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红卫[1]2003年在《中国职业运动员权利问题及其博弈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加入了WTO,“与国际接轨”成为越来越多人们的共识。经济一体化,政治现代化,法律制度全球化成为大势所趋。公民个人权利的张扬,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满足。在此背景下探讨职业体育主体——职业运动员的权利问题兼具双重意义。 本文通过收集和研读社会学、法学、体育学、经济学和博弈理论的相关资料,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个案分析法以及逻辑分析法,对所得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1.本论文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以我国职业运动员的权利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资料、问卷调查、逻辑分析等法,并对具有典型意义、影响巨大的个案进行剖析,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问题的实质。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利用社会学、法学、体育学等理论,创造性地采用国际上影响广泛的博弈论视角,对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的定义、内容、特征、构成要素、以及权利博弈的内外环境、现实状况、影响因素、博弈要素、博弈特征及实质等进行分析。为今后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作了有益的尝试。 2.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是在我国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在职业体育的框架内,职业运动员享有的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能和利益。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既存在现实的依据,又有一定的超前性;既包含物质利益,又兼顾精神需求;和公民权利相比,既有本质的一致性,又呈现职业体育的特殊性。其内容包括:公平竞赛权、安全健康权、个人发展权、利用法律主张自身利益权、组建和加入职业运动员工会的权利、自由转会权、人格权、按时取得训练及比赛报酬权以及获得合理休息和闲暇时间的权利等。同时,职业运动员权利是一个为整个社会所忽视的问题,虽然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但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应有重视,缺乏相关研究就是明证。职业运动员权利的张扬,不仅是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且是职业体育内在的本质的需要。职业体育要取得大的发展,职业运动员的权利就必须得到应有的保障。 3.职业运动员的权利并不是自我实现的过程,而是通过博弈方式获得的。博弈在职业体育的框架内进行,虽然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决定博弈结果的主要方面是以职业运动员、职业俱乐部和项目运动管理中心为代表的利益主体相互作用和制约。由于受信息和社会资源的限制,加之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运动员工会,运动员单个博弈,在博弈策略选择上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使难以获得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均衡,也更愿意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求助法律是无奈和极具风险的博弈策略。 4.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博弈各方都是具有特定利益的自然人和法人主体,不可避免受到个体理性的制约。但博弈各方从个体理性出发,采取最优化的利己策略,并不必然意味着个体最大化的博弈收益,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只有博弈各方及时沟通信息,采取妥协策略,积极展开合作,强化共同利益,尽量满足个体利益,才能增进整个社会的得益,即促进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 5.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博弈,由于博弈规则不健全,操作过程不透明,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博弈结果经常充满变数,呈现变和博弈的特征。要避免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的发生,争取尽可能多的正和博弈,使得博弈各方达到利益均衡,博弈规则的不断完善、制约机制的进一步强化和博弈各方实力的相对均衡是博弈的关键。 6.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博弈本质,由于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经常呈现不完全信息的、静态的、对抗性的非合作博弈;但从社会发展和集体理性来看,其趋势必将向着完全信息的动态的妥协性的合作博弈发展。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种理想状态的均衡,不仅取决于职业体育领域甚至整个社会的发达水平以及博弈各方个体利益的满足程度,而且取决于博弈各方博弈过程中是否充分沟通、交流、妥协、合作。
钱侃侃[2]2014年在《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运动员权利尚未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应对其进行概念上的学理界定。为了梳理运动员权利的主要学术观点、研究现状及特点,采用文献计量分析和文献内容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前者主要分析文献的分布情况、研究者的背景信息和期刊选择的偏好等,后者分析文献的结构和内容,用主观和客观相关联的方式进行研究。运动员权利是从“权利”到“特殊权利”具体深化的产物,是指运动员公平参与竞技体育的自由以及因参与竞技体育而获得的利益。从内容维度看,运动员权利不仅仅局限于运动员参与比赛的权利,还涵盖与竞技体育相联系的权利;从时间维度看,运动员权利贯彻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全部,既包括职业准入的权利,又包括职业退出后相关的权利;从实现维度看,运动员权利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随着竞技体育发展而逐步演变,处于从应有权利向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升级和跃迁的过程之中。