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社会危害性认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故意,社会危害性,认识错误,经济刑法
社会危害性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侯春焕[1](2019)在《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故意"要求为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提供了一个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成为了阻碍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在经济刑法的领域中把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罪名成立标准的情况下,还要重点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错误之间的关系,而行为人则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发生认识错误,就可以适当的减轻刑事责任。基于此,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探索社会危害性,以及大陆系法中违法性认识,再从我国刑法的层面上来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违法性认识进行比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赵飞龙[2](2019)在《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当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能够有效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推进刑事一体化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中的社会危险性是与其十分相似的概念,在使用中难免产生混乱,所以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把握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是有必要的。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通过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产生联系,刑事诉讼学者将社会危险性划分为人身危险性与妨碍诉讼进行的危险性,在实质上,妨碍诉讼进行的危险性被人身危险性所包含,即社会危险性等同于人身危险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的关系由于语用环境的原因,使其并非完全等同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闻志强[3](2019)在《明知、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中,是否需要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理论上存在争议和分歧,主要表现为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对立。在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前提下,有必要明确违法性认识与我国传统刑法中力倡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关系,即前者指涉的是形式违法性认识,后者指向实质违法性认识。应当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积极推动和促进中国刑法理论向规范化、逻辑化、科学化、体系化思考方向转型。立基于理论分析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立法明确性,应当考虑修改《刑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增加"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不成立故意犯罪;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内容,以明确违法性认识的法律地位,更好地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判断问题。(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侯中梁,赵小平[4](2018)在《试论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与实际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决定量刑轻重、是否给予刑事处罚的重要标准。但是"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实践中不易被人们准确地掌握。尝试正确认识"社会危害性"的内在涵义与重要价值,通过对现实案例的思考与分析,总结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方法与实际运用效果,能够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张健一[5](2017)在《知识论上的违法性认识研究——兼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归宿》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违法性认识的概念,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违反前法律规范的认识""违反法律的认识""违反刑法的认识"以及"可罚的刑法违反的认识",这四种代表性观点。语言翻译的歧误、事后评价与评价性认识的混同、反对动机的形成与拟制的理性人相结合以及立法规定等因素,导致了违法性认识概念的争议。责任说的盛行、证明方式的推动、构成要件的限制以及违法性认识概念与违法性认识学说的结合,事实上将违法性认识的概念争议细微化。以违法性认识理论学说与违法性认识概念的对应关系为基础,结合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的判断标准,可以发现违法性认识概念学说间的实质争议,即信赖错误但有效的判决或解释而行为、超越前法律规范涵摄范围的行政犯的处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责任形式的对应关系。违法性认识中的"法"是整体、价值、观念意义上的"法"。违法性认识概念学说间实质争议,应当以上述概念为基础合理解决。应当在尊重立法规定的前提下,以违法性认识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实质内容。(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7年02期)
谢焱[6](2017)在《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的"故意"要求行为人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是阻却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德国刑法中的实质违法性类似,在经济刑法领域的适用仍应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标准,同时要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在行为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发生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当减免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02期)
薛瑞麟[7](2014)在《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部分东欧国家以及我国,响起了一片倒社会危害性之声,仿佛它是破坏法制的"万恶之源"。与此相联系,国内一些学者在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上主张用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其实,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的社会危害性是对狭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所谓的狭义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法益造成的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即李斯特倡导的实质违法性,它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和行为人的自身情况。这样的概念并不模糊,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它是"任何中等智力的人都能够理解的"。在我国当前的国情条件下,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说,仍是必要的、合理的。(本文来源于《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马烨[8](2013)在《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故意犯罪中只要求行为人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但当今刑法理论界很多学者认为应当规定行为性认识,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仅要求行为人具备社会危害性认识已不足以用来约束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即违法性认识才能有效的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的保护法益。(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3年17期)
田旭[9](2013)在《论主观罪过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当前具体国情,社会危害性认识仍然应当作为我国刑法理论中主观罪过的必备要素。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罪过表现形式的不同,二者的成立对社会危害性认识内容的具体要求也不相同,成立犯罪故意的必备主观要素为可能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成立犯罪过失的必备主观要素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而非传统理论认为的对行为危险性认识的可能。(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尹晓航[10](2010)在《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之肯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突出在社会危害性上,而没有突出在刑事违法性上,是具有合理性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存在不稳定因素、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但是,这些都不能动摇社会危害性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2期)
社会危害性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当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能够有效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推进刑事一体化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中的社会危险性是与其十分相似的概念,在使用中难免产生混乱,所以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把握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是有必要的。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通过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产生联系,刑事诉讼学者将社会危险性划分为人身危险性与妨碍诉讼进行的危险性,在实质上,妨碍诉讼进行的危险性被人身危险性所包含,即社会危险性等同于人身危险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的关系由于语用环境的原因,使其并非完全等同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会危害性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1].侯春焕.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9
[2].赵飞龙.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9
[3].闻志强.明知、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J].北方法学.2019
[4].侯中梁,赵小平.试论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与实际运用[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张健一.知识论上的违法性认识研究——兼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归宿[J].刑法论丛.2017
[6].谢焱.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2017
[7].薛瑞麟.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8].马烨.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行性研究[J].知识经济.2013
[9].田旭.论主观罪过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
[10].尹晓航.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之肯定[J].法制与社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