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

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

龙文军[1]2003年在《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是以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互动研究为主题,围绕如何建立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行为协调的农业保险制度展开分析。本文分为叁部分共十章。 第一部分是农业保险的历史和现实,由第一章至第四章组成。第一章论述了与农业保险有关的基本问题,介绍了农业保险的特点和性质,特别分析了与本研究有关的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第二章分析了有关国家的农业保险做法和经验,并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第叁章介绍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知识,对中国农业保险进行了比较客观的评价。第四章分析了中国农业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从农业保险叁个行为主体角度来分析这些问题,同时还分析了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问题,得出结论,政府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第二部分对农业保险中各行为主体行为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由第五章至第八章组成。第五章对农民的行为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运用了经济学中的基本假设,分析了农业保险中农民行为的特点和影响农民行为的因素,通过冯·诺曼—摩根斯顿效用模型,对单个农民进行模拟分析后得出的理论结果与现实农民的行为不一致,从而得出结论:农民的农业保险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要保证农民的投保,是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第六章对政府的行为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分析了政府行为的特点和影响政府农业保险行为的因素,并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进行了测算。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政府必须要补贴和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第七章是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分析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因素,通过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人保上海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做法,得出结论:对本应属于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保险采取商业化经营,只可能使经营规模越来越萎缩。第八章对农业保险中的行为主体进行博弈分析,运用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农民、保险公司叁者的关系,得出结论:政府必须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叁部分对策建议由第九章、第十章组成。第九章在分析各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利弊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第十章根据前面所分析的中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结合构建新的农业保险模式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对策建议: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倡导政府行为;多渠道引进,强化政策性保险行为;全方位联动,鼓励农民的农业保险行为等。摘要 研究的基本结论是:农业保险的性质是政策性保险,当前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必须采用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在这种经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必须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大力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探索农业保险经营的有效途径。

关锐捷[2]2005年在《探寻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之路——评《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 ,众多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为之大胆探索 ,希冀借鉴国际经验 ,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中国农业保险之路。最近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龙文军博士撰写的着作《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

龙文军[3]2003年在《对当前中国农业保险面临的矛盾的认识》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农业保险自 1 980年代得以恢复以来 ,其发展轨迹经历了两个阶段 ,即 1 984— 1 992年的由低速增长到高速增长的发展过程 ,从 1 993年至今的由高速增长到低速增长的滑坡过程 ,农业保险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过了 2 0多年的试办 ,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是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矛盾 ,这些矛盾制约着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费友海[4]2006年在《对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与运行机制的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使得农业风险具有来源广泛、损失严重、预防困难、成本高昂、影响深远等特点。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中,农业风险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自然气候环境复杂多样,农业生产面临的农业风险更复杂多样,农业风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日益巨大,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农业生产日益受到各种风险的影响和困扰。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后,在经济全球化、市场自由化趋势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包括市场风险的各种农业风险日益显现,而且各种风险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呈现出复杂的变化趋势,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农民收入的稳定和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使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农业生产亟需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和制度安排来转移和化解日益频发的农业风险,农业保险就是这样一种转移农业生产所面临的巨灾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的有效风险管理工具,是降低农业风险,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稳定的有效制度安排。然而与我国农业生产亟需农业保险这种有效风险管理工具和制度提供保障的现状形成强烈对比,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陷入日益萎缩、停滞不前,面临制度失效的困境。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曲折的制度变迁历程的阐述,对农业保险地位和属性的分析,对我国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行机制的剖析,从而廓清对农业保险地位和性质的认识,找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制度机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即导致我国农业保险目前发展困境、制度机制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主体——政府,对农业保险地位和性质认识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政策定位失误,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供给中的缺位导致农业保险有效制度供给不

龙文军, 张显峰[5]2003年在《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当前 ,在对农业保险的研究中 ,几乎很少有对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互动分析的 ,而只是一味地通过论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对策等来强调政府要支持农业保险 ,农民要参与农业保险 ,保险公司要经营农业保险。而在现实中 ,农业保险各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和