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分类框架下,运动员权利的内容为“不受强迫训练或参赛的自由”以及“参加工会的自由”;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分类框架下,运动员权利的内容是“职业保障权”、“生命健康权”、“文化教育权”。运动员权利的价值在于能够满足运动员需要,有助于维系体育社会秩序、保证权利主体自由、实现人际关系正义;运动员权利的价值冲突产生于价值主体多元、价值形态多样、价值实现的时空差异;通过价值比较、排序和协商的方式进行价值整合。保障运动员权利须依靠软性机制和硬性机制。在软性机制层面,援助机制通过确定援助对象和提供援助项目,改变运动员经济贫困、知识贫困和权利贫困的状况;赋权机制通过内力发动和外力驱动的双重作用,为运动员增权赋能;激励机制根据不同运动员的需求,分别采用提供奖金奖励、增加参与机会、进行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励运动员。硬性机制是对软性机制的纠错和保障。规范机制中法律规范和体育规范相互补充相互制约,为运动员的正常训练和纠纷解决提供公平统一的规范;评价机制旨在建立一个关于运动员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指标体系,反应运动员训练、比赛、教育、生活和保障的状态,评价运动员权利的实现情况;运动员通过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肖纪连, 程莹[3]2013年在《体育俱乐部与职业运动员关系性质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体育俱乐部与职业运动员之间纠纷不断,而发生纠纷时,界定其二者之间的关系性质以及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又常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体育俱乐部改制后的今天,作为享有独立法人主体地位的体育俱乐部与职业运动员这类特殊的劳动者之间应当是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崔鲁祥[4]2012年在《中国职业体育利益相关者分析及协同治理—职业篮球、足球实证》文中提出中国职业体育改革已历经十余年发展,职业联赛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使利益主体对竞技体育的价值观发生了较大转变。其利益相关者一方面怕失去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又不愿承担责任,进而或因组织结构不健全,或因制度缺陷,终致矛盾冲突频现。故,如何克服管理缺陷,合理借鉴欧美职业体育治理经验,探索中国特色职业联赛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机制势在必行。本文采用规范、实证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利益相关者、治理和博弈理论对中国职业体育利益相关者的分类、利益需求、实现方式和行为博弈等问题进行调查,结论为:(1)本文尝试借鉴多维细分法和米切尔评分法对中国职业体育十叁类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和分类,结果显示:中国职业体育利益相关者在重要性、主动性和紧急性叁个维度上是存在差异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有俱乐部、项目协会、运动员和教练员;中间利益相关者有裁判员、赞助商、政府、媒体、观众;边缘利益相关者有项目运营公司、比赛场馆、广告商、中介等。(2)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均有多种利益需求,职业体育的发展需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才能整合和发挥其资源优势,实现共赢。(3)因职业体育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存在差异,彼此间存在利益和权力的博弈。博弈总会导致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围绕冲突会产生有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均衡解,但在职业体育改革中却不一定被博弈双方理性选择。(4)欧美职业体育制度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逐渐发展完善,属于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机制。我国职业体育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渐进性改革,对利益相关者利益需求的忽视、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缺失等导致利益相关者之间冲突频发。(5)中国职业体育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的策略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职业体育相关法律和规制,构建中国特色职业体育联盟;进而深化协会实体化改革、推动体育管理部门职能转换,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形成利益相关者协同监管体系。
张军鹏[5]2008年在《CBA国内职业球员个人聘用格式合同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篮球协会制定的格式条款合同——CBA国内职业球员个人聘用合同(以下简称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是职业篮球运动员和俱乐部进行商品交换和经济往来的实现形式,是体育运动商业化的法律基础。其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有:职业球员和俱乐部的法律关系及其地位,中国篮协在调整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作用,格式条款定入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规则,以及球员合同的解释、有效性、规制等法律问题。通过研究促进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规范化、合法化,使职业球员合同即有利于保护职业球员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俱乐部的利益,保障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从而提高我国的篮球竞技水平。