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补偿论文_张倩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别补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难,交通事故,条款,报酬,基金,起止,受害人。

特别补偿论文文献综述

张倩[1](2019)在《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海商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按照《1910年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直被公认地遵循和贯彻着。然而,近代以来,航运业的发展使得航班次数增长,装运货物的种类也日益复杂。一旦发生海难,燃料和高污染货物的大量泄漏会带来相当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存续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救助人开始探索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救助。以"阿莫柯·卡迪兹"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污染性海难推动了救助补偿制度的发展,使得人们不得不对业已落后于时代的传统救助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此后,针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明确之处,"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等补充条例被陆续颁行,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也因而得到了落实。本文试从定义、内容和制度方面,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历程进行简要讨论。(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19年14期)

于洋洋[2](2016)在《论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是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海上环境损害进行救助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主要包括《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特别补偿制度以及SCOPIC条款。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便经历着发展完善的过程,而针对公约中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国际救助联盟(ISU)于2008年提出了修改建议。本文通过对特别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ISU的修改建议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对公约加以完善的建议,包括对环境损害的界定进行修改,单独计算特别补偿金额,规定具体的特别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完善特别补偿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同时,本文对我国的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我国《海商法》中的特别补偿制度继承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缺陷,而SCOPIC条款在中国的适用也由于中国的相关情况而困难重重。同时,我国的海难救助行业存在以公共机构为主导,缺乏竞争的问题。因而,本文建议对我国的特别补偿制度也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修改。但是,我国特别补偿制度的顺利修改还是要以积极参与并推动公约的修改进程为前提。同时,除完善立法之外,还要对我国的海难救助行业进行规制,从而使我国的海上救助工作更加高效、有序。(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6-05-29)

张江竹[3](2016)在《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海上特有风险的存在,海商法中存在着许多特有的制度,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便是其中之一。传统海难救助中一直遵循的《1910年国际救助公约》确立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和传统的海难救助报酬的计算方式在实践适用中受到了挑战和质疑,导致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出台。针对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独辟蹊径的将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引入其中,以特别补偿的方式鼓励救助人对造成环境损害威胁的船货进行救助从而尽量避免进一步的污染及其他损害,从而打破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束缚,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1989国际救助公约》规定的特别补偿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劳氏救助合同格式(LOF)和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都对其进行了回应。我国《海商法》中的特别补偿制度几乎脱胎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不完善的一面同样也移植了过来。因此,我国《海商法》关于特别补偿制度的规定应当借鉴国际海难救助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和完善。论文首先介绍有关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的基础理论,以明确特别补偿制度在海难救助制度中的地位。然后,分别从国际立法和国际实践两方面详尽介绍了《1989国际救助公约》关于特别补偿制度的规定以及SCOPIC条款和LOF合同格式对特别补偿制度的发展。最后,分析了我国《海商法》中的特别补偿制度发展现状,借鉴国际海难救助立法和实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建议。具体来说,实体法层面包括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特别补偿金分配、特别补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点、特别补偿金的计算与给付等方面的完善;而程序法层面则从特别补偿的程序启动、担保提供、时效和管辖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期刊2016-04-01)

崔建勇[4](2014)在《论海难救助制度的特别补偿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条款,在国际法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际法中的"特别补偿"概念最早在1989年的国际救助公约中被提出,特别补偿条款自出现以后,在海难救助中就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个概念提出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救助方在进行救助作业为保护海洋环境所坐的贡献和受到损耗进行补偿,通过这种做法对倡导对有危险的船舶进行积极的人道主义援助,保护被救助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它是对传统原则的打破,同时也是为新原则的施行奠定基础,这一新型原则在海难救助中的作用时非常巨大的,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期刊2014年10期)

