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本位论文_秦圣阳,段鑫星

导读:本文包含了个人本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本位,社会,性别,个体化,个人利益,目的,体性。

个人本位论文文献综述

秦圣阳,段鑫星[1](2019)在《个人本位抑或社会本位——地方高校人才培养价值的话语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是地方高校人才培养中的两种基本价值取向,也是影响地方高校专业设置、课程选择、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在传统教育理念影响下,地方高校多以社会本位教育价值观指导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忽视了学生的个性需要、情感体验、人格尊严等,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特长、实践能力。在教育现代化背景下,应以辩证思维看待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两种教育价值观,建立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融合的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的价值回归。(本文来源于《江苏高教》期刊2019年09期)

邢思凡[2](2019)在《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视角浅谈社会本位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本位论认为,人之所以要受教育,目的就是在社会的准则下,使受教育者社会化以保证社会稳定地延续与发展。从当今社会发展现状来看,似乎社会本位论更切合当代企事业单位对所需人才受教育类型的要求,也似乎更适应快节奏的快餐式城市职业生涯。但极端的社会本位论,往往会忽视受教育者个人价值,将教育事业推至争夺功利性回报的深渊之中。从技能实操角度而言,社会本位论也许更适应现实需求。从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立场出发并顺应社会潮流选择和培养为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技能,才是自我生涯规划的正确思路。(本文来源于《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潘才健[3](2019)在《刑事和解中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之冲突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正义理念实现对加害人的矫正和被害人损失的赔偿,侧重个人利益保护,更多体现了个人本位思想。传统刑事诉讼以报应手段打击犯罪与维护公共秩序,更多体现了国家本位思想。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加速了社会变革,促进了个体权利意识形成,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的呼声高涨。二者存在价值冲突,实质上反映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从理论上看,二者均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结合历史因素和社会现实有所改变。(本文来源于《克拉玛依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齐延平[4](2018)在《“个人本位”与“类本位”张力中的人权观》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权的胜利与终结,已构成了现代性危机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悖论之一。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其自身内含难以克服的分裂性和局限性,其泛化与泛滥已成世界公害,其"承诺"的屡屡落空正在动摇其根基。"个人权利"对"公共善"的彻底胜利,既是现代性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性危机的根源。奠基于"类存在"哲学之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拓展人权的哲学根基和历史视野;"类本位"与"个人本位"形成的必要张力,可抑制人权的个体性极化倾向,催生新的人权观。但新人权观并不主张以"类本位"人权取代"个人本位"人权、以"集体性人权"凌驾"个体性人权"、以"社会性权利"淹没"个体性权利",其核心意旨在于重拾人权的批判精神,寻求其进一步升华之道。(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王琪[5](2018)在《个人本位视域下的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是时代发展和现实的必然要求,也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基于此,介绍个人本位价值观的内涵,并试图从个人本位的视角出发,反思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不足,对于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8年31期)

秦小健[6](2018)在《民族地区小学教师职前教育的价值取向思考——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融合》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地区教师教育院校承担着为民族地区培养师资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这些地区的教师培养一直遵循着国家的各项标准,传播社会的主导价值和主流文化,忽略了民族地区教育对象的个性和区位的独特性,导致社会本位的单边化缺陷。为回归教育的本质,民族地区教师职前教育应坚持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融合的模式,兼顾教育的社会功能和育人本质,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本文来源于《基础教育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冯涛[7](2018)在《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下的罪刑法定原则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即法的确定性原则,然囿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和语言文字意义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法律评价不可避免的带有主观主义的色彩,这种主观主义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与其自身相关的社会意识的影响,即是基于国家本位抑或是个人本位的思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3期)

