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油污责任强制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船舶油污,覆盖范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油污责任强制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帅月新,冀文颖[1](2017)在《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现状及立法改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升,海洋环境污染及防治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船舶尺度的扩大、石油运量的增加等因素使得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的风险持续增大,而船舶油污事故往往具有波及面广、损害后果严重的特点,将船舶油污责任风险纳入到航运保险业的范畴是航运业发展客观规律所致,唯有构建一套完整的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其保护海洋环境和受害者权益的作用。一、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7年02期)
张怡静[2](2016)在《从溢油事故浅议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尚未确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本文基于对溢油事故极强的破坏性和其产生的巨额赔偿的思考,从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当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探索,从保险模式选择、保险人范围、保险承保范围、责任限额制度、第叁人直接诉讼五方面提出建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从考虑市场容量、加强政府补贴等、设立油污基金、完善监督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建议,辅助构建良好的推行环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4期)
高金阁[3](2015)在《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应进一步扩大投保的船舶范围,在立法实践中尽快完善受损者直接诉讼制度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污染及防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公众的关注。而由于船舶尺度的扩大、石油运量的增加、老龄船舶数量的增多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船舶油污事故风险(本文来源于《中国船检》期刊2015年09期)
张丽娜[4](2015)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与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石油开发油污与船舶油污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由于巨额的赔偿负担,两者均需要建立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实践中,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但由于海洋石油开发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与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责任限额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海洋石油开发领域。同时由于海洋石油开发行业的特殊性,其必须建立自己的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张鹏飞,吴建军[5](2014)在《关于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在海上保险领域已广泛存在,但是在我国,海上钻井平台却一直游离于这个制度之外。针对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特殊法律性质,对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了我国实施该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环境,对构建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海洋环境科学》期刊2014年04期)
秦雪晴[6](2014)在《浅析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海上运输的发展,我国船舶污染日益严重,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参照其他国家国内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之规定给出了自己的改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5期)
张秋菊[7](2013)在《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是人类宝贵的资源,是人类迈向更高文明发展的立命之本。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海洋开发和利用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然而,自工业化以后,由于人类不加节制的经济活动,海洋遭受的污染损害日益严重。在海洋油类污染中,船舶是最重要的油类污染源。自1967至1996年,世界上万吨以上的溢油事故就发生了54起。其中,1989年在美国发生的"Exxon"号溢油事故,造成的损失高达80亿美元,其对环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预计要持续几十年才能消除。特别是在着名的"Torry Canyon"事件之后,国际社会越来越意识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重大油污的发生,并对油污造成的损害进行有效和完全的赔偿,才能进一步抑制油污事故的威胁,保护全球的海洋环境。于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油污防备和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条约,其中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为主体框架的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此后,国际上陆续出现了一系列有关油污损害赔偿的国家公约,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了专门的船舶油污立法。由于油污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巨大,不仅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船舶所有人面对巨额损失无力赔偿而陷入尴尬的境地以至于破产倒闭,如何即能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又能保障航运业稳定发展成为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日益关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该问题。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与现代社会中责任保险功能的扩张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责任保险的产生源于民事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法律制度完善的结果。自《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来,该制度积极促进了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海洋环境,并逐渐为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所采用。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和海洋大国,拥有辽阔的海域和丰富的海洋资源,具有多样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然而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污染,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海上运输特别是海上石油运输是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2003年,我国石油进口列世界第二位,随着石油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油轮日益大型化以及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因船舶污染造成海域污染的风险不断增大。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上保险立法中强制责任保险有日益强化的趋势,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也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该办法对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具有里程砷式的意义。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船舶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新的梳理。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关于舶油污强制保险的相关立法,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立法,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强制保险立法的建议。第一章主要是介绍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及其作用;第二章主要介绍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以及受害人享有的对保险人直接诉讼的权利;第叁章指出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则是针对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之不足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3-04-18)
郭萍,武利海[8](2012)在《论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中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船舶油污领域进行强制责任保险并且赋予受害第叁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是充分保护海洋环境和第叁人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制定、修改国内立法,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基本搭建起来。但是在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方面还存在很多空白。本文在概括我国目前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涵盖范围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法律规定中第叁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所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分析讨论第叁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形式与法律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2年09期)
张辉[9](2011)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基础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已经成为人类石油的重要来源,但其开发风险极高,对环境损害巨大。建立海洋石油开发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保护环境受害者利益,促进环境保护,同时也有助于石油企业分散风险。在制度建立中,我们应秉持考虑市场容量、政府适度干预、各方利益平衡的原则,对责任保险的形式采取灵活态度,除要求强制投保、保险费率由市场而非政府确定外,还应建立强制保险的辅助制度,即油污赔偿基金以作为强制保险之外的补充赔偿资金来源。(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9期)
暴子睿[10](2011)在《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石油进口量的增加以及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溢油风险越来越高。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船舶油污损害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我国已意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出台解决了保险范围、保险额度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也给我国油轮市场带来一定压力。在分析新规定的优势和不足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生态经济》期刊2011年08期)
油污责任强制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目前尚未确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本文基于对溢油事故极强的破坏性和其产生的巨额赔偿的思考,从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当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探索,从保险模式选择、保险人范围、保险承保范围、责任限额制度、第叁人直接诉讼五方面提出建立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从考虑市场容量、加强政府补贴等、设立油污基金、完善监督机制四个方面提出建议,辅助构建良好的推行环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油污责任强制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帅月新,冀文颖.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现状及立法改进探析[J].上海保险.2017
[2].张怡静.从溢油事故浅议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J].法制与社会.2016
[3].高金阁.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J].中国船检.2015
[4].张丽娜.海洋石油开发油污与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之比较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
[5].张鹏飞,吴建军.关于海上钻井平台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探讨[J].海洋环境科学.2014
[6].秦雪晴.浅析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4
[7].张秋菊.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3
[8].郭萍,武利海.论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中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J].法学杂志.2012
[9].张辉.海洋石油开发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基础问题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1
[10].暴子睿.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J].生态经济.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