统阐述了现阶段发展我国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与路径选择方面的对策和建议。具体说:(1)基于对投资基金本质特征全面分析,就投资基金制度涉及的诸多理论,首次从框架上尝试性地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归纳和设计,构建了投资基金制度理论的基本架构与核心结构,诠释了投资基金制度理论的学科范畴和研究对象,为国内投资基金制度的培育和完善提供了理论研究方面的思维导图。(2)基于信托理论边界的扩展和现代广义信托关系的全新界定,以深刻剖析和揭示投资基金所蕴涵的现代广义信托关系为依托,构建了投资基金制度实施的综合管理系统,为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创新及路径选择的践行提供了新的视角。(3)基于对世界投资基金制度变迁进程及变迁规律基本特征的考察和研究,国际基金业发展的启示和借鉴、特别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留给世人的教训(包括以案例形式构建的美国共同基金增长动力模型推导出的相关结论),以及我国投资基金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本文立足国情,从战略管理层面系统设计并阐述了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总体思路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从实施操作层面比较详尽地策划并提出了国内投资基金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暨应采取的相关措施,为管理层科学决策和创新基金监管思路,抛砖引玉。

王洪栋[4]2009年在《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国内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2007年,私人银行作为一种银行业服务形态正式出现在中国的商业银行中,这一年被称为中国私人银行的元年。“私人银行”开始从一个略感神秘的名词走入到中国富裕阶层的理财生活中。面纱褪去、真实显现,在分业经营、法规缺位、市场工具不足的大背景下,私人银行很快被评价为“有名无实”①,这对刚刚起步的中国私人银行业不算是一个好的开端。因此,研究和解决中国私人银行的发展问题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围绕中国私人银行的发展这一主题,论文主要研究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国发展私人银行的背景因素,包括私人银行起源发展的实践背景、理论分析和经营模式;二是在中国发展私人银行的具体策略,包括中国发展私人银行的供需分析、理财服务的内容和经营管理的模式。关于私人银行起源发展的实践背景,论文主要探讨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私人银行起源发展的过程和原因。私人银行诞生于16世纪的瑞士,当时许多法国经商的贵族为躲避宗教迫害来到瑞士的日内瓦,出于保护自己财产安全的需要,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开始从事资产管理工作,随着17世纪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大发展,个人财富的形态开始多元化,社会化分工越来越明细,私人银行在欧洲快速发展起来。18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美国开始崛起为世界头号工业国,私人银行开始从欧洲发展到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亚洲经济高速增长,社会财富迅速积累,私人银行开始在香港、新加坡等地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之间的并购逐渐增多,成为国际私人银行发展的重要特点。第二,私人银行的业务经营。所谓私人银行是指面向拥有高净资产的私人客户(HNWI, 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个别提供的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专业化的金融产品和一揽子的金融服务。私人银行最重要的特点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其服务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等广泛领域,由专职的财富管理顾问提供一对一服务和个性化的理财产品组合。它的量化标准表现为对“高净资产”的界定,各个银行各个地区有不同的数量等级,无论采取何种标准,私人银行确定的高净资产客户一般都符合当地对“富翁”的一般评价,比如当前在中国大陆私人银行客户一般界定为拥有1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的客户。关于私人银行发展的理论分析,论文旨在寻求私人银行存在发展的理论依据,并据此理论依据寻求私人银行发展的指导方向。通过梳理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和范围经济理论,可以看到私人银行的发展必须紧紧围绕降低客户的交易成本、提高银行服务的范围经济这一主题;通过分析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可以发现私人银行首先是一种功能定位,对于组织结构和服务供给都要紧紧围绕为富裕人群提供理财服务这一核心功能;通过对组织理论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当前职能化的机构设置并不适用私人银行的组织体制要求;通过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可以明确私人银行的服务必须把客户的私密性和增值服务纳入到重要考虑范畴,理财服务和产品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客户的个性需求和风险态度。关于私人银行发展的经营模式,论文探讨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从地域上看,包括私人银行发展的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从供应商来看,包括私人银行发展的商业银行模式和投资银行模式。欧洲模式以瑞士银行为代表,其特点是以欧洲客户为主、充分尊重隐私、银行承担无限责任,拒绝非稳定性增长。美国模式主要是投行模式,更强调为客户提供高收益率。第二,两种经营模式的发展规律和评价分析。私人银行经营模式上的差异化根源于私人银行发展的叁个规律性因素:财富积累方式是影响私人银行发展模式的主要原因、金融监管政策是影响私人银行业务范围的主要因素、税务制度直接影响私人银行的离在岸业务。在中国私人银行业务刚刚启程的时候,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雷曼兄弟为代表的美国投行陆续倒闭,欧洲的瑞银和汇丰等银行也出现了巨额亏损,以美国投行为代表的私人银行发展模式似乎走到了尽头,而与此同时以服务私密性着称的瑞士银行则在美国身陷逃税案而声誉严重受损。一时间,国际上的两大标杆模式都出现了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重新思考私人银行的发展模式,既不能不敢并购扩张、也不能过于追求投资回报,而是应当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围绕客户需求为合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研究私人银行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和相关理论成果,可以发现无论私人银行业务在瑞士的起源还是在美国的扩展,其客户需求的变化始终是决定业务内容和管理模式的最关键因素。客户需求的变化呈现出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并深受财富增长模式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都共同构成了私人银行提供服务的边界,这种服务不是全球统一化的、标准化的,而是地域性的、历史性的。关于私人银行发展的中国实践,研究的第一项内容是中国发展私人银行的供需分析,论文探讨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中国发展私人银行的客户基础和理财需求。2008年中国①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资产人群达30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2900万人民币,形成了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所需要的客户基础。中国高净资产人群对个人可投资资产的风险偏好以中等风险和保守居多,受金融风暴的影响中国高净资产人群对未来多元化投资的意愿十分明显。国内私人银行客户群更加偏好保值型理财产品,投资保值和子女教育是比较关心的理财目标,注重与原有贵宾服务的兼容并存,对稀缺性的金融服务需求大,而对物理环境的要求不高。第二,中国发展私人银行的服务供给。截至2009年3月底,在中国开设私人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多达15家,其中中资银行有5家,开设的地点主要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杭州等地。面对中国私人银行客户群中性的风险态度和多元化的理财需求,在国内商业银行尚未实现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私人银行的服务供给应该首先以客户关系的维护为主要内容,以获取利润为次要目标,与国际知名投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结成战略合作伙伴,逐步提供差异化的理财服务。关于私人银行发展的中国实践,研究的第二项内容是理财服务和产品设计,论文探讨了在分业经营和缺乏多元化资本市场工具支持的情况下,私人银行发展的初始阶段,构建的理财服务体系应该以CPPI顾问式服务策略确定大类资产配置,以稳健类理财产品为基础,以满足评价标准的风险类理财产品为补充,以信托计划为产品设计的形态载体,以保险产品为特色内容。第一,私人银行理财服务的决策方式应该是评估客户总体的风险态度;通过指标监测和网点抽样数据确定客户对各类金融工具的认知风险曲线;通过专业研究确定各类金融工具的实际风险曲线;在认同客户风险认知的基础上,进行专业分析微调;根据误导风险、期限结构、收益率叁个主要指标排序金融工具,确定阶段性发展策略;组织营销资源进行顾问式服务。第二,私人银行理财服务的方法应该依托CPPI策略建立一对一的顾问式服务,确定客户的大类资产配置,相对最优风险资产组合等其他方法,CPPI策略更为简洁实用,能够给出不同风险系数下的投资组合风险和收益情况的对比以供客户选择,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第叁,基于中国私人银行客户财富积累模式的特征,当前在发展私人银行理财服务的时候必须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以结构化融资和结构化金融产品作为构造稳健类理财产品的方向。