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黄笑丘[1](2020)在《WTO上诉机构审查范围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WTO作为处理国家间贸易规则事务的唯一全球性国际组织,一直以来都为推动贸易自由化、全球化及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WTO基本功能之一是解决国家间贸易争端,由此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构则承担着几乎等同于国际贸易“最高法院”的职能,可对成员方提交的上诉案件作最终裁决。2016年伊始,美国不断针对上诉机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审查事实问题、对不必要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等涉及审查范围的“体制性越权”行为多加批评,近来甚至表态称须削弱上诉机构职能以推进WTO改革。对于美国掀起的单边主义逆流,各国积极向WTO建言献策旨在维护WTO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防止世界贸易被强权控制。但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中的有关上诉机构审查范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适用中确实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本文旨在从DSU中此类规定出发,分析上诉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审或类上诉审程序,就如何推进WTO上诉机构审查范围方面的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鉴于本文成文后WTO上诉机构已经处于停摆状态,希望本文能不仅在探讨WTO上诉机构改革方向方面上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且为在ICSID等双边或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中探索设置上诉机构时能够发挥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为WTO上诉机制审查范围概述,涵盖两小节,主要介绍了WTO上诉机制以及WTO运行现状两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WTO上诉机制的设立初衷、WTO法定上诉审查范围及其适用局限性、国际社会对于WTO上诉机构改革的关注与回应等。第二、三、四章则分别围绕DSU中上诉审范围条款的以下三个司法适用局限性,结合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的有关情形以及国际社会的有关建议,就具体改革方案展开针对性建议:1)“法律审”范围限制被突破;2)缺乏重审程序致使上诉机构发展出“完成分析”方法;3)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缺少规范。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法律审’范围限制被突破”在上诉机构司法实践中的两项具体表现(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DSU第11条也为上诉方将事实问题引入上诉审程序提供了渠道),并在比较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的上诉审范围以及参考国际社会的有关建议后,提出了将上诉审限定在“法律审”范围内的改革建议。第三章则对缺乏重审程序致使上诉机构发展出的“完成分析”方法进行了介绍,并比较了内国法与国际司法体系中不同的发回重审程序,参考了国际社会的有关建议后再次确认了“增设发回重审程序”这一改革方案的必要性,并讨论了上诉机构可发回重审的两种具体情形。第四章通过案例表明了上诉机构在实践中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类型,讨论了不当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可能造成的影响,再结合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立法经验,比较了各国对此提出的不同意见后,建议DSB通过增订DSU具体条款、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件中发展出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必要性标准等来规范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吴汉[2](2020)在《论WTO争端解决中的初步证据规则》文中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贸易的和平有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从1995年至今,WTO受理了595起争端并作出了350多份裁决。然而WTO其并没有成文的证据规则,相关规则都建立在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实践之上。“初步证据规则(prima facie case)”是在很多案件中都会频繁提及的术语。这一术语首次出现在U.S.-Wool Shirts and Blouses案中,随后通过越来越多的案件实践,初步证据规则成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是无论是专家组抑或上诉机构,均未严格赋予初步证据规则准确的含义,导致其在理解和适用上出现了巨大分歧。本文将通过分析WTO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对比两大法系中的证据规则,对初步证据规则的适用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本文的体例和大致内容如下:导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等内容进行了介绍。第一章——初步证据规则概述。首先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辨析了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初步证据规则的不同概念与实践差异。其次,通过对WTO案件的全面梳理,回顾了初步证据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形成和发展,系统总结并阐释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围绕该问题发展的具体规则。第二章——初步证据规则在WTO审理程序前的适用。首先基于WTO争端实践,对在审理程序前适用初步证据规则的情形进行了实证考察。其次,厘清了初步证据规则与相似概念司法节制和职权范围之间的异同。明确指出初步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的缺陷在于缺乏配套规则。最后,探讨了进一步完善初步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以便充分实现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的三方面潜在价值。第三章——初步证据规则在WTO审理程序中的适用。本章中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WTO专家组审理程序中适用初步证据规则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考察,然后明确指出这两种情况下的缺陷都是在实质上减轻了申诉方的证明责任。第四章——关于对完善WTO争端解决中初步证据规则的思考。从两个层面上,对第二、三章中所总结的初步证据规则在适用中的缺陷提出完善方案。第一个层面是专家组的适用,应完善审理程序前适用初步证据规则的具体程序,并应放弃将初步证据规则作为证明标准。第二个层面是上诉机构的救济,提出应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
