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民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民权利,法治,警务,基本权利,道德,公民,村规民约。
公民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湍水澜[1](2019)在《村规民约不能侵犯公民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村规民约是法定的村民自治的具体方式,是村民结合实际为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等而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规章制度。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近些年来,一些农村地区出现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不文明现象,当地老百姓的人情(本文来源于《奋斗》期刊2019年22期)
陈莉[2](2019)在《70年宪法史,公民权利保障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扩大人民民主、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出充分明确的规定,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的每一次修正,都是不断革新、不断前行,同时也在为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支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历经数次修宪。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权利进步的阶梯。通过宪法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本文来源于《法治与社会》期刊2019年11期)
戚建刚,张晓璇[3](2019)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救济制度之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是规范公民在食品安全法上的权利遭受特定主体非法侵害时,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有权机关就是否对公民权利提供法律保护所做出决定的行为规则总和。它是一种覆盖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全过程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对公民所享有的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予以全部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对公民权利遭受多元主体侵害时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应当以公民权利受到其他主体行为侵害为标准来设计权利救济制度。据此,公民权利救济制度可以分为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侵害行为的救济制度,针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权力主体侵害行为的救济制度,以及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侵害行为的救济制度。行政法建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依据在于:《食品安全法》为之提供了隐含的规范依据;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是充分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重要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方山樵[4](2019)在《村规民约不能侵犯公民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前段时间,某地一村发布的一则公告引发了议论:“不允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六十岁生日、搬家宴请……凡有以上情况,全体村民不准前去参加,否则,道德银行的星级积分给予降级,贫困生、转学、上户等手续不予办理。”公告旨在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操大办之风,初衷值得肯定(本文来源于《九江日报》期刊2019-11-07)
刘军[5](2019)在《警察即时强制权的规范化行使——以公民权利保护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察即时强制权具有即时性和强制性,不以行政处分的作出为前提且无事先告诫环节,需要根据现场情况临场决定即时执行,因此法律授予警察现场执法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更好地规范警察即时强制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需要确立目的正当性以及目的与手段的比例性原则,制定警察即时强制权启动和执行的正当程序,完善警察即时强制权行使的可检视性要求、违法行使的法律救济和责任追究等,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公益,同时将对于个体权利与自由的妨碍限制在最低限度。(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周婧[6](2019)在《在执法中如何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四个基本环节。执法活动是有关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实施法律的职权活动。执法活动比立法、司法更直面社会,它更易与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碰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执法活动需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本文来源于《学习时报》期刊2019-10-30)
刘艳红[7](2019)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学界存在着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所以存在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立场,盖因学界对该罪究竟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的分歧所致。根据该罪前置法的规定以及刑法对该罪的定位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某种程度上的"自然犯的法定犯化",但其根本性质仍是自然犯,而不是欠缺法益侵害性或者侵害抽象法益的法定犯。为此,本罪法益应该坚守个人法益立场而抛弃超个人法益说。本罪具体保护的个人法益,不是以隐私权为代表的传统个人权利而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作为新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含有隐私权内容但又超越隐私权的权利,它是兼有精神性权利与物质性权利的综合权利;以之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更能体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并因应网络科技时代公民信息权利保障之诉求。(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9年05期)
吴秀才[8](2019)在《从身份本位到公民权利——中国养老保险七十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养老保险经历了劳动保险时期、制度创新及改革时期和全面建设时期,最重要的是完成理念上从身份本位的福利制度到作为公民权利的共享制度的转变。作为一项制度的探索,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试点先行,逐步拓宽、保持适度保障水平和关注转制遗留问题等。进入新时代,我国养老保险尚面临一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年来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经验对推进以公民权利为本,全民覆盖的养老保险是巨大财富。(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10期)
夏菲[9](2019)在《警务科技化进程中的公民权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发展引发叁次警务变革,分别是成熟的反应型警务、预测型警务以及机器人警务。警务科技化发展有利于警察提高其应对犯罪的能力,然而,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与监督,会出现警察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护失衡的局面。目前,警务监控、警务大数据使用是警察履行犯罪侦查、维护社会安全职责的重要手段,美国及欧洲国家通过立法规范与司法审查来细化使用规则和程序,以明确标准、司法授权、数据使用公开化等方式保障警察正当行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值得我国借鉴。正在兴起的机器人警务对所有国家的警务法律规范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郭华林,王仓[10](2019)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历史变迁与当代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准则。我国法治理念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过程中,历经礼法遵循的义务本位时期、权利膨胀义务迷失的失衡年代、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新时代。"以史为鉴",梳理古代中国权利与义务历史变迁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挖掘传统法文化的现代价值,进而达成当代法治文明建设的共识,即注重本土资源的利用、推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以及不断增强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公民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扩大人民民主、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出充分明确的规定,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的每一次修正,都是不断革新、不断前行,同时也在为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支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历经数次修宪。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权利进步的阶梯。通过宪法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民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湍水澜.村规民约不能侵犯公民权利[J].奋斗.2019
[2].陈莉.70年宪法史,公民权利保障路[J].法治与社会.2019
[3].戚建刚,张晓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救济制度之新探[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9
[4].方山樵.村规民约不能侵犯公民权利[N].九江日报.2019
[5].刘军.警察即时强制权的规范化行使——以公民权利保护为线索[J].东方法学.2019
[6].周婧.在执法中如何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N].学习时报.2019
[7].刘艳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
[8].吴秀才.从身份本位到公民权利——中国养老保险七十年[J].河北企业.2019
[9].夏菲.警务科技化进程中的公民权利保障[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10].郭华林,王仓.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历史变迁与当代启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