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占有事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事实性,事实,存款,侵占罪,刑法,权利人,物权法。
占有事实论文文献综述
朱江洪[1](2019)在《缓和的事实性占有解释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的使用范围和占有的要素分别从外部和内部对占有概念进行了解构;占有的有无与归属、占有的建立与维持以及占有与合法占有概念的区分则进一步厘清了占有中的易混淆点。占有说的实质化限定为限缩财产犯罪的成立范围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也使作为法益的"占有"与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占有"有了明显界分。此外,在占有认定存在争议场合下,缓和的事实性占有之立场保证了认定结论的合理性,更具适应性和解释力。(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7期)
李阳阳[2](2019)在《刑法中占有的观念化与检讨:事实的占有之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说观点对辅助占有等概念的肯定,表明刑法中占有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观念化,由此引发了占有判断恣意化的难题,大大削弱了占有概念的解释力。刑法中占有观念化的现象之所以出现,主要源于现有认识对占有与所有关系的误读,错误地将所有作为了占有的认定依据。占有具有独立于所有的价值功能,表征的是人对物控制支配的事实,与所有无涉,将所有作为占有认定依据的做法存在着逻辑错误。财物所处的空间支配领域这一客观标准是认定占有的依据,这也决定了占有的事实属性,而观念的占有属于权利的范畴,与占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应否定刑法中占有的观念化,回归事实的占有,并结合空间领域来认定具体情形中占有的归属。(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何荣功[3](2019)在《把握“非法占有目的”须考量五方面事实》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对于他人“存款”,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中,对于所融资金,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两罪界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资金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融资项目系虚构的,或者所采取的融资模式不可能实现(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1-25)
朱宽[4](2019)在《占有保护纠纷中有权占有人可直接要求返还原物》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保护制度意在维持或回复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无论占有人是否存在本权或基于何种本权形成占有,均可依法获得平等、全面的法律保护。当占有人占有的建筑物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基本案情案外人黄某兴(黄某枝、陈某笑(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1-03)
滕建平[5](2018)在《物权法对占有事实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11月,天河酒家分配给职工张某、朱某位于某区陈家街道145号院平房各1间,该院另有自建房若干间,分别由分配到该院的人作厨房使用。分配房屋后,张某即与妻子刘某入住所分房屋,并占有1间自建房作为厨房使用。几年后,朱某入住该院所分房屋,并与张某、刘某(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2-28)
董灏[6](2016)在《《物权法》占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制度作为现在各国民法典中重要的制度内容之一,不仅在于其自身的重要性,而且影响着其他的民事制度。占有作为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存在于人类原始社会早期,体现为人类对资源的控制和支配。后来人类为了强化自身对资源的控制,保持自已对资源的占有,逐步将对资源支配控制的状态形成一种规则,后来慢慢演化为一种成文的规范来制约着与占有相关的主体。至此,占有制度从一个单纯的事实状态成为一种得到法律承认的制度。现代各国都对占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也于其中对占有进行了规定,虽然仅仅只是设计了五个条文,但至少填补了占有制度在我国民事制度上的空缺。我们也应当看到的是占有制度从产生至今已有千年历史,其自身是极其复杂的,历朝历代的法学学者对其进行了不以计数的研究,而我国《物权法》仅仅五个条文显然不能涵盖到占有制度的绝大多数内容,同时也说明了占有制度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确实如此,本文通过搜索国内的裁判文书网站,从裁判文书可以入网至今,与占有制度相关的裁判文书不过800多份,相比于其他的法律制度适用的频率是少之又少,当然一方面与我国占有制度的明文规定数量有关,另一方面不能忽略的是相较于物权理论中其他物权制度而言,能够适用占有制度解决的问题有时完全可以适用其他物权制度解决,导致实践中占有制度被认识的程度不够。本文将对占有的相关制度进行阐述,并结合相关理论争议问题提出一些见解,最后也会就现行已规定的占有制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6-12-01)
