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市场化利率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许嘉禾[1](2021)在《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体育要强、要兴,发展体育产业是主要途径。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高质量发展逐步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体育产业要提质增效和持续高速发展,需要金融的有力支持。然而当下,金融体系在体育产业中的效用功能尚未能够充分发挥。因此,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金融支持问题,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命题。本研究立足于体育产业的经营实践,综合运用体育学、管理学、系统科学及金融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及范式,以现代产业和金融发展的相关理论为指导,按照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特征与机理、宏观效应、微观效率以及系统运行的次序,从理论分析到实证研究,展开工作。本研究的工作主要如下:一是梳理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现状,发现体育产业金融支持存在的不足。二是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剖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三是在宏观产业层面,以耦合协调的视角,审视体育产业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关系。通过建立序参量体系,引入耦合协调、剪刀差以及灰色关联等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影响因素。四是从在微观企业的层面,以“黑箱”的视角,根据金融支持与体育产业的不同维度,测度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通过筛选体育企业样本,利用DEA、Malmquist指数及收敛性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及其演变特征。五是根据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构建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别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模拟仿真,分析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期为优化体育产业金融支持,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策略着力点。本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场金融支持均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随着体育产业金融需求的不断升级,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金融活动的认识持续深化,政策工具与国有资本逐步活跃。金融市场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各类体育产业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异军突起。体育产业嵌入金融体系的程度不断加深。但同时,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二是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三是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四是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2)我国体育产业具有快速成长的阶段性特征、业态丰富的结构性特征、高不确定性的风险性特征和消费供需的不平衡特征。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下,体育产业的发展特征进一步衍生出了独特的金融需求特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的是政策引导下的规模化金融支持、层次多元化的系统性金融支持、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以及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3)资本形成、创新推动和消费刺激是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功能组成。金融体系一是可以扩大资本积累,促进资本形成,缓解体育产业融资约束;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创新风险,推动体育产业技术、模式创新;三是可以实现跨期平滑、财富效应和风险保障,刺激体育产业消费发展。有效的金融支持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投资和消费两端,通过平衡产值结构、改善融资结构、变革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的结构转型升级;通过扩大要素供给、加快要素流通、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要素生产效率;通过加速企业成长、优化公司治理、形成循环激励,促进产业的价值增值,精准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成长痛点,协助体育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4)宏观产业效应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体系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内生耦合机理和外部耦合功能,具有双向耦合协调发展机制。二者不仅维持了长期、高度的耦合关联性,并且实现了耦合协调度的持续跃升,呈现出由低水平协调向高水平协调演化的动态趋势。金融体系对体育产业的短时间、爆发性增长起到了有效地支撑作用。且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尚处于发展周期的前期,其交互胁迫作用远小于耦合协调发展所带来的正向效应。与此同时,二者的耦合协调效应受到多种内生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风险投资市场、消费金融、政府扶持和金融创新等内生动力型因素,以及居民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变动等外生环境型因素,均与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存在密切关联。(5)微观企业效率的实证研究发现:第一,静态来看,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金融支持效率尚可,多数样本企业接近最优生产前沿面,但同时具有明显的技术制约特征。扩大金融资源投入规模前,需要着重改善金融技术水平。在金融支持效率内部,债权效率较好,股权效率欠佳,且股权效率呈现规模制约特征。在体育产业内部,体育企业板块、行业业态和空间地域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支持效率差异。第二,动态来看,金融支持体育产业的动态效率水平并未产生良性改观,反而出现小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不足,产业金融技术创新水平难以支撑金融资源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中,股权动态效率下滑,技术进步水平下降明显,是导致整体金融效率下滑的主要原因。第三,动态效率的收敛性分析表明,效率落后企业对领先集团具有追赶效应,但收敛速度较慢,且收敛速度存在体育产业内部的结构性差异,达到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均衡仍需要较长时间。(6)系统建模与仿真的实证研究说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可以视为由政府金融支持、金融市场发展、宏观金融环境和体育产业发展所组成的动力学系统。