陈敏佳[3](2020)在《ICSID上诉机制在WTO上诉机构危机背景下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ICSID机制下的仲裁程序一直以来都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平台,但也存在诸多弊端。时隔多年,ICSID仲裁程序弊端仍未得到解决,其弊端主要体现在ICSID公法性缺失、裁决缺乏一致性、裁决撤销制度存在局限性等。针对ICSID改革的措施很多,但构建上诉机制才是最具必要性的一种改革方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针对ICSID自身的改革存在局限性,但可行性强的方案往往效果差,而真正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案却又不具备可行性;二是上诉机制的双重价值可对ICSID缺陷进行修正,上诉机制保留了ICSID下的仲裁价值,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快速高效与便捷,其诉讼特质能够维护东道国的利益,从而弥补当下ICSID过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弊端。上诉机制的构建是具备很强的可行性的。首先,上诉机制与国际投资法深层逻辑相契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公法性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不容置疑的特征,而上诉机制则可以维护甚至强化其公法性。其次,ICSID秘书处也进行过构建上诉机制的详细分析,并详细阐述了上诉机制的各项细节、工作机制等。不仅如此,仲裁程序设立上诉机制在国际仲裁中也很普遍,如美国司法仲裁与调节机构、巴黎国际仲裁庭等。域内法中的仲裁上诉机制也非特例,我国澳门地区的仲裁制度中设计了上诉机制,英国国内关于仲裁程序的上诉机制也有类似设计。上诉机制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使得其构建迫在眉睫,但是在WTO上诉机构关闭的背景下,上诉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必须被予以重视。WTO上诉机构被迫关闭的直接原因是美国不断阻挠上诉机构成员的任选,导致上诉机构名存实亡。美国阻挠上诉机构成员任选的原因在于:一是上诉机构经常拖延审理期限,二是不再是上诉机构成员的人仍然留在上诉机构,三是上诉机构的报告往往有很多无关内容,四是上诉机构对事实进行审查的行为不符合规定,五是上诉机构认为其报告有权被视为先例。不管美国的目的是处于政治因素还是其他,以上这些问题的确导致上诉机构出现合法性危机。虽然WTO各成员方均提交了改革提案,但改革毫无进展,主要原因在于针对系统性问题的建议较少,同时也缺少指导性的原则,改革没有注重WTO的法理本质。因此ICSID在进行上诉机制构建时要以此为警示,需要满足以下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遵循先例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等。与此同时,ICSID上诉机制的构建也存在一些制度障碍,如条约基础不明与合意达成存在困难、统一实体法的缺失及一裁终局的限制等,因而需要突破这些障碍。上诉机制的构建需要修改ICSID公约,可以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修改公约,可以放弃由所有缔约国一致同意的方法,退而求其次,由部分同意设立上诉机制的缔约国签订修改公约的协议,修改公约的效果只在同意修改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有效。这样可以避免所有缔约国为达成合意进行旷日持久的协商,让有意纳入上诉程序的缔约国推动上诉机制的构建。此外,需要确定遵循先例原则以维护裁决一致性,通过设立法律解释委员会促进先例制度的形成。最后,关于ICSID上诉机制内部制度具体构建安排,则可以从上诉机制审判组织组成规则、上诉机制案件审理程序设置和上诉机制判决的执行与监督几方面进行。但是凭空设计具体程序显然无意义,因此本文的具体构建也只是设想,真正可行的构建还需要各缔约国共同商讨。
梁意[4](2018)在《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文中研究指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世贸组织”)中的司法节制原则(judicial economy)是专家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逐渐发展出来的一项原则/学说。一般而言,世贸组织中的“司法节制原则”是指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专家组不必对申诉方提出的每个问题和诉讼请求都进行审理或作出裁决,而只需对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问题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申诉方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必审理和裁决的原则。然而,由于世贸法律体系没有对司法节制原则作出规定,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为了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或维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民主正当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时候可以甚至有必要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但这不能以牺牲公平(包括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为代价。为了论证该基本观点,论文采取递进式的结构安排。除第1章导论和第7章结论外,其余各章主要内容及所要论证的问题如下:第2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和性质,以回答什么是司法节制原则这一问题。司法节制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该概念的核心要义是高效率地利用司法资源。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是指提高司法机构和司法体制的运作效率以避免浪费司法机构的时间和资源的一项原则。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或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狭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可以界定为: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或规避某些疑难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必对争端当事方提出的每个问题和请求都进行审理或作出裁决,而只需对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问题和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争端当事方提出的其余请求和问题求不必审理和裁决的一项原则。从性质上讲,司法节制原则属于一种法律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符合法理学上“法律原则”的定义,而且广义和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都比较符合法律原则的特征。其次,从实际运用效果的角度来看,司法节制原则是规避疑难问题的一个法律工具。本章是论文的基础,因为只有厘清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和性质,才能开展进一步的论述。第3章论述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从而证明在法律上,GATT专家组、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够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并为进一步论述如何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做铺垫。