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生[1]2008年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密度的增加,频繁发生的巨灾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也在不断上升。人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分散巨灾风险来减轻巨灾对生产、生活的直面冲击。因此,国家建立并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就显得非常必要。我国是一个巨灾多发的国家,而应对巨灾,保险市场能提供的产品相当有限,目前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灾后救助和社会捐助,其救助程度和对灾后生产、生活的保障水平很低。所以无论从理论上研究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还是在实践中探索该机制都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文章从理论上分析了两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证券化。在前一部分,分析了巨灾风险并不具有理想的可保性,并结合经济学中市场失灵的理论,分析了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从而提出政府干预巨灾市场的结论。在风险证券化部分则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风险证券化的起缘做了一个解释。然后,比较分析了国外的地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概况和特征,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最后,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状况,结合外国的启示,对我国提出一个政府、保险市场、资本市场有机融合的巨灾风险分散模式。
田永超[2]2008年在《整合风险管理框架下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巨灾风险从承保能力有限的保险市场转移至资本更雄厚的资本市场,拓展了可保风险的范围,增加了承保能力。这种重要的特质,使得巨灾风险证券化成为一种理想的巨灾风险转移方法。与此同时,整合风险管理的理念诞生并逐渐为人们接受。整合风险管理剖析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深层含义:一方面,证券化实现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另一方面,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证券化工具成为其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整合风险管理理所当然的成为证券化的理论基础。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研究。阐明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理论基础:整合风险管理,并透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探讨其背后的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介绍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基本产品,并比较各产品的优劣,最后,详细分析了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定价及成功的案例。第二部分是实证研究。按照整合风险管理的分析思路,以上海市××农业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为例,探讨通过发行巨灾债券转移农业风险的可行性,并设计了农业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及债券结构,在此基础上,模拟其现金流。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论证了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并针对中国的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梁昊然[3]2013年在《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巨灾事件可能带来的损失空前增大,人类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巨灾威胁。巨灾保险作为分散巨灾风险、补偿巨灾损失的核心机制,如何设计制度架构以促进其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是各国面临的重大课题。以法律视角切入,有必要从理念基础到制度构建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特别是立足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低、巨灾保险严重缺位的客观现实,更需要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及全面的制度剖析。本文就巨灾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理论基础、域外借鉴、制度解析及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规则和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就巨灾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而言,由于巨灾风险具有损失巨大及突发性、损失高度相关性、低概率性等可保性障碍,因此需要通过增强保险人偿付能力与巨灾风险匹配程度的方式或通过风险组合以扩大巨灾风险分散范围的方式,在精算学及经济学上实现巨灾风险的可保性扩展。这直接决定了巨灾保险制度在以物利益为保险利益的基础之上,还具有政策性、社会保障性、逆选择高发性及体系性的特点。相较于政府补偿机制的低效性、滞后性、不确定性、危险性及反向激励性,作为巨灾风险分担的一种事前有偿互助共济机制,巨灾保险制度是高效的、更利于形成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良性循环的、具有防损减灾激励作用的可持续性风险分散机制,在巨灾风险分散补偿体系当中处于核心地位。就巨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而言。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选择、目的和基本理念的确定是制度构建的前提与基础。巨灾保险制度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平等两个侧面,二者统一于遵循自由权利优先、机会平等及合理差异叁项原则之中,并表现出实质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倾向性特征。巨灾保险制度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安全性、可预见性两个侧面,二者是目的与实现途径的关系,以巨灾保险制度秩序价值的相对性、动态性、限度性为共同特征。巨灾保险制度的效率价值要求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应立足特定的现实条件,全面均衡的实现其分散巨灾风险、补偿财产损失的目的,在具体的权利义务结构上体现社会利益相关性及可持续性的特征。对巨灾保险制度秩序价值及效率价值的追求应以符合正义价值的内在规定性为前提,同时效率价值的实现应以有助于秩序价值的实现为基础。巨灾保险制度的价值选择直接决定了其制度目的体系的基本内容,补偿巨灾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侧重于实现巨灾保险制度的正义价值,分散巨灾风险、促进巨灾保险业发展的目的侧重于实现巨灾保险制度的效率价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则侧重于巨灾保险制度的秩序价值。