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1]2016年在《完善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西藏是我国众多江河的发源地,西藏森林生态系统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不仅影响着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长江中下游区域的生态安全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对毗邻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大影响。本文以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为切入点,探索充分发挥西藏森林生态系统所具备的良好的、重要的、特殊的生态环境功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政策机制。本文首先系统分析了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研究理论以及森林生态补偿一些实践和相关政策,提出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基本做法是多渠道的资金筹措、完善的资金来源制度、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与法律制度、可持续性的国家补偿计划等。其次,通过对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分析发现,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着历史欠账太多、财政收入及其弱小致使补偿标准偏低且不合理、与其他资源补偿政策不协调,限伐和禁伐政策的行业损失无补偿以及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主要问题。再次,构建了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框架,提出西藏森林生态补偿的战略定位、目标定位;界定了补偿主体、客体、标准以及补偿对象的权利义务。研究表明:应根据森林生态公益林发挥效能的种类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分六个层次确定不同的补偿主体:森林生态效益国家补偿、地方政府补偿、流域补偿、受益部门补偿、市场补偿、社会补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体两翼加社会”的补偿机制框架。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当主要以国家补偿机制为主,最终建立起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和市场补偿、社会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同时提出了设立“高原森林补偿机制”和“长江流域补偿”的补偿架构,最后提出了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客体范围界定的办法。此外,对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进行了理论分析及测算。从森林生态服务成本、效益价值两个方面提出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依据;构建了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模型,核算出西藏森林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服务价值。在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高理论标准、最低理论标准经济学分析基础上,测算出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高补偿标准、最低补偿标准、合理补偿标准、具体实施标准,结合西藏森林生态补偿实际,提出国家合理补偿标准应该确定在5-24.19元/亩之间,具体实施标准则应该是10-15元/亩。并以西藏芒康县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最后,提出西藏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保障机制,建立森林保护区的动态调整机制、生态效益补偿的经济激励机制、生态效益补偿的多层级管理机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制度、社会制度。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本研究对完善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藏区林业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具有一定理论借鉴与实践指导作用。
李镜[2]2007年在《岷江上游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岷江上游的森林资源作为成都平原的生态屏障,对保障该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人为的破坏和自然因素的交互迭加作用,岷江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成为典型的生态脆弱区,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一种必然。而森林作为岷江上游重要的生态系统,探讨研究当地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是实现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依托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长江上游西南山地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技术与示范”(2006BAC01A11)和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岷江上游生态补偿机制研究”(2007R16-018)收集的数据、资料,在分析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森林生态效益、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及内涵,从环境经济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运用资源有偿使用、公共产品、外部性、博弈论等理论,探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森林生态补偿的原则为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主体与对象的确立、补偿标准及补偿途径的选择提供了系统的理论依据;然后结合岷江上游地区森林生态补偿的实践,通过对退耕还林工程和天然林保护工程比较分析,以退耕还林生态补偿为例总结和分析森林生态建设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针对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运用博弈论分析岷江上游现有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以及他们之间的决策和行为过程。研究的主要结论:(1)影响岷江上游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是当地农民外出务工收入的高低以及获得这个收入的机会概率;(2)建立健全岷江上游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仅靠增加补偿标准来保护环境是不明智的,而应充分考虑到补偿年限、补偿途径、补偿方式的选择等问题。根据岷江上游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补偿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并结合岷江上游地区的区域环境,提出了完善岷江上游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对策建议:(1)确立多元化的补偿主体及途径,多种生态补偿方式;(2)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年限;(3)建立多元化的补偿运行机制,即建立中央政府纵向转移支付补偿机制,岷江中下游地区流域区际补偿机制,长江中下游地区横向转移支付补偿机制,岷江上游地区的自我补偿机制和国内外民间组织援助补偿机制的生态补偿网络体系。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可将生态效益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激励森林生态建设者和保护者的积极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笔者希望本文的研究结果能为岷江上游的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一条新的分析思路。