第一,强化金融市场支持力度可以有效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相对而言,强化股权市场的效能略优于债权市场。股权市场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规模扩张和要素生产率提升,债权市场则更有利于体育产业结构优化。第二,政府干预会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影响。弱化政府干预无益于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维持一定强度的政府金融支持具有必要性。适度增强政府干预有利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但当政府干预过度时,会造成规模增长与要素生产率下降并存,仅能“做大”而不利“做强”体育产业,最终无益于产业发展质量。第三,宏观金融风险能够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显着的负面冲击。随着体育产业深度嵌入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的损害力度可能进一步增大,需要审慎防范、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在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金融政策体系,优化制度顶层设计;丰富金融服务市场,创新投融资渠道模式;推动金融技术创新,开发新型金融工具;优化企业金融管理,重视复合人才培养等策略建议。本文主要有以下创新点:(1)探讨了金融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在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明确金融功能的作用支点,厘清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2)结合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产业与微观企业视角进行实证研究。综合运用数理模型及相关评价方法,设计序参量体系,测度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其影响因素;构建投入、产出指标体系,从不同维度测度并评价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特征及其变动规律。形成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的深层次认识,为优化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效能提供着力点。(3)构建了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设计模型变量及函数关系,并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仿真。探究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的影响,为企业部门的金融决策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参考。
程雪军[2](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郭千钰[3](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何松龄[4](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提出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阮昊[5](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崔秀丽[6](2020)在《中国利率传导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2015年10月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利率管制成为历史,我国利率市场化迈入新的阶段。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货币需求的波动程度明显加大,数量型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日益受到质疑,盯住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阻,货币政策转型的压力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不仅对推动我国向价格型货币政策转型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还有助于货币政策通过利率渠道增强对总需求、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的调控效果,推动我国货币政策与金融业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央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和居民三个层级的利率传导机制,厘清利率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企业和居民层层传导的具体路径以及每一层级利率传导的作用机理。并总结主要发达经济体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经验模式及其政策启示,提炼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基本规律。同时透过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深入分析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在此基础上,围绕我国利率传导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难点,对完善我国利率传导机制以及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主要内容如下:首先,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利率传导机制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和评价,发现目前尚没有学者从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三个层级对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进行研究。也鲜有从政治经济学和历史的视角看待全球央行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演变逻辑。有鉴于此,本文将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定量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从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三个层级研究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其次,对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进行回顾。分别对马克思利息率理论以及凯恩斯学派、后凯恩斯学派、新凯恩斯学派、奥地利学派、新古典主义、货币主义等关于利率传导机制的理论进行梳理和总结。马克思通过对利息、利率及其本质的科学分析,揭示了在资本主义经济下利率的特殊运动规律,阐释了利率的宏观调控功能。马克思详细阐释了利率的升降与经济繁荣与低迷之间的联系,并进一步说明了货币供给与利率之间的关系。新古典主义中关于“理性预期假设”和“制定长期不变的货币政策规则”这两方面的观点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主张提高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这意味着可通过提高中央银行的权威性以及提高其调控利率的深度,促进利率传导机制的畅通。凯恩斯将有效需求、投资、利率、货币等因素有机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利率传导机制的线索和链条。后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托宾,则通过托宾Q理论将金融因素引入到利率传导机制中,这为商业银行是利率传导机制重要的微观基础提供了佐证。新凯恩斯学派的信贷配给理论给出了解释:商业银行考虑自身风险等因素,会在原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上风险溢价,这会导致贷款利率水平偏高,或者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比较低,而直接不发放贷款,使得中央银行释放出来的流动性都集中在商业银行,无法向企业传导。