第四,在选择风险类理财产品的时候,应该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一是通过评价风险资产溢价的合理性确定历史评价(中途买入时)或初始评价(最初发行时),二是通过对风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定性分析确定未来业绩的可持续性。第五,在分业经营的背景下,私人银行发展理财业务,必须以信托作为产品的形态载体把理财服务的实质内容表现出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设计中的分解组合技术,建立起单独委托和集合运用相结合的个人财富管理模式。基于私人银行客户风险中性的偏好,私人银行理财服务必须能够设计出差异化的稳健类理财产品,结构化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是这种产品重要的提供方式,在引入优质担保机构后,这类产品的优先级可以作为信用类稳健产品提供给私人银行客户。第六,基于财产保全和债务纠纷的需要,私人银行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是非常强烈的。在私人银行保险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应该更多的借鉴行为金融学和消费者行为理论的研究成果,设计符合私人银行购买者行为习惯的专属保险产品,基于银行现实的销售资源,分产品采用契合的营销模式。关于私人银行发展的中国实践,研究的第叁项内容是中国发展私人银行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论文探讨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组织结构,二是客户关系管理,叁是激励机制,四是风险管理。第一,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组织结构,应该借鉴各个商业银行发展信用卡业务的模式,设立为总行零售板块垂直领导的一个独立的业务单元,并构建以业务线为主导的扁平化的纵向组织管理体系。基本思路是在现有的体系之外,建立事业部制的组织体系,在上海、北京或深圳等高收入群体比较集中的区域成立私人银行中心,实行各条线客户信息的共享,最大限度获取客户资源,业务条线实行双重考核的办法,并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内部结算体系,实现一致的利益目标。第二,客户关系管理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客户体系、产品体系、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和营销服务体系。考虑到国内高净资产客户的理财需求主要还处在寻求服务差异化的初始阶段,并且市场同业的服务供给也受限于政策环境,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应该将私人银行业务定位为贵宾业务在高端领域的延伸,是客户分层管理和差异化服务的自然升级。私人银行的服务体系应该以细化现有商业银行服务为前提、以提供深度个性化的客户服务为核心。第叁,私人银行激励机制的重点应该放在薪酬机制上,既要体现多样化又要体现公平性,要为创造优越业绩的私人银行顾问提供优越的报酬。同时将物质激励和培训激励、精神激励结合起来,精神激励要避免空洞说教,赋予更多实质内容,使之情感化,调动人的积极性、增强亲和力。第四,私人银行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是风险管理。相对单一的商业银行服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服务涉及多个市场,风险错综复杂。从诱发风险的原因来看,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在我国,目前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必须将其纳入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来统筹规划。完善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内部架构和职责分工、充分了解客户,防范法律风险、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灰色资金是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必须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依法规范私人银行业务,严格控制洗钱风险。私人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在资本脱媒和零售业务转型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和新生事物,因为业务的重要性和客户群体的独特性,成为本文的研究主题。研究中国私人银行业的发展问题,必须掌握国际私人银行的起源动因、发展过程、发展模式和发展规律,通过理论分析进一步明确私人银行发展的指导方向,在此基础上探究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供需矛盾,确定初始阶段务实有效的理财服务,建立综合全面的管理模式。作为一个新的业务形态和一个新的发展领域,论文在私人银行的发展背景、规律总结、供需分析、实践做法等方面所做的研究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今后随着私人银行中国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私人银行的研究将可采用新的方法、新的案例和新的数据,不断深入、拓展和完善。

雷华顺[5]2015年在《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当中非常重要的分支之一,其内涵最能够体现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精神。在我国当前金融抑制的背景之下,鼓励众筹融资的发展,对于推进普惠金融,撬动传统金融体系,构建多层次融资格局;鼓励创新创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的变迁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法律从他判定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落后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对众筹融资进行专门规范的法律法规,并且在“行政中心主义”指导下的“分散型”立法模式,对“证券”范围又进行了极为严苛的限定,使包括众筹投资合同在内的诸多未经法律明确的“类证券”被排除在《证券法》调整范畴之外,众筹融资不具有金融法上的合法地位。更严重的是,众筹融资在形式要件上与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以及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犯罪存在着诸多相似特征,尽管理论界对于“融资目的是否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融资行为“公开性”、“社会性”的认定上仍存在不小的争议,现实当中,众筹融资平台也通过提高投资者门槛、限定投资者范围、组织形式变通等方式来规避公开发行等法律规定,但非法集资等刑事法律风险还是如同高悬于众筹融资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严重制约着行业的健康发展。伴随着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而来的,还包括融资方欺诈、股东权益难以保障、资金管理风险、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侵害、融资平台道德风险等诸多民事法律风险。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刑事法律风险还是民事法律风险,其根源最终都可归结于融资者、投资者和众筹融资平台叁方之间的信息失灵。申言之,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平台与投资者、平台与融资者之间,以及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信息失灵导致了各种民事侵权、违约法律风险的发生。同样,信息失灵也是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实质要求,是各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负外部性的根源。因此如何消除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信息错误、信息缺失等信息失灵,使双方契约尽可能完备就成为规范众筹融资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网络声誉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及大数据机制等市场机制能够一定程度上消除众筹融资过程中的信息失灵问题。在互联网时空背景下,熟人社会在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融资的范围远超越了宗族、血缘以及地域的限制,使得传统声誉机制赖以生存的土壤:重复博弈、熟人监督,非正式惩戒机制等都发生了重要改变,但声誉机制的机理并未改变,而是在网络技术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网络技术的应用,促使个人意识觉醒和自组织的兴起,使集体理性行为成为可能,而社交网络的广泛应用,更使“违约信息快速揭示和传递”及“违约者的集体惩戒”,这声誉机制功能发挥两大要件得以实现,从而形成互联网条件下新的声誉约束机制。在自发的私人秩序——网络声誉机制之外,由第叁方介入的有组织私人秩序——行业自律机制,即加强众筹融资平台的自律,提升平台公信力,加强对行业成员的激励与惩戒,同样能一定程度上实现克服信息失灵,促进行业发展的效果。互联网条件下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依托信息技术与数据的爆炸式生产与极速传播、搜索引擎技术与信息的快速搜寻与匹配,云计算技术与海量信息的存储及智能处理,从而使传统抽样统计无法揭示的诸多细节信息得以立体多维式显现,信息价值自然呈现,实现从量变到质变,“不必知道因果关系,只需让数据自己发声”实际上从另外一个纬度为信息失灵的克服提供了路径。但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上述信息失灵的市场克服机制还存在诸多缺陷:重复博弈机制的消解、对违约者惩戒的刚性不足以及集体理性的有限使网络声誉机制克服信息失灵缺乏力度;由于我国众筹融资行为尚处于起步阶段,众筹行业协会存在着权威不够、能力不足或功能异化、易被大企业俘获等缺陷,依托行业自律来解决众筹融资过程中的信息失灵问题依然任重而道远;大数据的应用在理论上可行,且代表着未来发展的方向,但如何对海量信息进行甄别与筛选,如何实现信息的精准匹配,以及数据(尤其是政府、大企业掌握的大量数据)间的开放与共享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数据割据、信息孤岛、平台数据寡头垄断等问题依然存在。总之,在当前背景下,仅仅依靠网络声誉、行业自律和大数据等市场化机制,并不能完全克服众筹融资中的信息失灵问题。