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耕[1]2003年在《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文中研究指明自从有了权力就有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对权力监督制约是权力本质属性的必然反映,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性质所决定,是避免人民权利受到损害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客观需要。 古往今来,人们一直都在寻求解决监督和制约权力使其不被滥用这一问题的途径。 在中国,权力监督制约制度由秦至清不断完善,成为封建国家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封建监督制度在本质上维护君权,但其中不少方面,诸如监督权在机构、人事、职权方面的独立等,值得今日借鉴。 新中国成立后,几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毛泽东特别强调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党员干部的自我监督;邓小平总结了毛泽东时代的经验和教训,指出应把监督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江泽民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对权力的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些理论和思想对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西方,从洛克到孟德斯鸠,提出了叁权分立的重要思想。“以权力制约权力”“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些口号和理念成为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对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不无启发。 对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要建立在对中国特色的权力构成分析的基础上。在中国政治权力结构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富中国特色的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权力的核心地位。共产党既拥有领导权又是当然的执政党,在各类国家机关中,80%以上都是共产党员。因此,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构建对党组织及党员的权力监督制度问题。党的权力监督制度搞好了,整个权力的运转也就基本有序了。 基于此认识,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理顺党的领导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界定党的领导权的范围。其次,要搞好党内监督,一方面加强党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党的内在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另一方面要逐步推进党内民主,用制度保持党内权力的合理运转,避免党的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最后,要加强对权力的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专靠自身监督缺乏外部监督,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很难切实有效地建立起来。权力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关键是要明确外部监督主体,依法赋予职权,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袁东生[2]2011年在《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其他方面的深刻变化。由于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建设没有及时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要求,出现了许多体制与制度上的漏洞,使得这一时期处于腐败现象的多发、高发时期。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的特殊历史时刻,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确保公共权力规范、合理、高效运行,是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由于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并且通过制度的约束才能保证制约与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因此如何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是当前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为我国当前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指明了方向。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建设取得了显着成就,初步建立起了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党内和国家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分离、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仍未建立起来,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规范权力运行的核心制度和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权力要素分析出发,通过分析各权力要素在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作用,剥离出权力来源、权力主体、权力行使叁个核心要素作为理论框架,进而阐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然后,选取改革与创新作为切入点,按照完善对权力来源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完善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完善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督制度的途径展开,在借鉴中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的构想,力图对推进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有所助益。论文由导论、主体部分4章、结束语构成。导论部分主要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文章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等内容。