郭慧敏[3]2016年在《区域森林生态建设贡献及补偿方法研究》文中提出2000年,为了增加林草植被,减轻水土流失,中国实施了退耕还林等工程,对参与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的农户进行了生态补偿。补偿金数量在行政区域内一般采用统一的补偿标准,未考虑生态建设区域中影响生态补偿金的各种要素差异,致使生态补偿呈现出不合理现象。根据研究区的情况进行补偿已成为许多学者的共同看法,但因地制宜地补偿的依据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而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技术在生态资源估算中具有一定的优势,采用遥感技术可以区分不同的地域特征,可以确定不同地域的补偿标准。为了探讨生态建设补偿在不同区域的合理补偿标准,该文以京津生态涵养区张家口为研究区,应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综合运用定性分析与计量经济分析法、多元统计分析法等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介绍了研究区生态建设的概况;其次,从物质的角度对森林资源动态变化进行了分析;从价值的角度对森林生态贡献的价值分别基于生态服务价值法和机会成本法进行了估算,再次,对各种生态补偿进行了描述,提出了补偿中存在的与补偿标准相关的几个问题;再次,应用RS、GIS等技术和层次分析法,构建了森林生态补偿体系,对森林生态的补偿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后,对研究区进行了森林生态补偿方法的实证分析。本文对森林生态补偿体系的研究,引入了反映植被质量的植被指数(NDVI)指标,同时也采用了GIS等技术,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运用等方面均有所创新,为建立多尺度生态补偿方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本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是:(1)根据两期遥感影像监督分类结果显示,林地面积在2000年-2014年间呈增长趋势,由2000年的694751公顷增加到2014年的1100473.33公顷。这说明了张家口森林对北京环境质量的贡献越来越大。为了揭示研究区覆被动态变化的原因,选用主成分分析法对研究区覆被动态变化的驱动力进行了分析,得知主要驱动力是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社会的进步、科技水平提高、政策制度。(2)基于价值核算理论,从价值角度估算研究区生态建设的生态贡献价值,一是借鉴前人研究结果森林生态服务价值的遥感估算为219.38亿元/年,四成多贡献北京地区;二是农民参与生态补偿的机会成本的估算为33.41亿元/年。两种估算值分别是张家口地区应该得到的森林生态补偿理论值的上、下限。同时表明,张家口市对北京及周围生态环境改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说明了中央或研究区周边地区对研究区进行补偿的必要性。然后,描述了张家口市退耕还林等生态项目补偿情况,提出了生态补偿存在包括补偿标准高度统一、补偿范围过窄等问题。但由于计算出的生态补偿数量与实际补偿值差距太大,所以需要一种新的生态补偿方法来解决补偿问题。(3)基于空间差异性,利用RS和GIS技术,探索并明确影响森林生态补偿方法确定的关键因子,根据层次分析法构建森林生态补偿计算体系,设计了相应的生态补偿计算方法。(4)以研究区为例,验证构建的生态补偿体系,结果表明:1)该方法是为生态建设补偿方法提供了新思路。2)利用构建的生态补偿体系对研究区退耕还林生态补偿金进行计算,从空间的分布看,每年单位面积退耕还林补偿系数最高为涿鹿县,退耕还林补偿系数最低为怀来县,符合实际,也符合公平的原则。利用ArcGIS10.0对单位面积退耕还林补偿系数进行层次聚类分析,将补偿区分为5个等级。从空间的分布看,补偿系数最高值的主体分布在涿鹿县和蔚县。3)利用生态补偿体系计算的研究区各区县每年单位面积补偿金差额较大,与原来的各区县均采用统一的补偿标准相比,补偿金最高的增加了402元/公顷,补偿金最少的减少了531元/公顷,区县最高补偿金额是最低补偿金额的2.14倍。这不仅解决了补偿标准“一刀切”的问题,而且也体现了生态贡献优先与社会公平的补偿原则。 (5)在全国范围内,地貌、经济状况、社会形势不同的地区可据此制定相应的地方森林补偿制度以量化其生态效益。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配套的建议:(1)扩大森林生态补偿范围;(2)逐步增加其他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3)实施区域间补偿中长期规划;(4)逐步完善生态补偿的基础支撑制度。
沈田华[4]2013年在《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本研究以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为目标,在辨析生态补偿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内涵的基础上,借鉴机制设计理论深入剖析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构成内容,重新架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继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关键点——补偿标准进行全面分析,确定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以叁峡水库重庆库区为例,对补偿标准的确定和补偿资金的分摊进行了实证研究。然后在充分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激励相容机制构建,以便为叁峡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证支撑。最后,考察国内外补偿实践的经验并据此对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进行问题研究和政策建议。一、研究的主要内容1、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架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内涵辨析,阐释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前提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借鉴机制设计理论全面分析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内容,据此构建出符合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和要求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2、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研究。主要是分析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核心内容,并揭示生态公益林补偿与生态公益林供给之间的关系,考察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并据此确定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3、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核算。以叁峡水库重庆库区为例,根据调查数据,采用CVM方法对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公式计算出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合理标准。4、补偿资金的分摊研究。首先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剖析,并通过简单实例阐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摊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组合运用AHP法和结构熵权法对补偿资金的分摊进行实证研究。5、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激励相容机制研究。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对生态公益林补偿保障体系的目标和要素进行分析,并就各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释。6、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完善。.首先对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实践进行审视,并全面考察和学习国内外生态公益林补偿实践的有益经验,据此进行改善建议。二、研究主要结论1、生态公益林补偿具备经济学中交易的一般形态,其实质是一种交易。