传统意义上消除信息失灵的方式除了市场机制自发调整外,还有一种就是通过政府规制的方式,即制度克服。(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的法律规范作为政府规制的方式之一加以讨论)。基于上述分析,市场机制不足以很好地克服众筹融资中的信息失灵问题,政府的介入规制成为必要。有两方面经验可以借鉴:一方面,从信息失灵制度克服的一般机理来分析。政府介入监管是市场失灵、法律不完备、以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同时,政府监管在功能性具有的优势也论证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政府以合法强制力为保障,利用组织优势减少信息搜寻、传播及论证成本,并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平衡信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暗箱操作、欺诈等侵害投资者利益情况的发生。信息失灵的制度矫正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强化信息优势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息劣势方提供信息支持或者鼓励第叁方提供信息等方式,对信息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重新分配,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平等。二是通过冷静期制度、担保与保险制度、变更撤销与合同无效制度等制度设计实现上述目的。另一方面,美国JOBS法案、欧盟各国在众筹融资方面的立法经验也为我们从制度层面克服众筹融资中的信息失灵问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对照信息失灵制度克服的一般机制和国际上的制度经验,我国众筹融资在制度层面也存在诸多缺陷:首先是立法层面的不足,表现为未将众筹融资纳入法治化轨道,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融资加以规范,众筹融资实质上处于无法可依的野蛮生长状态。同时,由于“众筹融资”未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使众筹在金融法上无法可依,且游走于各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边缘。其结果是,监管不足与惩治过度并存:一方面,过程监管不足。融资者在众筹融资时,因为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法律规范,难以对众筹与其他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清晰的分辨和判断,于是法律与监管者选择沉默,另一方面,一旦因为欺诈而发生大规模违约和投资者权益受侵害情形时,法律的惩戒又过于严厉,在合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缺乏合理的缓冲地带。对融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更是以结果为导向,通过“事后溯及”的方式——依据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与收益能否收回来对过往募资行为的合法性(甚至刑事违法法)进行判断。此时政府监管更多地扮演了刑事定罪的工具。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够很好的衔接,在应用逻辑上存在冲突。其次,在监管层面的不足。包括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在监管体制上也有待进一步协调和统一;监管的边界不清晰,对于选择何种监管方式,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问题,以及众筹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边界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再次,基础性制度,即众筹融资中的信用制度不足,体现为征信法律规则滞后、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未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等。针对上述问题的存在,我国的众筹融资信息失灵的制度矫正需要从众筹融资的信用制度和众筹融资的监管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从众筹融资信用制度的完善方面来看,需要进一步加强包括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评级法律制度在内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失信惩罚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应积极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促进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以及政府信息的公开,尤其要打破政府信息壁垒,强化政府数据信息的开放与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大数据”应用。就众筹融资监管制度完善方面而言,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解决众筹融资的合法化问题,也就是确立“实现投资者保护前提下融资便利最大化”的目标。以众筹合法化为基础,再来探索解决引发投资者保护难题的信息失灵问题。对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从路径上来说,无外乎增加有效信息的供给和减少对信息的需求两个层面展开。在有效信息的供给方面,强化融资方的信息披露是最有效的手段,但在众筹语境下,这一传统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则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对众筹平台而言,强化平台的市场准入、加强对项目的审核把关以及赋予平台一定的监管职责等都是在增加有效信息供给方面所做的努力。而对投资者而言,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风险意识,以及分散风险的制度设计则更多地是从减少信息需求的视角来对信息失灵问题进行克服。于是文章当中分两个层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个层次是众筹融资合法化的问题,可分叁个层面推进:首先,要厘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犯罪之边界——解决众筹融资罪与非罪的问题;其次应将众筹融资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解决众筹融资刑法调整与行政法调整的边界问题;再次应建立小额众筹发行豁免制度——彻底解决众筹融资的合法化问题。在明确众筹合法化的目标和路径之后,文章又分别从融资方、平台方和投资方叁个主体的角度对众筹融资监管制度问题展开讨论。一是对融资方的监管方面,强调信息披露的众筹适用。众筹融资作为直接融资行为的一种,不仅具有高风险的准金融属性,而且因互联网因素的介入,所导致的虚拟性、传导性、系统性特征更为明显,信息失灵等情形更为严重,风险面更广,因此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应用更显得举足轻重。但在众筹语境下,信息披露制度的应用又面临着成本过高而投资者保护收益不显着的成本收益之困、“卖方当心”与“买者自负”之矛盾,以及与商业保密及个人权利保护之冲突等一系列困难,要解决这些困难,可以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成功经验,采取适当披露与分级披露的方式,在强化融资者重要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针对不同的融资规模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并简化披露手续,以实现信息有效披露与鼓励融资的合理平衡。同时对投资者进行区分,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合格投资者,偏向于强调“买者自负”责任,参照私募融资管理模式,由投资者风险自担;而对于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则通过设定不同的投资限额的方式,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在处理信息披露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的矛盾方面,则强调将创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注重发挥众筹融资平台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由市场化的众筹平台在利益最大化驱动下,厘清信息披露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合理边界。二是强化众筹融资平台责任方面,增加了有效信息的供给。要明确证监会作为众筹融资的监管主体,构建证监会、地方金融办和行业协会叁者立体交叉的监管格局;要建立严格众筹融资平台市场准入制度,把好众筹融资平台市场准入关;要强化对众筹平台事中和事后管理,并明确众筹融资平台在尽职调查、项目审核、投资者教育、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叁是投资者保护方面,在减少信息的需求方面进行探索。在众筹融资合法化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思路包括叁个方面:第一是进行小额众筹豁免的制度设计:众筹融资必须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对于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享受小额众筹豁免,免于证券监管机构审核,超过500万元的,则必须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更严格的监管。第二是对投资者进行合理划分。对于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借鉴私募管理方式,强调风险自担;对于其他普通投资者,则根据其年收入或者净资产的情况进行适当分类,并为投资者的单次投资和累计投资设定一定限额,这样一方面能满足投资能力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实现众筹融资的普惠金融功能,同时又能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第叁是建立和完善众筹融资冷静期制度、第叁方担保制度、众筹资金第叁方托管、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一系列投资者保护强化机制。