王宇[8](2017)在《从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市场化背景下农村社会性别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农村社会中,家庭被视为利益共同体与农村的基本单元。市场化过程促使农村两性个体在自我发展需求、就业方式、社会生活与生产等方面的逐步分离愈加明显,农村基本单元发生由家庭向个人的转变。这一实际现状与当前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村管理观念与管理实践产生了分歧。其忽略了个体,尤其是农村女性个体的发展需求,导致当前农村政策缺乏适应性与精准性,不利于善治理念中性别平等目标的实现。本研究旨在考察在市场化的背景下,农村两性由家庭本位转向个人本位的性别关系的新的特征,并提供新的治理思路。本研究采用个案研究法,以冀北一个村庄为个案,由实地调研获得主要研究资料。研究发现,农村市场化过程中农村社会性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农村两性分工的传统逻辑改变。传统性别分工逻辑建立在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的性别区划的基础之上,依照男性与女性的生理(sex)与由其衍生出的社会性别(gender)特征进行分工。而市场化过程将市场分工机制渗入性别分工机制,并逐渐成为主要分工依据。市场分工逻辑以个人为单位,使得性别个体、尤其是女性个体获得家庭空间之外的工作机会。基于性别区划的分工逐渐转变为了基于人力资源配置最优的分工方式。其具有双面影响:一方面,在于由于农民整体经济收入与生活质量的提高、传统性别分工边界产生扩张与模糊,使得农村女性参与社会化生产的比例提高;而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的农村与劳动力市场中对于农村女性的劳动权益的关注、认定与保障仍然不足。对于农村女性来说,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她们存在着人力与原始资本稀缺问题,因而面临性别、年龄、城乡与自身素质等多重壁垒;由于农村男性占有人力、物力的资源优势,性别间的不平等分工、资源获取方式与量差仍存在。第二,农村性别个体对于权利地位的争取具有反复性。总体来说,农村市场化进程中两性关系随着农村转型有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妇女们在家庭中的权力与地位较以往有所提升。无论从目前的生育与婚姻制度、新的婚居模式还是从宗亲与姻亲的支持状况来看,性别间的不平等权利与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和。然而这并不意味者传统的性别权利地位的配置方式已经完全被取代,而其仅是是退居于其次。而目前农村治理政策对于家庭资源的个体认定具有模糊性,尤其不利于女性对于权利地位的申诉。同时由于女性的主体意识薄弱、对自身的附属身份的定位,从而出现放弃部分权利的现状。因此,当前的两性权利与地位的现状,则是一个市场化带来的逐渐走向个体化与性别间平等化的表现与传统以家庭父权制为基础的性别关系的表现之间的不断博弈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两性的权利与地位具有双面且反复的、此消彼长的影响。第叁,农村部分性别观念被重新型塑,新、老观念并存。市场经济的语境对性别话语由国家主导转向市场主导产生了推动作用。农村市场化过程不仅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运行规则渗入农村,也将市场意识渗入进人们的生产与生活中。在性别观念的重塑中,新居制与养育成本的提升使得传统的婚姻与生育观念得到改变,加之从宗亲依附到宗亲、姻亲共同支持的转变,使得两性关系得到调和并对传统父权制度下的以遵从父权观念为主导的性别观念产生了深刻影响。然而,农村传统父权制的内化作用也不容忽视。从W村部分对传统性别观念的回归可以看出,传统的性别观念仍然对性别关系有深刻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已经转变为一种更隐匿的方式存在。同时,社会中性别观念的滞后性会导致舆论对于新的性别观念的不认同与不接纳,也导致了个体在公共场域中中对传统性别观念的顺从。根据研究发现,本研究提出想要保障农村市场化中的性别个体的平等与平等发展,就需要新的基于个体的治理对策。其核心是实现农村治理的性别主流化。治理的性别主流化是指导一切政策、法规与条例制定与实施的高层策略。首先需要认识到农村性别个体对权益保障的需求逐渐从家庭中凸显出来的现状,以及治理单位从农村家庭转向个体的需求。实现农村治理中的性别主流化,中层策略主要为四个方面:首先在治理前提上,需要明确农村性别个体在发展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促进女性与男性成为决策的共同的参与者与受益者。第二在治理路径选择上,应当实现治理权力下沉,避免同质性的治理政策应对不同实际需求时的缺乏实际操作性等问题。第叁在治理过程中,应逐渐消除现有政策中的性别盲视现象,促进积极的社会性别意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障性别个体的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农业大学》期刊2017-11-01)

姚兰兰,郭秉贵[9](2016)在《礼与法的变局与反思——基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法律文化变迁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开展,"法治"已成为时下法律理念的核心,然而对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乡土社会传统,长期以家族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的国家来说,推行个人本位的法律理念效果并不理想,甚至阻力重重,主要原因之一是自发产生于中国社会的"礼"在发挥作用,因此在法治建设中研究礼与法的关系及其各自发挥的作用,并探索现代法律如何在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潮流中取舍,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礼与法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8期)

郭书影,刘杰[10](2016)在《集团或个人:中西法律本位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本位对法律文化的构建至关重要,中国的集团本位法与西方的个人本位法截然相反,却均是历史的选择。二者的比较和辨析可为我国寻找正确的法律出发点,酝酿国家和个人并重的法律本位选择,提供经验和思路。(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6年18期)

个人本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社会本位论认为,人之所以要受教育,目的就是在社会的准则下,使受教育者社会化以保证社会稳定地延续与发展。从当今社会发展现状来看,似乎社会本位论更切合当代企事业单位对所需人才受教育类型的要求,也似乎更适应快节奏的快餐式城市职业生涯。但极端的社会本位论,往往会忽视受教育者个人价值,将教育事业推至争夺功利性回报的深渊之中。从技能实操角度而言,社会本位论也许更适应现实需求。从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立场出发并顺应社会潮流选择和培养为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技能,才是自我生涯规划的正确思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个人本位论文参考文献

[1].秦圣阳,段鑫星.个人本位抑或社会本位——地方高校人才培养价值的话语衔接[J].江苏高教.2019

[2].邢思凡.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视角浅谈社会本位论[J].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3].潘才健.刑事和解中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之冲突探析[J].克拉玛依学刊.2019

[4].齐延平.“个人本位”与“类本位”张力中的人权观[J].政法论坛.2018

[5].王琪.个人本位视域下的创新创业教育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8

[6].秦小健.民族地区小学教师职前教育的价值取向思考——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融合[J].基础教育研究.2018

[7].冯涛.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下的罪刑法定原则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8].王宇.从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市场化背景下农村社会性别关系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2017

[9].姚兰兰,郭秉贵.礼与法的变局与反思——基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法律文化变迁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

[10].郭书影,刘杰.集团或个人:中西法律本位的比较研究[J].现代交际.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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