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品格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品格,规则,关联性,被告人,司法,危险性。
品格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雷欣灵[1](2019)在《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品格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很重要的证据规则,我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品格证据有所应用,但品格证据仅存在于个别法律条文中,品格证据既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没有相关法律制度来规范和指导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因而在品格证据的推广应用和规范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通过合理借鉴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适用规则,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体系,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张雅璇[2](2019)在《刑事品格证据的具体运用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品格证据是证据法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是人身危险性的外在表征,因为它具有相对稳定性,经常作为实践中法院审判的重要参考因素,但不会直接体现在判决书中。品格证据从古至今一直活跃在法律制度中,人们对于德行的考量一直存在,英美法系国家经过数百年逐渐将运用品格证据的经验凝结成了规则,为后来的司法提供了标准。品格证据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几乎不胜枚举,在道德与法律界限不那么明显的时代,社会对于人们品格的要求可直接见于法律文本之中。中国作为一个传统文化中重视个体品行的社会,现代刑法中却没有品格证据的身影。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形成也经历过品格证据过分适用的阶段,真正的品格证据规则从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再发展到品格证据用武之地颇多,继续完善品格证据的适用。品格证据在现代刑事法领域的可用之地不断扩展。品格证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广,大体可分为预防犯罪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在预防犯罪方面,无论是对异常人格的预防还是及时矫治,都离不开对人的品格的评估;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都应是首先排除适用的,在一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在例外情况下要对品格证据适用时要经历的具体过程,其中不乏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与其所带来的偏见之间的博弈;在执行阶段,犯罪人的品格证据是判定其是否具有减刑、假释资格的重要标准。除此之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性犯罪案件因其各自的特殊性,品格证据各自发生的不同的作用。将我国当下的立法现状和具体运用逐个剖析,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结合案例了解实践中的真实运用;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结合英美法系成熟的制度操作对比,发现我们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局限。由此可见实践中我们不乏对品格证据的运用,但我国的立法中,始终没有对于品格证据的内涵、属性、特征、适用规则的明确规定。品格证据随意适用所带来的价值偏见问题,不仅存在在文学故事当中,在司法实践审判中因为当事人的品格问题而影响法庭的判决也时常存在。建立明确的品格证据制度,从审判到执行到需要细则的参考;完善品格调查制度,为各个阶段品格证据的适用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指导。构建品格证据规则以实现刑罚个别化、完善证据规则实属必要。(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王亚红[3](2019)在《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品格证据规则中包括了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被害人品格证据规则与证人品格证据3个方面,其中的"品格"就是指对某人个体性情的总体描述。它作为英美法系中一种特殊的证据原则,本身具有极好的推理功能,但也极易导致偏见,其具体规则非常详尽且理论支撑体系复杂。在我国,刑事诉讼范围内的品格证据规则正处于初步建设期,客观讲对该规则的规定内容并不明确,仅仅在少数的条文与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且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存问题还相对偏多,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对我国司法公正产生不利。所以本文就深度探究了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建立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与规则具体设计过程,并提出一系列科学的规则完善构建建议,希望为我国刑事诉讼案件适应并正确运用品格证据规则创造有利环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2期)
梁鹏程[4](2019)在《我国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之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开展一系列制度性改革,其中"和谐司法"、"认罪认罚从宽"、"恢复性司法"等缓和性司法理念与制度正在全面铺开。某些缓和性刑事政策需要被追诉方的品格加以佐证支撑,以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度量。因此了解和审查被追诉方品格因素就显得很关键。品格证据可以对被告人刑事责任承担产生较大影响。故研究品格证据,可在理论上界定品格证据含义特征,探究域外规则发展路径,归纳我国建立该规则的可行建议,完善我国证据规则体系。(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庄惠阁,李邦友[5](2018)在《品格证据在被告人量刑时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虽然是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但是品格证据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程度,并不会直接体现在判决书上,而且不同法官、不同法院对待品格证据的态度也并不相同。关于品格证据的相关问题,目前学界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从品格证据的内涵出发,分析品格证据是人的心理倾向外化为人的行为等的证据,从品格证据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关系等角度,论证品格证据运用到量刑是十分必要的。借鉴外国经验,分析我国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即良好品格证据可采纳原则,不良品格证据以禁止为基本准则,允许例外存在的原则。同时,为了确保在法庭上品格证据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应当建立社会调查制度。(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宋薇薇[6](2018)在《性犯罪被告人品格证据可采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品格证据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品格证据由于涉及对当事人品格的审查,以及品格证据在使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偏见,品格证据在实践中理应受到严格控制。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品格证据原则上应当排除,但是性犯罪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属于例外。从价值和科学两个维度识别可采性。当前学术界主要是基于价值方面的考虑而采纳,从政策角度出发认为性犯罪案件需要严厉打击、性犯罪案件证据较少,案件不易侦破,引入品格证据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对相关证据存在辅助作用等。至于科学维度,从生理心理学这一视角进行分析,从生理心理学视角对品格证据在性犯罪中的运用寻找另外的合理依据。性犯罪人性激素含量存在较高的可能性;精神障碍可能导致性犯罪,尤其是针对儿童事实的性犯罪中,被告人存在异常性癖好的现象;探讨染色体异常与性犯罪是否有影响等。性犯罪生理上的特征会对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如自私、侵犯的心理倾向,加上自身的抑制能力较差,对性犯罪人实施性犯罪和性侵犯行为有较大影响。并且研究发现性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有较高的重复性,即再犯的可能性较大。通过对生理心理学上的研究,即生理-心理-行为模式,为性犯罪中采纳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找到了一条新路径。(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8-12-01)