通过上述各种制度创新和机制强化,实现投资者保护与融资便利的合理平衡。基于上述思路,全文共分为六章展开:第一章是众筹融资的基础理论部份。通过对众筹融资内涵的分析,提炼出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众”、“微”、“一对多”等主要特征,并与“P2P”“IPO”、“DPO”、“PE/VC”、“私募基金”等近似概念进行比较,界定了众筹融资概念,并对众筹融资主要类型和融资方、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了简要梳理。从类型上可以将众筹划分为捐赠型众筹、实物回报型众筹、债权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四大类。其中捐赠型众筹的实质是一种无偿捐赠行为,实物回报型众筹的实质则是一个预购型的商品交易行为,两者虽然也是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但不具备融资行为的盈利性、法定性、中介性等特征,因此不属于本文“众筹融资”所讨论的范畴。本方所指的众筹融资主要是指“股权型众筹融资”和“债权型众筹融资”。就“股权型众筹融资”而言,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国内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国内典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如“大家投”和“天使汇”,虽然在具体操作层面各有特色,如“大家投”推出了“投付宝”、“领投+跟投”及“风险补偿金”等制度创新,“天使汇”则对投资者进行严格限定、推出快速合投业务,并对融资者提供更全面的创业指导和线下撮合服务等,但与国外典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如“Funders Club”模式相比却有实质的不同:Founders Club由投资人直接投资获得创业公司股权,而“大家投”、“天使汇”则必须通过设立有限合伙或者股份代持的方式以规避《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违法风险。这是美国以法律形式支持股筹众筹融资发展最直接的体现。与此相对应的,不同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下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债权型众筹融资在具体实践当中也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以“Prosper”为代表的纯中介型的债权众筹融资模式、以“人人贷”为代表的担保型债权众筹融资模式,和以“宜信”为代表的自营型债权众筹融资模式。不同债权型众筹融资模式,其营利方式、风控手段和法律关系也各不相同。在本章第二部份,重点对众筹融资在引入竞争,促进传统金融体系鲢鱼效应的形成、构建多层次融资格局、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释。此为文章的逻辑起点。第二章对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成因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首先,文章分析了众筹融资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包括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对比“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等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形式要件,债权型众筹融资的行为特征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类似,股权型众筹融资的行为则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相吻合。虽然理论界通常认为:融资的目的应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融资用于生产的众筹融资不应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该适用于规范直接融资行为的“非法发行证券”类罪名,而非适用于保护银行专属经营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关于融资行为的“公开性”和“社会性”的定性之争,关于“投资人数200人”的计算问题等在理论界也都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总体来说,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之下,众筹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未解除。“大家投”、“天使汇”通过限定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采取有限合伙等方式进行规避,“点名时间”声明“平台不提供股权、利润分享回报,出资者购买的是项目成品,而非项目投资”等,都表明非法集资刑事法律风险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依然高悬。其次,众筹融资存在诸多民事法律风险,包括融资方欺诈、投资者作为股东的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监督权、股份转让与退出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项目价值高估、资金转移及保管、贷后管理等一系列资金管理风险,以及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之侵害风险等。本章第叁部份在前述法律风险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信息失灵理论,对各种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最终得出结论:众筹融资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源,在于借贷平台叁方之间的信息失灵。因此解决信息失灵问题就成为规范和引导众筹融资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此章为文章的“提出问题”部份。既然知道了问题的根源在于信息失灵,而矫正信息失灵的方式无外乎市场自发调节、政府规制两种。接下来第叁、四、五章就是分别从市场和政府的角度对其在克服信息失灵方面的功能和不足进行分析。第叁章众筹融资信息失灵之市场化矫正及不足。市场化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叁种:网络声誉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大数据机制。网络声誉机制是传统声誉机制在网络条件下的应用,传统声誉机制通过重复博弈、投资者对融资者的熟人监督、以及非官方的集体惩戒等发挥作用。在互联网时空背景下,借贷不再是重复博弈,而变成了“一次性买卖”;投资者不再限于血缘、宗族、地域关系,集体惩罚等私力救济也鞭长莫及,难以有效约束违约行为。但声誉机制的机理并未改变。文章通过淘宝网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评价系统在“Kabbage”模式中的扩展应用分析,论证了在网络条件下的集体理性行为和社交网络应用,同样能够实现“违约信息快速传递”和“集体惩戒”声誉机制两大要件,形成互联网条件下新的声誉约束机制。但是,网络声誉机制存在一定局限,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条件下集体理性行动的不确定性,以及集体惩戒缺乏刚性。在行业自律对信息失灵的克服部份,文章通过对淘宝商盟这一创制的行业自律组织的机理分析,论证了在自发的私人治理——网络声誉机制难以形成某种固定集体或者集体难以发挥一致惩罚作用的背景下,通过拟制出一个“组织”充当传统社会“熟人社区”的角色,不仅可以强化自发私人秩序中的“信息中介”功能,更便利地为“社区”内的成员收集和传递失信成员的违约信息,而且还具有对社区争议进行裁决,以及对违约者进行统一惩戒的功能。因此加强对众筹融资平台的自律监管,提升众筹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加强对违约成员的集体惩戒同样是克服信息失灵的重要途径。但我国众筹行业协会也同样面临着其他行业协会所遭遇的权威不够、能力不足、易被大企业俘获等问题。另一个市场化手段——大数据为解决信息失灵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海量的网络信息、更快的信息传递速度、无远弗届的传播距离,让信息的传播更便利;搜索引擎的发展,云计算技术的运用,让信息的获取更精准、更深入;网络社区的发展,使信息获取的渠道更丰富,传播更通畅。以信息技术、搜索引擎、云计算、网络社区为支撑的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信息价值的运用更智能、更系统,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失灵问题。但是,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如何在浩瀚的网络信息当中准确地甄别出有用、有效的信息,如何对信息进行合理的匹配。尤其是当前,大量的数据信息或被少数平台企业所垄断,或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如何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开放与共享,至少在当前的社会条件和技术条件下还不能完全达到。在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市场化信息提供企业还不成熟的背景下,依托大数据技术克服信息失灵还需假以时日。第四章介绍了信息失灵制度克服方面的主要经验。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介绍了信息失灵制度克服的一般机理和主要路径。文章分析了为什么需要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规制,阐述了政府在解决信息失灵方面的功能优势,主要包括:政府以合法的强制力为保障,可以强制平衡双方力量;政府具有组织优势与权威性,能减少信息搜寻、传播及论证成本;政府提供制度创新,能够通过制度设计解决信息失灵问题等。政府解决信息失灵的路径主要包括两条:一是对信息优劣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重新分配,通过强制性增加优势方披露义务、鼓励第叁方举报、为信息劣势方提供信息支持、提供质量标准、质量认证及注册商标制度,以及对信息隐瞒和欺诈者进行处罚等途径实现。二是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变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况,主要包括冷静期制度、担保制度与保险制度及变更撤销与合同无效制度等。