第一章论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首先,阐述了权力的基本理1论。论述了权力及公共权力的涵义,阐述了公共权力的构成要素及特性,然后分析了权力异化的概念、原因及表现。其次,对权力制约与监督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论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涵义,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论发展进行了阐述,并归纳分析了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五种基本模式。再次,分析了制度在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作用。阐述了制度的概念、特性、类型、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创新的内涵、原因、过程、方法,提出制度在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作用在于:制度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础、手段和内容,并能对权力制约与监督起规范和导向作用。最后,分析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通过各权力要素在权力制约监督中的作用分析,提出权力来源、权力主体、权力行使叁个权力要素是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核心要素,并以这叁个核心要素作为理论框架,提出了从权力要素出发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即包含对权力来源、权力主体、权力行使叁个方面的制约与监督制度。第二章论述了完善对权力来源的制约与监督制度。首先,提出了对权力来源制约与监督需坚持人民主权、代议制、分权制衡、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保障公民权利等基本原则;其次,指出对权力来源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存在权力授予没有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及权力配置中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再次,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权力来源的制约与监督制度的设想。第叁章论述了完善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督制度。首先,提出了对权力主体制约与监督需坚持严格选拔任用、公民监督、权责一致、道德约束等基本原则;其次,指出了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存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完善、公民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权力主体问责制度不健全、从政道德教育机制效果不好等问题;再次,从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政道德教育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监督制度的设想。第四章论述了完善对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制度。首先,提出了对权力行使制约与监督需坚持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综合监督等基本原则;其次,指出了对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制度存在政务公开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运行机制不够规范、监督体系整体效果不佳等问题;再次,从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权力内控机制、健全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公民举报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制度的设想。结束语中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创新的核心价值,即坚持以人为本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创新的目标定位、动力定位和标准定位。同时,指出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如何把制定好的制度贯彻落实,并提出当前应通过完善质量控制、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奖励惩处四项机制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刘帅[3]2018年在《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内巡视制度是内生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并与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建设活动密切相关的自我监督方式,其价值在于以自上而下的权威方式强化对党内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伊始,就受苏联和共产国际特派员制度的影响,借鉴中国古代官制文化合理内核,尝试在党内开展特派巡视工作并逐步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巡视监督制度。就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看,无论是古代的御史巡察制度还是民主革命时期的特派巡视制度都与新时期的巡视监察制度在组织结构、人员选配、工作内容、纪律职责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从制度演进的角度看,考察历史上的巡视监督制度对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完善巡视机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大有裨益。十八大以来,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中央先后开展十二轮巡视工作,党内巡视监督的力度、密度和范围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其在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日趋凸显,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巡视格局已初步形成。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中央将巡视作为一项“战略性制度安排”,在强化巡视实践的同时,注重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化巡视成果,把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巡视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模式创新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先后两次对《巡视工作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用巡视制度破解一党执政条件下党内监督难题的政治自信和政治定力。