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法、系统分析法、专家访谈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主要结论:(1) 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是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职业球员和职业俱乐部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又存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职业球员和职业俱乐部的劳动关系,职业球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是最佳途径,但当劳动争议无法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劳动法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3)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职业球员的自由择业权、休息权、言论自由权、人格标识权等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部分条款用词模糊,不够严谨;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格式化性质存在复杂性;合同内容具有双重性。(4)运动员权利保护的内容应更多地纳入法律之中。应制定职业球员合同的相关法规,作为法院审理合同纠纷和行政规制的依据。(5)司法规制在解决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不公正条款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今后应完善对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6)中国篮协有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过分使用行政权利的可能,对职业球员合同的公平制定产生不利的作用,不能充分保护职业球员的合法权益。中国篮协应政企分开,建立公开听证会方式的职业球员格式合同审查手段。(7)加强CBA国内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社会控制。(8)CBA职业球员格式合同的规制应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均衡为出发点,进行改革和完善:中国篮协与联赛的关系;球员工会问题;俱乐部联盟实体化问题;建立简洁、高效、专业的仲裁机制。
刘莉[6]2015年在《竞技足球犯罪中的被害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研究选取了竞技足球犯罪中最有代表性的几种被害人主体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分为理论篇和各论篇两部分来展开论述。理论篇主要介绍与本研究有关的一些概念和理论,其中又分为叁章,第一章是对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概念的界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竞技足球犯罪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其次对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第二章对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进行分类,首先介绍分类标准,其次将被害人分为国家被害人、法人组织被害人和自然人被害人叁种;第叁章对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的特征进行归纳总结,认为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除了带有被害人最本质的被害性特征之外,还带有作为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的一些共同特征。各论篇重点介绍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中比较典型的四类被害人自身的被害概况、被害原因和被害预防,是在理论篇归纳的基础上对竞技足球犯罪中的被害人主体进行的分析研究。各论篇以被害人主体为标题,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作为被害人的中国足协进行研究,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足协被害概况进行描述,首先介绍中国足协的概况,包括足协的管理体制和足协成为竞技足球犯罪中国家被害人代表的原因,其次分析中国足协对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权现状;最后分析中国足协权利被侵害后的表现,第二部分把视角转向对中国足协自身被害原因的分析,对其自身带有的被害性从主动性和被动性两个方面进行深刻剖析,认为中国足协自身的管理存在问题是其带有的被害主动性,对职业足球联赛的开发不足是其带有的被害被动性;第叁部分根据中国足协特有的被害性因素,认为可以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克服中国足协的被害主动性,通过开发职业足球市场克服中国足协的被害被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中国足协再次成为竞技足球犯罪被害人。第二部分对作为被害人的足球俱乐部进行研究,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足球俱乐部被害概况进行描述,首先介绍了足球俱乐部的概况,其次分析了足球俱乐部公平竞争权的概念、性质和具体内容,最后对足球俱乐部权利被侵害后的表现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分析足球俱乐部自身的被害原因,对足球俱乐部自身具有的被害性从主动性和被动性两个方面进行深刻剖析,认为足球俱乐部在制度上和在足球领域的风险投资中存在问题是其带有的被害主动性,而缺乏核心竞争力是其带有的被害被动性;第叁部分根据足球俱乐部特有的被害性因素,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克服其被害主动性,通过培养俱乐部核心竞争力和实施品牌赛事战略克服其被害被动性,只有克服了俱乐部自身的被害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足球俱乐部自身的被害预防。第叁部分对作为被害人的足球运动员进行研究,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足球运动员被害概况进行描述,首先分析了足球运动员的概况,其次分析了足球运动员的公平竞赛权和商品化权,并对上述权利的概念、性质和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最后分析了足球运动员权利被侵害后的表现;第二部分分析足球运动员自身的被害原因,对足球运动员自身带有的被害性从易感性、诱惑性和受容性叁个方面进行深刻剖析,认为运动员缺乏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价值观异化和具有变异的功利主义价值观是其被害性的主要内容;第叁部分根据足球运动员特有的被害性因素,认为可以通过提高运动员自身的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和良好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克服运动员的被害易感性、诱发性和受容性;只有克服了运动员自身的被害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足球运动员自身的被害预防。