首先,生态公益林补偿是一种价值实现的途径,调整的是生态公益林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生态公益林补偿是生态公益林产品或服务功能价值实现的非市场途径,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才能保障其顺利进行,这显然将产生生态公益林补偿的“交易费用”;最后,生态公益林补偿的过程是生态公益林的维护者和建设者付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去维持和发展生态公益林,而生态公益林的受益者(可能是以受益者群体的代表形式出现)在享受生态公益林产品或服务功能的同时付出一定的代价补偿给维护者和建设者,这本身也体现了交易的特性。2、生态公益林补偿应以政府为主导,构建基于交易内涵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有利于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通过理论分析,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作用下,补偿主体根据补偿标准筹集资金,采用不同的补偿形式,将资金支付给补偿客体,并需要构建相应的激励相容机制对主客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但考虑到补偿主体的多元化和补偿客体的分散性,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中应该引入政府因素,由政府担任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中资金流动的主导者和管理者角色,由其利用行政强制能力向生态公益林各补偿主体分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并筹集补偿资金,再将筹集到的补偿资金发放给补偿客体,从而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3、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核心内容是成本、机会成本和生态及社会效益的补偿,生态公益林的供给与补偿标准正相关,补偿标准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合理地实现补偿的核心内容。根据分析,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核心内容包括对生态公益林系统维护和建设成本的补偿、因维护或建设而放弃发展的机会成本损失的经济补偿和生态公益林产品或服务功能的外部效益内部化。运用相关理论考察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和生态公益林供给的关系后可见,生态公益林的供给与补偿标准正向相关。在综合考察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之后,本文提出了综合体现成本和机会成本补偿和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理论计算公式。S=S(L)+x3/x1·X2[S(H)-S(L)]4、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巨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也应随之提高,现行补偿标准相对过低。本文根据双边界二分式引导技术的调查数据,采用CVM方法分别构建了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的logistic回归模型,并据此对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2010年,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所发挥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价值总额为6.17×109元,价值巨大,本文还对2006年~2015年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和预测,结果显示,价值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变动的影响下,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也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提高。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本文利用公式对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了计算,结果显示,合理的补偿标准应为每年120元/亩左右,大大高于现行标准。5、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摊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摊时需遵循动机、公平、效率原则,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确定各补偿主体应承担的份额。在分析了该补偿标准所需资金在各补偿主体之间分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本文通过住房租金分摊的实例详细说明了补偿资金分摊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然后基于专家问卷调查数据,首先采用AHP法确定了叁峡库区生态公益林各单项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整体中所占的比重,再采用结构熵权法确定了叁峡库区生态公益林各单项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补偿主体及其补偿份额,最终计算出各补偿主体应承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份额,结果显示,叁峡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所需资金应由各级政府承担63%左右,而由生态公益林资源使用者承担37%左右。6、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运转需要构建相应的激励相容机制,主要包括针对补偿客体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针对补偿主体的保障体系。实践中,由于生态公益林补偿时主客体的利益目标函数不同,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无法自发运行,需要构建相应的激励相容机制来确保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高效持续运转,其构成要素包括针对补偿客体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针对补偿主体的保障体系。其中,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包括运行主体和对象确定、机制内容及运行方式和方法等,保障体系则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制度保障。7、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可借鉴国内外生态公益林补偿实践的经验进行完善。通过对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的现状进行考察后我们发现,当前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而通过对国外和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实践的考察和总结,生态公益林补偿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可供借鉴的优良经验。借鉴国内外补偿实践的经验,我们分别提出了完善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和强化生态公益林补偿激励相容机制建设的相关政策建议。叁、可能的创新点1、基于交易内涵的政府主导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构建。与其他研究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责任视为政府理所应当的责任不同,本研究在深入辨析生态公益林补偿交易“实质”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激励相容机制,并通过对补偿主体和客体多样性特征的把握,将政府引入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当中,由政府担任生态公益林补偿过程中资金流转的主导者和管理者,从而构建出了基于交易内涵的政府主导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并对其运行机理进行了分析。2、重新架构了可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确定公式。