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酌定不起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权利保护
酌定不起诉论文文献综述
谢亮亮,翁川龙[1](2019)在《论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日益完善,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适用率也会逐年上升,同时被不起诉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也会增加。然而,目前人们在该制度中更关注的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却忽视了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研究势在必行。通过事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事后救济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不仅会反过来促进酌定不起诉制度设计初衷的更好实现,而且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良好的效果。(本文来源于《荆楚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何挺[2](2019)在《如何更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一文中研究指出整体而言,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对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基本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并经历了从"微罪不诉"到"起诉保留",再到"起诉保留并附带处分"的发展历程。我国从酌定不起诉到附条件不起诉的发展同样符合这一发展趋势,而这两种不起诉如何合理适用,关系不起诉裁量权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一、强化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首先,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空间更多地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可能判处刑罚的预估,是检察官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作出裁量决定的应有之义,(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10期)
卢文文[3](2019)在《我国酌定不起诉案中被害人申诉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主要采取起诉法定主义的起诉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作为补充。酌定不起诉制度就是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对于一些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对其起诉。被害人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的,享有申诉的权利,酌定不起诉案中被害人的申诉权是否实现,对能否充分发挥酌定不起诉的价值、落实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影响。而在实践中,检察院的控申部门对被害人不服酌定不起诉申诉案件的处理并不理想,鲜少有被害人能通过申诉这一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保障。一方面是被害人自身对于申诉权的行使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办案机关对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申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上尚有不足。被害人的申诉权得不到实现,极易引发被害人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质疑,影响司法权威。因此在酌定不起诉案中,对被害人的申诉权应加以重视,使被害人申诉权发挥出更大的价值,进而保护被害人合理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酌定不起诉的作出需由检察人员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而被害人的申诉权能对其起到最为直接的监督作用,制约其权力的行使。除申诉权外,被害人还享有自诉权,但因自诉的种种弊端导致其在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价值,完善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的申诉权制度可以弥补自诉权存在的问题,促使被害人尽快地得到救济。另外,不起诉所引起的被害人心理上的不公平感和对检察权的质疑也可以通过申诉得到抒发和解决。在酌定不起诉申诉案中,被害人的申诉成功率极低,申诉权受被害人的重视程度也不高。主要原因是在立法上对申诉的规定有不尽完善之处,例如期限不合理、内部制约机制存在弊端。在司法上主要是由于办案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明确、申诉案件复查过程不透明和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较为简单等原因。此外,控申部门办案人员的观念和能力问题也是被害人申诉权得不到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被害人又缺乏律师代理申诉,难以提出合理的申诉理由,想要实现其诉求就更加困难。要完善酌定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申诉权,首先必须要提高申诉权的地位,将申诉改为自诉的必经程序。对被害人行使申诉权的期限也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制,确保其能及时得到救济。被害人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赋予其向第叁方申请复核的权利,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其次是在检察院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上,可以视情况对不同申诉主体的申诉案件合并处理;还要重视控申检察官的素质建设,增强其办案能力;对成和解协议的不起诉申诉案件分清况处理。最后是完善相关机制,例如公开审查机制和律师代理申诉机制等。(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程龙[4](2019)在《再评陆勇案:在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之间——兼与劳东燕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热播,讨论本已渐次消沉的"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以下简称"陆勇案")又重回公众和学界视野。现实中的"陆勇案"早已做出了最终处理。在包括笔者在内的法学研究群体看来,该案的处理结果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热议。为此,劳东燕(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9年02期)