谭新宇,谭庆德[7](2018)在《一体化工作模式下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倾向、行为方式、名声等反映其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未检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以及前科劣迹的证明等材料均具有品格证据的属性,可以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品格证据贯穿(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1-12)
宋洨沙[8](2018)在《迈克逊诉合众国案视角下的品格证据规则之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不良行为作为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这是一个古老的普通法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在历史的不断演进中又受到了各种挑战。1948年美国的迈克逊诉合众国一案,是英美证据法中关于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例外,通过对该案的探讨,可看到品格证据规则的演变与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20期)
庄惠阁[9](2018)在《运用品格证据对被告人量刑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已被作为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一项重要参考因素,但是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内涵是什么,如何运用品格证据,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因此,先从品格证据的内涵出发,分析出品格证据是人的心理倾向外化为人的行为等的证据;然后从四方面阐述品格证据应当运用到量刑中去;最后借鉴外国经验,分析我国运用品格证据的规则,即良好品格证据可采信、不良品格证据以禁止使用为原则,以不禁止使用为例外,并建立社会调查制度辅助品格证据运用。(本文来源于《喀什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魏鑫[10](2018)在《论未成年人犯罪中品格证据的运用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存在于很多国家的少年司法程序之中。品格证据仍然是我国法律证据体系中空缺的内容,虽然我国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品格证据收集等内容有所涉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取证主体不统一,采信标准不统一,内容形式不明确等问题。本文通过探讨品格证据发展的国内外背景,进而提出问题。根据品格证据的应用,分析未成年人案件中品格证据的价值。对品格证据在中国的立法现状及应用进行梳理,探讨品格证据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分析原因,为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的完善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2018第二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获奖文选》期刊2018-07-01)
品格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品格证据是证据法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是人身危险性的外在表征,因为它具有相对稳定性,经常作为实践中法院审判的重要参考因素,但不会直接体现在判决书中。品格证据从古至今一直活跃在法律制度中,人们对于德行的考量一直存在,英美法系国家经过数百年逐渐将运用品格证据的经验凝结成了规则,为后来的司法提供了标准。品格证据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几乎不胜枚举,在道德与法律界限不那么明显的时代,社会对于人们品格的要求可直接见于法律文本之中。中国作为一个传统文化中重视个体品行的社会,现代刑法中却没有品格证据的身影。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形成也经历过品格证据过分适用的阶段,真正的品格证据规则从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再发展到品格证据用武之地颇多,继续完善品格证据的适用。品格证据在现代刑事法领域的可用之地不断扩展。品格证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广,大体可分为预防犯罪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在预防犯罪方面,无论是对异常人格的预防还是及时矫治,都离不开对人的品格的评估;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都应是首先排除适用的,在一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在例外情况下要对品格证据适用时要经历的具体过程,其中不乏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与其所带来的偏见之间的博弈;在执行阶段,犯罪人的品格证据是判定其是否具有减刑、假释资格的重要标准。除此之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性犯罪案件因其各自的特殊性,品格证据各自发生的不同的作用。将我国当下的立法现状和具体运用逐个剖析,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结合案例了解实践中的真实运用;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结合英美法系成熟的制度操作对比,发现我们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局限。由此可见实践中我们不乏对品格证据的运用,但我国的立法中,始终没有对于品格证据的内涵、属性、特征、适用规则的明确规定。品格证据随意适用所带来的价值偏见问题,不仅存在在文学故事当中,在司法实践审判中因为当事人的品格问题而影响法庭的判决也时常存在。建立明确的品格证据制度,从审判到执行到需要细则的参考;完善品格调查制度,为各个阶段品格证据的适用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指导。构建品格证据规则以实现刑罚个别化、完善证据规则实属必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品格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雷欣灵.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9
[2].张雅璇.刑事品格证据的具体运用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9
[3].王亚红.论我国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
[4].梁鹏程.我国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之探索[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5].庄惠阁,李邦友.品格证据在被告人量刑时的运用[J].天津法学.2018
[6].宋薇薇.性犯罪被告人品格证据可采性研究[D].燕山大学.2018
[7].谭新宇,谭庆德.一体化工作模式下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N].检察日报.2018
[8].宋洨沙.迈克逊诉合众国案视角下的品格证据规则之例外[J].中国检察官.2018
[9].庄惠阁.运用品格证据对被告人量刑的研究[J].喀什大学学报.2018
[10].魏鑫.论未成年人犯罪中品格证据的运用和完善[C].2018第二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获奖文选.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