补偿标准是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研究的关键点之一,合理的补偿标准是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关于补偿标准的研究非常多,但总体看来,没有形成统一的确定方法,已有的方法或计算过程太复杂,或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本文在深入剖析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核心内容后,考察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与生态公益林供给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提出了一个可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体系,既包括实质为成本和机会成本补偿的最低标准,又包括实质为效益补偿的最高标准,还架构了综合考虑成本补偿和效益补偿的可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确定公式。3、尝试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摊。依据生态公益林补偿的交易内涵,生态公益林补偿从理论上应该由全体受益者承担,但是由于补偿主体组成的复杂性以及生态公益林效益物质形态的特殊性,前人的研究均未找到合理的方法进行补偿资金的分摊,仅作了以政府为唯一补偿主体前提下的补偿资金筹集研究。本研究在深入分析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与补偿主体之间错综复杂关系并把握其规律的基础上,尝试着采用基于专家问卷调查的AHP法与结构熵权法相结合对叁峡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进行了分摊,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研究中相对比较新颖。4、基于生态公益林补偿内涵的激励相容机制的构建。前人的研究多是基于政府为单一补偿主体下的政府政策激励和约束、资金筹集等方面的保障机制研究,本文基于生态公益林补偿的交易内涵,将补偿主体扩展到多个,政府只是其中一个,在此基础上,借鉴机制设计理论构建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激励相容机制。
陈君[5]2007年在《海南岛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估算与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沿海防护林体系是由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和其他防护林等五类防护林组成的“防护林综合体”。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和红树林是沿海防护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防护林不仅具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抵御海啸和风暴潮危害、维护沿海地区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护卫滨海国土的作用。印度洋海啸后,海防林作为一种改善环境,防灾减灾的有力措施,愈来愈得到各国的重视。海南岛四面环海,地处“台风走廓”,非常有必要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沿海防护林。然而目前海南岛海防林建设没有走出“造林—破坏—再造林—再破坏”的怪圈。本文借鉴了相关理论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方法,对海南岛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包括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和红树林)的产品生产、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C制O_2、净化大气、防风固沙、防灾减灾、消浪护堤以及保育生物多样性共9项服务功能进行价值估算,为合理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探求实现其价值的对策。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有:(1)鉴于海南岛特殊的地理位置,鉴于沿海防护林在防灾减灾、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沿海防护林是非常有必要的,是海南岛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2)海南岛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是40554.60万元/a,潜在价值是81407.96万元/a,现实价值只占潜在价值的49.82%,可见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3)在海南岛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中,直接经济价值为2711.30万元/a,只占有6.69%;生态价值为37843.30万元/a,占有93.31%。可见海南岛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主要体现在间接生态价值上。生态价值与直接经济价值的比例约为13.96﹕1,这比目前森林的相关研究结果(10﹕1)大了一些,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海防林不仅具有一般森林所具有的生态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强大的防护功能。(4)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与其林分的质量有很大关系,而目前海南岛沿海防护林整体上林分质量不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差,防护功能不强,忽视了造林质量。今后在营造沿海防护林的过程中不仅要追求数量,更要关注质量。(5)沿海防护林属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由于其经济外部性的存在,其生态价值无法在市场上得到充分实现,被社会共享。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在资金、科技等方面增加投入,完善海防林生态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等。补偿标准定为每年每公顷194元较合理,包含了管护成本和机会收益损失。(6)影响、阻碍海南岛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实现的主要原因有:市场失灵、行政失灵、政策与法规不完善、生态系统自身稳定性差、不能科学解决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矛盾、对海防林生态服务功能认识不足、科技落后以及资金投入不足等。这使海南海防林遭受了很大的破坏,对海南海防林进行改造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充分实现海南岛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需要营造多树种混交、结构层次复杂、生长稳定、防护效能高、自我更新能力强的高效防护林,在条件允许、确保生态效益发挥的前提下发展生态经济型沿海防护林,提高海防林自身的“造血”功能。另外,可将海防林建设与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的资源。同时针对建设中存在的新问题不断及时加以研究解决。本研究估算了海南岛沿海防护林生态价值和探讨建立实现这些价值的机制,这是一个全新的尝试。研究结果为森林生态价值理论添加了新的内容,并可为加强和改善海南岛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提供有很高参考价值的理论与方法依据。
