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应急的环境法理”之反思

“雾霾应急的环境法理”之反思

论文摘要

政府在雾霾应急中实施的"保护不足"与"过度侵害"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陈文》将其限定为私益的观点具有片面性;以公民权利制约雾霾应急权力依然具有生命力,以权力制约雾霾应急权力依然是最有效方式,而司法权力难以制约雾霾应急权力本就是行政紧急权力理论的应有之义,行政紧急权力理论并非立基于单向度的"公民与国家"以及"侵害与救济"关系,《陈文》对该理论的认识存在狭隘性;由于存在对雾霾应急分期的粗糙性、对雾霾预警分级的迟钝性等问题,《陈文》提出的基于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来评价雾霾应急行为的理论过于牵强;由于混淆了常态行政与应急行政下法院应当具有不同功能的基本原理,《陈文》主张人民法院审查政府雾霾应急行为的观点具有天真性。有效解决"保护不足"与"过度侵害"的途径则是综合运用现行行政紧急权理论中比较成熟的制约机制,同时开发新的制约机制——人民检察院提起雾霾应急行政公益诉讼。

论文目录

  • 一、对所损害法益内容认识的片面性
  •   (一)雾霾及雾霾应急的法律属性之厘定
  •   (二)“保护不足”或者“侵害过度”所损害的法益之再认识
  •     1.“保护不足”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复合性。
  •     2.“过度侵害(过度保护、反应过度)”也将破坏“公益”。
  •     3.法律所规定的雾霾应急措施也指向保障“公益”。
  • 二、对行政紧急权理论认识的狭隘性
  •   (一)以公民权利制约雾霾应急权力依然具有生命力
  •     1.第一个依据存在误解他人学术观点的问题。
  •     2.第二个论据存在让公民权利制约机制不堪重负的问题。
  •   (二)以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制约雾霾应急权力依然是最有效的方式
  •   (三)现行行政紧急权理论能够解释雾霾应急的特殊性
  •     1.现行行政紧急权力理论并非立基于单向度的“公民与国家”关系。
  •     2.现行行政紧急权理论并非仅限于单向度的“侵害与救济”关系。
  • 三、基于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来评价雾霾应急行为的牵强性
  •   (一)雾霾应急分期上的粗糙性
  •   (二)雾霾预警分级的迟钝性
  •   (三)避免雾霾应急“保护不足”和“过度侵害”的制度设计缺乏可操作性
  • 四、主张人民法院审查政府雾霾应急行为观点的天真性
  •   (一)对主要观点之梳理
  •   (二)应急行政与常态行政中法院功能之区分
  •   (三)对主要观点之检讨
  • 五、结语:确保雾霾应急合法性的应有之路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戚建刚,余海洋

    关键词: 雾霾应急,环境法理,行政紧急权理论,检讨,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 法学论坛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工程科技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进路研究》(17AAFX013)的部分成果

    分类号: D922.68

    页码: 138-152

    总页数: 15

    文件大小: 19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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