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条约,二是一般法律原则,三是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其中,条约是该原则最主要的法律基础。无论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谅解》”)第11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能,还是《谅解》第3条第7款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又或者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第9条以及《谅解》第3条第9款所体现的分权理念,都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力。然而,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解读以及对GATT专家组实践的总结,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推导出这些条款并不要求专家组审理争端方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进而推导出专家组具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力。对于上诉机构而言,其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应仅限于第一层级“问题”项下的其中某个或某些“子问题”,或被第一层级的“问题”所涵盖的某个或某些上诉请求,而且其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不得违反积极解决争端的目的。此外,司法节制原则还是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因为无论是在内国法律制度中,还是在内国司法实践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司法节制原则的身影。同时,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证明了国际法中司法节制原则的存在,即便GATT或者世贸组织的涵盖协定没有对该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可以在争端解决中对该原则予以适用。第4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依法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标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标准:(1)排除适用的标准;(2)形式标准;(3)目的标准;(4)“必要性”标准。任意性标准是一些指导性规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结合争端解决的目的来决定是否按这些标准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笔者把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任意性标准分为两大类标准——“吸收”标准和隐含标准。其中,隐含标准指若某个问题是争议较大的敏感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政治问题),则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更有可能对该问题适用司法节制原则,而敏感问题的识别则以“纠结第三方”提出的“混合”意见为参考。“吸收”标准是按“吸收规则”的内涵(包括广义和狭义)来确立的。在运用吸收标准来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可以按以下规则或方法来判断哪些问题吸收哪些问题:(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实体问题优于程序问题,这一方法主要为上诉机构所用。(3)一般请求吸收替代请求。(4)逻辑顺序。当然,无论采用何种标准,都不得违背积极解决争端的目标。第5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主要是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违反了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其中,若违反了强制性适用标准(尤其是目的标准),则实际上违反了《谅解》的规定,构成违法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在争端解决中通常被称为错误的司法节制。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本质就是过分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公平,主要表现为违反《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条款以及关于专家组职能的规定。此外,如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违反司法节制原则的任意性适用标准,那么它们对该原则的适用可能也是不恰当的。例如,对于不同案件的类似或相同问题,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这给人留下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不公印象。对于专家组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产生的不良后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救济:第一,由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第二,在执行之诉中进行救济。该章旨在证明,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会导致争端得不到积极解决等不良后果,虽然现在可以通过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和执行之诉等方法进行补救,但这些事后救济方法都存在局限性。由此引出下文避免这些不良后果的预防方法。第6章在前面章节的基础上,分三个层面提出建议。第一个层面是关于司法节制原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的建议。首先明确不能摒弃司法节制原则,这是因为在GATT/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制度根源、经济根源以及政治根源。在此基础上,确立审慎适用的原则,但具体如何审慎适用,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不同的要求,上诉机构要比专家组更审慎地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此外,对于某些对效率要求较高的案件(例如贸易救济类的案件)中,在遵循上述适用标准的指引下,专家组可适当考虑对某些诉讼请求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此外,为了预防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不良后果,最好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适当延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其中,在“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和“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这两方面的改革上,可以择一进行,但后者为更佳方案,因为这更有利于维护争端方的审级利益。根据以上章节的论述,中国在被诉案件中,可以在某些敏感问题中争取争端第三方的支持;在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中,对于中国关心的敏感问题,可以发表“混合意见”,让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意识到更广泛的世贸组织成员对此问题的矛盾态度,以提高它们对该敏感问题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几率。在作为申诉方时,中国应尽量避免把政治问题提到专家组跟前。