程立平[6]2007年在《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森林生态效益服务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自由享受而无需为之付费,其提供者却因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而缺乏保护的积极性。这种环境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使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相关主体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使受益者对无偿占有的生态效益进行补偿,保护者得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破坏者承担破坏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到应得经济赔偿,从而实现发展权利与保护环境义务的均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内化森林资源利用产生的外部性成本,降低经济发展的生态成本,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论的基础之上,本文通过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涉及的核心问题:补偿主体与对象、补偿方式与途径、补偿标准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上限,但在具体实施补偿时应以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成本作为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2)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成本由叁部分组成,即直接投入成本、间接投入成本和机会成本;以提供森林生态服务成本为依据确定补偿标准为121.0元/hm~2·a;(3)我国现行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尚存在着补偿法律不健全、融资渠道单一、对个体林农补偿政策缺位、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式简单、补偿责任不明等主要缺陷,需要从完善立法、健全管理体制、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完善补偿方式和加强理论研究工作等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崔一梅[7]2008年在《北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生态环境安全与优质的需求亦愈发高涨。生态公益林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固碳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加快发展生态公益林,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然而生态公益林的外部经济性使其价值不可能通过市场得到实现,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投入与产出相背离,将造成生态公益林的萎缩与资源的破坏。通过给予生态公益林补偿,来保护和扩大生态公益林资源,已经成为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共识。本文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从理论上进行了研究,重点探讨了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和方法,提出了补偿标准确定的建议模型,探讨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激励约束与保障机制的框架与内容。结合理论研究结论,对北京市生态林补偿机制政策的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给予分析和评价,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创新性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概念与内涵。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是指为了维护和发展生态公益林建设,实现生态公益林补偿而设立的制度、方法和组织安排,是补偿的具体运作模式。具体应包括补偿要素和运行模式。同时为了保障补偿机制的顺利运行,还应有相应配套保障措施。2、提出生态林补偿标准应从补偿的本质出发,考虑成本、效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生态区位等影响因素来综合确定,从而提出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确定公式如下:E=[(C+V+P-M)×(1+K1)×K2×(1+K3)]/K43、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激励约束与保障机制运行的主体、对象、激励约束与保障的内容及运行的方式方法在理论上进行了讨论。提出激励保障机制的内容设立、运用方法应满足被补偿者不同层次的需求,实现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立法是保障机制的最优目标和内容。4、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北京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价。5、提出北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完善的建议。对北京生态林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建议补偿标准范围为70-347元/年·亩。补偿标准的确定是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核心和难点,激励约束与保障机制是补偿政策实施的有效保证,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不仅为完善北京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提供参考,还可以为不同的地区制定补偿标准和完善补偿制度提供思路。
潘少兵[8]2007年在《基于社区参与的生态补偿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在不断满足经济增长需要的同时,也带来了必然的危及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恶化,而生态环境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所以,我们一直在探索如何合理的保护资源,如何做到资源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研究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是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地球之肺”美誉的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森林可持续经营过程中,由于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尚未健全,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始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障。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998年制定的《森林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同中央财政部门选择了11个省区的658个县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试点单位,等。这是我国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但时至今日,相应的补偿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律的前瞻性和政策实施的滞后性,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生态林业的发展。本文深入探讨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补偿途径及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分析;从独特的角度——社区参与生态补偿角度出发,运用环境学、环境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等相关理论、方法,并通过对梵净山周边社区的长期考察,重点针对退耕还林政策实施前后的成本效益分析及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户对政策的评价分析,提出了“社区参与生态补偿模式”的补偿思路,以期为梵净山及贵州其他山区乃至全国其他地区的生态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工作提供参考,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一条操作性强的发展思路。