奥地利学派强调利率对经济的稳定作用,这表明利率能够对经济发挥重要的调控作用,为我们制定“逆周期”的利率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货币主义认为只有货币供应量才具备作为合适的货币政策控制变量,这也为实施数量型货币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分析我国的利率传导过程与作用机理。我国利率通过银行体系或债券市场传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率通过我国央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三个层级传导的过程。在我国利率传导过程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与居民均发挥着各自重要的角色和作用。其中,中央银行是利率政策的决策和执行主体,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金融中介作用,企业、居民是利率传导机制作用于实体经济的体现者。我国央行以利率为目标影响商业银行的机理主要包括四个:其一,我国央行通过使用再贷款利率、再贴现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以及常备借贷便利利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等基准利率工具从源头上形成商业银行利率定价对其的依附关系。其二,我国央行利用其作为“银行的银行”具有的再贷款功能,调控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从而决定利率由央行向商业银行的传导效果。其三,我国央行通过稳定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从而稳定商业银行的预期,进而实现利率的有效传导。其四,我国央行通过调节自身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货币供求影响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传导主要经由银行间市场。其一,我国建立了市场化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其二,构建了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基准利率体系——SHIBOR。其三,形成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SHIBOR为定价基准的机制。在此基础上,我国银行间市场基准利率与商业银行上下游利率的敏感度不断增强,同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也能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之间的流动性松紧。其四,依靠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优势,通过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主动影响SHIBOR增强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传导机制。利率由我国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的传导分别经过间接融资通道和直接融资通道。在间接融资通道下,我国央行通过LPR建立起清晰的由政策利率依次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传导的机制。在直接融资通道下,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利率债、信用债等债券市场与企业进行衔接,且债券市场利率能够与贷款利率能够形成利率传导机制。债券市场利率通过两种方式影响贷款利率,一种是商业银行在进行利率定价时,将相应期限的长期国债利率加上风险溢价而形成长期贷款利率,另一种是债券市场利率通过调节贷款市场的流动性来影响贷款利率。此外,利率在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传导还存在分层与分化现象,即利率由商业银行向优势企业的传导不同于利率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传导。第四,主要分析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经验模式借鉴与难点。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先后运用利率走廊模式、收益率曲线调控、质化宽松政策、负利率政策等模式疏导利率传导机制。任何一种疏导模式,均需能够有效影响长期利率,最终对通货膨胀、总需求及实体经济的产生刺激作用,这是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基本逻辑。从疏导的机理来看,利率走廊模式主要通过调控短期利率,对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和预期管理,促进短期利率向长期利率传导。收益率曲线调控模式主要通过建立短中长期基准利率体系,增强中央银行中长期利率的引导和调控。质化宽松政策主要通过直接调控长期利率,以有效降低长期利率,解决短期利率向长期利率传导受阻的问题。负利率政策主要通过驱使商业银行增加市场流动性,促使商业银行向不同利率期限的市场释放流动性,引致市场利率下降,从而实现提升通胀和降低汇率的目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利率传导机制构建与疏导过程中具有“导演”般的地位,利率传导机制的疏导、恢复和增强均需要中央银行的主动干预。中央银行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模式体现出清晰的政治经济学逻辑。通过分析不同国家的央行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经验可以获得重要的政策启示,并提出了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疏导难点。第五,研究完善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对策研究。结合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实际特征和国际经验模式所揭示的基本逻辑,针对我国利率传导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疏导难点,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利率传导机制阻滞的对策以及增强我国利率传导机制有效性的解决方案,并对各个对策措施进行了深入详细地分析和论述。对策一:建立成熟完善的货币市场。对策二:完善我国价格型货币政策操作框架。对策三:完善市场利率期限结构的传导机制。对策四:继续深化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对策五:增强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能力。最后,对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和提炼:(1)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企业、居民基本构成了我国利率传导经过的核心参与主体,且利率传导机制在三个层级上的作用机理与传导效果具有差异性。在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传导的环节最容易出现利率传导机制阻滞的情况。(2)商业银行不是央行利率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商业银行的主动应对行为客观上能够降低利率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央行在通过利率传导机制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时,要提前考虑商业银行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来抵消利率传导机制的有效性,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3)央行不应仅仅调控短期利率,而应该将调控短期利率及调控中长期利率有机结合起来。我国央行通过运用中期借贷便利工具(MLF)直接调控中长期利率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能有效提高利率传导机制的有效性。(4)流动性溢价显着影响货币市场利率和长期债券利率,风险溢价则显着影响长期贷款利率。