本章还对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众筹融资领域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重点介绍了美国JOBS法案的主要内容、美国对债权型众筹融资方面的主要制度及监管思路,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在众筹融资监管方面的主要制度,对其立法背景、监管思路、具体制度等进行了阐释,并且将其对我国众筹融资监管的启示融于其中。第五章则结合我国现行众筹融资立法及监管的实际,对政府在克服众筹融资信息失灵的不足方面进行了阐述。这些不足包括立法的空白与僵化,未为新型融资模式预留发展空间;在监管方面对众筹融资平台定位不清楚、监管主体不明、监管边界不清;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等基础性制度供给不足等。以上叁章为文章的“分析问题”部份。第六章为制度建设和完善部份。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了我国众筹融资信息失灵制度矫正的完善路径。一是众筹融资信用制度的完善。从政府主导的角度提出了加强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设想。包括推动征信法律制度、信用评级法律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构建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模式、平台与标准,完善征信数据的开放与披露制度,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文章认为,政府主导下的信用体系建设是克服众筹融资信息失灵的基础性工程。文章以实际案例论证了在征信体系的建立完善、政府间信息数据逐渐开放与共享条件下,实现政府主导下的“大数据”应用的可行性。二是众筹融资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按照两个层次叁大主体分别展开。第一个层次,确立“投资者保护下融资便利最大化”目标,并为众筹融资合法化进行路径设计。第二个层次,围绕众筹融资叁大主体,分别进行制度设计。包括对融资方的监管,借鉴JOBS法案的成功经验,强调对融资者的分级和适度信息披露,并妥善处理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过高、与商业秘密保护等矛盾。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明确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加强对平台准入及事中和事后管理,强化平台在尽职调查、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对投资者的保护方面,通过小额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设计、适格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区分适用,以及众筹融资冷静期制度、第叁方担保制度、资金第叁方托管制度和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的设计来强化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本章为文章的“解决问题”部份。

孟荣芳[6]2014年在《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文中研究指明人口老龄化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普遍趋势,而对于我国而言,"老年人口基数之大、老年人口抚养比之高"特征异常显着,而且老年人口的地区分布不均衡,更多老年人分布在农村地区。在当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老年人经济状况分布不均衡,老年人口的贫困发生率较高,所以由政府主导和提供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出"身份制"和"区域分割"的"碎片化"状况,造成了不同制度身份的老年人和不同区域的老年人,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差异性极大,造成了制度的不公平,同时也使得这项国家基本制度缺乏应有的制度刚性和持续性,因此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制度原因进行阐释,有利于从根本上对制度进行整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其突出特征是:国家是相应的责任主体,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影响,前者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责任,并且这种国家责任来自于社会公民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因此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国家责任的范围引领了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干预的范围和方式,国家权力在制度中的角色错位是造成制度"碎片化"的根本原因。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国家权力的分享,造成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主导作用更加复杂化,而正是由于这种权力分享,使地方政府具有更多自主性,进而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综合制定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了显着的区域差异性。对国家权力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角色错位是本研究的重点。首先,由于国家权力没有坚持公正立场,在制度安排中对不同群体进行"选择性庇护",进而形成了 "身份制",即不同群体间适用不同管理方式并享受不同水平养老金待遇,这种对于社会公民差别对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性的根本宗旨。其次,地方政府对制度安排形成了"区域差异",即不同统筹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制度安排不同。第叁,在"身份制"和"区域差异"之下,当社会公民的制度身份转变和区域迁移时,就会遭遇制度性障碍和福利待遇的损失,从而导致这种转变并不容易。本研究的分析思路为:第一章为导论部分;第二章论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其原因及具有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应然层面的国家责任以及实然层面的国家权力问题,关照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第叁章通过"身份制"和"区域差异"的二维变量解析目前制度"碎片化"现状,并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面阐释。从宏观角度而言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形成了"福利科层制"的制度安排,中观层面的制度安排遵从"差序格局"逻辑;从微观视角运用公平理论对社会个体的公平感进行分析,即个体或统筹区域间会从横向与他人比较、纵向与自己之前情况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当前的制度安排是否公平。第四章到第七章是本研究重点部分,集中分析了国家权力如何导致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身份和区域"碎片化"。第四章用"权力-庇护"框架,对中央政府权力在制度中的角色错位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中央政府对不同人群的选择性庇护,对不同群体适用不同制度安排,由此导致了制度的身份制分割,但改革的顺序却是由庇护边缘群体向核心群体扩展。第五章用"权力-博弈"框架,对地方政府权力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利益博弈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地方政府在综合了地方利益,同时考虑中央利益、企业和公民利益的综合博弈状况下制定地方层面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由此造成了制度的区域差异。第六章用"权力-剥夺"框架,对社会公民在"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下,其身份转变和区域迁移过程中的权利剥夺和利益剥夺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身份和区域"双重转移"的农民工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被剥夺情况。第七章指出了整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路径,重点强调了顶层制度设计、"去身份化"以及区域差异整合的路径。第八章是研究结论和研究余论。

张艳[7]2003年在《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信息是交易者据以正确预期基础资产价值变动有关的信息,从广义上讲,应该定义为一切能够在不同强度上直接或间接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与事件的信息。信息博弈是参与证券市场博弈的各个主体在包括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接受与反馈在内的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中,围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博弈。 证券市场的运行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信息的处理过程。发行者根据宏观经济及自身信息确定发行证券,并按法律披露一定的信息,投资者收集宏观及微观信息并加以分析和处理形成投资决策及投资行为,投资行为产生的结果又形成新的信息,从而进入新一轮的信息处理过程。 证券市场有分散风险、收集信息、企业监控、直接融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几大经济功能,本质却在于证券市场的信息功能。首先,直接融资的效率取决于证券市场信息功能的完善与否。其次,证券市场对分散风险、企业评价与监控的有效性取决于证券价格的有效性。价格发现和证券市场的监控功能取决于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从根本上讲,监控功能即信息功能。