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书銮[1]2002年在《公司控制权结构与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近十余年,实证会计研究也在我国逐步发展。和国外的同行一样,我国学者也已经开始研究我国现实证券市场环境下的盈余管理行为。但同内外研究的范围过分集中于确认盈余管理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以及为什么发生的问题,而关于盈余管理制约因素的研究则鲜有涉及。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笔者通过研究分析认为,公司的控制权结构是制约盈余管理的重要因素。在总结国内外盈余管理的测度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盈余管理测度方法。然后提出研究假设,选取上海证券市场的463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并解释实证结果产生的原因。在些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分析国内外盈余管理实证研究的文献,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认为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应特别重视叁个方面的研究:证明管理具体应计项目的范围和程度、理顺关于现实经济中盈余管理对股价和资源配置的影响结论的矛盾、以及确定盈余管理的制约因素。·提出公司控制权结构是制约盈余管理的重要因素的观点,在其他学者规范研究的基础上,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公司控制权结构与盈余管理的深层关系。·对国外学者用于计量盈余管理的方法进行评价,解释琼斯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不能完全适用的原因。在对国内学者所使用的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后,指出其中部分研究方法的缺陷,尝试提出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盈余管理测度方法,并将其运用于后文的实证研究之中。·以实证的证据表明公司控制权结构与盈余管理确实存在相关性,为国内外学者相关的规范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解释分析实证研究的结果,提出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环境,治理我国上市公司过度盈余管理行为的现实对策。
汪涛[2]2014年在《基于终极控制权视角的股权激励研究》文中提出论文以中国证券市场上实施的股权激励事件为研究对象,在梳理国内外相关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上,讨论实施股权激励所导致的激励效应,并从终极控制权的角度讨论了股权激励中的相关问题。对2011年中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结构的统计分析表明,44.7%的上市公司存在两权偏离的现象,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平均为38.93%,现金流权平均为33.67%,两权偏离程度平均为5.16%,控制杠杆比例平均为1.16。私人企业的两权偏离现象更为显着,但其股权偏离度均值小于其它类型的控制人。对2006年至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提出和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统计分析表明,提出或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大部分分布在具有高科技含量(如信息技术业医药、生物制品、石油、化学等行业)的上市类公司和增长迅速的行业(房地产)内。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激励管理层的一个常态化工具,特别是创业板块的上市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平均29.43%的公司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平均19.71%的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这两个比例均高于主板及中小板块的比例。论文进一步通过以下几个层次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以及该效应和终极控制权结构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讨论:(1)从股价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考察了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效应。研究认为,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产生正向的激励效应:累计买入持有异常收益(BHAR)显着优于大盘指数和可比上市公司的数值;股权激励刺激了公司利润的增长,但这种增长在实施股权激励当年达到顶峰,此后逐年下降。股权激励后,公司的规模增长优先于利润的增长,与此同时公司的财务风险增加。(2)对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结构是否会影响股价激励方案的中行权条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终极控制权结构会影响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控制权比例上升会使得股权激励方案中期权行权价格与财务业绩标准定得更加严格。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比例越大,股权激励强度越低,这说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股权稀释)实现公司价值增长最大化的期望。股权偏离度与控制权的比值越大,行权价格条件越高,而行权财务业绩条件越低。