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巨灾保险制度价值与目的的具体体现,是将制度价值与目的落实于具体规则的衔接环节,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包括风险控制理念、审慎发展理念及全面监管理念叁项内容,叁者彼此交叉渗透,共同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控制服务。就巨灾保险制度的域外借鉴以及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而言。本文围绕巨灾保险活动的主要法律关系,借鉴域外巨灾保险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经验,将其中基础性、实体性、差异性的巨灾保险基本规则概括为风险控制规则、支持保障性规则、灾后补偿和减灾规则叁方面。其中风险控制规则包括承保范围规则、投保人参与规则及限制保险人补偿责任规则;支持保障性规则包括保险人参与规则、费率厘定规则、风险转移规则及巨灾特别税收规则;灾后补偿与减灾规则包括灾后补偿规则和防灾减损规则。本文就上述基本规则对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和评析,并结合我国巨灾保险实际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关于风险控制规则,一方面,我国应当以“无亏无盈”或微利保本为原则依法对当事人巨灾保险合同权利加以限制,具体表现为缔约强制、合同内容强制、合同维持强制等,并以政策引导与公众理解作为巨灾强制保险实施优化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在绘制风险区划图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保单、不同投保财产及不同投保期间分别设定不同的给付限额,并以订定科学的保费收取规则、设置免责条款限定巨灾损失类型及范围、发挥一般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构建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替代性风险转移机制作为实施优化的重要途径。关于保障性规则,我国应当以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及风险证券化;同时设计差别费率厘定规则,并辅之以政府补贴;最重要的是我国应当建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互渗透并与巨灾风险证券化组合运用的层级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构造良好的风险隔离交易规则及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规则,积极促进巨灾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关于补偿减灾规则,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除应设置一般补偿规则外,还应就无保单的保险补偿、无法核实身份的保险补偿及保险标的物上存在权利限制的保险补偿设计特殊的补偿规则;并通过阶梯式自负额规则、防灾减损的费率优惠规则来发挥巨灾保险的防灾激励作用。就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立法设计而言。我国巨灾保险领域的立法实践经历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多个阶段,立法重点集中在对政府应急救灾补偿行为的规范,而针对巨灾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权利义务规制几近空白,就此本文认真分析了域外巨灾保险的主要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因素、法治因素,认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以针对主要灾种的专项立法为切入点,并由此铺开逐步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文章的最后,笔者在前文对我国巨灾保险规则构建建议的基础上,以地震保险为例设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住宅地震强制保险条例(建议稿)》,并就其与我国现行立法的衔接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及法律文本结构上等方面进行阐释。
魏莎莎[4]2014年在《我国地震巨灾风险债券的定价研究》文中认为地震巨灾经常给人类带来极大的灾难,特别是近年来全球地震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虽然我国地震频发,但我国的地震保险机制却是相当不完善。由于我国传统保险业在分散巨灾风险中的作用有限,一次巨灾损失就可以使保险公司陷入偿付危机。在我国引入地震巨灾债券,可以将地震巨灾风险有效地进行转移和分散,不仅可以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还可以丰富资本市场投资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巨灾债券无疑是我国分散地震巨灾风险的有效途径,而巨灾债券的定价问题又是发展巨灾债券的核心。因此,本文根据我国情况对巨灾债券进行了设计并且对其定价进行了一定的创新性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选择巨灾债券作为研究对象,以地震风险为研究背景,在借鉴国外巨灾风险债券化方法与运作模式的基础上,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地震巨灾债券,并且采用金融理论模型对巨灾债券的定价进行了一定的创新性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在国内外相关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探讨了巨灾风险管理相关理论,介绍了巨灾风险证券化典型产品---巨灾债券,进而比较了巨灾债券的优势与不足,随后重点介绍了第一个成功的USAA飓风债券,为后文针对我国的地震巨灾债券的设计提供借鉴。其次,具体分析了我国地震巨灾风险的状况以及现有的地震灾害补偿方式,随即结合国外发行地震巨灾债券的情况,探讨了发展我国地震巨灾债券试点工作的设想。然后在总结国外巨灾债券的运作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的情况对要发行的巨灾债券进行了设计,具体包括运行模式的设置,触发机制的设计,返本息比例的设计,SPV的设置和限制性条款的设计等。最后为本文的核心部分,着重对设计出的我国地震风险巨灾债券的定价进行实证分析。本部分选取地震巨灾风险债券为研究对象,这一研究对象的选择符合我国巨灾损失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巨灾债券定价进行实证研究,研究期间选取1966年至2012年。将蒙特卡洛方法应用在对数正态分布的拟合过程中,进而计算得出不同触发点所对应的概率。样本数据选取地震损失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样本作为随机变量,并对地震损失金额和次数分别进行拟合,建立我国地震灾害损失分布函数以及发生次数分布函数。然后根据巨灾债券定价原理利用CAPM模型计算得出不同类型的地震巨灾债券的收益率及其价格。本文主要有两大创新点,一是根据我国的现状,设计出我国的地震巨灾风险债券的结构。其次在定价上运用蒙特卡洛方法,得到巨灾债券的收益率和价格,对我国地震巨灾保险的开展以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邓国取[5]2006年在《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农业巨灾保险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保险业正在拓展的一个新领域,也是保险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课题,这是基于巨灾在全球的频繁发生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巨大的财产损失、人员丧亡和保险公司巨额保险损失。我国是农业巨灾频繁而又严重的国家,农业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农民面对农业巨灾,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保障。