夏禹[5](2014)在《关于ISU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修改建议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是调整海难救助活动中,救助人实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度,它无论是在海难救助国际公约体系中还是在我国《海商法》第九章的规定中都是十分重要和特殊的一环。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随着世界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认识和恐惧不断加深,海洋环境救助业务正在整个海难救助业务中扮演着空前重要的角色,现今几乎每起海难事故中均包含环境污染因素,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海难救助行业的业务结构也将继续向环境救助领域倾斜;之所以特殊,是因为海洋环境具有公共属性,是关乎国家利益和公共政策的特殊救助客体,因此海洋环境救助活动中必然会存在国家主体的强行介入,从而对传统海难救助的自愿属性造成严重破坏,这使得海难救助这一传统上由私法调整的领域不可避免的蒙上一层国家强制力干预的公法色彩。特别补偿制度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下简称“《1989年公约》”)14条中首次以公约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这项制度正面临着重修的巨大压力。代表国际救助行业利益的国际救助联盟(International SalvageUnion,下简称“ISU”)于2008年向国际海事委员会(International MaritimeCommittee,下简称“CMI”)提出《1989年公约》的修改建议清单,并于CMI2012年底举行的北京会议前夕在CMI各成员方国内海事法协会、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国际船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下简称“ICS”)、伦敦保险人协会等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了深入讨论,ISU建议的核心在于对特别补偿制度进行修改的必要性以及“环境救助报酬”概念的引入,即将环境报酬从原有的财产救助报酬中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报酬类别,以取代原有的针对救助成本的特别补偿机制。建议中环境救助报酬的数额需要依据救助人实施救助活动而避免的船东对第叁方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它不再受获救财产价值的限制,并且完全由法官或者仲裁员依据经验和调查自由裁量确定,可以说ISU的修改建议对于原有特别补偿制度是一种彻底的颠覆。本文作者以ISU修改建议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以及CMI内部的研究与论争作为切入点,力图为该领域的国内理论研究提供动态发展的视角,结合国外学者的前沿理论成果对特别补偿制度修改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并且从救助公约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博弈与平衡的角度出发,对特别补偿制度在未来可能的解决路径与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探索。此时正值我国《海商法》面临修改的关键节点,鉴于《海商法》第九章海难救助的规定几乎完全脱胎于《1989年公约》,即便ISU的修改建议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并且未获得通过,但其前沿制度改革的思想火花也应当能够为我国海难救助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帮助。在本文前半部分,作者着力对特别补偿制度修改的必要性以及ISU修改建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具体来说首先通过揭示现存制度体系主要架构及内容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外部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阐明特别补偿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之后针对ISU提出的建议文本,就环境损害适用范围的修改、环境救助报酬的设置、仲裁透明度等相关方面的建议进行逐条分析,通过对“责任救助”理论与实践的阐述,揭示ISU设置“环境救助报酬”的建议不具确定性与现实可操作性的缺陷。在本文后半部分,作者主要运用利益动态分析的方法,对海难救助传统利益相关方——救助人、财产保险人、责任保险人以及新型利益相关方——国家主体在环境报酬问题上的立场以及利益诉求进行分析,试图探讨使各方利益重新趋向平衡的新型制度模式。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力图结合我国海难救助行业的实际情况,借助国际前沿理论研究成果与思路,为修改和完善我国《海商法》中的海难救助法律规定,建立起各方利益平衡、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海难救助报酬制度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与启示。(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万敬言[6](2012)在《特别补偿计算的起止时间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50年代起,大量的石油通过海上运输,对于海洋环境和周边沿海国家的海洋资源产生了威胁,因此需要对存在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进行救助,长久以来的"无效果,无报酬"的规定使得救助存在严重污染威胁的船舶时采取较谨慎的态度。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了国际小组委员会对1910年《救助公约》进行了修改,在LOF1980"安全网条款"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拟定了关于"特别补偿"的规定,使得更多的遇险船舶获得救助[1]。(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12期)

李青武[7](2009)在《商法应构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路径——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前言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个存在歧义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内涵:(1)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公司因社会分工不同而对社会承担的责任。(2)公司因违反社会整体利益保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主要体现为产品质量责任、环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3)企业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促进社会整体利益而自愿履行的义务。第叁种内涵应属于商法视野下的社会责任,也是本文讨(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09年00期)

龚鹏飞[8](2010)在《台湾地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制度的做法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早有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但我国大陆地区的救助基金制度迟迟未能真正落实。台湾地区与之类似的是《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所规定的"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制度,该制度已运行十余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陆地区可以在确定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明确其法律地位及运行模式,以及在基金的来源、补偿、追偿等方面借鉴台湾地区特别补偿基金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大陆的实际情况,尽快实施救助基金制度,以弥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不足。(本文来源于《公安研究》期刊2010年07期)

