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投资争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投资者国籍,争端解决,条约解释
国际投资争议论文文献综述
万淑贞[1](2018)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国籍的认定与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由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款构成的庞大国际投资协定网络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在国际投资协定碎片化、国别投资政策差异、公司治理与经营发展等因素的助推下,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不断复杂化,投资者国籍不确定性程度也随之增加。投资者国籍成为仲裁庭确定管辖权极具争议的焦点问题。针对仲裁案例的比较分析表明,不同仲裁庭解释路径的关键分歧在于对《ICSID公约》的理解。作为规则制定者,缔约国通过在协定中规定实质性商业活动要求以及纳入拒绝授惠条款等方式,为仲裁庭确定投资者国籍提供了更明确的裁判依据,同时也提高了协定保护的可预测性。未来,在国际多边机构的推动下逐步就投资者国籍认定规则达成共识,是缔约国解决投资者国籍不确定性难题的现实路径。(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7)
漆彤[2](2018)在《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议的预防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争议预防与争议解决联系密切,但在侧重点、目的、作用与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于国际投资争议的关注焦点主要侧重事后解决,而对纠纷预防机制缺乏足够重视。当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因遭遇"正当性危机"而面临重大改革契机,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探究更加高效、可预见的解决方案。伴随"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建设,中国海外投资规模正在迅速扩大,防范投资风险、化解投资纠纷,是当前我国所面临的紧迫课题。争议预防符合中国的"和"文化概念,契合"一带一路"的"合作、开放和包容"精神。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概念引入投资关系中,力争事先阻断争议的发生,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可在投资便利化框架下突出争议的事前管理和预防机制建设,进而提出一整套有关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改革的中国方案。(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3期)
向磊[3](2018)在《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国际上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式主要包括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其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主要受理机构。为了解决"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投资争议,可考虑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协商并成立一个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区域性解决中心,或者进一步扩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影响力并将其逐渐发展成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中心之一。(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期刊2018年07期)
张建[4](2017)在《对无默契仲裁管辖权正当性的反思——以中国参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现已转型成为资本输出与输入并重的双重大国,中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参与国际仲裁的案件量渐增。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属于典型的无默契仲裁,争端当事方的仲裁合意通常体现于国际投资协定中。在梳理中国参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实例的基础上,研究无默契仲裁当事双方合意的形式、特征,反思其正当性危机,并对优化现有的争端解决方法提供建言。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可知,在"一带一路"区域合作的背景下,中国仲裁机构应适时将投资争端纳入受案范围,其有效运作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的各界配合。(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5期)
胡嘉[5](2017)在《国际投资中征收争议新焦点——间接征收界定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国际投资中的主要争议为东道国的国家管制行为及间接征收,间接征收的界定问题对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都至关重要,但国际投资条约中对间接征收的认定仍然不明确,仲裁庭对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仲裁庭在缺乏明确条文规定的情况下自由裁量构成间接征收的标准。因此需要对间接征收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并加强共识,并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相关规定。除了建立统一的间接征收界定标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国际投资条约中明确其构成要素。(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徐颖[6](2017)在《国际投资协定下的税收争议解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投资也进一步活跃。在国际投资领域,税收政策的制定以及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对于东道国引进投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以往的理论和实践中,国际投资协定往往将税收排除在外,导致投资者与东道国因税收引发的争议只能通过有限的救济渠道解决,如东道国国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这些方法对投资者来说显得不是很公平且耗时漫长,很可能会打击投资者投资的动力。后来,在国际层面出现了相互协商程序,但由于该种机制并不能保证税收争议能够最终得到解决,因此,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目前都在致力于将税收仲裁机制纳入税收协定之中。但是税收协定下仲裁机制的当事人是国家,投资者一般无法直接参与其中,所以鲜有投资者选择该种救济渠道。而随着投资自由化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投资领域出现了涉税的仲裁案件且该种案件的数量正在逐步增加。本文主要探讨国际投资协定下的税收争议解决,并对我国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条款以及争端解决条款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目前,国内外很多学者都把研究重心放在国际税收协定的仲裁机制上,而对国际投资协定下税收问题的关注比较少。由于各个国家都认为税收问题可能涉及一国的主权,担心将税收争端交给第叁方仲裁会对国家主权有所损害,所以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缔结的实践中,将税收仲裁机制纳入税收协定的国家比较少。基于上述原因考虑,我国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时也未将仲裁条款写入协定之中。然而,国际投资领域涉税仲裁案件的出现让大家发现原来国际投资领域并没有完全排除税收争议的解决。随着日见增多的涉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出现以及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未来是不是会有更多的税收问题会受国际投资协定调整?本文针对国际投资协定下的税收争议解决问题展开研究,主要从投资协定下税收条款以及其争端解决条款进行探讨,分析实践中仲裁庭受理投资领域税收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基础,并对如何完善我国投资协定税收条款以及其争端解决条款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是关于国际投资税收争议可仲裁性分析,本章先对国际投资税收争议、国际投资协定仲裁机制进行简单阐述,然后分别从协定税收条款和争端解决条款两方面来探讨税收仲裁的可行性。第二章从实践案例角度探讨国际投资协定下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第叁章对国际投资协定关于税收条款规定的现状做一个简单评析并分析我国投资协定中关于税收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对其提出具体建议。结语部分,笔者对更好地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税收及其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进行了总结。(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杨溢[7](2017)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争议及其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为国际法中保障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手段,虽然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但在今天的国际投资领域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它协调了各国际性的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中给投资者提供的不同水平的待遇,避免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内受到低于其他国家投资者的待遇;另一方面,它也起到平衡东道国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的作用,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为国际投资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在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例中,对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仍存在着不少仍未解决的争议。