(3)以行权条件为调节变量,分析了控制权通过行权条件,对股权激励效果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研究表明,股权偏离度通过股权激励强度设置对长期股价效应及财务绩效变化均产生间接的影响。随着股权激励强度的变化,股权偏离度与BHAR及ROECH的相关性将发生变化,从正相关变为负相关,或者相反。国有股权性质(STATE)与BHAR、ROECH均呈显着的正相关,这表明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效应要高于民营企业的股权激励效应。本文得出的诸多结论无论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对股权激励行为的监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监管层的角度看,如何更好的发挥股权激励对公司发展的推动作用,杜绝股权激励成为上市公司高管的福利性措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从本文的研究结论看,管理层可能通过择时性来获取更高的股权激励收益,因此如何遏制这种投机性的行为是必须考虑的。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看,合理的行权价格和财务绩效条件是必须考虑的重要指标,其中按照当时市价来设定行权价格并非最优的一个设定标准。
邓康桥[3]2013年在《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股东与高管减持行为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创业板大股东与高管限售股解禁以来,遭受轮番减持,“叁高”发行是其重要原因;但创业板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业绩不稳定、部分公司高成长性名不副实等也是减持的重要原因。创业板市场大股东与高管等内部人减持的动机与影响因素、减持过程中是否利用内部人的信息优势选择更佳的交易时机进行减持,以及大规模减持所造成的市场效应等问题一直是理论与投资实践界关注的焦点。为此,本文对上述减持表现、动机、时机与市场效应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创业板市场上减持的各类高管与法人股东中,由于其在公司治理中所处的位置、持股份额和减持力度等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异,减持的市场效应也不尽相同。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作为重要的内部人,高管由于其持股比例、职务与相关人员的减持不同,其减持过程、对市场的冲击也不尽相同;而对于创业板市场上的法人类大股东(如风险投资、券商直投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和产业资本),其持股份额虽不及实际控制人,但由于其减持退出的意愿较强,减持力度较大,因而对市场也有重要的冲击。针对不同类型的高管和大股东,本文第叁章从多角度剖析了高管相关减持的状况。大股东与高管减持具有多重动机。文献研究表明影响大股东与高管减持存在五大理论假说,即:控制权、宏观经济、市场趋势、估价估值与财务绩效。根据理论假说,本文第四章提出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股东与高管减持动机实证分析的研究假设,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计量经济分析模型,模型以减持股份占自身持股比例作为被解释变量,用公司股权结构、宏观经济、企业的估值水平、企业的财务业绩、市场行情、董事会治理等一系列变量对其进行拟合,模型估计的结果较好的验证了所提出的研究假设。为了确保本文构建的计量经济模型的稳定性,论文分别对两个解释变量进行了更换替代检验,结果证明模型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内部人信息优势与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及减持之间存在重要关系。文献研究表明,大股东与高管等内部人具有内幕信息和价值判断两方面的信息优势。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与减持等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为了更清楚的了解限售股解禁后减持交易发生的时间,论文对限售股份解禁日期与减持日期进行了比较,发现高管与大股东具有不同的减持特征。通过总结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内部人违规行为发现,存在高管层或其配偶在敏感期买卖股票、高管参与新股发现等一系列问题。为深入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股东与高管是否存在信息操纵,进而选择减持时机的问题,论文构建了一个基于logistic的计量分析模型,该模型主要用于检验创业板市场的大股东与高管是否存在着在减持前发布利好消息或在减持交易后披露利空消息的问题。实证结果显示,他们减持前后的异常收益满足倒V型,内部人减持获得了较高的异常收益,具有精准的减持时机把握能力。最后,为了深入研究创业板市场大股东与高管是否存在利用盈余管理策略进行减持时机选择问题,论文构建了一组基于Jones模型的计量分析模型,模型估计结果显示,上市前一年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较高,存在显着的正向盈余管理行为,在限售股解禁减持较多年份的前一年,盈余管理程度大幅上升,之后的年份盈余管理程度明显下降。由此可见,正向的盈余管理也是大股东减持能够获得较高超常收益的原因。创业板市场大股东与高管的解禁与减持形成了广泛而深远的市场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限售股的解禁与减持虽然是一个整体,但却是两个不同的过程。限售股只有解禁才可减持,但解禁并不一定马上减持。论文第六章综合考虑限售股解禁和减持的市场效应,并分别运用事件研究法进行分析。一方面,在限售股解禁的市场效应研究过程中,论文系统梳理了限售股解禁相关规定,并分析了限售股解禁的总体市场反应;为深入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东限售股解禁的市场效应,本部分运用事件研究法计算了原始股东解禁前后平均异常收益率和平均累积异常收益率的变化情况,发现解禁事件对上述指标有明显的市场冲击效应。另一方面,也对限售股减持市场效应进行了六个层面的深入分析,具体包括:总体减持、不同股东减持、不同规模减持、不同业绩公司的减持、不同估值水平公司的减持与不同成长能力公司的减持。研究发现上述不同侧面,减持的市场效应均有所不同。