邵丹[5](2018)在《WTO争端解决中司法经济原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启示》文中提出司法经济原则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被DSB广泛运用,通过对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第三方提交的意见进行梳理并类别化,WTO争端解决中司法经济原则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混合性第三方意见注重裁决范围多于裁决结果,注重潜在利益多于实在利益,注重裁决作为先例对未来的影响多于裁决本身。混合第三方意见极大促进了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加快了案件的处理进度,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强化了案件的执行。这些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梁意[6](2018)在《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尽管对《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第12款进行严格解读可能得出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无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结论,但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实践中,上诉机构在很多案件中都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当上诉机构认为解决一个实体问题对于解决争端并非必要时,往往出于司法节制的考虑不对相关实体问题予以审查。此外,无论上诉机构对于实体性请求予以支持,还是反对,抑或不予审查,其常常不会审理与之捆绑的程序请求。除了司法节制本身的考虑,上诉机构还会运用司法节制原则规避对某些疑难体系性问题的审理。
严永灵,XIE Hongyue[7](2017)在《善意原则在菲律宾所提起南海仲裁案中的适用评析》文中研究指明善意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特别是条约义务方面。善意原则对条约的缔结、履行、解释以及对维护整个条约法律秩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南海仲裁案从被菲律宾提起、仲裁庭受理到做出最终裁决的全过程,都呈现出对一项原则的违背,即善意原则。南海仲裁案中,"默契"地利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空白处,滥用《公约》所赋予的权利,恶意地使用各种文字解释技巧,随意造出各种"突破性"的概念或标准,企图将《公约》作为工具以非法的目的去损害另一方当事国的正当权益。建立在违法性基础上的最终裁决已俨然违背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应视为无拘束力。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善意原则的法理基础和司法实践,剖析菲律宾所提起南海仲裁案中违背善意原则的具体表征。
张月姣[8](2013)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浅析》文中指出本文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了整体回顾分析。首先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沿革与特征,将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简要比较。其次,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组织机构和程序规则。最后,就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了梳理和探讨,并对发展中国家主管WTO事务的部门和驻外使馆人员提出了许多中肯建议。
杨林林[9](2013)在《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经历了17年的发展历程,在17年间共有435件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随着中国贸易深度和广度的不断发展,贸易争端也在不断增加。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在提交由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40起案件中,作为申诉方的有11起案件,作为被诉方的有29起案件。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学术界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是由于其具有准司法性,但是作为国际争端中由“权力取向”向“规则取向”转变过程中里程碑式的标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司法经济原则移植于国内法律制度,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并发展起来的原则。司法经济原则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处理争端过程中普遍适用有其经济和政治原因。因此,对司法经济原则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对于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避免其对中国的不利影响有着现实意义。本文对司法经济原则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适用作出系统的分析,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司法经济原则概述。从司法经济原则的概念入手,对司法经济原则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行系统的分析,对司法经济原则的渊源进行阐述,并分析了司法经济原则与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之间的关联。第二部分为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理分析得出司法经济原则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了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中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实践。第三部分为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通过对WTO争端解决中错误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经济原则自身的局限性,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错误适用带来的后果,并找到解决方案。第四部分分析中国参与争端解决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实践,针对其给中国带来的不利影响,找出中国的应对之策。
