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对策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对策

东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247200

摘要: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招投标工作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行业的发展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推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的相关制度建设时间比较晚,当前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情况,特别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是严重制约了工程招投标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文章重点就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策

作为一种有效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形式,招投标制度已经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强对这一制度的完善,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给广大业主选择优秀的承包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同时对于这项工作的积极特点也有着极大的帮助和影响。大量的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也是一项比较值得推广的工程的承发包方式,对于工程自身的质量和进度也有着极大的保障。但是当前招投标工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暴露出当前工作机制的不完善这也是法律不健全的重要体现。因此分析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必要。

一、招投标各市场主体不正当行为分析

(一)招标人的不正当行为

招标人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的首位,特别是必须招标项目,关系国计民生,代表国家行使投资管理职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执行。然而招标人的“关系户”中标后所分得的“好处”显然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使招投标行业成为了腐败滋生的重灾区。招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在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按照意向中标人的条件制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向专家暗示意向中标人等。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正当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为招标人提供专业招标服务的机构。招标人在法律认知、程序执行等方面有所欠缺,而代理机构正好取长补短,有效介入并服务于招标全过程,提高招标效率,维护招标人权益,保障招标活动顺利依法进行,最终为招标人评选出最合适的中标人。然而,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过程中也不乏僭越行为,主要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利用身份便利在开标、评标中干扰或引导评标专家;组织围标、串标等。

(三)投标人的不正当行为

投标人的不正当行为主要表现在串通投标: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按照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成规律性差异。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招标人在开标前透露与项目招标或投标人的有关信息;招标人在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招标人暗示投标人修改投标报价或影响评标结果的相关信息等。近年来,围标行为尤为突出,它比一般的串标行为更具有组织性,围标发起人找来一帮陪标人,共同研究投标策略,报价方式,或者某个投标人制作多份投标文件,以不同投标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提高中标几率,更有甚者可以预设出每一位陪标人在开标或者评标的哪一个环节出局。

(四)评标专家的不正当行为

评标专家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评标能力,在招投标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严谨求实的态度为招标人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在近年来的招投标乱象中,评标专家也牵涉其中,主要表现为:有的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欠缺、经受不住利益诱惑,被一些单位“公关”从而做出不公正的评选。

二、改善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及对策

(一)改善招投标现有管理模式

目前的招投标监管主要从几方面入手,第一是监管机构。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二是监督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二)利用科技手段,采取“互联网+电子招投标”

2017年2月国家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制定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将“互联网+”技术融合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区,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功能,使各市场主体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招投标业务,让市场主体享受改革和技术带来的便捷与高效,更是向监督平台提供标准化数据,利用网络和科技手段实现高效监督。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标准格式文本制作,投标文件不再是传统的纸质标书,而是一个小小的电子文件。在开标时,由电子开标系统导入投标文件,系统自动读取投标信息并同时传入电子评标系统中。评标过程全在电脑上完成,评标专家评标过程的每一步都是在系统中留痕并且可追溯的。同时电子评标还实现了辅助评标功能,比如评标系统可以自动查找到出自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个IP地址的投标文件,为监督机构查处围标、串标又提供了一条有力线索。

(三)建立信用档案

对信用体系进行建设,是对当前市场发展秩序进行整顿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建设行业改革的重要对策。首先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对当前已有的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利用,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地区之间企业信用数据的兼容共享,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区域内的联网甚至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其次,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尤其是要明确当前建设市场中的问题。最后,还需要建立必要的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加强对各个环节中信用的评价,对于出现的失信问题要进行有效的记录,从而确保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有效的惩治。

(四)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开展企业建设工作中,还应该对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进行完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的环节中,也需要对不良的行为和施工手段进行公示。增加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罚款或中标无效的经济制约,还应该采取降低企业资质等方式,使其认识到预期风险和预期效益之间的差距。在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还应该加强对市场的清出力度,针对出现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或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严肃处置。对于招投标工作中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和国家制度的企业,也应该适当给予其鼓励和支持。这些机制将有利于更好的对企业发展实际进行了解,对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提供帮助。

(五)制定科学评标办法

工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应该依法开展行政工作,因此法制的建设才是工作的基础。为了对当前建设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就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制定更为科学的评标方式,如加强对资格预审工作的规范、专家选择、合同签订和执行等环节的完善,在科学的评标措施体系中,实现对工作效率的提升,从而实际工作中建设一个更加高效和权威的招投标平台。

综上所述,招投标工作作为当前建设行业中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对建设工程市场及行动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不断加强对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才能确保这项工作开展的合理性,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希望文章的研究能引起相关的建设单位或是管理人员对这一问题的全面重视,为后续建设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淦璋.工程招投标“打招呼”要登记[N].湖南日报,2018-07-12(003)

[2]陈明辉.浅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四川水泥,2018(06)

[3]孔彬蓓.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招投标代理的作用发挥探讨[J].居舍,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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