第一章介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概念、历史和发展情况后,本文主要从叁个方面讨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中的争议。首先,本文第二章讨论了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援引第叁国协定中的更优惠待遇时,普遍意义上的争议,比如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自动效果应当如何理解的争议;比如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被适用于基础条约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更优惠的待遇的争议——这其中还涉及了采取文字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争议;再比如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援引的究竟是一个特定的条款还是需要“打包引入”部分条款甚至被援引条款所在条约的整体。第叁章主要探讨了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能够被适用于程序性事项(也即投资争端解决事项)的争议,包括由最惠国待遇条款措辞产生的争议,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产生的争议以及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方法之争议。第四章则讨论了在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实体性事项时的限制问题。该章从同类原则(ejusdem generis)的限制入手,重点分析了仲裁案例中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援引“保护伞条款”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时是否符合同类原则(ejusdem generis)的问题。本文的第二至第四章在深入分析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争议之后,依据近期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比如各投资仲裁案例中仲裁庭的分析和裁判,最近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国际投资领域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新发展等,得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上述争议的影响。最后,本文的第五章根据国际投资领域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结合我国双边投资协定缔结的现状和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角色,对我国缔结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做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05)
李婉莹[8](2017)在《简析国际投资仲裁争议解决机制下仲裁员选拔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ICSID产生之后,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个地区国家间政治经济文化往来愈加深入,国际投资活动也越加频繁。然而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正当性危机,许多国家对其产生了浓重的不信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7期)
张建[9](2017)在《仲裁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的比较优势论略——兼评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对投资案件的拓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仲裁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条约争端的各类方法中具有灵活性、自治性、高效性、中立性等优势。中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对以国际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程度大大增加,这俨然有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外国投资引进来。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众多,但均未受理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仲裁,这不仅由于立法原因,也与政府层面的国际合作有关。2016年修订的最新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独树一帜,规定本机构可受理投资者诉东道国仲裁案件,但相关的制度性架构却并未建立起来,因此其实效性尚待实践检验。(本文来源于《南阳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朱晟俐[10](2016)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争议及其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投资的快速发展,国家间投资也需要以条约的形式来规范和保护,因而越来越多的国家会签订双边、多边投资条约,通常条约缔约方均尽可能将条约表述得清晰;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条约通过黄金准则、约文解释、目的解释和补充解释等方法进行解释。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自身缺陷、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以及条约解释方法的技术性错误、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条约的政策性误读等原因使得条约解释产生争议。可通过正确解读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聘请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发挥先案裁决的参考性作用、设立上诉机制等途径完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国际投资争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争议预防与争议解决联系密切,但在侧重点、目的、作用与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于国际投资争议的关注焦点主要侧重事后解决,而对纠纷预防机制缺乏足够重视。当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因遭遇"正当性危机"而面临重大改革契机,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探究更加高效、可预见的解决方案。伴随"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建设,中国海外投资规模正在迅速扩大,防范投资风险、化解投资纠纷,是当前我国所面临的紧迫课题。争议预防符合中国的"和"文化概念,契合"一带一路"的"合作、开放和包容"精神。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概念引入投资关系中,力争事先阻断争议的发生,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可在投资便利化框架下突出争议的事前管理和预防机制建设,进而提出一整套有关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改革的中国方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投资争议论文参考文献
[1].万淑贞.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国籍的认定与争议[D].上海交通大学.2018
[2].漆彤.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议的预防机制[J].法学评论.2018
[3].向磊.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路径[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
[4].张建.对无默契仲裁管辖权正当性的反思——以中国参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实践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7
[5].胡嘉.国际投资中征收争议新焦点——间接征收界定的理论与实践[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7
[6].徐颖.国际投资协定下的税收争议解决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杨溢.国际投资法领域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争议及其发展[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李婉莹.简析国际投资仲裁争议解决机制下仲裁员选拔相关问题[J].法制博览.2017
[9].张建.仲裁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的比较优势论略——兼评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对投资案件的拓展[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7
[10].朱晟俐.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争议及其对策[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