所以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农业巨灾的现状着手,对农业巨灾的经济影响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农业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分析了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的实践和理论,提出了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制度模式。对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业巨灾保险产品定价和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分散管理技术等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管理体系的内容进行了探讨。本论文分为九章,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是对论文的整体规划,它在确立论文研究主题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研究动态的分析,确定了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并对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做了说明。第二章,我国农业巨灾经济影响分析。农业巨灾是指小概率且一次损失大于预期、累计损失超过保险主体(主要有农户、农业保险公司或政府)承受能力的事件。中国是一个农业巨灾频发的“饥荒之国度”,农业巨灾灾种多、灾害后果严重。农业巨灾呈现出发生频率上升、受灾和成灾面积不断扩大和巨灾损失空前加剧等基本规律。农业巨灾的经济影响分析表明:农业巨灾直接的经济损失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农业巨灾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且对我国财政的负面影响仍然很大。第叁章,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现状及困境。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实践发展经历了试水、恢复、不断萎缩叁个阶段。损失补偿水平很低、损失不堪重负、农业保险产品规避或严格限制农业巨灾风险、经营主体缺失和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不合理等是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现状。研究表明,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巨灾保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我国农业巨灾发展还受到制度成本约束和农业保险资源的约束。第四章,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可行性分析。基于对转移和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四种途径在我国的基本情况的分析,发现自我救助、政府救济、民间捐助和现有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对于有效转移和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作用不大,影响有限。建立“叁农”的社会保障与风险转移机制为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制度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农业巨
加鹏[6]2005年在《中国保险证券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我国入世后保险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互动发展,有多种路径可供选择,其中,保险证券化同其他路径相比,最具创新意义和独特优势,所以本文就保险证券化进行了研究。 在界定了本文使用的“保险证券化”的含义之后,笔者对保险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简要分析。接下来,本文从保险资产的证券化和保险负债的证券化两大方面分别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每一方面,笔者分析了我国引入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障碍等问题,最后,对我国保险业推行证券化的应用模式、可行性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探索。 本文的新意主要在于对保险证券化进行系统地研究。本文的研究成果是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的,笔者系统地将证券化这一技术工具,介绍并应用到了中国保险业,并且进行了一定的可行性操作模式的探索。特别是关于保险资产的证券化以及保险负债的证券化,通过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现状,笔者都提出了一定的具体模式。此外,本文还对我国保险证券化的发展路径进行了建设性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探索。
苏龙[7]2006年在《浅谈巨灾风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论文选题与研究意义我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国家,据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二十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近几十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呈上升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灾害损失显着增加,年均超过1000亿元。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巨灾之后的损失补偿主要依靠国家的财政救济。可见,目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对巨灾损失的补偿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无法应付可能的巨灾风险。再保险作为传统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在国际上已发展得相当成熟。然而由于再保险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再加之国际保险界面临着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为了缓解巨灾再保险的压力,提高承保能力,业内人士将目光投向资本市场,希望寻找巨灾再保险的替代品或补充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应运而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鉴于巨灾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推出为我国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提供了一条新思路,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融合的进程,并有助于扩大保险资金来源,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因此,我国应把大力拓展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均处于初级阶段,简单的拿来主义并不可取,我们应深入研究国际上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方式,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找到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有效途径。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观点,对巨灾风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作了可行性研究,以期探寻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之路。二、论文思路及逻辑结构全文分为五章,具体阐述如下:第一章描述了我国巨灾风险状况。主要介绍我国的巨灾风险现状与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我国是个巨灾多发国家,目前我国面临的巨灾风险具有种类多、频率高、强度大、范围广和灾害损失严重等五个
