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事登记,登记机关,营业执照,被代理人,公司登记,登记行为,形式审查,冒用,情节严重,行政执法
商事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邱申林,杨敏[1](2019)在《依法规制虚假商事登记行为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经营主体资格,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后予以登记的行为。《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现行(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6-04)
黄剑[2](2019)在《论商事调解中调解员的不端行为对和解协议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争议解决领域,商事调解日益得到商事主体的亲睐,其优势在于保密性、灵活性、当事人自决等方面,而这些优势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中的协助者——调解员的行为。但是,不同于法官和仲裁员,由于调解员对调解结果并不具有决定性,在研究国际商事调解时大家往往会关注调解的程序和技巧,而忽略了调解员的影响。本文以调解员的不端行为为主线:首先,通过梳理调解员行为规范的种类和内容,界定调解员不端行为这一概念的含义。其次,从保密、中立、公正这叁种主要的调解员行为规范入手,分析调解员违反该规范的不端行为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影响。再次,通过分析《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和中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介绍了调解员不端行为对和解协议在达成之后,在准予救济和司法确认中发挥影响的方式和特点。最后,从中国单独调解和仲裁下调解的规制和问题入手,探讨完善规制中国调解员不端行为的路径,以减少其对和解协议的影响,同时为中国未来加入公约做好准备,包括提升调解员的水平和素质、确保行为规范发挥实效、处理好虚假调解和调解员利用自身地位迫使当事人接受和解协议等当前存在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对中国实施公约不利的突出问题。(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6-01)
常成[3](2018)在《论现有立法下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术界一直将"民商合一"作为重要理论之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样一种说法几乎成了学界的经典学说。但商事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且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看,商事行为同商事主体密切相连,商法逐渐从民法中脱离出来形成单独的立法。因此,我们应该从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与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等方向来真正理解其本质,并根据私法的概念和原则构建这一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刘季昀[4](2018)在《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规制虚假登记行为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登记主要表现形式商事登记中提交的虚假材料,从虚假验资材料转向以虚假身份证明为重点的股权协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协议等材料。代理人或中介组织代理的商事登记行为出现虚假,并没有受到惩戒和行业禁入,造成相关商事登记代理人多次虚假办理登记的情(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8-11-29)
李伟[5](2018)在《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商事登记行为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春市工商局绿园分局受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商事登记相关投诉概况2018年上半年,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绿园分局共受理涉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商事登记的投诉18起,投诉人中有公务员、低保户、政府廉租房申请人等。相关公司有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8-10-18)
罗娜[6](2018)在《国内商事行为中独立保函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独立保函属于非典型性担保,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有本质区别。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独立保函是以相符交单为条件的付款承诺,与信用证性质相同,属于一种特殊的信用证,适用独立保函的裁判规则。区分一份保函究竟是独立保函还是担保法规定的(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9期)
万卫强[7](2018)在《浅析实际施工人从事商事行为的经济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施工人以"挂靠"或"内部承包"形式在施工过程中,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司法尺度严重不统一。本文拟从实际施工人的商事行为种类,试图分析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认为只有实际施工人的商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情形(本文暂且不讨论职务行为情形)下方可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8年28期)
苏梦婷[8](2018)在《商事居间活动中“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商事活动的发展,我国的居间行业也愈发蓬勃。然而商事居间活动中的"跳单"行为却屡见不鲜。本文以跳单行为普遍存在的原因为切入点,分析在商事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并研究司法实践中对跳单的判断因素和风险承担。(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7期)