然而,巡视制度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根据任务和形势的变化不断消除来自党内外各方面的制约性因素的掣肘。当前巡视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总体向好,局部存瑕”、“机遇与挑战并存”,这是党内巡视制度发展的基本态势。有鉴于此,梳理巡视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程与规律,总结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绩及其在理论架构和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不断完善巡视制度的理论体系与实践机制,对于健全党内监督体系,承接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的任务要求,提升从严管党治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论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与制度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通过历史比较、系统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党内巡视制度的基础理论、发展历程、运行机制、发展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路径等内容做综合分析阐释。论文着眼于十八大以来党内巡视工作的成效与经验,回应巡视监督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的困境,立足实践性、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通过有针对性地探讨完善巡视制度的可行之法,以期实现巡视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同步行进,构建巡视监督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反腐利剑作用。具体来讲,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学者关于党内巡视监察制度的研究状况、国外学者关于类似监察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创新之处与不足等。这部分内容为论文的全面展开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理论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从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基本内涵着手,分别对新时期巡视制度的概念、属性与体系结构进行界定。接着,从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中国古代巡视监察思想、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叁个层面系统阐述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总结了新时期党内巡视制度的叁个相对优势,即定向监督的效力优势、直击现场的主动优势、异体监督的权威优势、辐射全盘的整合优势。第叁章为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历史考察。这一部分首先对党内巡视制度的发展历程做全面梳理,结合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组织建设情况和面临的主要任务,将巡视制度的演进划分为六个阶段:中共创立初期的酝酿探索阶段、中共六大后的形成推广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曲折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后的初步恢复阶段、十六大之后的确立完善阶段、十八大以来的全面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党内巡视制度生成的历史特点,并总结了其演进的经验与教训。第四章为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运行机制。该部分首先对改革开放之后制定或修订的叁部巡视工作条例,从制定或修订背景、整体结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并概括了在新时期完善巡视条例的现实意义。接着,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纪律与责任叁个方面介绍了十八大之后巡视工作的组织体制。最后,介绍了巡视工作的运行机制,包括巡视的内容方式与程序、协调协作机制、反馈控制机制、绩效考评机制。第五章为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运行的成效分析。这一部分首先对十八大以开展的十二轮中央巡视工作形成的270余份巡视反馈报告进行系统分析,总结巡视反馈报告的基本模式及其在反馈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意见方面呈现的特点。接着,论文从巡视定位、巡视范围、巡视方式、巡视机制与流程等方面概括了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主要成就。最后,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主要经验。第六章为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运行的问题及对策。这一部分首先从巡视制度的理论研究、配套制度的衔接、组织结构、成果运用四个方面分析了当前巡视制度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接着,就国外类似监察制度做简要介绍与比较,并总结其发展经验与教训,以期为党内巡视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最后,论文从巡视制度的现实问题出发,结合国内外有益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巡视制度的四点意见:做好巡视理论研究培育巡视文化、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发挥制度合力、优化巡视组织结构提高其权威性、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增强巡视效果。
孟祥锋[4]2007年在《法律控权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迫切需要出发,围绕权力运行的法律控制(简称“法律控权”)这一重大课题,比较系统地研究了法律控权的历史方位、重大意义、战略路径和主要机制。本文首先用纵向与横向比较的方法,论述了法律控权的历史方位和重大意义,提出法律控权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和关键环节,是防范间接民主制蜕变的根本保障,表征着人类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趋势,同时也是中国反腐败的根本出路。然后,论文着眼于总结经验教训和法律控权规律,从法学与其它学科相结合、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相结合的角度,梳理出法律控权应采取的主要战略路径:即必须坚持走良法善治、渐进务实、中道理性和综合施治之路。在此基础上,论文立足于解决中国权力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探讨了法律控权所独有的五大机制及其配套制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以责任制约权力,以非政府组织的权力制约权力。