吴微[9](2010)在《论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确定了特别补偿制度,然而条款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了特别补偿款项的核算和取得。SCOPIC——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重新界定了SCOPIC酬金与救助报酬之间的关系。条款在吸收《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精神的同时,坚持“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理论,并规定了一些特殊制度。在内容上,除主要条款外,还包括A、B、C叁个附件,以及《国际救助联盟与国际保陪协会集团之间行为准则》和《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与伦敦市场财产保险人之间关于支付SCOPIC下事故特别代表费用的行为准则》、ISU 5担保格式、劳合社对SCR的专门指导手册。在SCOPIC条款的体制下,救助人、船东及互保协会、货物所有人、各方保险人能够及时了解、参与救助作业,酬金计算变得省时易行,同时解决了公约第十四条适用中的大部分问题。条款构建的全新机制更具实用价值和可操作性,选择适用SCOPIC条款进行救助作业,可能给各方带来不同于公约的权利及义务。SCOPIC条款自1999年出现之后,无论是主要条款还是附件内容都几经修改,先后存在1999、2000、2005、2006几个版本,目前使用的版本为SCOPIC2007。条款完善的过程也是解决救助作业实际问题的过程,如今救助领域又存在着进一步修改相关领域制度的探讨。我国目前已有使用SCOPIC条款进行救助作业的实际案例,但因我国不存在适用条款的相关制度,这为条款的有效适用造成了障碍。但是,由于我国《海商法》中对“海难救助”一章吸收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因而公约第十四条带来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下同样存在。SCOPIC条款对海难救助领域的发展,值得我国思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0-05-01)

曲少林,许翀智[10](2009)在《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发展(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1989年救助公约开启了海上救助特别补偿的先河,然而公约第14条所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在实践运用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问题.SCOPIC条款的制订,解决了特别补偿制度中的不确定性,一个相对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国际海上救助激励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S1期)

特别补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是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海上环境损害进行救助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主要包括《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特别补偿制度以及SCOPIC条款。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便经历着发展完善的过程,而针对公约中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国际救助联盟(ISU)于2008年提出了修改建议。本文通过对特别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ISU的修改建议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对公约加以完善的建议,包括对环境损害的界定进行修改,单独计算特别补偿金额,规定具体的特别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完善特别补偿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同时,本文对我国的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我国《海商法》中的特别补偿制度继承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缺陷,而SCOPIC条款在中国的适用也由于中国的相关情况而困难重重。同时,我国的海难救助行业存在以公共机构为主导,缺乏竞争的问题。因而,本文建议对我国的特别补偿制度也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修改。但是,我国特别补偿制度的顺利修改还是要以积极参与并推动公约的修改进程为前提。同时,除完善立法之外,还要对我国的海难救助行业进行规制,从而使我国的海上救助工作更加高效、有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别补偿论文参考文献

[1].张倩.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及其发展[J].珠江水运.2019

[2].于洋洋.论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D].外交学院.2016

[3].张江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6

[4].崔建勇.论海难救助制度的特别补偿条款[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

[5].夏禹.关于ISU对海难救助特别补偿制度修改建议的法律分析[D].吉林大学.2014

[6].万敬言.特别补偿计算的起止时间与标准[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7].李青武.商法应构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路径——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为视角[J].中国商法年刊.2009

[8].龚鹏飞.台湾地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制度的做法及其启示[J].公安研究.2010

[9].吴微.论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D].大连海事大学.2010

[10].曲少林,许翀智.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发展(英文)[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9

论文知识图

技术应用天津威斯康自动补偿系统介绍(1)技术应用天津威斯康自动补偿系统介绍(10)材料组成与混凝土收缩技术应用天津威斯康自动补偿系统介绍(9)技术应用天津威斯康自动补偿系统介绍(2)技术应用天津威斯康自动补偿系统介绍(7)

标签:;  ;  ;  ;  ;  ;  ;  

特别补偿论文_张倩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