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问题

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问题

亳州市水利工程队安徽亳州236800

摘要:作为工程市场准入建设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招标投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标价格的合理性始终是市场各方面所互相争论的重要焦点。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本文根据我多年的招投标工作经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而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并对市场环境的建设提出了一定的建议与意见,希望能够对大家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并供广大读者阅读参考。

一、招标投标现状。

投标招标制度,使随着我国确立市场经济而逐渐产生出来的,是市场有形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定。这项制度的确立,给招标人带来了一个平台,对市场竞争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自从《招标投标法》实施之后,我国在对招标投标中,往往使用综合评分法,以百分制的方式,按照技术标与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定。在投标的时候,如果投标价格超过了招标控制价的时候,是废标。它的作用主要是两点:第一,是防止投标人围标,不加限制地抬高标价,给招标人带来无故的损失;第二,是对工程造价加以控制。所谓招标控制价,也就是招标人对其招标的项目,能够接受的最高的价格。如果超过了这个价格,则招标人对其不予接受。

二、关于“低价”合理性的探讨。

一般情况下,所谓“合理低价”,也就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中标价。这是因为同招标控制价进行相比,这个中标价高于成本价,或者说它并没有比成本价要低。这是在《投标招标法》中所明确规定的。那么,究竟该如何界定合理地价(也就是中标价)的合理性呢?我们首先就要对构成工程建设成本的几个特点进行仔细的分析

(一)建设工程有着投资巨大、建设过程周期较长、专业分工较细、社会化程度较高、以及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等诸多特点。所以,对建设成本的方法和具体计算就非常复杂。

(二)建设工程有着交易在先、建造在后这一特点,这与一般先生产、然后再出手的商品有着很大的区别。具体在招标的报价上反应出来,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只能预测到项目的建设成本,而这种预测却无法反应出工程建设的实际成本。

(三)虽然目前还没有定论《招标投标法》中成本价的构成但它的属性是非常明确的,应当是招标人的个别成本。而由于不同招标人所具备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以及具体经营的状况各不相同,而不同的工程又有着各自的特点,所以想在十分有限的评标时间里对其成本进行详细的确定,几乎没有任何可能。

三、施行条件和措施

(一)应当考虑的因素。

为了确保《招标投标法》能够顺利地实施,使工程造价真正降低,管理部门在对成本进行确定与评标价下浮的时候,应当对各方面的因素都加以考虑:

(1)工程的直接投入量,(例如机械、材料、以及人工等)与间接投入量,(例如物力、人力、财力等)对于这些定额含量,应当用原定的数额来作为基础,并结合当前施工技术等多方面的因素,予以适当修正。对于间接投入量,各投标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所具备的实力来对其进行考虑。

(2)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与投标方的整体实力,来对利润率进行确定。造价管理部门要从投标方的角度出发,同当地经济的实力能力、市场发展情况、资源人力等因素来对利益范围加以确定。

(3)必须要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求来缴纳吹进,绝不能让漏税偷税的现象发生。

四、合理低价的具备条件。

在招标投标的时候,往往存在着这样的一个误区:就是有些人认为报的价格越低,中标的几率就越大。所以在报价的时候,必须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我根据多年的研究经验,认为合理低价必须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首先,工程的期限和质量一定要得到保证,在施工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地设计进行施工,不允许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必须要施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由正轨厂家生产的原材料和相关设施设备,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发生偷工减料的行为。在规定的工期之内完成施工项目。

(2)要将成本价作为基准,确保施工方在进行具体施工的时候,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施工材料、工作人员、以及施工费用及时地供给。使企业的利润、应缴纳金、以及管理费用都有充足的资金,这样,不仅仅使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同时也对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3)选取合理的低价,需要从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要知道,虽然低价能够使业主的利益得以最大化,可是,却无法使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所以,相关人员必须要在工程的质量和报价间权衡,选择一个合理的低价。

五、防止低价不合理的具体措施。

从目前的投招标现状来看,虽然合理的低价是投招标之中比较理想的一个状态,可是,目前的竞争之中仍旧有着大量不理性的低价存在。因此,想要提供一个公平、平等的竞争平台,相关监管人员就必须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措施,来应对这些现象的出现。而具体的应对措施,我列举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要对招投标文件加以完善。我们知道,在招投标的活动之中,招投标文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文件,想要避免出现不合理低价的现象,相关工作人员就应当在招标的文件之中,设置一个最低的控制价,同时,也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规定报价的偏差额度。对那些不满足要求和条件的报价,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处理。

第二,在评标的过程之中,要对由投标单位所写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认真的审核,对那些与市场价明显偏离,使投标受到严重影响的清单报价,必须让投标单位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出因为书写人员发生了笔误的话,也必须要让投标单位对其确认并签字后,按照废标的标准进行处理。

第三,必须要加强评标专家方面的管理工作。作为整个招投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人员之一,只有评委专家的评准得以确保,工作责任感强烈,才能使投招标活动得以顺利地完成。

第四,必须要加大对招标工作的监管力度。通过建立与健全一整套合理可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使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得以强化,才能使招投标程度规范化、制度化,使不合理低价情况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

五、结束语

市场经济是在法律的治理和监管下的经济,当前,虽然我国颁布了很多法律对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控制,但是具体的法规规定还是比较松散的、不全面、具体的,只有法律制度完善健全,投标人与招标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活动,真正自由、平等、公正的竞争才能出现,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才能得以继续完善和向前发展。只要不断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相关的规定制度,我国招投标活动一定能够取得新的进展。

参考文献:

[1]李绪平、王大川.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J].科技创新导报.2015(29):123-125.

[2]张盖艺、李隆风.招投标中最低价评标法探讨[J].四川建筑.2016(33):156-158.

[3]杨斌、刘思远.论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底价与中标价的差异分析[J].江西建材.2016(42):16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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