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纪委监察科科员陕西省西安市710018;2.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公司审计监察处科员湖南省长沙市410000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中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中常见问题,并结合个人日常工作开展,对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筑牢反腐倡廉的第一道防线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存在问题;下一步思考
2018年8月“四种形态”正式载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载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提供制度依据。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排头兵”,更多工作是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工作的开展,避免“要么阶下囚,要么好同志”的悲剧发生。
一、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形式及作用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对本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帮助或批评教育等党内教育,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通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政治生活方式。
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充分体现了“严紧硬”态度。践行“第一种形态”,发现错误苗头及时约谈函询,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时刻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重、自醒、自警,以实际行动不断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二是直接体现了“治未病”思想。第一种形态是最基础、最根本、最关键的防线,如果“第一种形态”落实不下去,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一团和气、隔靴搔痒,实践“四种形态”就会落空。用好第一种形态关键在于较真较劲,加强日常监督,使“治未病”常态化。三是全面体现了“护森林”理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化的关键一环,通过对违纪苗头,采取严肃而又不失善意的批评,直截了当而又不面折人过的提醒,猛击一掌而又不重创致伤的告诫,正“歪树”、治“病树”、护“森林”。
二、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党委主体责任不落实,第一种形态落实无“后盾”
有的党委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落实程度不够,党委的不担当不落实,导致纪委在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失去“后盾”。主要表现为:对管理问题不深层次挖掘违纪违规线索。在组织批评和自我批评中,问题触及不深,甚至把自我批评变成了自我表扬,相互批评变成了相互吹捧。
(二)约谈函询不严肃不正规,第一种形态不能打中“七寸”
约谈函询是践行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方法,如果约谈不严肃,采取集体谈话等单一方式,忽略了针对具体问题的“一对一、点对点”式谈话,谈话提醒缺乏针对性,必然导致约谈质量不高。如果函询不能按照程序组织审批,函询问题不能正中所犯错误的“七寸”,被函询人(单位)不重视,草草应付,必然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
(三)后续工作跟进不足,第一种形态成为“棉花大棒”
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约谈后对后续整改落实情况缺少跟踪落实的督促工作。对谈话后倾向性问题是否得到制止、提醒预警的事项是否整改到位、发现的问题是否纠正、纠正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个人苗头性问题是否反弹等问题,没有后续的跟踪管理,以致于造成被谈话人认为在落实“第一种形态”中,只要谈过话后问题线索的处置就划上“句号”,将纪委的提醒置之脑后,形成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看似来势汹汹,实则软弱无力的“棉花大棒”的错觉,进而丧失对“第一种形态”落实的敬畏。
三、关于下一步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做法思考
笔者认为,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需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明确党委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第一种形态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党委明确各级部门是运用第一种形态主体,各部门党政第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需具体承担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日常工作。通过更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负有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批评教育、开展日常监督的责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对分管科室部门、项目部(大队级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的责任,各科室部门、项目部(大队级单位)党政正职负有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批评教育的责任。二是建立纪实台账。建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履职记录本》,建立督促处科级领导干部落实第一种形态全程管理台账,定期向党委、纪委报告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建立科级干部廉政档案,实事求是反映建档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三是坚持原则、出以公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倡导党员干部有话要放到桌面上来讲,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坚持有一说一,不搞无原则纠纷。坚持以理服人,以诚待人,真正把关心、关怀、关爱送给被批评者。坚持从团结出发,从维护大局出发,从关心同志、促进工作出发,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达到新的团结、实现共同进步。
(二)提高约谈函询质量
约谈函询中领导干部如果向组织如实交待,积极配合调查,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相反,抗拒调查本身应受罚,其他违纪行为一旦最后被查实,应该加重处理。另外,即使被约谈人不存在问题,也可以在约谈函询中吹吹风,起到清醒头脑,防范未然的效果。约谈人在谈话前必须做到“三个清楚”。一是清楚“谈什么”。要深入分析问题线索,充分理解信访内容,制定谈话提纲,做到心中有数。要有针对性地熟悉违纪问题相对应的的党纪条规,要掌握政策,张口就能说出。二是清楚“谁来谈”。正科级干部问题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及分管领导亲自谈;副科级干部一般问题或一般管理人员重要问题,由公司纪委书记、被谈话人部门领导约谈;一般管理人员一般问题由相应该人员的上级领导及公司纪检监察人员认真谈。三是清楚“如何谈”。要选择合适谈话地点,既要严肃,又不至于让被谈话人压力过大;讲清讲透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谈透问题,抓住重点,不漏细节,注意方法,先谈后记录,再要求被谈话人书面说明与承诺,明确告知不如实交代的不利后果。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把好函询审批程序关。
(三)强化后续工作夯实
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中做到“两个强化”。一是强化通报曝光。坚持在本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等会议上实名通报纪律审查、合规监督及上级专项检查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在会后将通报材料下发至所属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充分发挥公开通报的警示震慑作用,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二是强化反馈。信访核查有回音,通过必要的反馈起到警示、化解矛盾及息访作用。对反映问题较多单位,要求班子党政主要领导在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情况讲一讲,对班子成员有违纪行为的,还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调查核实失实的问题线索,更要到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详实反馈,及时消除误会。
参考文献:
[1].李永鑫:《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与思考》,《理论探索》,2017年第1期(总第223期),第73页至75页。
[2].任学飞:《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研究与探讨》,第33页至第34页。
[3].江金权:《怎样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