第四部分对作为被害人的足球球迷群体进行研究,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足球球迷被害概况进行描述,首先分析了足球球迷的概况,其次分析足球球迷观看真实性纯洁性比赛的权利,并对该权利的概念、性质和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最后分析了足球球迷被侵害后的表现;第二部分分析足球球迷自身的被害原因,对足球球迷自身带有的被害性从易感性、诱惑性和受容性叁个方面进行深刻剖析,认为足球球迷缺乏对球队的忠诚意识、以成败论英雄的错误观念和狭隘的地域足球观念以及对足球运动缺乏共同价值认同是其被害性的主要内容;第叁部分根据足球球迷特有的被害性因素,认为可以通过构建足球球迷文化克服足球球迷的被害易感性、诱发性和受容性;只有克服了足球球迷自身带有的被害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足球球迷自身的被害预防。
陈静[7]2012年在《基于机制优化设计的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主要围绕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的机制优化问题展开研究,首先针对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的形式和流动的制度进行了分析,然后对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与机制的激励相容进行了分析并确立了运动员流动机制优化的目标,继而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构建了博弈模型对运动员的薪酬契约定价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运动员流动过程中流动各方的行为偏好,运用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分析了影响运动员流动的因素,利用合作博弈模型研究运动员流动过程中流动各方利益分配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机制优化设计建议。具体地来说,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如下:(1)采用机制设计理论的思想与方法研究运动员流动问题。在比较分析中外运动员流动制度、构建运动员流动所应达到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制度与机制的激励相容进行了分析,并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通过博弈分析提出了机制优化建议。为在市场与行政双重调控机制并存的背景下促进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流动、激励各方行为达到国家利益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2)以委托代理理论解释了体育局、体育俱乐部等运动员组织与运动员的关系本质,建立了应用于运动员薪酬契约定价的运动员组织与运动员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对称信息和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地方体育局或俱乐部与运动员的最优薪酬契约,讨论了运动员在两种情况下的的努力程度、产出、收益以及净损失,在保障运动员净损失最小的条件下,确定了合理的分配比例区间,为地方体育局或俱乐部制定运动员契约定价提供了决策参考,为发挥运动员契约定价在运动员流动中的激励、制约调节机制提出了理论依据与操作方法。(3)以博弈论为工具建立了以优秀运动员、运动员现所属组织和流动目的组织为博弈主体的动态博弈、混合策略博弈和合作博弈模型。在分析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中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组织、运动员等流动各相关方利益目标及行为偏好的基础上,将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从博弈主体中分离,还原其机制设计和制度维护者的角色定位,并基于叁方主体的收益对他们的策略选择进行了分析,依据纳什均衡解找出注册优先权是影响流动叁方主体进行策略选择即影响我国优秀运动员实现流动的主要因素,提出综合考虑风险不对称和成本投入不对称的利益分配模型,并进行了数值模拟分析。为提出促进运动员流动的机制优化设计建议提供了依据。
胡利军[8]2008年在《社会转型期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波特(PORTER)模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营销学的角度,研究西方职业体育和中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规律。首先探讨西方职业体育的本质属性、职业体育相关基本概念、职业体育发展阶段及特征,同时系统全面的分析和论述了影响职业体育发展的宏观和微观环境因素,然后在研究中国职业体育的发展现状,剖析影响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中国发展职业体育提出了对策建议。职业体育是一种高度专业化、商业化了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其核心是职业体育赛事的运作和推广。职业体育赛事是以体育运动为基本手段,高度专业化、商业化和市场化了的竞技比赛活动。它也是职业体育向社会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体育服务(产品)和“经营品种”。从实践上来看,根据不同时期标志性组织或事件的出现,可将职业体育的形成和发展分为五个历史时期。影响职业体育发展的宏观环境因素的“PEST模型”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等八个主要因子,其中经济环境是最为重要的宏观环境因素。影响职业体育发展的微观环境因素“PORTER模型”主要包括:职业体育内部的竞争因子等五个方面的微观环境因素。中国职业体育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迫使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政策推导下,部分竞技体育项目职业化,从上自下,由计划经济时代的专业运动队转变而形成。因此,中国职业体育是政府推导型或政策推导型的职业体育。