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论文_张嘉良

导读:本文包含了拍卖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拍卖人,瑕疵,义务,拍卖法,拍卖师,标的物,责任。

拍卖人论文文献综述

张嘉良[1](2018)在《关于拍卖人与竞卖人串通低价拍得国家委托拍卖财产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很长时间以来,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1)涉及到的国有资产拍卖这一问题时,存在受委方,即拍卖行或者拍卖行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先不法分子事先达成默契,采取不正当手段在拍卖过程中使该拍卖财产以严重低于其实际价值的拍卖价格由这些人拍得,(2)致使国有资产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大量流失。鉴于这种情况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本文试图从刑法对于此类行为规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分析,从而寻找出一条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一、此类案件刑法介入的可能性所谓刑法介入的可能性,是指因为此类案件涉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新竹[2](2018)在《拍卖人荟聚绿城点亮中拍之夜》一文中研究指出南宁建制于东晋大兴元年,至今已有1699年的历史,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中国华南、西南、东盟叁大经济圈的连接点。12月10日晚,拍卖人的年度盛会在广西南宁盛大举办,寄望行业未来的发展能如同南宁的别称"绿城"一般,四季常绿,欣欣向荣,更能如南宁的地理位置一样,连接融合各领域,在未来打造一个全新的"拍卖+行业生态圈"。这是拍卖界的一次盛宴,也是拍卖企业、拍卖人精神的一次展现,更是对拍卖业美(本文来源于《中国拍卖》期刊2018年01期)

武腾[3](2017)在《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陈曦[4](2017)在《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投资、消费结构的转型和升级,越来越多的国人选择参加拍卖活动来进行艺术品投资。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一般可以进行免责声明,即不对拍品的真伪、品质等瑕疵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拍卖人的免责声明显然并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如何判断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的效力就成了本文的研究主题。要研究拍卖人免责声明的效力就需要先对免责声明进行界定,因此,本文首先便从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出发,详细梳理拍卖中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包括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拍卖人的免责声明界定清楚,笔者认为对于免责声明的效力的判断最主要的就是对拍卖行瑕疵告知义务和合理审核义务的判断。可是我国相关规定十分概括,笔者选择从拍卖发展比较成熟的英国和美国的法案和判例以及拍卖行的商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入手进行实证研究、案例研究及比较法研究,从中归纳出英美在判断拍卖人免责声明效力时考虑的因素,进而移植到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瑕疵告知义务和合理审核义务的判断之中,从而为我们判断免责声明的效力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既然免责声明的效力能够得到判断,那么拍品的瑕疵风险负担亦可以确定下来。最后,笔者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探讨了我国拍卖法律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详细分析拍卖人免责声明的效力,笔者希望为我国较为简略概括的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规定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补充,亦在一定意义上为我国新兴的艺术品投资者投资西方艺术品市场提供一定的投资法律风险规避启示。(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11)

冯善书[5](2016)在《古董网购“保真服务”风起 赝品泛滥买家不可掉以轻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两年,艺术品市场持续调整,作为古董交易主渠道的拍卖行业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成交量和成交额双重下滑的趋势。为了刺激人气、带动更多社会增量资金进场,以挽救市场交易颓势,不少拍卖行和文交所等艺术品经营机构都陆续推出以“保真拍卖”为噱头的新营销模式。其中,又以各类(本文来源于《南方日报》期刊2016-11-14)

谢宇[6](2016)在《做优雅的女性拍卖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悠扬的琴声,沁人的茶香。女性拍卖人主题沙龙汇聚了行业的精英和翘楚,嘉宾们分享心得、讲述感悟,建议女性拍卖人要为抓住机遇、实现自身价值、服务行业发展而努力本刊讯记者谢宇2015年12月12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京召开第五次会员大会,期间精彩的主题沙龙引得与会代表们驻足参加。推开一号会议室的大门,古典韵味映入眼帘:一张长桌围放几把木椅,两组架柜(本文来源于《中国拍卖》期刊2016年Z1期)