张树壮,周宏强,陈龙[5](2019)在《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考量及改良路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酌定不起诉系刑事诉讼法取消检察机关免于起诉权同时赋予的不起诉裁量权。实践中,囿于传统司法观念的束缚、法律规定的疏漏、适用程序的繁琐和内外部监督制约的压力等因素限制,酌定不起诉适用一直在低位徘徊且适用不平衡情况突出,功能作用亦未有效体现。改良酌定不起诉制度应当在观念、制度、配套措施上进行相应变更、优化及协调,即对适用条件的再细化、证据标准的再明确、决定程序的再修正及权利保障的再完善。(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程龙[6](2019)在《再评陆勇案:在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之间——兼与劳东燕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陆勇案因近期以其为原型改编的电影热映而重回讨论热点。表面上看,陆勇案中存在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情法冲突实质上是法律形式逻辑与实质的价值判断之间的冲突。在处理陆勇案时,应当以法理而非情理为本位,在合法性解释的价值取向下,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体系化解释,得出符合国民期待的结论。不对陆勇进行刑事处罚是法理与情理、法律共同体与国民的共识性结论。但以非罪化处理的思路存有瑕疵与漏洞,难以妥当、周密地对出罪理由进行论证,也难以维护犯罪论体系的稳定性。因此,有必要从公诉裁量出发,以程序法方案即以酌定不起诉的方式对陆勇案加以处理。这样可以有效发挥犯罪的宣示性机能,间接保护医药生产商和病患利益,维护侦查机关的办案积极性;同时,对酌定不起诉的申诉权可以充分保障陆勇的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何国福[7](2018)在《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作用——以完善酌定不起诉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简言之就是"实体从宽、程序从简"。刑事案件数量激增,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尖锐;刑事案件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协商性司法得到世界刑事司法普遍认可;在此背景下,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刻不容缓。但是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存在着规定不明确、不起诉率过低等缺陷,制约着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发挥承上启下、审前分流的中枢作用。本文在借鉴域外暂缓起诉、辩诉交易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从扩大酌定不起诉权限、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强化监督等方面就如何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以期推动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2018第二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获奖文选》期刊2018-07-01)
冯志恒[8](2018)在《从酌定不起诉的发展审视检警关系的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长期存在的高起诉率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为检察机关设置了起诉裁量权,授权检察机关"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我们通常将这种带有裁量性质的不起诉称为"酌定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并将《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称为"法定不起诉"或者"绝对不起诉",而将《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经过补充侦查仍然不能达到起诉标准时作出的不起诉称为"存疑不起诉"。叁类不起诉当中,法定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案件,不需要检察机关行使(本文来源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第十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期刊2018-06-28)
郭烁[9](2018)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再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审视中国不起诉,尤其是酌定不起诉的预设功用及其现实处遇,对于我们思考、评估甚至"预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创设的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程序大有裨益。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发现,酌定不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理论共识与深度的效用空间,但在中国,该制度远未"物尽其用"。理清酌定不起诉与相应刑法条文之关系,对于提升该制度在诉讼经济及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意义重大。(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李艳飞[10](2018)在《认罪认罚视阈下酌定不起诉的困境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酌定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目前我国酌定不起诉面临着案多人少、犯罪轻刑化明显、程序分流不足的现实困境,这与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存在抵牾。对此,未来立法改革应当在分析冲突原因的基础上,转变有罪必罚的深层次思维逻辑,统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程序控制的平衡,引入以附条件不起诉为重点的改革措施。(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酌定不起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整体而言,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对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基本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并经历了从"微罪不诉"到"起诉保留",再到"起诉保留并附带处分"的发展历程。我国从酌定不起诉到附条件不起诉的发展同样符合这一发展趋势,而这两种不起诉如何合理适用,关系不起诉裁量权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一、强化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首先,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空间更多地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可能判处刑罚的预估,是检察官行使不起诉裁量权、作出裁量决定的应有之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酌定不起诉论文参考文献
[1].谢亮亮,翁川龙.论酌定不起诉中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护[J].荆楚学刊.2019
[2].何挺.如何更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J].人民检察.2019
[3].卢文文.我国酌定不起诉案中被害人申诉权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9
[4].程龙.再评陆勇案:在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之间——兼与劳东燕教授商榷[J].社会科学文摘.2019
[5].张树壮,周宏强,陈龙.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考量及改良路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9
[6].程龙.再评陆勇案:在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之间——兼与劳东燕教授商榷[J].河北法学.2019
[7].何国福.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作用——以完善酌定不起诉为视角[C].2018第二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获奖文选.2018
[8].冯志恒.从酌定不起诉的发展审视检警关系的演变[C].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第十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8
[9].郭烁.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再考查[J].中国法学.2018
[10].李艳飞.认罪认罚视阈下酌定不起诉的困境与完善[J].宜宾学院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