聂志国[8]2013年在《论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方法与风险证券化》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时代发展,经济中出现各种风险损失规模也日益增大,因此保险公司在面临巨灾时可能出现承保以及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为了管理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再保险方法,但该方法仍存在一定局限。因此,使用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风险证券化方法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新动态。巨灾债券通过引入资本市场资金以扩大保险市场的风险容量并实现了巨灾风险的转移及扩散。而资本市场引入巨灾债券也被证明是对投资组合的优化。风险证券化的应用在我国有着广大的发展前景。
徐坤[9]2016年在《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文中认为近些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并且由此造成的巨灾损失也愈发严重。而我国的再保险业起步比较晚,市场不够完善,缺乏充足的资金来分散巨灾风险,所以在这个阶段国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由政府来承担。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呼吁社会捐助来进行救济,因而造成了政府支出的不稳定性,尤其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极大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平衡。想通过传统的再保险来分散巨灾风险具有局限性,而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发行巨灾保险连接证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中,缓解了保险市场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巨灾债券作为最为成功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青睐。就我国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巨灾债券也是最适合引入发展的,而且可以借鉴大量国外发行巨灾债券的经验,弥补我国在这方面的空白,推进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进程。本文首先对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包括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基本原理、主要风险以及主要产品等。然后介绍了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和美国USAA巨灾债券的运行程序,并从中获得在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市场现状,分析了我国发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阻碍因素。最后,从政府、保险业以及学术界叁个方面,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路径做出探讨,并给出自己的个人建议。
陈海燕[10]2012年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文中指出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国际上近十几年来补充巨灾风险保险和再保险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本质是把巨灾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上来,利用资本市场的强大容纳力,补充保险市场对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并且目前为止还没有建成巨灾风险损失有效补偿的机制,利用政府财政救济的方式无法提供足够的补偿资金用于灾后人民重建家园。而在国际市场上日渐发展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本文的目的在于以洪涝灾害债券为例说明巨灾债券如何为巨灾风险筹集灾害补偿资金。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研究成果和现状;在概述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的供需角度出发,讨论了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经济效应;从国外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状况和经验中获得我国发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有益经验。同时,本文论述了我国开展洪涝灾害保险及其证券化的必要性,选取了1990-2009年浙闽赣叁省洪涝灾害损失数据和发生次数,利用非寿险精算原理,尝试拟合洪涝灾害损失分布,依据CAPM模型进行洪涝巨灾债券的定价,以期为我国早日推出洪涝灾害债券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D]. 陈海生. 苏州大学. 2008
[2]. 整合风险管理框架下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D]. 田永超.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3]. 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D]. 梁昊然. 吉林大学. 2013
[4]. 我国地震巨灾风险债券的定价研究[D]. 魏莎莎. 中国海洋大学. 2014
[5]. 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研究[D]. 邓国取.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6
[6]. 中国保险证券化问题研究[D]. 加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5
[7]. 浅谈巨灾风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应用[D]. 苏龙.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8]. 论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方法与风险证券化[J]. 聂志国.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3
[9]. 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D]. 徐坤. 广东财经大学. 2016
[10].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D]. 陈海燕. 浙江工商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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