朱榄叶[10](2012)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发回重审权浅议》文中研究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中不止一次出现上诉机构因专家组报告对某一诉请所涉事实没有认定而无法作出上诉结论的情况。有人提出应该赋予DSB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作者从WTO争端解决机构17年的实践分析得出结论: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可以完善法律制度,但上诉机构没有这一权利并不影响整个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即使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也必须在配套程序方面作出周密安排,以免为追求公正而不恰当地影响效率。
二、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WTO上诉机构审查范围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WTO上诉机制审查范围概述 |
第一节 WTO上诉机制简介 |
一、WTO上诉机制设立初衷 |
二、WTO上诉机制的创新之处 |
三、WTO法定上诉审查范围及其适用局限性 |
第二节 WTO上诉机构运行现状 |
一、上诉机构超负荷运转 |
二、国际社会的关注与回应 |
第二章 “法律审”范围限制被突破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 |
二、以DSU第11条为据审查事实问题违反“法律审”限制 |
第二节 建议将WTO上诉机构审查范围严格限定为“法律审” |
一、修订第17条第6款,明确“法律审”具体内涵 |
二、限制对专家组违反“客观评估”义务进行上诉 |
第三章 缺乏发回重审程序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完成分析”方法 |
一、“完成分析”方法简介 |
二、“完成分析方法”之正当性分析 |
第二节 建议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 |
一、内国法与国际司法体系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
二、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的必要性 |
三、上诉机构可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形 |
第四章 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缺少规范 |
第一节 上诉机构适用司法经济原则概况 |
一、上诉机构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存在争议 |
二、实践中上诉机构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规范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具体建议 |
一、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
二、增加前提条件及前置程序,系统说明可适用的具体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论WTO争端解决中的初步证据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七、本文的译法选择 |
第一章 初步证据规则概述 |
一、初步证据规则的概念 |
(一)普通法系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
(二)大陆法系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
(三)国际争端解决中相关理论和实践 |
二、初步证据规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形成与发展 |
(一)初步证据规则的概念 |
(二)初步证据规则的证据要求 |
(三)初步证据规则的确立时间 |
(四)初步证据规则的标准 |
第二章 初步证据规则在WTO审理程序前的适用 |
一、初步证据规则在WTO审理程序前适用的实践案例 |
二、初步证据规则在WTO审理程序前适用之评析 |
(一)职权范围、司法节制和初步证据规则辨析 |
(二)初步证据规则在WTO审理程序前适用之缺陷 |
三、审前初步证据规则的潜在价值 |
(一)提高争端解决程序的效率 |
(二)保证争端解决裁决的正确 |
(三)维持争端双方程序权益的平衡 |
第三章 初步证据规则在WTO审理程序中的适用 |
一、作为“最初证明标准”之初步证据规则 |
(一)“最初证明标准”之实践案例 |
(二)证明责任及其“转移” |
(三)“最初证明标准”之缺陷 |
二、作为“最初证明标准”之初步证据规则 |
(一)“最终证明标准”之实践案例 |
(二)“最终证明标准”之缺陷 |
第四章 WTO初步证据规则的完善 |
一、专家组的适用规则 |
(一)完善在审前适用初步证据规则的程序 |
(二)不应作为证明标准适用 |
二、上诉机构的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ICSID上诉机制在WTO上诉机构危机背景下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ICSID设立上诉机制的正当性论证 |
第一节 ICSID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
一、ICSID公法性缺失 |
二、ICSID裁决缺乏一致性 |
三、裁决撤销制度存在局限性 |
第二节 上诉机制对ICSID修正的必要性分析 |
一、针对ICSID自身改革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
二、上诉机制的双重价值对ICSID缺陷的修正 |
第三节 ICSID上诉机制构建的法理基础及可行性分析 |
一、上诉机制与国际投资法深层逻辑相契合 |
二、ICSID秘书处关于上诉机制构建的分析 |
三、国际仲裁中的上诉机制比较分析 |
第二章 WTO上诉机构停摆对ICSID上诉机制构建的警示借鉴 |
第一节 WTO上诉机构停摆事件始末及本质 |
一、WTO上诉机构停摆危机的法律原因分析 |
二、WTO上诉机构危机的法理本质 |
第二节 WTO上诉机构停摆对ICSID上诉机制构建的借鉴 |
一、WTO上诉机构成员方改革提案分析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差异比较及可借鉴启示 |
第三章 ICSID上诉机制构建面临的制度障碍及解决 |
第一节 ICSID上诉机制面临的制度障碍 |
一、条约基础不明与合意达成的困境 |
二、统一实体法的缺失及一裁终局的限制 |
第二节 上诉机制构建制度障碍的解决路径分析 |
一、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修改ICSID公约 |
二、依托ICSID框架设立上诉机制 |
三、确定遵循先例原则以维护裁决一致性 |
第三节 中国针对上诉机制设立的实践 |
一、中国在双边投资协定和区域自贸协定中的实践 |
二、中国针对ICSID上诉机制构建之应对 |
第四章 ICSID上诉机制内部制度具体构建安排 |
第一节 ICSID上诉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二、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 |
三、遵循先例原则 |
四、透明度原则 |
第二节 上诉机制审判组织组成规则 |
一、设置常设上诉机制 |
二、上诉机制审判人员的选任 |
第三节 上诉机制案件审理程序设置 |
一、上诉程序的时限安排 |
二、上诉机制启动的形式审查 |
三、上诉机制有限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 |
四、上诉机制的法律适用以约定和公法相结合 |
第四节 上诉机制判决的执行与监督 |
一、上诉机制对发回重审的排除 |
二、《纽约公约》对上诉机制判决执行的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估 |
1.3 研究范围和内容 |
1.3.1 研究范围 |
1.3.2 基本观点及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价值分析法 |
1.4.3 跨学科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4.5 案例分析法 |
1.4.6 实证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1.5.1 研究视角的独特性 |