我国央行可将利率通道与信贷通道结合起来,增加贷款资金的可得性,释放长期的预期信号。(5)成熟完善的利率市场化环境是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根本保障。未来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重点是培育市场化利率定价与调控机制,持续深入推进“深水区”阶段的利率市场改革。(6)利率传导机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利率传导机制需要与我国金融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金融形势相适应,需要随着经济金融发展阶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进行微调和创新优化。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1)本文对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构造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即:传导主体——传导层级——传导市场——传导效果。利率传导的效果主要由利率传导的主体、传导的层级以及传导的市场等所决定。在此理论分析框架下,本文依次从“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三个层级分析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不仅详细分析了我国利率在每一个层级上传导的作用机理,还从三个层级整体上考察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发现我国利率在三个层级上的传导效果具有较明显的差异,在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传导的环节最易出现利率传导机制低效无效的情况,应将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的利率传导作为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关键环节。(2)本文结合马克思的利息率理论和凯恩斯学派利率理论等,透过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主要发达经济体在不同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经验模式。文中详细分析了利率走廊模式、国债收益率曲线调控模式、质化宽松政策和负利率政策疏导利率传导的作用机理,从中挖掘利率传导机制的演变脉络和疏导逻辑,为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提供样本参考。本文研究提出,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基本逻辑在于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控政策需能够对长期利率产生有效影响,以长期利率为纽带最终实现对通货膨胀率、总需求及实体经济的调控目标。(3)本文对我国利率在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企业与居民三个层级上的传导效果进行了数量分析,使理论推演得到了数据的检验。分别对每一个层级中不同期限的利率以及各层级代表利率之间的传导效果进行了数据检验和趋势分析。其中,在第一个层级检验了政策利率向短期基准利率与短期市场利率传导的效果,在第二个层级检验了短期市场利率之间和短期基准利率向中长期基准利率之间传导的效果,在第三个层级检验了短期市场利率向中长期贷款利率与中长期国债收益率传导以及中长期基准利率向中长期贷款利率传导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从整体上检验了不同期限利率对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的传导效果。
周威皓[7](2019)在《中国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剧以及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度开展,加速了中国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对中国金融体系意义重大。中国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利率衍生品市场的重要主体,利率衍生品的利用及其风险管理一定会对其是否能有力地参与同业竞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的利率衍生品市场基本都是在利率市场化完成后发展相对成熟并形成比较严谨完备的管理体系。在中国,银行业一直享受着因利率管制而带来的红利,创新利率衍生品的动力不足,交易的数量不仅小,而且交易很不活跃。就目前而言,中国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的发展离商业银行强烈的避险需求差距甚远,与利率市场化水平也没有达到完美契合,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的意识与手段还远不能适应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更缺乏对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的完善体系。商业银行在利率衍生品种类的开发、交易的基础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等方面都是非常有限的,其利率衍生品风险的管理,无论是策略,还是技术或方法,都还不及发达国家来得成熟和自如,尤其是对于VaR和CVaR模型的运用凸显着差强人意。所以如何不断创新发展利率衍生品市场并科学有效地管理其风险,建立成熟完备的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体系就成为中国商业银行必须深入研究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篇论文立足于一个宏观和多层次的视角,对比、参考并借鉴国际经验,以利率衍生品及其风险管理的有关理论为基础,结合金融学研究方法,研究利率衍生品的特点与功能优势、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的形成机理和一般传导路径,利用金融理论、数学统计、计量分析多种手段和方法对市场上利率衍生品的VaR和CVaR风险,以及CVaR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股票收益率溢出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旨在通过对中国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强调中国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剖析中国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此为据提出相应的解决之策。具体研究内容分七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内容是绪论,主要是从理论借鉴的角度出发,对问题提出的背景及研究目的,相关文献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对象界定、创新与不足等进行阐述和说明。第二部分内容是介绍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的相关模型和方法,如VaR和CVaR风险度量模型及估计方法,矢量自回归模型,利率衍生品定价模型,奠定论文研究的模型、方法与基础。第三部分内容是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发展状况及问题分析:包括利率衍生品概念界定、分类、特点及功能;国外利率衍生品发展及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经验启示;国内利率衍生品发展历程及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并剖析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内容是在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对中国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作理论分析,包括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的成因及一般传导路径等问题的分析,并针对中国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利率衍生品市场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和信用性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和管理的基本方法。