高晓虹[4]2010年在《盈余管理与控制权结构关系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793家上市公司2005-2008年间的3172个观察值为样本,对控制权结构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呈倒U型关系;同时,董事会人数、独立董事的比例及监事会人数与盈余管理负相关,而提高流通股比例、增加监事持股比例及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影响不大。
王烨[5]2010年在《国有控股、股权控制链与盈余质量》文中提出本文利用2002~2004年A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大样本数据,基于国有最终控股权,从上市公司与其最终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链的维度,对国有控股公司特殊的控制权结构与盈余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会计盈余质量随着国有股权份额的增加而降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至其最终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链越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就越低,这种情况随着国有股权份额的增加而趋于严重。其政策含义是,改进会计信息质量,不仅应强调会计准则的改进和外部监管的强化,更应关注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模式的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减少国有控股公司至其最终控制人之间的冗长的控制链条,对提高我国会计盈余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
王毅辉[6]2009年在《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文中提出股利政策是财务学研究的经典课题,也是现代财务理论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仍然悬而未决的难题。文献表明,股利政策不仅受到公司财务特征的影响,还受到公司内部微观治理层面制度安排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委托代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公司外部中观层面上市场势力也是影响股利政策的重要因素;而跨国比较公司治理文献表明,投资者保护法律及其执法体系这个宏观层面的制度因素也影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与此同时,股利政策作为上市公司在特定制度背景和治理结构下做出的一揽子制度安排,它的恰当制定和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然而,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股利政策正沦为终极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隧道”。终极控股股东由于股权分置的先天原因无法在在股票市场流通通过资本利得获利,股东回报的方式只能通过非理性分红、恶意派现、超能力派现等一系列异常股利政策,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深入研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综合影响因素,如何有效遏制终极控股股东的侵占,强化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意识,合理引导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研究的前沿性课题。尽管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十分重要,迄今为止系统性研究尚不多见,只是零散地探讨某一公司特征或者制度因素对股利政策的影响,未能形成完整适用的理论分析构架,缺乏严谨的实证研究方法和全面翔实的经验检验证据。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制度背景与市场环境,率先提出了基于产权保护和公司治理视角的股利政策分析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股利相关研究文献,分析终极产权性质及其控制权结构、产品市场竞争度、投资者保护法律及其执法效率、地区法治水平等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作用机理,以我国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检验了映射于私力保护、中间层保护和公力保护这叁个产权保护层面上的微观、中观和宏观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全文共分为七章,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本文的研究问题、研究内容、论文框架以及研究的贡献和创新等。第二章率先提出基于产权保护和公司治理视角的股利政策分析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回顾和评述股利文献,追溯股利的研究渊源,指出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是影响股利政策的重要因子。第叁章在微观层面上考察我国上市公司的终极产权归属和对应的控制权结构特征,并检验它们是否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制定。第四章在中观层面上检验产品市场竞争强度对股利政策的影响,利用2004年至2007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研究产品市场竞争度的强弱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股利支付可能性和股利支付水平。第五章在宏观层面上检验投资者保护法律和司法体系等宏观制度安排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利用宏观制度在一国之内的时变性和地异性,研究投资者保护法律的建设和实施的加强是否造成股利支付可能性和股利支付水平的提高。