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分类与法律规制——兼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人机分类与法律规制——兼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论文摘要

人工智能浪潮具备解放脑力资源、自主感应主体需求以及服务作为主体的人等特征。因此,与人工智能技术紧密结合的无人机相应的法律概念、法律分类应当进行重构,以避免传统航空器概念和分类对我国无人机未来发展的束缚与阻碍。无人机概念应当包括物的定义与智能的定义;相应地,以人工智能赋予的功能范围为标准,应当进行功能固化的无人机与功能非固化的无人机的基础分类,并且以"管理者+实际用途"为标准划分为国家无人机、军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人工智能的三重特征
  • 三、无人机分类标准的更新:基于人工智能功能性的彰显
  •   (一)无人机概念的发端
  •   (二)中美无人机概念比较研究
  •     1. 中美对解放人力资源的共识
  •     2. 中美对于无人机系统的概念区别
  •   (三)“肉体”与“灵魂”——无人机与无人机系统
  •   (四)传统无人机分类方式的缺陷——对于人工智能的阻碍
  •   (五)基于人工智能的无人机概念和分类
  •     1. 无人机的新概念
  •     2. 功能固化的无人机与功能非固化的无人机
  • 四、建立适应我国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的无人机分类监管机制
  •   (一)国际组织对于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的立场
  •   (二)中美对于民用无人机与国家无人机区分的比较研究
  •   (三)我国应当区分国家无人机、军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
  •   (四)军民融合背景下无人机监管路径
  •     1. 器械监管:对于器械意义的无人机进行适航审定
  •     2. 功能监管:根据无人机系统所具有功能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亚凝

    关键词: 无人机,无人机系统,人工智能,军民融合

    来源: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法规标准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无人设备引发的海上执法问题研究”(17CFX015)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2.296

    页码: 24-40

    总页数: 17

    文件大小: 11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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