魏鑫[7](2016)在《事实与规范:财产犯罪中存款占有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就存款占有的归属而言,日本"存款共同占有说"尽管受到批判,但其将存款分为存款债权、存款现金的思路值得借鉴。存款占有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占有这一概念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特征,从存款依托债权凭证的角度分析也能得出,存款自身特性决定了必须站在"二分说"的立场上认定:存款现金从事实侧面上归银行占有;存款债权援引民法"准占有"概念作为规范侧面依据、坚持"分离性"见解,认定其应为存款名义人占有。(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梁云宝[8](2016)在《财产罪占有之立场:缓和的事实性占有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的财产罪占有概念几乎都是一种混合的概念,事实性和规范性是它的两端。事实性占有概念要求事实判断是占有的首要判断和基础判断,受物的性质、形态等实质影响,支配并不总是显性可见的。规范性判断在揭示隐性的支配事实和假象性支配时,对占有判断具有选择性的补充作用,这使事实性占有概念趋于缓和化。事实性占有概念中的规范性内涵已扩展到社会学层面和刑事政策层面。规范性占有概念在借助规范性要素扩张占有范围的同时,掏空了占有的实体,造成了占有的过度观念化问题,也造成了对实际的占有问题进行解释时事实性和规范性的冲突,这大大削弱了它的解释力和生命力。(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车浩[9](2014)在《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实与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概念具有事实与规范的二重性。事实性是指在认定占有的建立和存续时,作为必要条件的事实层面的控制力。规范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内容的规范性视角,是判断事实控制力有无时的观察工具。二是指以法律、道德或社会习俗等为内容的规范性秩序,是确认占有归属时评判控制力重要性的基准。占有的有无以事实控制力为必要条件,占有的归属以规范认同度为评判基准。上述规则基于存在论与规范论相调和的教义学内部立场,能够通过经济分析得到外部视角的支持,可以为占有领域的一系列争点提供统一、稳定的解释原理和可操作的适用规则。以"法律支配"或者"占有权利/利益"为表现形式的纯粹规范化的占有概念,在法学方法论和罪刑法定原则上均存在疑问。此外,从占有的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的角度,分别去挖掘被害人发觉/监视与贴身禁忌的教义学意蕴,对于解决盗窃罪既未遂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4年05期)
梁莉[10](2014)在《作为事实、策略与认知的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旧城中有大量的公房与自建房,在社会主义再分配制度下,居住其中的居民处于占有房屋的事实状态,并在此基础上,发育出一套以占有为核心逻辑的行为策略。在再分配制度向市场体系转型的过程中,旧城被排除于私有化浪潮之外,导致占有的事实状态与行为策略在旧城延续至今,并与政府的城市更新政策产生了冲突。以占有为切入点,本研究旨在说明社会主义再分配制度及其转型下的财产制度中部分独特的运行机制与逻辑。研究主要借鉴的理论是以科尔内与塞勒尼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城市研究,在具体视角上,则参考学者们对体制转型中存在的诸多偏离状态的“产权”关系分析时所使用的过程性、互动性的视角。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北京旧城中大量房屋实际的所属关系并不是“产权”而是“占有”,具体分析了在社会主义再分配制度下,以占有为核心逻辑发育出一系列人与房屋的关系与行为策略,并指出占有逻辑延续至今导致的冲突,增进了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城市及其旧城衰败的理解。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在于指出社会主义城市再分配制度下的土地与住房制度如何导致居民与房屋关系的扭曲,并在此基础上出现居民以占有为核心逻辑的行为方式和认知,成为北京旧城公共事务与物理空间衰败的原因之一。在社会主义城市中,人与公房或自建房的事实关系是在公有制或共有制下的占有。不同于西方以私人所有制为核心的社会契约,社会主义城市中的占有制度发育出了一套以占有为核心的人、财产及国家的关系。市场化改革与城市更新政策建立在新的地租价值的逻辑上,意味着占有制度的基础被否定。然而旧城中人与房屋的占有关系,以及占有制度下的行为策略与认知都被延续下来,导致了新建立的法律认定逻辑与历史上形成的民间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旧城拆迁中政府与居民矛盾的根源。而市场化改革后的旧城更新政策从未考虑将长期占有房屋的居民转化为产权所有者,保留作为地方社区核心的老居民,导致了地方性的丧失。本研究的主要分析材料来自于对北京钟楼湾胡同片区的田野调查、已有研究文献以及部分档案资料,包括了旧城的住房历史、相关政策法规与居民围绕住房的记忆与理解。田野研究主要在2013年的春季完成,包括了小规模的问卷调查、参与观察与深度访谈,访谈对象主要是胡同居民以及若干位旧城问题的专家和记者。(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14-05-01)
占有事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通说观点对辅助占有等概念的肯定,表明刑法中占有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观念化,由此引发了占有判断恣意化的难题,大大削弱了占有概念的解释力。刑法中占有观念化的现象之所以出现,主要源于现有认识对占有与所有关系的误读,错误地将所有作为了占有的认定依据。占有具有独立于所有的价值功能,表征的是人对物控制支配的事实,与所有无涉,将所有作为占有认定依据的做法存在着逻辑错误。财物所处的空间支配领域这一客观标准是认定占有的依据,这也决定了占有的事实属性,而观念的占有属于权利的范畴,与占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应否定刑法中占有的观念化,回归事实的占有,并结合空间领域来认定具体情形中占有的归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占有事实论文参考文献
[1].朱江洪.缓和的事实性占有解释论[J].西部学刊.2019
[2].李阳阳.刑法中占有的观念化与检讨:事实的占有之回归[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3].何荣功.把握“非法占有目的”须考量五方面事实[N].检察日报.2019
[4].朱宽.占有保护纠纷中有权占有人可直接要求返还原物[N].中国商报.2019
[5].滕建平.物权法对占有事实的保护[N].江苏经济报.2018
[6].董灏.《物权法》占有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6
[7].魏鑫.事实与规范:财产犯罪中存款占有探微[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
[8].梁云宝.财产罪占有之立场:缓和的事实性占有概念[J].中国法学.2016
[9].车浩.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实与规范[J].中外法学.2014
[10].梁莉.作为事实、策略与认知的占有[D].清华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