第六章考虑微观、中观和宏观叁个层面上公司治理与股利政策的互动和交叉影响,并试图控制终极控制人资金占用的影响来进一步考察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关系。第七章概括研究结果,得出研究结论,并指出本文的不足及未来的研究方向。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我国近八成的上市公司终极产权归属于国资委、地方国资委和个人,而国有终极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约占叁分之二,民营终极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占到四分之一偏多。终极控制人平均需要38.88%的控股比例才能控制上市公司,较少采用交叉持股方式和扁平化控制权结构,主要采取垂直化控制权结构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第二,上市公司的终极产权性质及其对应的控制权结构影响着股利政策。具体而言,国有终极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比民营终极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股利支付可能性和股利支付水平低;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比例越高,股利支付水平显着越高;而两权分离度、控制层级和控制链条数在不同模型设定下影响上市公司股利决策行为。第叁,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影响我国上市股利政策的制定。产品市场竞争度与股利政策呈负相关关系: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弱,执法效率越高,股利支付水平越高:而地区法治水平在某些情形下影响上市公司股利决策,不过相比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和执法效率,地区法治水平不是影响上市公司股利决策的第一要素。第四,我国上市公司很可能考虑了终极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程度后才制定股利政策;终极控股股东通过股利政策侵占中小股东比较可能发生在执法效率低下时和地处法治水平低的上市公司;在不同时域,终极控股股东对资金占用和股利政策这这两种控制权私利表现形式存有不同偏好。以上的实证结果表明了基于产权保护和公司治理视角的股利政策分析框架的适用性,证实了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制定受到终极控股股东性质及其偏好、控制权结构特征以及外部产品市场竞争和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等的影响。区别于其它的相关研究,本文的改进和创新工作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文献评述上,本文首次基于产权保护和公司治理的视角系统地梳理了股利政策研究的相关文献。不同于现有文献的是,本文试图着重从代理成本视角分微观、中观和宏观叁个层面糅合浩瀚的股利文献,展示了其不同的文献演进路径。在理论分析上,本文首次提出产权保护、公司治理和股利政策关系的分析框架。本文借鉴威廉姆森的社会分析四层级框架发展构建出产权保护、公司治理和股利政策叁者关系的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显示了公司治理的服务本质,清晰展示了各种可能的公司治理维度对股利政策的影响。在实证检验上,本文首次利用一国之内的数据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全面系统地检验公司治理与股利政策的关系,为股利政策研究增添了立足于中国实情的有意义的检验证据。第一,本文采取的终极产权和产品市场竞争视角,为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效率、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意识丰富了思维理论空间。第二,国内目前尚无检验股利政策与市场势力二者关系的研究,本文立足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产品市场竞争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检验,为产品市场竞争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补充了来自中国的新证据。第叁,国内研究探讨了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与股利政策的关系,但忽视了执法效率作为关键因素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本文借鉴相关研究,综合考察了投资者保护法律及其执法效率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为“法和财务”这一主题的财务新思潮提供来自中国的证据。第四,已有文献尚未有深入研究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交互影响对股利政策影响的检验,而且不少文献并未控制资金占用等其他利益输送渠道的影响。本文控制资金占用影响的基础上综合考察了终极控制人侵占、投资者保护和股利政策的关系。此外,针对OLS回归难以控制影响股利决策其他潜变量的影响,本文在实证研究手段上采用了面板数据模型,不仅控制了潜变量的影响,也使得解释变量系数的估计更科学有效。本文的主要不足之处是囿于本文研究样本期间的限制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和执法效率找不到其他合适的代理变量进行稳健性测试,未来研究可以寻找更好的代理变量进行相关测试确保实证结果的稳健可靠。此外,新近的研究开始关注文化对股利政策的影响。关于文化与股利政策之间关系的研究是未来理论和实证研究的一个方向。