刘思齐[5]2016年在《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制度及其改革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当今中国面临深刻的社会转型,其中重建政治权力合法性、统合社会价值观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让司法和法院成为焦点。此时,法院却在面临巨大工作压力的同时,遭遇了严重的公信力危机。这与我国审判权运行制度中存在的许多与审判权权力属性不符、并导致审判权无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问题有很大关系。在这一背景下,最高院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审判权运行问题置于改革中心。本文以审判权运行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核心诉求,综合运用历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反思我国当下审判权运行存在的具体问题和生成机制。本文尤其意识到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着两个明显的制度性问题,即参与审判活动的主体间权责不清所导致的审判权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以及法院内外相关主体间的权力关系所导致的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干预,而为了实现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本轮司法改革将审判权运行作为改革的中心议题,采取了体系化的改革方案。本文将法院和法官作为社会行动主体,从法院的外在制度环境对审判权运行制度的影响、法院组织结构对审判权运行制度的影响和审判权运行制度中的法官叁个角度,考察主体和制度之间的互动,并据此审视本轮司法改革针对审判权运行所采取的各项举措的可行性。首先,就法院组织的外在制度环境而言,与审判权运行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法院所处的权力结构环境。这一部分考察的就是由法院组织与其他可能影响审判权运行的组织之间经过彼此权力的支配、合作与冲突,或通过直接干预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生成,或以间接的方式,作用于法院内各主体参与审判活动的方式和程序,从而影响到审判权运行。建国以来,党通过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对于政法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控制。当前,虽然执政党逐渐贯彻党政分开,不直接干预具体事务,但至少在司法审判领域,政法委在一定情况下仍然负责个案协调。党在组织人事上一以贯之的权限,则确保了这种协调工作的影响力。在政府和法院的关系上,1954年后,法院从同级政府中脱离了出来,但同级政府对同级法院的默示领导地位,一直未曾有根本性的改变。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对于财权的几次收放,都没有改变地方政府对法院经费的管理权,反而促使地方政府为增加地方收入,督促法院参与到地方经济竞争之中。同时,国家治理中对于科层治理技术的重视,也让地方政府拥有了对法院领导政绩进行考核的权限。这一切都使得地方政府的意见,即便不存在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渠道,仍然对于审判权运行产生影响力。这些组织间的权力关系,也与在刑事诉讼中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所面临的障碍相关。我国公、检、法叁机关在经历了联合办案、合署办公等阶段后,彼此之间的职能区分重新得到了承认。但在这种分工中,相互配合是高于相互制约的,并由党来统一领导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这一线性流程。此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具有相对于法院的优势地位。其次,就法院的组织层面而言,审判权运行制度指的就是审判权内部的运行制度,亦即规范法院内有效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的制度,包括上下级法院间,审判组织、审判庭和法院领导间,以及审判组织内部叁个层次。由于法院内各主体是以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作为参与审判活动的权力依据的,如何恰当地配置法院内各主体、各层级的权力和责任,正是审判权运行制度的核心内容。法院内各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又与法院组织结构有着很大关联。因此,研究审判权运行制度,就需要加入对法院组织结构的考察。我国法院内存在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之间权力主体重合、权力边界模糊以及后两者对审判权运行的干扰等问题,并扩散到了审判组织内部的工作机制。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法院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的科层化,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政治体制对于审判权运行制度的功能要求相关。在这样的权力结构关系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制度,并没有坚持建国初期将事实审和法律审分开的要求,而是采取了上诉审的全面审查,并将请示批复这一非程序性的监督作为审级监督的形式之一。在审判组织方面,法院各层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干预,历经几轮司法改革,仍然以审判管理权为依据,在法院中延续下来。案件审批制度就是反映了这一问题的法院内非正式规则。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主体和行使方式上的部分重合,也令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没有办法对于滥用审判管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内部,“形合实独”和审委会内部权力运行的行政化,也是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再次,就法官层面而言,这一层面关注的是相应的制度设计如何作用于法官的内心,以做到既对法官的裁判行为加以约束,又不对审判权运行形成不利的影响。一方面,法官作为有限理性的个体,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法官的行为方式又受到国家政治体制、管理制度、文化传统、关系网络以及职业规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法避免的,审判权运行制度必须要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余地。