第五部分内容是基于理论分析,进一步对市场上的以利率互换为代表的利率衍生品的市场性风险进行实证分析。主要是基于收集的相关公开数据,利用Matlab软件,通过VaR和CVaR理论模型及采用多种不同的方法,对利率衍生品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市场性VaR和CVaR风险进行估测,计算出市场上的以利率互换为代表的利率衍生品产生的VaR和CVaR风险数值,并进行返回测试,对比出各种方法的优缺点,旨在研究得出Copula-GARCH-EVT-CVaR方法模型最适于中国商业银行建立利率衍生品市场性风险度量、压力测试和最优资产配置体系,同时给出了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市场性风险管理的最优资产配置的相应计算过程,实现利率衍生品CVaR风险管理和收益最大化。第六部分内容是将第五部分Copula-GARCH-EVT-CVaR方法模型计算出的四种利率互换为代表的利率衍生品的CVaR风险数值导入到Eviews软件中,通过矢量自回归模型实证分析利率衍生品的CVaR风险对中国商业银行股票收益率的溢出效应,并得出利率衍生品的CVaR风险与商业银行股票收益率呈现负相关关系的结论,即降低利率衍生品的CVaR风险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股票收益率,旨在从侧面印证中国商业银行对于利率衍生品风险进行管理的实际意义和重要性。第七部分内容是结论、对策建议与研究展望。主要是结合前文理论与实证分析的结果进行总结,得出相应的结论,最后对比参考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和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并提出研究展望。
卢刚[8](2019)在《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新经济时代全面来临,金融交易的迅速崛起和发展,民间借贷成为上升势头强劲的民间金融最直接的投资和融资渠道。民间借贷的出现为许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的现实问题,也为民间资本投资拓宽了渠道。但是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尚不完善,特别是民间借贷中的核心问题——利息的法律规制缺乏,致使民间借贷处于野蛮生长状态,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社会现实问题。利息作为民间借贷的核心内容,借贷利息情况是民间借贷合法性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借贷利息的规制情况决定了民间借贷的市场化程度。因此我国一直在立法层级不断探索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制制度的完善。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4倍上限”,到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的“两线三区”,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综合我国现今全部法律法规,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条十分分散,且无专门立法,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矛盾之处,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还需进一步明晰。本文针对当前民间借贷的混乱现状,研究完善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制度的建构,借鉴学习代表性国家及地区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实情,提出制定出台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分类设置民间借贷利率法律保护上限,统一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疑难问题的裁判标准,建立民间借贷多重监管模式保障利息有序性等方面建议。探究如何在金融市场化法律体系改革中更好的规制民间借贷,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我国民间借贷运行的法制化。
杨斌[9](2019)在《利率走廊调控国际经验与中国目标模式构建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货币金融领域出现中国特有的货币现象。在市场总体流动性充裕的情况下,银行间市场出现“钱荒”和“资产荒”,而中小企业较难申请到贷款,通过民间借贷资金成本又很高,金融市场“量宽价高”问题突出,反映了金融创新和“金融脱媒”加速背景下,货币内生属性增强,数量型调控难度加大,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数量目标和价格目标难以兼得,有必要构建利率走廊调控框架,实现价格稳定。后凯恩斯主义内生货币供给理论认为货币供给内生于实际经济活动,利率则外生地由中央银行设定的政策目标利率决定,早已“预言”了利率走廊调控的必然性。马克思货币理论对利率由两大资本家阶级分割社会平均利润率决定的论述对利率走廊调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启示意义在于,中央银行可以综合运用利率走廊调控和宏观审慎政策控制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和非息收入,使银行业取得社会平均利润率,有助于让金融回归本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因此构建利率走廊调控必须坚持马克思货币理论的指导地位。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银行从最早的直接信贷控制转变到当前间接货币总量调控,还初步尝试构建利率走廊调控模式。由于当前货币政策目标过多,缺乏对价格的有效调控,无法平抑市场利率波动,利率走廊的可信度和中央银行的信誉度受到挑战,影响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通过分析我国微观货币创造机制,发现在我国经济金融领域中货币的内生属性和利率的外生属性都有增强的趋势,数量调控难度加大,价格调控可能性提高。英美两国货币政策发展史的路径差异表明货币政策框架的选择与一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发展程度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向稳态增长逼近,利率走廊调控建设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利率走廊调控建设,克服数量型调控框架固有缺陷,实现向价格型调控框架转型。发达国家利率走廊调控模式的建立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基础条件:具有基准性的政策目标利率,合理设定的走廊宽度,能与价格型调控相配合的公开市场操作和具有流动性管理功能的准备金制度。在人民银行推动下,持续的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使我国初步具备构建利率走廊调控的基础条件,但价格型调控框架的完全建立也存在一定的阻碍因素,特别是经济和金融结构扭曲,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中梗阻”,对利率走廊调控建设构成挑战。为完善我国价格型调控框架,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转轨经济特征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利率走廊调控目标模式。通胀目标制具有规则性和透明性,能够加强中央银行与公众沟通,有利于形成和引导公众预期,因此构建利率走廊调控目标模式首要的是要实行通胀目标制。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具有市场性、基础性和主导性,利率走廊调控要以SHIBOR作为基准利率,以有效引导市场利率走向。利率走廊宽度通过改变机会成本改变商业银行的微观行为,因此最优利率走廊宽度的设定要充分考虑调控成本、央行容忍度和外生冲击类型。在我国转轨经济特征背景下,人民银行具有价格稳定和金融稳定双重目标,利率走廊还需要余额准备金制度相配合才能实现最终目标。针对存在的问题,一要增强利益诱导的有效性。强化SHIBOR的基准性;完善合格担保品框架,提高融资可得性并;改变准备金制度的期间平均考核方式,实行自愿准备金制度。二要强化中央银行的预期引导。构建通胀目标制+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的调控框架;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和货币政策透明度。三要健全顺畅的货币政策传导。加强金融市场建设,构建有效的微观市场主体行为,还应提高分析预测能力应对货币政策时滞问题。