1.5.2 观点的创新性 |
1.5.3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
第2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及性质 |
2.1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 |
2.1.1 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 |
2.1.2 狭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 |
2.2 司法节制原则的性质 |
2.2.1 法律原则 |
2.2.2 规避问题的法律工具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 |
3.1 条约依据 |
3.1.1 世贸组织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条约依据 |
3.1.2 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条约依据 |
3.2 其它国际法依据 |
3.2.1 一般法律原则 |
3.2.2 其它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 |
4.1 强制性标准 |
4.1.1 排除适用的标准 |
4.1.2 形式标准 |
4.1.3 目的标准 |
4.1.4 “必要性”标准 |
4.2 任意性标准 |
4.2.1 “吸收”标准 |
4.2.2 隐含标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及救济措施 |
5.1 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 |
5.1.1 追求效率却违背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 |
5.1.2 追求效率却违背《谅解》第11条 |
5.1.3 违反平等原则 |
5.1.4 违反隐含标准 |
5.1.5 其它不当适用的情形 |
5.2 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救济措施 |
5.2.1 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 |
5.2.2 在执行之诉中进行救济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预防误用司法节制原则所致后果的建议及中国的因应 |
6.1 关于司法节制原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的建议 |
6.1.1 不摒弃司法节制原则 |
6.1.2 确立审慎适用原则 |
6.2 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改良建议 |
6.2.1 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 |
6.2.2 适当延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 |
6.2.3 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 |
6.2.4 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 |
6.3 中国的因应 |
6.3.1 作为申诉方的诉讼策略 |
6.3.2 作为被申诉方的应诉策略 |
6.3.3 作为争端第三方的参诉策略 |
6.3.4 作为上诉方的参诉策略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案例名称对照表 |
后记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WTO争端解决中司法经济原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司法经济原则与混合第三方意见 |
(一) 司法经济原则理论渊源与内涵 |
(二) 第三方意见分类 |
三、第三方意见对适用司法经济原则作用的案例分析 |
(一) 单一性第三方意见影响裁决结果, 对适用司法经济原则没有影响 |
(二) 混合性第三方意见影响裁决范围, 促进了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
四、混合性第三方意见促进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原因分析 |
(一) 混合性第三方意见代表了更广泛成员方的“担忧” |
(二) 混合性第三方意见体现了“制度关怀” |
五、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应对措施 |
(一) 提交混合性第三方意见的重要性 |
(二)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现状 |
(三) 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具体策略 |
六、结论 |
(6)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是否有权适用司法节制原则 |
(一) 反对者的观点和理由 |
(二) 支持者的观点和理由 |
1. 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现实可能性与必要性 |
2. 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可能性 |
(三) 小结 |
三、司法节制原则作为节省司法资源的工具 |
(一) 司法节制原则在实体问题上的适用 |
1. 可以完成但没有完成法律分析 |
2. 附条件之上诉请求的条件成就, 但不审查该上诉请求 |
(二) 司法节制原则在程序问题上的适用 |
1. 支持上诉方的实体请求并在程序问题上适用司法节制原则 |
2. 驳回上诉方的实体请求并在程序问题上适用司法节制原则 |
3. 因拒绝对相关实体问题审查而在程序问题上适用司法节制原则 |
四、司法节制原则作为司法规避和克制的工具 |
(一) 用司法节制原则来规避对某些程序问题的处理 |
(二) 用司法节制原则来规避对某些实体问题的处理 |
(三) 对中国出版物案的再思考 |
五、结语 |
(7)善意原则在菲律宾所提起南海仲裁案中的适用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善意原则的内涵、地位和局限性 |
(一) 善意原则的内涵 |
(二) 善意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
(三) 善意原则的不足和局限性 |
三、善意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具体适用 |
(一) 善意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内的集中体现 |
(二) 善意原则在国际 (准)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三) 善意原则与滥用权利的关系 |
四、菲律宾所提起南海仲裁案中违背善意原则的具体表征 |
(一) 程序性方面 |
1. 菲律宾滥用权利的行为极其明显和恶劣 |
2. 仲裁庭违背善意原则, 通过滥用管辖权来进行“司法造法” |
(二) 实体性方面 |
1. 恶意地曲解“断续线”中历史性权利的内涵, 违背《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
2. 仲裁庭通过“司法造法”, 设定激进的标准来判断岛礁的地位, 进而排除海洋划界的问题 |
(三) 中国是否违反善意原则? |
五、总结与反思 |
I.Introduction |
II.The Connotations, Status and Limitations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
III.Main Embodiment and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
IV.Specific Manifestations of Violation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in the SCS Arbitration Filed by the Philippines |