社会转型期,中国职业体育发展具有许多自身的特征,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职业体育并非市场竞争自然形成;职业运动员主要来源于专业运动员型的准职业运动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多种性质并存,准职业体育俱乐部普遍存在;竞赛产品具有私人和公共产品的二重性,职业体育产品生产从公共产品,向准公共产品再向私人产品生产转化;职业体育联赛受制于“金牌战略”;职业体育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等等。中国部分竞技体育项目职业化改革是大势所趋,是顺应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体育体制改革的结果,是建立新时期我国体育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应国际竞技体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本研究从思想与认识、战略定位与目标、管理体制与路径、运行机制与方法、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对策。
王庆伟[9]2004年在《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理论研究》文中认为本研究运用文献分析、访谈、问卷调查以及数理统计等方法,对目前我国“行政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比较研究,得出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应然模式——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进而针对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构建我国职业体育联盟应然模式所需条件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职业体育联盟形成的理论依据。切入点是职业体育竞赛产品的独特性(生产过程的独特性)——比赛双方的相互竞争与相互依存,由此决定了职业体育产业的独特性——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共生性”。这种共生性特点是指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必需相互竞争与相互依存,并且这种竞争必须是势均力敌的竞争,以增加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因而,这种“共生性”就决定了俱乐部之间只有建立一种特殊的联合组织来进行生产经营,并且这种组织能够控制各个俱乐部之间的竞争规则,造成竞争的均衡状态,从而使各个俱乐部能够稳定地生存与发展,达到共生目的,最终保证生产出高质量的竞赛产品,这种特殊的联合组织就是职业体育联盟,其实质是俱乐部利益统一体,具体表现为垄断经营的企业组织,其理论依据是垄断经济学原理。从西方职业体育发展的经验来看,其成功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建立了成熟的职业体育联盟。本研究的第二部分是以美国NBA(篮球职业联盟)为主要范例,分析和总结了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成因、重要性、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及其享有的特殊政策。重点论述了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运行机制,这些机制包括:目标机制、市场机制、投资机制、竞争机制、营销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机制。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研究发现,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在目标机制方面,表现为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联盟利益一体化的营利取向;在市场机制方面,表现为俱乐部和联盟都是依托市场生存发展;在投资机制方面,完全由俱乐部业主私人投资;在竞争机制方面,表现为通过联盟收益再分配以及对极具天赋的运动人才的均衡分配来实现均衡竞争;在营销机制方面,表现为联盟整体营销和俱乐部个体营销的利益共享性;在激励机制方面,表现为使得各俱乐部由原来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转向追求联盟整体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相一致;在约束机制方面,表现为利益密切相关的自律性软约束和规章制度的硬约束相结合;在监督机制方<WP=3>面,表现为平等双向监督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相结合。总之,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运行机制比较成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俱乐部及其联盟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统一体。虽然这种利益统一体是一种垄断型组织,但是美国的法律却给予它“反垄断法”豁免,这种具有垄断性的职业体育联盟在美国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第叁部分是研究我国行政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成因、组织结构、运行机制以及政策的现状与缺陷。重点研究了我国行政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运行机制的现状、缺陷及其特殊政策的现状及缺陷。通过与美国职业联盟制度的比较与分析,得出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应然模式——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经调查研究发现,我国行政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最主要缺陷就表现为利益异体化,即联盟内部存在多个利益主体,协会(中心)、官办俱乐部、民办俱乐部等,在没有形成利益统一体的前提条件下,其运行机制表现出了诸多缺陷。在目标机制上,表现出了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场机制方面,表现出半市场机制特点,主要是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并存;在投资机制方面,表现出公共财政投资倾向,主要是由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的介入;竞争机制方面,主要是俱乐部之间没有形成均衡竞争;在营销机制方面,表现为联盟整体营销和俱乐部个体营销之间的相斥性;在激励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俱乐部个体利益激励;在约束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制约束(硬约束);在监督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同时,在我国建立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还缺乏相应的良好的法律政策来支持和保护,主要体现在俱乐部产权还没有依法理顺,协会章程中某些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缺乏专项职业体育立法等。