最后,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也有赖于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这一点实质上是以上两点的综合,如果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较高,投资者根据证券价格信息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就会引导资金及资源向需要融资且效率较高的公司流动,而且,投资者也能对融资的公司实行有效监控,以保证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实质上就是资源的有效配置。 随着我国加入WTO,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国内市场都将渐次开放,迎接国标同行更为激烈的竞争和冲击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带来更大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的风险和挑战,如何规避风险,迎接挑战,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是现阶段的重大任务。这就使加强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完善信息监管制度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由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反馈叁部分有机构成。信息源是整个证券市场信息产生的源头和运行的起点。信息源中的博弈包括: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层次的信息博弈,其博弈行为有:上市公司经理层与所有者之间以及股东之间围绕提供真实信息进行的博弈。股东对经营者形成监督的基本条件就是要获取真实的信息,而出于对信息搜寻成本和效益比较的考虑,小股东出现“搭便车”的行为,放弃了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客观上就为经营者(经理层)在信息源提供不完全、甚至虚假信息创造了条件。 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博弈。其具体的信息博弈行为有: 第一,上市选择过程中绩差和绩优企业的“劣驱良”博弈。不论是在审批制下还是在核准制下,公司上市仍然实行额度控制。由于公司上市不是采取市场选择机制,造成了绩差企业、绩优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博弈。当监督成本较高而监督所获收益相对较小时,政府选择不监督的策略,这就给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提供了可能。当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的造假成本远远小于其造假所获收益时,绩差企业会选择进行业绩伪装。这样,绩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驱逐绩优企业的同时,信息源头的虚假业绩信息披露就产生了。 第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定价的信息博弈。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以筹资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业绩公布中的捏造信息和盈利预测信息严重脱离实际的博弈行为。包含综合信息的新股发行价,如果定位不合理,实际上在信息源就造成了对投资者的信息误导。 第叁,公司上市后财务状况与业绩公布中的信息博弈以及投资信息公布违背承诺的博弈行为。 此外,还包括在信息源头利用信息占有和垄断优势进行的内幕消息获取与利用中的信息博弈行为。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通道中的信息博弈包括证券市场信息搜寻中大小股东之间的博弈,信息传递中代理者与信息提供者串谋的信息博弈,证券交易中信息加工的博弈,这里面又包含信息欺诈博弈、“散户跟风”信息博弈、机构监管者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与违规者之间的信息博弈,上市公司配股中的信息一博弈,预期行为的博弈以及中介机构的信息博弈行为等。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反馈中的博弈包括股市变动中投资者如何对股价变动作出反应而在彼此之间进行博弈;机构投资者对股市变动作出的反应,通过传播真真假假的股价信息、行为信息、和政策信息引诱中小投资者,散户对上述信息做出反应,采取跟风博弈:政府对市场变动信息做出反应、调整政策,投资者对政府政策做出反应、调整交易行为的博弈;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交易主体的行为和市场交易状态做出反应,采取监管措施,交易主体对监管举措做出反应,采取违规或不违规的抉择等。 证券市场上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与加工以及信息反馈构成信息运行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反复进行、周而复始,成为一个循环过程:信息博弈也在这一循环过程中反复地不断地进行。 信息运行及运行中博弈的每一次循环,都不是上一循环的简

郑军[8]2011年在《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必由之路,是老年农民利益自我保护的有效载体,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要保证。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内外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1992年在全国推广实施以来,所遭遇的发展困境,均表明政府责任是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关键。然而,目前关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研究已经达成的共识,主要是基于经济学视角,从市场失灵和公共品(准公共品)出发,将政府责任主要归纳为制度设计责任、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尽管这种研究思路无疑是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这种单一视角的研究模式,往往忽视了隐藏在制度背后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伦理等传统文化特点对其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我国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传统和独特养老文化的背景下,显得尤为深刻。由于缺乏人们内心的理解和认同,这种研究视角所倡导的制度模式可能只会是”看上去很美”,制度运行的效果则大打折扣。为此,本文基于制度文化的视角,综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拓展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并从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相互影响、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构建一个较为粗略的新的理论框架,为今后的继续深入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探索方向。本文的研究思路是:构建理论框架→总结过去→剖析现在→展望未来,即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构建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在第叁章以政府责任为线索,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历史变迁的内在规律进行重新归纳和总结,从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对目前以“新农保”为主体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进行剖析,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未来变革和创新中政府责任进行展望和预测,并总结出全文的研究结论和不足之处。第一章“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创新等。第二章“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理论分析”,首先对养老保障制度和政府责任等基本概念给予明确界定,特别是拓展了政府责任的内涵和外延,指出政府要注重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相互影响和协调发展的关系,并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指出明确政府责任的必要性,最后,借鉴制度文化对制度的一般性影响,尝试性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研究领域构建一个新的理论框架,为本文的深入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第叁章“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历史变迁中的政府责任分析”,首先把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分为叁个时期,即“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时期”、“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集体养老保障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旧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时期”;其次,通过对叁个不同历史时期各自的制度环境、政府执政理念、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以及政府责任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前叁者之间的层层递进的影响机制,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分析和归纳,揭示了该制度演变的内在规律,即制度环境→政府执政理念→制度价值取向→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模式。同时,总结出我国传统养老文化所具有的“尊老”和“巩固家庭”的两大特点。