李文洲[7]2015年在《制度环境、控制权结构与控股家族行为异化》文中认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家族控制为主导形态的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与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富活力、最引人注目的部分,也是推动我国实现经济结构转型、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之源。作为政府与市场的居间存在,家族控制企业能够替代政府和市场承担筹集资本、配置资源以及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但与此同时,家族控制所衍生出来的独特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效率损失也一直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质疑和诟病。基于代理成本的视角,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可能衍生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效果:一方面,家族企业通常兼具家族与企业双重目标,家族与企业的相互嵌入使得企业成为家族的一部分,家族财富和声誉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这样,家族控制程度越高,控股家族就越有动力和能力做出长期、有益的决策;另一方面,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在客观上也赋予控制性家族转移、掏空公司资源的能力与动机。那么,我国家族对企业的控制究竟体现为基于利他主义的“效率观”,还是基于掏空动机的“寻租观”?两者效率的对比将如何影响家族企业的财务决策呢?现有文献并没有给出合理的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据。本文以制度经济理论、政治参与理论、代理理论为基础,研究我国转型时期家族企业控制权的形成机制及其内在的制度动因,以此为基础,本文进一步探讨家族控制权结构对企业金融性负债和经理层治理等行为的影响,以期为规范家族行为和家族上市公司治理现状下的财务决策模式提供更深入、更贴近我国转型时期公司治理特征的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研究工作:其一,基于我国转型时期独特的制度背景,从企业金字塔控股类别、终极控制人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两权分离两个维度衡量家族对企业的控制,考察制度环境对家族控制权形成机制的影响。研究结论显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及其形成机制与外部制度环境存在显着的状态依存关系,但不同的影响机制对此的调节效应不尽一致。该结论表明,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创造性地运用控制权作为大股东获取企业价值与控制权私利的重要工具,可能承载着控制性大股东对制度蕴含机会的利用和对制度风险的规避的策略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其二,鉴于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政府干预金融这一特定现象,以及控股家族可能存在的“掏空”动机,本文将企业实际贷款数量分解成正常需求和超额贷款两部分,研究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对企业债务融资和大股东债务资金侵占的影响效应及内在机理,并进一步探讨政治关联及其与制度环境的交互效应对以上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在我国金融业普遍存在“信贷歧视”的背景下,某些家族企业仍然获得了超额银行贷款,且高管的政治背景强化了企业超额贷款的形成;但是,从债务融资的动机看,家族借助政治关联的负债行为不是为发挥债务的治理效应,而是为了控制更多的资源,以为其资金侵占提供便利;此外,研究还发现,尽管来自制度层面的约束会抑制终极控制人资金侵占的行为,但政府行政干预背景下的政治关联会弱化这种约束,两者之间呈现出此消彼涨的态势。其叁,鉴于在以业绩为导向的薪酬激励机制下,大股东“掏空”破坏公司成长与业绩表现,致使经理人声誉和利益受损,因此,薪酬业绩敏感性较高的经理将更有动力抵制或阻碍家族股东的掏空行为;同时,为营造有利的掏空环境,大股东可能会对经理层进行赎买。本文进一步研究大股东与经理层两者动态博弈的均衡结果对经理人薪酬激励机制和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结果发现,虽然我国家族上市公司已普遍建立业绩型薪酬激励机制,但家族股东的掏空行为会削弱经理薪酬激励的有效性,并导致经理人薪酬业绩敏感度显着下降以及经理薪酬与盈余管理间敏感度的明显上升。相比现有文献,本文的贡献与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通过研究制度环境对家族控股公司控制权结构及控股方式的影响效应和内在机理,发现中国家族企业的控制权结构及控制权实现方式的选择承载着控股家族对制度蕴含机会的利用和对制度风险的规避的策略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该研究结论有助于揭开控股家族控制权形成机制背后的黑箱,并为我国家族上市公司控股方式多样性和多层级性提供合理性解释。②结合企业债务融资与控股家族可能存在的“掏空”动机,研究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对控股家族债务资金侵占的影响,并探讨政治关联对此的调节作用,结果表明家族企业构建政治关联本身作为一种“趋利避害”的策略选择,其目的在于借助政治关联获取稀缺资源,并弱化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的制裁。该结论为理解现阶段我国银行部门对私有部门施行“信贷限制”政策提供了合理性的依据,同时,相关结论也能够为政治关联等非正式制度安排提供低效性的证据。③通过研究控股家族与经理层两者动态博弈的均衡结果对经理人薪酬业绩敏感性及经理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发现控股家族的掏空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还会削弱经理薪酬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并降低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该研究发现弥补了相关领域研究的缺失,也为后续研究考察大股东控制下的经理薪酬契约的有效性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