这种空间是无法通过细化规则从而达成约束的。欲对其进行规约,必然要努力通过外在于审判权运行本身的制度力量,诉诸于法官内心,从而引导其行为。这就是法院管理中司法人事管理的部分,涉及到法院的选任、激励、监督和责任制度。在法官的选任方面,我国初任法官的选任标准已经建国初期从更多地采取政治性标准,转向对专业知识的关注。但法院内部的法官学历、经历等因素仍然呈现较为复杂的样态。在法官激励方面,尽管作为人员分类改革的举措,法官等级以及法官助理、聘任制书记员等制度都先后确立,但法院内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的晋升,还是遵循公务员的职级,在法院党组领导的负责下,参考法院内的绩效考核成果来进行。而法院内领导任用的决策权也主要掌握在当地和上级党委以及上级法院党组手中,按照法院内领导的级别而不同。在法官责任方面,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错案追究制,虽然饱受诟病,仍然被作为确定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基本模式。这些制度上的行政性特征,尤其是法官与公务员的同质化管理,在结合了审判权运行制度中所存在的制度问题之后,使得法官在审判中难以服从自己的内心确信。最后,在对前述叁个视角进行结构分析和历史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尝试着甄别前几轮司法改革针对审判权运行问题进行的改革所面临的深层困境,并预估本轮改革的效果和值得进一步努力的方向。事实上,政治社会环境、法院组织和法官行为这几个层次之间的互动关系,共同塑造了审判权运行制度。只有全面考察这些层次以及彼此间的关系,才能确认,建立达成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一目标的审判权运行制度,处于怎样一个现状之中以及我们还能够做些什么。本文认为,国家政治治理的转型、司法和政治间关系的松动、司法公信力的亟待提高,构成了政治决策者进行司法改革的契机和支撑性力量。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法院内设机构的去科层化以及通过法官员额制来进一步贯彻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共同构成了管理体制上的改革方向。这是进行工作机制改革不可缺少的一步。与此同时,与案件审判直接相关的制度改革也已展开。在组织间层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并在延续政法委的个案协调制度的前提下,加强政法委工作的专业性。在法院系统内部,审级关系的改革要求限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依照现代审级制度的层级分工来处理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关系,希望通过制度约束、裁判说理和信息公开来加强对上级法院审级监督的约束力;健全审判权运行制度要求建立主审法官制,改革法院内部的审批程序对法官独立判断的干扰;司法责任制度则要求明确责任追究的启动原由、追究的对象以及错案的具体界定等问题,以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但笔者深知,这些系统化的改革举措,是内外环环相扣的一系列的改革。在任一制度上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其他的改革不能取得预期效果。而这些目标的落实,也始终受限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政治体制、文化环境和个体追求。
索凯峰[6]2016年在《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日益深化,推行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已成为必然趋势。因为它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曾一面倒地质疑和批判大学校长“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弊端。那么,大学校长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产生、如何任用呢?迄今在理论上仍没有明显突破。如何诠释现有选拔任用体制的运作机理和困境,揭示造成选拔任用制度缺陷背后的深层原因,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委托代理理论为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或理论支撑。它被用于分析大学校长选拔任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揭示委托代理双方的目标函数和动机;剖析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应声虫现象等机会主义行为的深层次根源。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大学校长选拔任用的本质就是委托人如何科学选任最优代理人的过程。审视当代中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级的、循环的委托代理链。其特征表现为:委托人层级复杂化、定位模糊化、代理人行为短期化、契约关系非市场化、代理成本难量化。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大学校长遴选委托代理关系表明,大学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密切相关:大学自治程度越高,委托代理层级便越少,委托代理链就越短;越强调大学自治的国家,初始委托人的权力便越大,参与大学校长遴选程度就越深。西方发达国家和台湾地区大学校长遴选经验,对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此外,论文通过调查我国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校长任职情况,初步建立了中国大学校长数据库,这对形成我国大学校长代理人市场具有方向性作用,也提供了现实路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消解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如何实行有效监督与激励。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现实,把握大学组织特性,构建了“多主体—双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初步设计了中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的“公开招聘,学术委员会提名,遴选委员会筛选,教职工民主推选,政府审批任命”流程。当然,这有赖于政府新的制度供给,有赖于大学治理的实质变革。可以预见,这种变革必将会遭遇改革动力不足、配套改革不完备、民主参与意识薄弱和相关法律滞后缺失等诸多困境。因此,必须重构政府、社会和大学的关系:让政府由大学的主办者和管理者转变为大学的监督者与服务者,由直接的微观行政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宏观调控管理;由“全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质言之,就是让其他利益相关者,真正回归到应有的利益相关者角色。