第四章“现阶段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价值取向中的政府责任分析”,主要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环境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政府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必然性,以及这种理念对“公平、正义、共享”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价值取向的影响和作用机制。第五章“现阶段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政府责任分析”,通过对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模式选择责任、财政责任、管理体制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分析,特别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和传统文化的特点,对这些责任进行了评价。第六章“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中的政府责任分析”,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并运行起来后,本章选取了制度的适度保障水平、覆盖率、城乡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从制度文化的视角,考察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传统养老文化的协调发展,通过对这四种可持续发展指标的分析,对政府推动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取得的效果,进行了检测和评估。第七章“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中的政府责任”,首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革和创新的必然性进行了分析,然后对阻碍或推动制度变革和创新的内在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政府要更新执政理念、推动制度价值取向发生相应变化,并构建新型养老文化,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变革和创新。第八章“结论和研究展望”,通过对全文的分析,本章获得了六个基本性结论:确立合理的执政理念是明确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首要环节;将传统养老文化融入制度设计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重点和难点;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是政府提高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覆盖面的重要手段;实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协调发展是政府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构建新型养老文化是政府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发展居家式养老保障服务是政府进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对于今后的研究展望,本文认为应该从细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差异、强化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巩固家庭养老效果的实证分析,以及深化对中西方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责任差异的比较分析这叁个层面来展开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可能有以下叁个方面的创新:第一,本文提出制度文化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研究的新视角。由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现有研究结论,主要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将其归纳为制度设计责任、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显然,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使得这种这种研究模式仅仅强调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的经济责任,而忽视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为此,本文力图从制度文化的新视角,融合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关理论成果,拓展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的内涵和外延,强调政府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相互影响和协调发展,丰富该领域的研究内容,并尝试性在该研究领域构建一个较为粗略的新的理论框架,为今后的继续深入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探索方向。第二,本文总结出政府责任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历史变迁的新线索。本文抛弃了以往历史分析的传统视角,重新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系统的梳理、归纳和总结,揭示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变的内在规律,即制度环境→政府执政理念→制度价值取向→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模式,指出政府责任是该制度历史变迁的新线索,即正是由于不同历史时期我国政府执政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设计价值取向的影响不同,最终使得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选择了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等不同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和养老方式。显然,本文以政府责任为线索所总结的制度演变规律,为准确预测我国未来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发展方向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第叁,本文提炼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新的研究结论。本文在研究结论上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确立合理的执政理念是明确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首要环节。即明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具体内容,首先取决于政府的执政理念的内涵。其二,将传统养老文化融入制度设计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重点和难点。现有研究往往认为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政府承担财政责任的比例大小,而本文认为,由于制度长期运行需要人们内心的理解和认同,因此,政府设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必须要与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伦理等传统文化特点相一致。而传统文化的特点往往需要人们用心感受,不易把握,更不具可操作性。因此,制度设计如何与传统养老文化相融合,已经成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重点和难点。

吕楠楠[9]2016年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文中提出证券市场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资本筹集和交易的场域,对于市场中的信息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性一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而言,甄别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的真实性是异常困难的事情,这就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律师和证券会计师对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进行识别,之后再以其自身的声誉对识别后的信息真实性担保,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到的信息是真实的。在这一方面,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于纯化市场信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活动中存在着严重角色冲突——一方面其在资本市场活动的雇佣方是作为其监督对象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是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雇佣方的利益服务,即其角色是接受上市公司的酬劳,为广大投资者监督雇佣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种身份角色上的冲突使得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很难站在客观立场上以秉持公允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工作,并且存在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困扰着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顽疾。