李仲林[10](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二、论我国市场化利率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市场化利率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
1.1.2 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重新审视 |
1.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诉求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体育产业 |
2.1.2 高质量发展 |
2.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
2.1.4 金融支持 |
2.2 文献综述 |
2.2.1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2 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3 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4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金融支持的关系认识 |
2.2.5 文献述评 |
2.3 理论基础 |
2.3.1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3.2 产业结构理论 |
2.3.3 产业融合理论 |
2.3.4 Schumpeter金融促进理论 |
2.3.5 金融结构理论 |
2.3.6 金融深化、金融约束与金融内生理论 |
2.3.7 系统理论与经济效率理论 |
第3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与不足 |
3.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 |
3.1.1 政府金融支持现状 |
3.1.2 信贷市场支持现状 |
3.1.3 债券市场支持现状 |
3.1.4 股票市场支持现状 |
3.1.5 风险投资支持现状 |
3.1.6 其他金融市场支持现状 |
3.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不足 |
3.2.1 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 |
3.2.2 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 |
3.2.3 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 |
3.2.4 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尽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特征与机理 |
4.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 |
4.1.1 “支柱地位”与扩张趋势: 亟需政策引导的规模化金融支持 |
4.1.2 丰富业态与结构演进: 亟需层次多元的系统化金融支持 |
4.1.3 投资风险与不确定性: 亟需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 |
4.1.4 消费升级与供需优化: 亟需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 |
4.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机理 |
4.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组成 |
4.2.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金融支持效应分析——基于耦合协调视角 |
5.1 研究方案设计 |
5.2 研究方法选择 |
5.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复杂系统特征 |
5.2.2 耦合的应用 |
5.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3.1 耦合机制的内涵 |
5.3.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理 |
5.3.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4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5.4.1 耦合测度模型 |
5.4.2 灰色关联模型 |
5.4.3 序参量体系与数据选取 |
5.4.4 熵值赋权处理 |
5.5 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1 系统发展水平分析 |
5.5.2 耦合关联与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3 基于剪刀差的进一步讨论 |
5.6 耦合协调效应的影响因素 |
5.6.1 影响因素识别 |
5.6.2 变量选取 |
5.6.3 影响因素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金融支持效率评价——以上市公司为例 |
6.1 研究方案设计 |
6.2 研究方法选择 |
6.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入产出特征 |
6.2.2 方法思路与适用性 |
6.3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样本选取 |
6.3.3 指标测算与数据处理 |
6.4 静态效率矩阵分析 |
6.4.1 综合金融效率分析 |
6.4.2 股权静态效率分析 |
6.4.3 债权静态效率分析 |
6.5 动态效率演变分析 |
6.5.1 金融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2 股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3 债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6 效率收敛性分析 |
6.6.1 金融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2 股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3 债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系统建模与仿真 |
7.1 研究方案设计 |
7.2 研究方法选择 |
7.2.1 系统动力学原理 |
7.2.2 系统动力学组成模块—基于Vensim实现 |
7.2.3 系统动力学特点及适用性 |
7.3 建模准备 |
7.3.1 模型构建原则 |
7.3.2 系统边界确定 |
7.3.3 模型基本假设 |
7.4 模型与变量关系构建 |
7.4.1 子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2 总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3 系统流图设计及主要变量 |
7.4.4 变量函数关系确定 |
7.5 模型检验 |
7.5.1 外观检验 |
7.5.2 运行检验 |
7.5.3 稳定性检验 |
7.5.4 历史检验 |
7.5.5 灵敏度检验 |
7.6 策略仿真分析 |
7.6.1 基础仿真结果 |
7.6.2 市场金融策略仿真 |
7.6.3 政府金融干预仿真 |
7.6.4 金融风险情景仿真 |
7.7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中国利率传导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与创新点 |
第二章 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回顾 |
2.1 马克思的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 |
2.2 新古典主义的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 |
2.3 凯恩斯与后凯恩斯学派的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 |