谢雄飞[7]2010年在《论廉政监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廉政监督研究,以伦理学的相关理论为依据,系统阐述廉政监督的内涵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评价古今中外廉政监督思想的基本内容及经验教训,通过辩证的梳理归纳提取其中具有共性的廉政监督思想和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定的理论思考。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系统介绍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对于廉政监督问题的相关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对廉政监督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具体包括:监督与廉政基本内涵的解析;廉政监督主客体及其关系;廉政监督功能的伦理学分析。第叁部分回顾我国廉政监督发展的历史脉络,辩证分析廉政监督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包括:中国古代廉政监督思想的产生;中国近代社会廉政监督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政监督思想的新发展。第四部分对国外廉政监督思想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分析国外廉政监督的借鉴意义,包括:国外思想家关于廉政监督的精辟论述,国外关于廉政监督的探索,国外廉政监督实践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探讨如何提高我国廉政监督的问题。我国廉政监督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稳定的廉政监督制度环境;构建惩防一体的廉政监督制度;通过文化创新促进廉政监督自省自律,达到完善相关监督实施机制的目的。
王文英[8]2011年在《军事行政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军事权与行政权并列的独特宪法架构,本质上决定了军事行政立法内外部交叉融合的复杂性。伴随军队和平时期非传统职能拓展、信息化战争转型和依法治军理念的深入,军队管理立法的封闭性、保密性和特殊性逐渐松动,军民融合趋势也对军事行政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军事行政立法面临更多冲击和挑战。但法学界对军地互涉问题长期忽视导致理论研究的滞后,难以有效应对军事行政立法困境。为此,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价值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军事行政立法的宪政基础、体系结构边界和规则体系完善、内容界分、价值指导下的利益衡量、立法原则、程序保障和监督审查展开系统研究,以期为军事行政立法特殊边界的把握及其理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第一章军事行政立法及其宪政基础军事行政立法由军队管理立法和国防行政立法构成,其立法主体涵盖享有军事行政立法权限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比较中外军事行政立法相关理论与制度,军事宪法视域下以文人领军和军事专业主义为核心的文武关系理论以及宪政体制、法治背景、军队与政治关系等因素都深刻影响军事行政立法的发展。作为现代宪政发展变迁的结果,军事行政立法权兼具军事权的属性、立法权的形态和管理权的功能,并成为军事行政立法的宪政根据。第二章体系结构边界与规则体系完善军事行政立法有自身的调控范围和结构判断标准。但就特定涉军管理事项,是进行专门的军队管理立法,还是纳入国家统一行政立法,或者在涉军一般行政立法中作出特殊规定,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形成体系结构边界厘定的困境。通过相关法律规范分析,认为尚需完善立法授权制度和立法援用制度等。我国现行军事行政立法体系仍存在部分军事行政法律缺位以及立法载体模式随意等问题,亟需健全军事组织法、军人权益保障法和军地军民关系法等法律规则体系,实现军事行政立法的形式理性。第叁章权力权利关系的内容界分权力与权利是立法主要考量的两项关键要素和经常面对的一对关系。军事行政立法内容,具体表现为军队管理权、国防行政权等权力类型,以及军人、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相关权利类型的保障和限制。针对相关立法存在以权力为本位、权力权利关系失衡等问题,借鉴国外军队保密权、国防安全权、征兵权等权力与公民知情权、隐私权、言论自由等权利之间立法协调的实例予以完善。而价值指导下的利益衡量和立法原则的确立无疑有助于权力权利关系的理性界分,并共同型构军事行政立法的实质理性。第四章价值指导下的利益衡量军事法特殊的公法地位决定了其代表的核心价值在军事行政立法价值位序中的优先性。军事行政立法总体的价值判断是安全优先兼顾人权、秩序优先兼顾自由、效益优先兼顾公正。同时,应就不同类型的军事行政法律规则进行具体的价值选择。在上述价值判断基础上,对国家军事利益、军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利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以及军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权益等多元利益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利益衡量,并作出相应的立法选择。第五章立法原则的确立基于宪政架构下国家法治统一的需要,军事行政立法总体上应遵循法律优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军地法治统一原则和开放性原则;其中军队参与其他国家社会事务的立法应适用必要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和被动性原则;国家社会支持和保障军事事务的立法应适用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保障军人权益原则;军队特殊管理立法则应遵循越权无效原则、国家军事利益优先原则和国家军事利益有限原则等。第六章程序保障:沟通与评估军事行政立法程序适用有关立法程序的基本规定,但在民主参与机制上仍存在公开程度有限、参与人代表性不足和参与效果不可预期等问题,亟需完善军事行政立法公开、听证及专家咨询等制度。建议健全军事行政立法机关协商机制,实现立法主体间的博弈互动;建构军事行政立法评估机制,节约立法成本并提升立法效益,实现军事行政立法的交往理性。第七章监督审查与责任追究军事行政立法的监督类型包括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对军事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和制约。宪法审查是军事行政立法首要的、重要的监督机制,比较中外宪法审查实例,我国应在现有代议机关宪法审查基础上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和完善。对军事行政立法主体越权立法和立法不作为等违法违宪行为,应确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实现军事行政立法的反思理性。