李刚[8]2016年在《终极控制权强化方式的经济后果与选择行为》文中指出终极控制权研究是股权集中环境下分析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研究范式,而控制权强化方式是深入分析终极控制权行使的新视角。本文研究目的是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使用金字塔结构、单一控制和董事会席位超额控制叁类控制权强化方式的动态调整特征、经济后果和选择行为,为公司终极控制股东行为治理提供经验证据,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加强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论文首先从不同控制权强化方式运用角度扩展了终极控制权多维度理论,分解计算了终极控制股东使用叁类控制权强化方式在上市公司中导致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随后从我国制度背景出发建立了终极控制股东性质、外部市场化进程和公司内部特征交互影响的分析框架,选择2007-2013年存在终极控制股东而且没有发生变更的A股非金融行业92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对研究问题展开实证研究。控制权强化方式动态调整方面的结论表明,2007-2013年间私有终极控制股东表现出降低金字塔结构和单一控制导导致两权分离度而提高董事会席位超额控制导致两权分离度的特征,这种趋势在处于市场化程度较低区域的私有终极控制上市公司中更为显着。而地方政府作为终极控制股东时,处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数较高区域的上市公司中叁类控制权强化方式导致两权分离度均呈现增大趋势。这一结论从动态视角扩展了现有文献多数从静态角度考察某一年度控制权强化方式运用特征的研究范畴。在控制权强化方式的经济后果方面,私有终极控制样本下的研究发现,金字塔结构和单一控制运用对上市公司市场业绩有负面影响并呈现倒U型关系,董事会席位超额控制则没有显着影响;外部市场化程度和公司未来盈利水平提高能够缓解控制权强化方式的负面经济后果。而国有终极控制样本下的研究发现,金字塔结构运用对上市公司市场业绩具有正面影响,单一控制运用对公司市场业绩有负面影响且呈现倒U型关系,董事会席位超额控制同样对公司市场业绩没有显着影响;“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数越低、终极控制股东行政层级越低,国有终极控制股东使用控制权强化方式的正面经济后果越显着。在控制权强化方式的选择行为方面,私有终极控制股东互补运用金字塔结构和单一控制,替代运用董事会席位超额控制与其它两类控制权强化方式。其选择行为内生于被控制公司特征和外部市场环境,市场化进程通过公司治理和外部融资约束渠道影响控制权强化方式选择。国有终极控制股东互补运用金字塔结构与单一控制,替代运用董事会席位超额控制与单一控制。其选择行为受被控制公司特征影响较小,外生性较强;国有资本投资和政府公共治理质量是影响控制权强化方式选择的主要因素。上述结论揭示了公司终极控制股东同时使用叁类控制权强化方式的经济后果差异和选择组合运用规律,而且通过对比研究也扩展了国有性质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强化方式运用的理论内涵。在以上结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治理的政策建议。应该区分终极控制股东性质采取不同治理策略,对于私有终极控制股东采取持续市场化改革引导其合理运用控制权强化方式,管制策略是以“事后监管审查”限制控制权强化方式的滥用;而对于国有性质终极控制股东应该采用顶层设计方式探索科学的控制权强化方式组合。降低单一控制程度、强化控制权强化方式的信息披露对两类终极控制股东而言都是当务之急。
高晓虹[9]2010年在《控制权结构与盈余管理行为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793个上市公司2005-2008年间的3172个观察值为样本,对控制权结构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盈余管理测度值和控制权结构变量、控制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考察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余明桂[10]2004年在《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研究的前沿课题。本文在对国内外关于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研究现状及最新发展进行综述的基础上,研究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本文证明了中国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并估计了由这种代理问题导致的代理成本的规模。大样本的实证检验结果发现,有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着低于无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控股股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者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着低于控股股东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者的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具有显着的负面影响。而且,不同类型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其市场价值也显着不同。特别地,政府作为上市公司最终控股股东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着低于家族、外资和集体企业作为最终控股股东的公司。我们将有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相对于无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的市场价值折扣率定义为控股股东的代理成本。平均而言,这种代理成本达11%-16%。