2.4 新凯恩斯学派的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 |
2.5 奥地利学派的利率传导机制相关理论 |
2.6 货币主义关于利率传导机制的相关理论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的利率传导过程与作用机理 |
3.1 我国利率的传统演进历程 |
3.2 我国的利率传导过程与理论分析框架 |
3.3 我国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传导 |
3.4 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传导 |
3.5 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居民之间的利率传导 |
3.6 对我国利率传导机制有效性的数据检验 |
3.7 我国利率传导机制存在的问题 |
3.8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经验模式借鉴与难点 |
4.1 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基本逻辑 |
4.2 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主要模式与经验 |
4.3 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4.4 疏导利率传导机制的政策启示 |
4.5 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难点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疏导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对策研究 |
5.1 建立成熟发达的货币市场 |
5.2 完善我国价格型货币政策操作框架 |
5.3 完善市场利率期限结构的传导机制 |
5.4 继续深化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
5.5 增强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能力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中国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综评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模型及方法 |
2.1 VaR和CVaR风险度量模型及估计方法 |
2.1.1 VaR和CVaR风险度量模型 |
2.1.2 VaR和CVaR模型的估计方法 |
2.2 矢量自回归模型 |
2.3 利率衍生品定价模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的发展与管理问题分析 |
3.1 利率衍生品的概念、分类、特点及功能 |
3.1.1 利率衍生品概念 |
3.1.2 利率衍生品分类及特点 |
3.1.3 利率衍生品的功能 |
3.2 国外利率衍生品的发展与管理经验启示 |
3.2.1 国外利率衍生品的发展 |
3.2.2 管理经验启示 |
3.3 国内利率衍生品的发展与问题分析 |
3.3.1 利率衍生品的发展 |
3.3.2 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 |
3.3.3 问题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
4.1 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
4.1.1 利率衍生品风险种类及特点 |
4.1.2 利率衍生品风险成因分析 |
4.2 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的一般传导路径 |
4.3 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
4.3.1 风险识别 |
4.3.2 风险估测 |
4.3.3 风险评价和管理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利率衍生品市场性VaR和CVaR风险实证分析 |
5.1 模型及风险估计方法选取 |
5.2 样本选取与数据处理 |
5.3 VaR和CVaR风险计量模型构建 |
5.4 实证结果呈现及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CVaR风险对商业银行股票收益率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及拟合方法选取 |
6.2 样本选取与数据处理 |
6.3 矢量自回归模型构建 |
6.4 实证结果呈现及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对策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对策 |
7.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8)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法律规制民间借贷利息的必要性 |
1.4.1 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法律规制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化 |
1.4.2 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法律规制有利于发展利率市场化 |
1.4.3 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法律规制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民间借贷及利息基础理论概述 |
2.1 民间借贷概述 |
2.1.1 民间借贷的内涵 |
2.1.2 民间借贷的特征 |
2.2 民间借贷利息概述 |
2.2.1 民间借贷利息内涵 |
2.2.2 民间借贷利率内涵 |
2.2.3 利息与利率的关系 |
2.3 民间借贷利息规制的基础理论 |
2.3.1 法学理论基础: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 |
2.3.2 经济学理论基础:制度互补性理论 |
2.3.3 社会学理论基础:社会救助价值理论 |
2.4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 |
2.4.1 从立法的社会目的的角度分析 |
2.4.2 从法律主体活动成本的角度分析 |
2.4.3 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3.1 域外金融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 |
3.1.1 美国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 |
3.1.2 日本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 |
3.1.3 南非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 |
3.2 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 |
3.2.1 我国台湾地区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 |
3.2.2 我国香港地区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 |
3.3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域外经验的评价及借鉴 |
3.3.1 对域外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的评价 |
3.3.2 对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的评价 |
3.3.3 上述国家和地区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制对我国的借鉴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我国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现状 |
4.1.1 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利息“两线三区”的规定 |
4.1.2 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规定的具体适用 |
4.1.3 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复利问题的认定 |