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在资本市场这样一个专业化高度集中场域中的“看门人”,其职责是利用自身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声誉资本纯化市场交易主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在最大限度内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本性和代理成本问题的存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承担守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大门任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角色冲突。资本市场出现的信息欺诈行为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中介机构推波助澜的身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究其实质而言,无外乎职业伦理冲突与行为利益冲突两类。职业伦理冲突是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的法理,在委托关系异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冲突,而行为利益冲突则是中介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下出现的实然行为选择与其应然行为选择之间的背离。这种角色冲突不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而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业已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二者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存在着共通性的角色冲突问题。对照我国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出现的情形能够发现可资借鉴的问题解决方案。检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中的叁方主体关系不难发现,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良性运作的中介与桥梁,其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在于当中介机构的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负面效应时,二者之间所形成的侵权关系;当然,中介机构之间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会自觉地形成协同共谋关系。在准确定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进行类型化,即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与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表现为会计争议与法律规定模糊地带下的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而基于二重业务交错下的角色冲突表现为审核类业务与咨询类业务在同一个中介机构同时进行所衍生的角色冲突。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解决可以从行政监管、司法诉讼与行业自治等层面进行对策设计。行政监管层面,通过转变付费模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改变现有的委托关系,从源头上改变角色冲突的基础;同时对违法中介机构设置与融资比例挂钩的处罚机制以及“声誉资本”负面评价机制。司法诉讼层面,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的进路,从原告资格、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证券侵权责任集团诉讼机制的探讨等方面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既有制度,通过私人诉讼的力量解决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尤其是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在成文法难以寻找到具体标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大量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真实判例,将损害赔偿范围这一在大陆法看来棘手的问题给予了很好的回应,使这种基于私人理性的司法诉讼解决问题方式在操作层面清晰化和明朗化。行业自治层面,在对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和自治权来源探讨的基础上,赋予行业自治协会一定程度的惩罚权和处置权,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在中介机构行业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消解。这种行业自治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规则去约束组织体内部成员的行为,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并且是在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私人博弈而自发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规制进路,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先行补偿机制给予一定探讨,对此种侵权行为主体对侵权责任的主动式自我承担的责任模式进行分析与回应。除此之外,建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预防机制至关重要,将中介机构的审核业务与咨询业务严格分离能够有效地阻却角色冲突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刘义圣[10]2005年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功能定位与发展方略》文中提出资本市场作为现代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其功能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和完善过程中愈发占据支配性的地位,也是各种矛盾的集中所在。深化对资本市场功能的认识,对中国资本市场功能进行准确、科学的定位,对于解决目前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论文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功能视角”下的中国资本市场。一般认为,使用规范性方法抑或实证性方法,与所研究的目标问题有关,目标层次越高越具有规范性,目标层次越低越具有实证性。所以,本文在研究资本市场及其相关经济制度等问题时采用规范性方法,而在研究资本市场实际功能时采用实证性方法。另外,本文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不仅应用纯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还尝试从社会、心理以及文化等多视角加以诠释。 本文共有九章内容,在谋篇布局上刻意求工,力图做到主次分明,先后有序,文理清晰,连属成篇。 第一章资本市场泛论:马克思主义视角,对现代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与“资本市场”进行概念的回顾与界定,然后根据现阶段中国经济的运行特征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实质性内涵做出解释,并从资本市场理论的发展变迁中确定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资本与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功能内涵是历史的、动态的。 第二章资本市场功能琐考,开始切入正题,研究资本市场的功能一般。由于资本是资本市场运行的载体和核心内容,理解资本的功能将直接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资本市场功能的认识,因此本章内容安排上先考察资本功能,再考察资本市场功能。在考察资本市场功能中,依照一般逻辑,先考察资本市场微观功能,再考察资本市场宏观功能。 第叁章中国资本市场功能的初级实证,比较系统地考察包括证券市场、产权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和创业资本市场等主要子市场及其各种功能的现状和问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投资基金现阶段发展的理性选择[D]. 赵星霖. 四川大学. 2003

[2]. 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投资银行研究[D]. 高俊勇. 东北师范大学. 2007

[3]. 投资基金制度及其管理系统的研究[D]. 秦力. 大连理工大学. 2009

[4]. 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研究[D]. 王洪栋. 武汉大学. 2009

[5]. 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D]. 雷华顺.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6].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D]. 孟荣芳. 南京大学. 2014

[7].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D]. 张艳. 四川大学. 2003

[8].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 郑军.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9].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D]. 吕楠楠. 吉林大学. 2016

[10]. 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功能定位与发展方略[D]. 刘义圣. 福建师范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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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投资基金现阶段发展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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