张艳[9]2012年在《江西省瑞昌市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是地球上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起着重要的生态保护作用,如涵养水源、水土保持、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等。但长期以来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未能得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生产者得不到相应的价值补偿,严重损伤了人们保护森林的积极性。如何通过适当的措施将森林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促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现,从而增强森林可持续经营能力,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调查的方法,既包括考察、了解社会实际情况的各种感性认识方法,又包括对搜集的感性材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思维加工的认识方法。本文采用社会调查方法,以江西省瑞昌市为研究对象,重点选取该市两大林场进行问卷调查。通过对数线性模型、因子分析模型、相关分析模型,对调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本研究在江西省瑞昌市社会调查所得数据的基础上,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标准进行了研究。在对该市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进行客观的评价与核算的基础上尝试制订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范围,同时也对该市的补偿现状进行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研究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也为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孔德帅[10]2017年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对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需要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我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大多属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贫困地区,并因生态建设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成本。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生态产品难以实现市场化交易,因此建立合理的利益均衡机制是保障主体功能区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代表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已初步建立,"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也成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创新的重要任务。本研究尝试借鉴国内外生态补偿(或生态服务付费)的相关理论,结合贵州省的实地调研,对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实践进展、空间选择、考核激励以及社会参与等关键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优化我国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本研究在系统梳理国内外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研究进展和政策实践进展的基础上,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为重点,通过核算贵州省各区县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分析了该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空间选择问题。然后,通过分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绩效考核机制,运用空间计量方法实证研究了贵州省各区县生态环境质量的空间效应及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中央与区县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了现有激励机制的效率损失和可能的改进路径。最后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为例,对社会资本参与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公私合作模式进行了探讨。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1)贵州省2015年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约为9222.36亿元。通过聚类分析划分了贵州省88个区县的区域生态补偿优先级,其中优先补偿区主要集中于贵州省的南部和东部地区,次级补偿区主要集中于东北部地区,也包括西部地区的部分区县,潜在补偿区主要集中于中西部地区。由于区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现有的补偿资金分配格局与区域生态补偿优先级之间产生了较大偏差,将影响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瞄准"效率。(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所采用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产出的绩效考核方式,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指标(EI)是该考核机制的核心依据。贵州省各区县的生态环境质量存在明显的空间效应,并受到自然气候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改善过程中所面临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的生态建设积极性下降。(3)中央与区县政府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表明,现有激励机制因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了效率损失。将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产出和活动类型的考核激励机制相结合,并把能够反映地方政府努力程度或风险因素的相关指标纳入激励合同,将有助于提高激励效率。此外,建立基于相对绩效的考核激励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过滤掉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有助于降低激励机制的代理成本。(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区域生态补偿的关键在于提高社会资本的收益水平,需要构建社会资本参与区域生态补偿的利益共享机制,以调和生态补偿公益性与社会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将公私合作等模式应用于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时,应将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作为重点,在提高社会资本收益的同时惠及区域生态补偿的其他利益主体。
参考文献:
[1]. 完善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建设研究[D]. 李华. 东北林业大学. 2016
[2]. 岷江上游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 李镜. 四川农业大学. 2007
[3]. 区域森林生态建设贡献及补偿方法研究[D]. 郭慧敏. 北京林业大学. 2016
[4]. 叁峡水库重庆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研究[D]. 沈田华. 西南大学. 2013
[5]. 海南岛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估算与实现[D]. 陈君.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2007
[6]. 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研究[D]. 程立平. 西北大学. 2007
[7]. 北京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崔一梅. 北京林业大学. 2008
[8]. 基于社区参与的生态补偿研究[D]. 潘少兵. 贵州师范大学. 2007
[9]. 江西省瑞昌市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D]. 张艳. 北京林业大学. 2012
[10]. 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 孔德帅. 中国农业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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