第四部分是研究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应然模式——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并针对这个应然模式,提出一系列的构建条件。本研究主要针对协会(中心)、俱乐部、体育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等四个条件要素进行分析。对于协会(中心)而言,应转变职能,逐步淡出职业体育产业,专注于国家体育公共事业,从而使职业体育产业真正实现“民营化”;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作为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的主体,它是推动职业体育改革的基本动力。官办俱乐部需要产权改革,从而使得国有资产从职业体育市场中退出,避免行政干预俱乐部的经营。民办俱乐部则是未来职业体育市场的主体;对于体育行政部门而言,它是实现我国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主导力量,它作为政府公共部门,应加大改革力度,促使协会(中心)退出职业体育市场;对于立法机构而言,它是国家最高层的、最具权这里的“反垄断法”系指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案》,1932年
胡亚斌[10]2012年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中国网球运动员培养机制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网球运动员培养系统有着显着的中国特色。本研究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综合文献分析、调查研究、博弈分析、逻辑分析、数理统计的方法,甄别、分析网球运动员培养过程中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以此为基础初步设计了中国网球运动员培养机制框架。研究得出:第一、运动员培养过程中,有在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网球协会(国家体育总局网球运动管理中心)、省市体育局(地方网球协会)、网球运动员、网球教练员、网球爱好者、运动员家庭、教育部门、网球俱乐部、赞助商、体育经纪人、网球学校等。各利益相关者在运动员不同培养阶段中,以提高运动员成绩为核心,抢占资源,不惜手段,在利益问题上往往过高估计自己的贡献,低估了他人的贡献。同时,又期望通过对运动员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为实现自身的利益目标而服务,于是产生了利益冲突和矛盾。第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如国家体育总局的利益需求排序为:1.为国家争取荣誉;2.扩大群众基础;3.提升中国体育核心竞争力;4.获得更多的经费和政策支持;5.维持/增加既得利益;6.做好梯队建设。中国网球协会的利益诉求排序为:1.提高竞技成绩;2.扩大影响力;3.获得更多的部门权力;4.获得更多的经费支持;5.保持对项目的控制力;6.更多的市场开发收入。第叁、网球运动员培养过程可分为基础培养阶段、提高培养阶段、青少年提高训练向职业培养过渡阶段和职业培养阶段。在不同的培养阶段,不同的利益主体会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而选择各自的行动,并且表现出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因此,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和职业化的推动不能是满怀理想主义的空想,必须兼顾到各相关主体的利益,而不论这些主体的利益诉求是否合理,否则任何一种方案都会受到杯葛。第四、我国网球运动员培养机制的设计,应坚持国家利益、平衡局部利益,坚持共同利益、突出关键利益,坚持长远利益、满足当前利益的基本原则;构建中国网球协会主导型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实体机构;建立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统筹“四争”(为国争光、为地方争荣誉、为企业争回报、为个人争实惠)、利益协调快速有效反馈机制,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大体均衡;建立天才网球运动员甄选、培养、运作“叁位一体”的非常规运营机制,从国家层面上对天才运动员进行非常规培养;建立不同层面、不同成绩水平的网球运动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保障机制,使更多青少年投身网球运动并从中分享和实现个人利益;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更多的个人、家庭、企业、大中院校、社会参与各层面网球运动员的培养;争取更多国家政策,加大对网球项目的扶植力度。
参考文献:
[1]. 中国职业运动员权利问题及其博弈分析[D]. 薛红卫. 北京体育大学. 2003
[2]. 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研究[D]. 钱侃侃. 武汉大学. 2014
[3]. 体育俱乐部与职业运动员关系性质分析[J]. 肖纪连, 程莹. 现代商贸工业. 2013
[4]. 中国职业体育利益相关者分析及协同治理—职业篮球、足球实证[D]. 崔鲁祥. 北京体育大学. 2012
[5]. CBA国内职业球员个人聘用格式合同研究[D]. 张军鹏. 北京体育大学. 2008
[6]. 竞技足球犯罪中的被害人研究[D]. 刘莉. 武汉大学. 2015
[7]. 基于机制优化设计的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问题研究[D]. 陈静. 天津大学. 2012
[8]. 社会转型期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研究[D]. 胡利军. 北京体育大学. 2008
[9]. 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理论研究[D]. 王庆伟. 北京体育大学. 2004
[10]. 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中国网球运动员培养机制的研究[D]. 胡亚斌. 北京体育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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