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开示论文-马方,吴桐

刑事证据开示论文-马方,吴桐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证据开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证据开示,当事人主义,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证据开示论文文献综述

马方,吴桐[1](2018)在《日本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发展动向评析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庭审实质化的基本保障制度,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配套措施。从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开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逐步建立,但整体上仍呈现为强"阅卷权"弱"证据开示"的现状,刑事证据开示的理论价值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实际上现今庭前会议中程序的繁简分流、争点整理、非法证据排除等功能的实质性作用均是以刑事证据开示为逻辑前提的自然延伸。日本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理论、精神、内容相对成熟,201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着重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再次进行完善,从日本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其发展历程、趋势与最新动态,可以发现日本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逐渐从争点整理程序中脱离出来,向提高被告实质防御权方向转变。为此应结合日本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经验,明确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独立价值,通过充分的刑事证据开示,保障被告的知情权,降低不适时的非法证据排除对庭审效率的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依附于庭前会议而启动的现状。(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任红梅[2](2018)在《完善刑事证据双向开示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刑事证据双向开示制度,是指控方和辩方依照一定的程序与规则,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以避免出现庭审时证据突袭的情况,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此前,《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控方向辩方单方面开示,而辩方无此义务。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虽有所突破,作出了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的规定,但仅限于"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才向控方开示,难以适应刑事诉讼的变化。(本文来源于《人大建设》期刊2018年07期)

孟学婷[3](2018)在《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等国通常将刑事证据开示置于审前程序中,是防止证据突袭,进行辩诉交易的重要程序。本文通过对刑事证据开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明确了刑事证据开示具有实现公平竞技的程序价值和实现真实发现的实体价值。结合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得出我国并没有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且现有类似于刑事证据开示的规定还存在基本内容不完善、程序设计不规范以及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制裁机制不到位等问题。针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确立适合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通过明确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开示主体、开示范围等来完善刑事证据开示的基本内容;通过对刑事证据开示的启动程序、开示时间、地点、开示方式以及特殊程序规定来设计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刑事证据开示程序;最后,从程序性制裁、实体性制裁以及经济制裁等多角度对违反刑事证据开示义务一方进行制裁,以维护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有效运作。庭前会议是我国的审前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又应当是庭前会议中最重要的环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之下,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放在庭前会议之中,既可以实现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也可以防止证据突袭,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18-04-01)

曲文娟[4](2017)在《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防止证据突袭、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因其体现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而更能有效保障人权的理念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建立。本文就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浅显地研究,以期探索在我国细化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路径。文章首先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与庭前会议制度、律师阅卷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更加明了地将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呈现在大家面前。因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产物,而且发展得较为完善,通过对英美、法德等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对比研究及分析,可以对上述国家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应用中,对其一些比较先进的、可以适用于我国的经验进行借鉴。文章对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解说,点出了我国证据开示在试点工作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这些突出问题之所以会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可以进行证据开示,但却只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进行细化。因此具体制定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应当首先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对证据开示的主体进行具体划分;关于证据开示的范围,应分别就控辩双方的开示范围进行限定,还应对证据开示的案件范围加以扩展;证据开示的时间和地点是众多学者讨论最多的问题,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剖析与比较,确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和地点;最后还应建立若干证据开示制度的保障措施,以期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细化完善后,能够顺利地进行。(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7-09-01)

陈栋栋[5](2017)在《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据开示作为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对于防止证据突袭和审判拖延,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初步规定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但其中存在很多不足,亟待完善。首先,缺乏基本原则的指引。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规定或体现了刑事证据开示必须坚持的双向开示原则、司法审査原则等。相比之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少数条文体现了刑事证据开示的个别原则之外,尚且缺乏完整的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基本原则的规定。我国在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当坚持上述原则。其次,在程序设置方面规定的不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主体、时间、地点等尚不清晰。而在英美等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完备的制度体系。我国在借鉴其有益经验的同时,也应当建立明确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避免模糊规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后,相关的救济机制和制裁措施并不完备。现行法律规定了一些配套措施,但仍达不到司法实践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据开示的效果。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预审法官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等配套措施,保障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有效运行。(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顾桐源[6](2016)在《韩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作为重要的庭前程序现已被许多国家采用,韩国于2008年实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该制度充分保护了刑事诉讼中辩护方的诉讼权利,虽然目前韩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中关于检察官可在庭审中请求证据开示的规定存在一定争议,但该制度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9期)

王雪[7](2015)在《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阶段刑事律师辩护主要依据其从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而新刑诉法规定的庭前会议主要用于解决审前程序性问题而非证据问题,从而导致控辩双方的控辩职能失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平衡双方的职能、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进一步提高诉讼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案件质量,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4期)

程绍燕[8](2015)在《中国特色视域中的刑事证据开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是审判前一方从另一方获得有关案件情况的证据信息的活动,包括辩方到检察机关、法院查阅案卷的单向证据开示,也包括双向的控辩证据交流和在第叁方主持下进行的证据开示听证。中国具有独具特色的政治、经济、法律背景,包括官本位思想传统、突出的诉讼效率问题和以审前为中心。在这种背景下,刑事证据开示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包括加强辩护能力,促进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减少错误或者不必要的起诉,增加了诉讼步骤的同时减少庭审对证据审查的时间。在这种中国特色视域中,辩方拥有普遍的查阅案卷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证据交流;在庭审前,对于重大、复杂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控辩双方均可提出申请,在主审法官或者书记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开示听证。(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杨蕾[9](2015)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开示制度是一个舶来品,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均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刑事诉讼开示制度,以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引进了"对抗式"的审判方式,纷纷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自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以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整个诉讼活动主要由国家机关依职权推进,控辩双方在法律地位以及诉讼权利上存在明显的差别。所以,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尚无生存之空间。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对审判程序也作出了较大的变动,我国的审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特点。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沿用对抗式诉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刑事审判的对抗性。但是,在引入新的审判方式的同时没有规定相对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仍然难以做到"势均力敌"。为此,我国理论界有必要对于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以指导司法实践中早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1期)

张妍[10](2015)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一)证据开示制度涵义。证据开示是指"审判前的各种手段,一方当事人可以使用它们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得有关案件的事实和信息,以期有助于自己为审判做准备。从诉讼行为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所掌握或者控的证据的活动。从诉讼制度角度看,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证据开示实施的规则保障;二是证据开示的主(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08期)

刑事证据开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所谓刑事证据双向开示制度,是指控方和辩方依照一定的程序与规则,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以避免出现庭审时证据突袭的情况,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此前,《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控方向辩方单方面开示,而辩方无此义务。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虽有所突破,作出了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的规定,但仅限于"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才向控方开示,难以适应刑事诉讼的变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证据开示论文参考文献

[1].马方,吴桐.日本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发展动向评析及启示[J].证据科学.2018

[2].任红梅.完善刑事证据双向开示制度的思考[J].人大建设.2018

[3].孟学婷.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D].太原科技大学.2018

[4].曲文娟.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7

[5].陈栋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7

[6].顾桐源.韩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6

[7].王雪.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

[8].程绍燕.中国特色视域中的刑事证据开示[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

[9].杨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J].法制博览.2015

[10].张妍.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J].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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