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防治的弊端

解读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防治的弊端

内蒙古通辽霍林郭勒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29200

摘要:《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国家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时,应当先理解为什么需要制定这部法律,为什么制定这部法律。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应当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重视预防体系建设,改革完善鉴定、监管机制,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积极保护劳动者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

关键词:开胸验肺;职业病防治体系;职业病预防

一、引言

让我们再一次回忆张海超开胸验肺案的来龙去脉,这不仅仅是了解案件,更是又一次触动我们的神经,进一步促使我们不断反思以及更好的映射出当下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软弱与无力,促使我们去寻找好的补救方法,从而“治病救人”,不再发生类似的悲剧。

从2001年陕西省洛南县陈耳金矿农民工群体遭受特大尘肺病危害事故导致多人死亡,到2009年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30余人患矽肺病事件等,都暴露出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困境,这些案例有诸多相似之处,反映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在防治理念、鉴定维权、管理制度等方面亟待改进,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通过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相关法条进行分析,考察立法和实施之间的挂钩现状,结合“开胸验肺”案例出发,分析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缺陷,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职业病防治体系的问题探析

从“开胸验肺”案例出发,结合国内其他职业病案例和国外职业健康工作体系,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职业病防治体系尚存在以下问题:

1.维权赔偿过程艰难

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弱势群体,其健康维权异常艰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事实用工来判定劳动关系存否的原则,农民工也是条例中所指的职工,要求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便有了稳固的法律依据。但是即使将农民工成功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护之中,农民工的职业病赔偿仍然面临巨大的问题。2009年8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工作站提交了一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报告》,报告收集了329件农民工工伤保险案例,涉及农民工344人,报告指出,如果要走完工伤认定的3个法律程序,即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平均需要484天,此外,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往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这样走完整个法律程序每个农民工大概要消耗1000天左右。面对高额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于知识匮乏,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工显然有失公平,尤其对于身患职业病和继续治疗的农民工来说大大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范围。

2.举证责任不合理

职业病鉴定程序设计的不合理集中体现在举证责任的缺陷,2002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而从实际情况看,用人单位很难自愿出具不利自身的材料: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不出具相关材料的行为,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材料后,其他解决途径,因此很难保证执行。所以该法条在举证责任设计、立法技巧,实施效果方面亟待改善。

(三)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1.行政机构多头授权,管理混乱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职责上存在如何界定和履行自己的职责问题,较早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多头授权,职责不明,特别是目前全国各地职业卫生监管,职业病临床,职业病控制和预防等处于多头管理状态,最后可以管的结果是谁都不管,政府职能部门每年年底时只是收报表,对基层工业企业职业卫生没有坚持有效的监督检查。目前大部分职工医院也撤销转到地方,职业卫生工作人员也大量改行退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受到较大削弱,而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更是一片空白。

2.工会作用缺失

“开胸验肺”事件后期,全国总工会的介入对于推动事情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常规生产中,为什么没有发挥出工会对于企业生产监督的作用?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帮助的时候,为什么没有听见工会的声音?张海超事件恰恰凸显了部分企业工会的缺失和不作为。《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本规定对于工会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相关法律对于工会参与社会保障监督的程序内容、方式缺少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对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科学合理地,逐步完善我国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一)建立预防为主、制度完备、监管严格,长效发展的现代型职业病防治体系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完善重大疾病预防体系,当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目标当是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多级预防为主体,鉴定制度合理,监管体制严格高效,健康促进工作广泛开展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做好防治体系各环节的制度衔接,以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制度框架为支撑,吸纳以工会为主体的多方力量参与,共同营造中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的新局面。

(二)建立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绿色通道,强化政府、工会监督

应探索建立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绿色通道”,简化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可以将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打包”化管理,合并三者鉴定机构,在职业病诊断的同时做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便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减少行政不作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古立诚等.职业病防治理论与实践.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05

[2]李进.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谈如何完善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适用.2010-07292期

[3]肖云端.农民工健康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以“开胸验肺”事件为分析视角.湖北社会科学.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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