以上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确实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当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时,这种代理问题更加严重。本文证明了控股股东通过有损于公司绩效的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源,侵占小股东财富。本文首先将关联交易分为11类,并逐一与公司绩效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从中分离出7类损害公司绩效的关联交易。我们假定控股股东通过这些损害公司绩效的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输送利益,侵占小股东财富。大样本的实证检验结果发现,有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其损害公司绩效的关联交易高于无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高级管理者来自控股股东的公司,其损害公司绩效的关联交易高于高级管理者来自于非控股股东的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的席位比例越高,损害公司绩效的关联交易越多。这些研究结果意味着,控股股东确实借助于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源,侵占小股东财富。本文证明了控股股东具有盈余管理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大样本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其盈余管理程度显着高于无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自控股股东的公司,其盈余管理程度显着高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自非控股股东的公司。而且,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席位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这些结果表明,控股股东确实通过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操纵公司的<WP=4>会计报告。本文证明了现金股利是控股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源,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手段。由于非流通股价格远低于流通股价格,导致控股股东从相同现金股利支付中得到的收益率远高于小股东。因此,我们假设控股股东有很强的动机将现金股利作为一种转移资源,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工具。大样本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存在控股股东的企业,其股利支付率显着高于没有控股股东的企业。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支付率正相关。存在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公司,企业成长性与现金股利支付率正相关。而且,现金股利支付比率与企业绩效负相关。这些实证检验结果证明,控股股东主导的股利政策是一种恶性分配利润,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手段。本文估计了控股股东享有的控制权私有收益,并分析了其决定因素。本文以控制权协议转让价格相对于每股净资产的溢价水平来衡量控制权私有收益。由于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价格是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的基准,所以我们假定买方的出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溢价隐含着买方可能从中获得的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规模。同时,我们还以控制权协议转让的总溢价水平(溢价总值与净资产帐面值的比率)来衡量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规模。实证检验结果发现,买方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平均支付的每股溢价达47%,平均总溢价水平达18%,这两个指标均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进一步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影响因素进行横截面分析,结果发现,控制权转让规模和交易完成后买方的持股比例越大,控制权私有收益越高;业绩较差的企业的控制权私有收益反而较高。以上结果表明,掌握了企业控制权的控股股东能够排他性地享有控制权私有收益。
参考文献:
[1]. 公司控制权结构与盈余管理实证研究[D]. 连书銮. 福州大学. 2002
[2]. 基于终极控制权视角的股权激励研究[D]. 汪涛. 西南交通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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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有控股、股权控制链与盈余质量[J]. 王烨. 经济管理. 2010
[6].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D]. 王毅辉. 厦门大学. 2009
[7]. 制度环境、控制权结构与控股家族行为异化[D]. 李文洲. 重庆大学. 2015
[8]. 终极控制权强化方式的经济后果与选择行为[D]. 李刚. 中国矿业大学. 2016
[9]. 控制权结构与盈余管理行为关系研究[J]. 高晓虹. 网络财富. 2010
[10]. 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研究[D]. 余明桂.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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