V.Conclusions and Reflections |
(8)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沿革与特征 |
(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 |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简要比较 |
(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要比较 |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在办案时间上的比较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组织机构概述 |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
五、几个法律问题概议 |
(一)WTO法与其他国际法的关系 |
(二)WTO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三)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涉及的条约解释问题 |
(四)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先例(precedent)问题 |
(五)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问题 |
(六)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完成法律分析与发回重审问题 |
六、结束语 |
(9)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司法经济原则概述 |
1.1 司法经济原则概念和特征 |
1.1.1 司法经济原则的概念 |
1.1.2 司法经济原则的特征 |
1.2 司法经济原则的渊源 |
1.3 司法经济原则与 WTO 争端解决中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
1.3.1 司法克制原则和司法能动原则的概念 |
1.3.2 司法经济原则和司法克制原则的关系 |
2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 |
2.1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属性法理分析 |
2.1.1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 |
2.1.2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政治属性 |
2.2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2.2.1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可行性 |
2.2.2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
2.3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性分析 |
2.3.1 法律依据 |
2.3.2 适用主体 |
2.3.3 适用情形 |
2.3.4 适用标准 |
2.4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实践 |
2.4.1 司法经济原则在专家组程序中的适用 |
2.4.2 司法经济原则在上诉机构中的适用 |
3. WTO 争端解决中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存在的问题 |
3.1 WTO 争端解决中错误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实践 |
3.1.1 澳大利亚—鲑鱼案 |
3.1.2 日本农产品案 |
3.1.3 加拿大期刊案 |
3.2 WTO 争端解决中错误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后果 |
3.2.1 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
3.2.2 对上诉阶段的影响 |
3.3 错误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解决方法 |
3.3.1 规范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
3.3.2 建立发回重审制度 |
4. WTO 争端解决中中国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及对策 |
4.1 中国参与 WTO 争端解决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实践 |
4.1.1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
4.1.2 欧、美、加诉华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
4.2 司法经济原则对中国的影响 |
4.2.1 司法经济原则对中国的积极影响 |
4.2.2 司法经济原则对中国的消极影响 |
4.3 中国关于司法经济原则的应对之策 |
4.3.1 积极参与争端机制的改革 |
4.3.2 争取案件诉前解决 |
4.3.3 积极做好申诉应诉准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发回重审权浅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起:专家组的“司法节制”导致上诉机构无法作出裁定 |
二、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司法节制”的现状 |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
四、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WTO上诉机构审查范围改革研究[D]. 黄笑丘.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WTO争端解决中的初步证据规则[D]. 吴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ICSID上诉机制在WTO上诉机构危机背景下的构建研究[D]. 陈敏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4]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D]. 梁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5]WTO争端解决中司法经济原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启示[J]. 邵丹. 财贸研究, 2018(04)
- [6]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J]. 梁意.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02)
- [7]善意原则在菲律宾所提起南海仲裁案中的适用评析[A]. 严永灵,XIE Hongyue.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7年卷第1期 总第25期), 2017(总第25期)
- [8]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浅析[J]. 张月姣.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3(02)
- [9]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研究[D]. 杨林林. 辽宁大学, 2013(01)
- [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发回重审权浅议[J]. 朱榄叶.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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