陈硕[7](2016)在《论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没有发达完善的拍卖行业自治机制的我国,《拍卖法》在维护和保障拍卖交易良性运行中应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拍卖法》已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拍卖行业纠纷,特别是艺术品“赝品”拍卖纠纷。赝品现象在艺术品拍卖中屡屡出现,其原因之一就是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无法落到实处。《拍卖法》自1996年公布以来经过两次修改,却均未涉及拍卖人对买受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修改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基于此,本文先对拍卖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后分析艺术品拍卖人应履行的义务,研究如果拍卖人违反这些义务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之后,比较研究英国与香港相关行业规则和法律规定。再分析近年来我国典型的艺术品“赝品”拍卖纠纷案例,揭示我国目前艺术品拍卖中“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借鉴境外先进的拍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其予以适当修改补充,来完善我国艺术品“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制度。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理的角度,首先分析拍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学界各观点分别分析了其是否为行纪、居间和代理法律关系,研究总结出拍卖人与买受人间法律关系的结论,并探讨此结论的意义。第二部分根据第一部分对拍卖人与买受人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对艺术品拍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的与艺术品真伪瑕疵相关的具体义务进行分类探讨,再根据其义务研究“赝品”拍卖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叁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关于“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立法和行业规则的现状和不足,后分析英国和香港拍卖行业的特点和优势,总结其在“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立法和行业规则上的经验,及对完善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研究“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的司法现状,对近几年有代表性的我国“赝品”拍卖纠纷司法案例进行实例分析,揭示我国在“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立法和司法的不足。第五部分针对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在适当借鉴适应我国拍卖实际的境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包括构建我国“赝品”拍卖人的退货责任制度、增加“赝品”拍卖人知假拍假的双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确认拍卖图录的法律效力以及将赝品拍卖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等建议,来完善我国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6-03-01)

王明强,张小敏[8](2015)在《拍卖人的拍卖标的瑕疵告知义务及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在拍卖活动中,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属于拍卖人的法定义务,除非拍卖人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瑕疵告知义务负有严格的证明责任,即使拍卖标的存有的瑕疵不足以影响交易的达成,但仍不能免除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11-05)

张君丰[9](2015)在《“声明不保真”与拍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声明不保真"这一拍卖行业惯例,虽然被写入了《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长期以来饱受误解。拍卖人往往认为,只要在拍卖规则中加入"声明不保真"条款,买受人便无权以拍卖标的有瑕疵为由,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要一爆出天价赝品的新闻,质疑"声明不保真"的声音又总会铺天盖地,质疑者的理由大体类似。"声(本文来源于《东方藏品》期刊2015年10期)

安静[10](2015)在《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中,瑕疵担保责任是为了规范出卖人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也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我国的拍卖业自改革开放后得以迅速发展,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3年,国内拍卖企业已超过6000家。我国于1996年7月5日制定了《拍卖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距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在拍卖实践中,大多数拍卖纠纷案件的焦点都集中在拍卖人该不该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及拍卖人免责条款的适用。我国《拍卖法》虽然规定了买受人的求偿权,但是没有赋予买受人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拍卖人可依据《拍卖法》62条进行免责,这使得买受人的权益大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救济,在立法上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平衡。《合同法》中虽然有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但是规定的过于概括,无法对拍卖人直接适用。针对我国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试图以“吴冠中假画案”为切入点,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关于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提出具体完善的建议,即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免责条款的设置、相关机制的完善等等。第一部分从“吴冠中假画案”案入手,分析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探讨拍卖人的法律地位,并对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含义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的立法进行分析,瑕疵担保责任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但是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在拍卖活动中直接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需要依据行业的特殊性进行细化。《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便是合同法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化,是一项比较完备的制度。相对比之下,我国《拍卖法》中仅规定了拍卖人的说明义务及免责声明,这种规定与民法、拍卖法中的公平、诚信原则是相悖的,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和艺术家的权利都容易受到侵犯。第叁部分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关于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与我国立法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我国与国外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方面有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关于瑕疵担保责任方面的赔偿请求权和退货权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建议。通过分析建立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提出具体构想,主要包括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免责条款的设置。此外,买受人权利的保护不仅仅要靠法律,还应当加强相关制度的管理,比如完善鉴定环节、加强行业自律。(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5-06-01)

拍卖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南宁建制于东晋大兴元年,至今已有1699年的历史,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中国华南、西南、东盟叁大经济圈的连接点。12月10日晚,拍卖人的年度盛会在广西南宁盛大举办,寄望行业未来的发展能如同南宁的别称"绿城"一般,四季常绿,欣欣向荣,更能如南宁的地理位置一样,连接融合各领域,在未来打造一个全新的"拍卖+行业生态圈"。这是拍卖界的一次盛宴,也是拍卖企业、拍卖人精神的一次展现,更是对拍卖业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拍卖人论文参考文献

[1].张嘉良.关于拍卖人与竞卖人串通低价拍得国家委托拍卖财产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新竹.拍卖人荟聚绿城点亮中拍之夜[J].中国拍卖.2018

[3].武腾.拍卖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与担保责任——从居间商的法律地位出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4].陈曦.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免责声明比较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5].冯善书.古董网购“保真服务”风起赝品泛滥买家不可掉以轻心[N].南方日报.2016

[6].谢宇.做优雅的女性拍卖人[J].中国拍卖.2016

[7].陈硕.论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8].王明强,张小敏.拍卖人的拍卖标的瑕疵告知义务及责任[N].人民法院报.2015

[9].张君丰.“声明不保真”与拍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J].东方藏品.2015

[10].安静.拍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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