4.2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4.2.1 民间借贷利息相关立法滞后 |
4.2.2 现有的司法解释对于借贷利息没有进行分类 |
4.2.3 司法裁判中对复利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 |
4.2.4 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监管不足 |
4.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现有法律缺乏事前救济和对借款人的保护 |
4.3.2 现有法律缺乏对商事性借贷的认可 |
4.3.3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债务人诉讼缺席的情形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建议 |
5.1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体系 |
5.1.1 制定出台专门的《民间借贷法》 |
5.1.2 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
5.2 分类设置民间借贷利息法律保护上限 |
5.2.1 区分设置生活消费型借贷利息和生产经营型借贷利息 |
5.2.2 区分设置长期借贷利息和短期借贷利息 |
5.3 统一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司法裁判标准 |
5.3.1 明确借贷双方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 |
5.3.2 明确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适用规则 |
5.3.3 明确民间借贷复利的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
5.4 建立民间借贷多重监管体系 |
5.4.1 完善事前、事后监督的国家层级监管 |
5.4.2 建立专门的职业放贷人行业机构进行自律监管 |
5.4.3 加强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账户交易的实时监管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利率走廊调控国际经验与中国目标模式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利率走廊调控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货币政策与货币政策操作框架 |
二、数量型调控框架与价格型调控框架 |
三、利率走廊调控 |
第二节 西方利率走廊调控相关理论基础 |
一、早期价格型调控下的真实票据理论与银行贴现率理论 |
二、数量型调控下的货币数量论与外生货币供给理论 |
三、现代价格型调控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马克思货币理论对中国构建利率走廊调控的指导意义 |
一、构建利率走廊调控必须坚持马克思货币理论的指导地位 |
二、马克思货币理论及其对利率走廊作用机制的分析 |
三、银行业利润率与社会平均利润率 |
第二章 中国货币政策的演变、发展与转型 |
第一节 早期货币政策实践:信贷规模控制 |
一、中国货币政策的产生 |
二、信贷规模控制 |
三、直接调控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
第二节 当前货币政策实践:间接数量调控 |
一、1998 年至今的间接货币总量调控 |
二、为应对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的货币政策 |
三、间接数量调控的特点 |
第三节 数量调控向价格调控转型 |
一、数量调控的局限性——转型必要性分析 |
二、数量调控下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转型必然性分析 |
三、数量调控下利率决定的外生性——价格调控的可能性分析 |
第三章 中国构建利率走廊调控的现实条件与障碍因素 |
第一节 利率与汇率市场化改革为实施利率走廊调控奠定基础条件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
二、汇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 |
三、利率传导机制日益顺畅 |
第二节 央行利率调控体系向有利于价格型调控框架转变 |
一、央行流动性调节与预期管理能力提高 |
二、创新货币政策操作工具 |
三、建立健全合格担保品框架 |
第三节 实施利率走廊调控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
一、构建面向价格型调控的框架还不完善 |
二、中央银行调控能力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
三、经济金融领域存在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对转型构成挑战 |
第四章 利率走廊调控模式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国和美国货币政策框架的对比分析 |
一、英国与美国货币政策框架的历史路径 |
二、数量调控还是价格调控-基于Poole模型的分析 |
三、不同发展阶段下的框架选择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现代价格型调控模式:利率走廊调控 |
一、欧洲中央银行 |
二、加拿大银行 |
三、美国联邦储备银行 |
第三节 国际利率走廊调控经验借鉴 |
一、合理设定准备金制度 |
二、创设常备借贷与存款便利工具 |
三、协调公开市场操作 |
四、具备市场性、基准性和可控性的目标利率 |
第五章 中国利率走廊调控目标模式构建 |
第一节 实施价格稳定和金融稳定双目标 |
一、建立通胀目标制 |
二、兼顾金融稳定目标 |
第二节 基准利率与政策目标利率的选择 |
一、选择SHIBOR作为基准政策利率 |
二、以常备借贷便利为上限,合理确定利率走廊宽度 |
第三节 实行余额准备金制度 |
一、准备金制度的争议 |
二、模型建立 |
三、参数校准 |
四、模型分析 |
五、结论 |
第六章 构建中国利率走廊调控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增强利益诱导的有效性 |
一、增强SHIBOR的基准性 |
二、降低常备借贷便利准入门槛,提升商业银行的融资可得性 |
三、余额准备金制度下是期间平均还是自愿准备? |
第二节 强化中央银行的预期引导 |
一、构建通胀目标制+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的调控框架 |
二、提升央行独立性的具体对策 |
三、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 |
第三节 健全顺畅的货币政策传导 |
一、加强金融市场建设 |
二、构建有效的微观市场主体行为 |
三、应对货币政策传导中的时滞问题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指标 |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及启示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样本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论我国市场化利率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 许嘉禾. 山东大学, 2021(11)
- [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3]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
- [4]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5]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中国利率传导机制研究[D]. 崔秀丽. 中央财经大学, 2020(02)
- [7]中国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风险管理研究[D]. 周威皓. 辽宁大学, 2019(12)
- [8]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刚.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6)
- [9]利率走廊调控国际经验与中国目标模式构建研究[D]. 杨斌.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10]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