王祉涵[9](2018)在《论保理商事行为独立性的适用及其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保理业务的产生以赊销的交易类型为基础,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债权人通过向保理商转让债权的方式完成融资,而保理商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赚取利差完成盈利。在这种传统保理业务的模式下,保理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保理方对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的审查以及应收账款可收回的程度,即应收账款的质量。而对于传统保理而言,因交易模式相对固定,导致传统保理的创新也局限于譬如是否通知债务人,保理方是否享有对于债权让与人享有追索权以及保理法律关系主体的境内外区分等个性化保理约定的条款上。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于保理行业的应用带来了传统保理行业法律关系上的革新。具体体现为:在基础交易层面上,一个核心企业的各级供应商及客户均注册成为互联网保理平台的平台主体,在成为平台主体后,该核心企业基于与其一级供应商之间的基础交易将其享有的应付账款/应收账款进行电子凭证化;当核心企业的二级供应商与一级供应商之间产生交易时,该两者供应商之间亦会于平台内开立电子凭证,这时由一级供应商所持有的电子凭证则通过转让于二级供应商的方式完成其对二级供应商所负债务,这个过程依次类推,可发生于多级供应商之间。因核心企业的兑付信用使得电子凭证于平台内得以在开立、转让、拆分的过程中完成多级供应商的融资需求。而在平台内除核心企业及其各级供应商和客户外,仍有于平台内注册的保理商,该保理商的保理行为又可以保证平台内注册主体资金的流动性。然而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下,当我们回归法律关系的分析时便会发现,各级供应商以电子凭证完成融资的过程是以抵销制度为支撑的,即:平台内债权电子凭证的受让的债务与平台外基础交易下因交付而产生的债务相抵销。进一步分析,在抵销制度的基础上,当我们讨论平台外应收账款质押与平台内电子凭证的抵销共存时,依据两者产生时间的先后,又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样的分析实则意味着平台内电子凭证的转让(包括保理)的行为与平台外债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则区分成两对法律关系。反观平台内一方面平台主体需经注册审查后才能加入平台交易,另一方面电子凭证的融资需要高效便捷的特点,且基于以上抵销及质押制度的分析,更进一步的来看,将平台保理内的保理行为予以独立化,则是应有之义。基于独立性原则的考量,保理商事行为的独立性原则的内涵要求即:商事主体的平台准入审查、拟制的意思表示标准而明确以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在这叁个内容的支撑下,保理行为的有效性认定原则便有了交易安全的保障。最后对于平台保理的监管而言,则在保理商事行为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平台保理商主体的审查、拟制意思表示标准而明确以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切入。对于平台主体而言,亦可以要求平台主体加强对电子凭证方的主体性以及拟制的意思表示的审查而加强对基础交易的审查。另一方面平台保理商行为的独立亦会适应平台保理电子凭证交易高效安全而稳定的新特点。(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娄梦[10](2018)在《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进步和发展背景下,市场上的商行为是一种资本经营行为,主要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结合商事法律关系由于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相对商事法律关系和绝对商事法律关系,其中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极其特殊的商事法律关系,其中主体存在明显的差异。通过分析商行为特点,商行为和非商行为从法律角度上来看,两者是不对等的,对等行为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就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论商行为的不对等性展开分析,从多种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对策予以实践,以期推动维护良好的市场商事贸易秩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6期)
商事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争议解决领域,商事调解日益得到商事主体的亲睐,其优势在于保密性、灵活性、当事人自决等方面,而这些优势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中的协助者——调解员的行为。但是,不同于法官和仲裁员,由于调解员对调解结果并不具有决定性,在研究国际商事调解时大家往往会关注调解的程序和技巧,而忽略了调解员的影响。本文以调解员的不端行为为主线:首先,通过梳理调解员行为规范的种类和内容,界定调解员不端行为这一概念的含义。其次,从保密、中立、公正这叁种主要的调解员行为规范入手,分析调解员违反该规范的不端行为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影响。再次,通过分析《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和中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介绍了调解员不端行为对和解协议在达成之后,在准予救济和司法确认中发挥影响的方式和特点。最后,从中国单独调解和仲裁下调解的规制和问题入手,探讨完善规制中国调解员不端行为的路径,以减少其对和解协议的影响,同时为中国未来加入公约做好准备,包括提升调解员的水平和素质、确保行为规范发挥实效、处理好虚假调解和调解员利用自身地位迫使当事人接受和解协议等当前存在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对中国实施公约不利的突出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事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邱申林,杨敏.依法规制虚假商事登记行为的建议[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2].黄剑.论商事调解中调解员的不端行为对和解协议的影响[D].外交学院.2019
[3].常成.论现有立法下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分[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刘季昀.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规制虚假登记行为的思考[N].中国工商报.2018
[5].李伟.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商事登记行为的思考[N].中国工商报.2018
[6].罗娜.国内商事行为中独立保函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8
[7].万卫强.浅析实际施工人从事商事行为的经济责任认定[J].科技经济导刊.2018
[8].苏梦婷.商事居间活动中“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9].王祉涵.论保理商事行为独立性的适用及其边界[D].吉林大学.2018
[10].娄梦.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J].法制博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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