巨星[9]2017年在《基层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既是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的工作,也是学术界始终关注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应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层党政干部是贯彻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要力量,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对基层群众的影响最直接、最深刻、最广泛,切实关系到当前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因此,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应着重关注基层权力。加强基层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既有利于防治基层党政干部腐败问题,提高其工作效率;更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反腐斗争的信心。由于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完善基层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应结合复杂多样的基层工作,探究具有实践性的路径方法。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在界定“基层权力”内涵的基础上,梳理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选取四川省大竹县为案例,分析该县权力结构及运行情况,总结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措施,探究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具有基层适用性及实践性的对策建议。全文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总述本文基本情况,包括研究背景、意义、方法等内容。第二章界定本文核心概念并梳理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第叁章论述大竹县构建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实践。首先,介绍大竹县基本县情;其次,阐述大竹县权力结构及运行情况;再次,根据实地调研情况总结大竹县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举措。第四章分析基层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不协调、不健全、不畅通等内容。第五章提出完善基层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思想建设,优化基层政治生态;完善权责清单,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等内容,力图为基层党政部门提供防治腐败的路径方法,并对完善我国基层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做出贡献。
卢扬帆[10]2016年在《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认为合法性是一个关系到国家治理改革与长期稳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经济社会步入深度转型期的中国尤为重要。建国以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崛起与持续“高绩效”(即所谓“中国模式”)引发全球关注。但“高绩效”的背后催生“高处不胜寒”的忧思,学者指出中国治理或存在典型的“绩效合法性”依赖。进一步对新中国发展历史的分阶段检视表明,这种作为合法性基础的“高绩效”,其类型特质却是不断演变的。而针对其稳定及持续性、与经济模式的适配度和社会整合功能叁个维度的考量结果,或因经济市场化与科技现代化造成传统社会结构以及绩效动因的瓦解,当前中国正面临一种高绩效的动力减损或多元耗散的局面。如果一味固守“绩效合法性”,则其未来堪忧。究其根源,这又是由于中国国家治理的传统绩效基因和现实绩效类型都缺少法治元素所致。为此,本文提出并讨论“推进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这一核心命题,基于市场机制与法治原则的内在契合性以及多元社会对法治整合力的迫切需求,应当把建设法治型绩效作为当今中国治理绩效转型的理想目标。因为法治对国家绩效治理存在价值导向、组织协调、制度规范和实践整合等多项功能,它将使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根基得以超越传统的绩效依赖而向意识形态及程序民主等方面不断扩展。本文共六章,主要融合理论与经验分析、规范与实证分析、案例与统计分析的方法,对国家治理绩效转型的动因、目标、路径、障碍和对策等关键问题逐次进行探讨。首先,基于绩效系统与行为动机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采用政府与公众二元视角构建了一个绩效类型分析的理论模型,通过模型推演获得四种基本的国家治理绩效类型。其次,利用模型结构对新中国治理绩效转型的历程进行检视,可大体将新中国建国后到1977年归为愿景型绩效、1978~1992年归为功利型绩效,两者尽管“盛极一时”却都因其“不法治”而不可持续;而到1993年尤其21世纪后,经济社会转型的冲击使中国进入一个国家治理绩效的类型渐失与亟待法治化重建的阶段。再次,对作为转型目标的法治型国家治理绩效进行体系设计,其形式特征应包括政府与公众绩效目标的统合性、绩效行为的互促性与绩效分配的合理性,其实质标准体现为绩效导向的普世性、绩效决策的民主性、绩效执行的有效性、绩效结果的持续性、绩效分配的公平性和绩效沟通的流畅性。然而,中国现阶段治理绩效类型的实证分析显示,其在绩效决策、执行、分配及沟通等方面都与理想标准存在差距。G省预算绩效治理法治化的案例进一步说明,法治与绩效的价值精神和实践要求本身存在互相干扰乃至冲突的特性,具体会导致诸如预算投向与其法定职能、预算过程规范与结果有效以及不同维度结果之间的背离。为此,要推进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实现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扩张,则需在加强绩效与法治两种导向价值的衡平、完善法治规范和引领国家治理绩效的组织机制、加快绩效基础性领域的法治化进程以及通过法治夯实国家治理绩效动因等方面重点努力。
参考文献:
[1]. 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D]. 李华耕. 华东师范大学. 2003
[2]. 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D]. 袁东生. 山东大学. 2011
[3].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刘帅. 吉林大学. 2018
[4]. 法律控权论[D]. 孟祥锋. 吉林大学. 2007
[5].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制度及其改革问题研究[D]. 刘思齐. 吉林大学. 2016
[6]. 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创新研究[D]. 索凯峰.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7]. 论廉政监督[D]. 谢雄飞. 广西民族大学. 2010
[8]. 军事行政立法研究[D]. 王文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9]. 基层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D]. 巨星.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7
[10]. 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卢扬帆.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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