雷丽[6]2009年在《我国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广大农民大量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农业和农村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社会农产品供给普遍短缺的现象得到根本性扭转,、农民收入普遍提高,并开始由温饱向小康社会迈进。农业机械化能够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现代化农业生产中不仅仅是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手段,更重要的是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生产力水平的一项现代工程技术,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致富,是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农业机械保险对农业机械化、产业化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日益凸显。纵观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农业保险发展几经起伏,尤其是农业机械保险产品的开发仍属市场空白。随着国家对“叁农”问题的重视和解决不断深入,农业保险从2005年至今又进入了新一轮的试点阶段,但农业机械保险的发展仍呈现出供需两方面都严重不足的尴尬局面。但我们也惊喜的看到,在“政府扶持推动、市场化运作”的上海安信模式和设立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黑龙江阳光模式下,农业机械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并从这些成功经验的背后,发现了当地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后,农业产业化组织对农机保险的需求增强;农机保险这一制度安排,同时也有效减少了农业机械遭遇风险导致的财产损失,保证了农业生产的顺利恢复。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从农业机械保险的开展情况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入手,深入分析影响和制约农机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结合目前农业保险改革中的典型案例,探讨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国农机保险发展的思路和政策措施。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从广义农业保险的角度界定了农业机械保险,阐明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等。第二部分农业机械及其风险分析。首先对农业机械的构成及风险类型作分析,界定了文中讨论的农机分析主要是静态风险。并进一步重点分析了农机风险作为广义农业风险的特征、区别于传统两业保险的特性和区别于城市业务的特性。第叁部分,我国农业机械保险的发展及评价。介绍了我国农业及农业机械保险发展的脉络和现状,分析了我国农业机械保险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并重点介绍了上海安信模式和黑龙江阳光模式,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了二者利用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优势,开展农机保险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归纳和总结出了这些案例对我国发展农机保险的借鉴作用: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推动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实行一级法人制度,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是建立在垦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及多年农业保险试验的基础上而取得成功的,这种互助保险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二为一,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中间环节少,防灾减灾措施落到实处,极大的避免了传统商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负面影响,有效地降低了运营成本,较好的发挥了农机保险的效果。第四部分第一层次从两方面论述了农业保险和农业产业化的相互关系,二者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相关性,既没有较低农业产业化水平下的发达农业保险,也没有较低农业保险水平下的发达农业产业化。第二层次从叁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农业机械化的总体发展趋势要求建立与之配套的保险制度:1、农业机械化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农业机械化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大额财政补贴;3、我国农业机械化已进入中级发展阶段。由此引出第叁层次,建立农业机械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农业机械运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机械风险的特殊性和保险政策的特殊性;2、农业的弱势产业地位,决定了农机化的低赢利水平,决定了农业机械保险的政策性;3、农机的经营使用群体为农民,关乎农业,利在农村,决定了政府参与农机保险必要性。第五部分,提出了推进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的方案设想和政策建议,提出基于以上分析的问题及原因,在政府支持、活跃市场、产品设计及运作模式四个方面着力突破。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除借鉴大量有关农业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的文献外,还基于我国目前城乡居民收入支出结构及文化程度差异的现状以及农业机械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趋势,从整个第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角度对发展农业机械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思考,提出了对农机保险发展条件和路径的认识和见解,即通过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利用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和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的技术优势,最终为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业产业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本文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由于职业和专业的原因,笔者对财产保险的实务较为生疏,对产业经济学的研究较为肤浅,虽然在论文的构思和写作过程中通过广泛查阅研读作了大量的补充和准备工作,但在这方面的学识还远不够深入。此外,本文以理论分析为主,借鉴了部分政策实施资料数据或实证研究数据,因此本文在实证分析方面难免存在欠缺,有待于在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研究中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郭作妮[7]2008年在《中国农业保险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有效工具,对于农村社会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农业保险具有保险的两大功能,即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但由于其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功能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对于降低农业自然风险损失、恢复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它的运行具有明显的政策性,使其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区别,只有政府参与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才能唤起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不可否认,中国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从中央到地方再到普通的农户,都愈来愈高。农业保险经历过二十多年的恢复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的不足,农业保险发展到现在已经陷入了一种“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在我国还未得到真正的重视,政府的参与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农业保险的开展依据的是商业保险法,经营主体也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这一切都背离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律,出现这种困境是必然的结果。通过对世界上经营农业保险比较成功的几个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菲律宾)农业保险法律规制状况(包括农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和农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的分析,不难看出,农业保险要想健康发展,必然离不开农业保险专门法律制度的构建。也就是说,中国的农业保险要想走出发展困境就必须制定一部属于农业保险自己的法律,构建起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国的农业保险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农业保险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从必要性看,农业保险自身的存在和发展需要立法的支持、现行农业保险法律环境难以适应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农业保险立法对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以及农业保险立法是接轨WTO“绿箱政策”的需要;从可行性看,农业保险立法有国家的宏观政策支持、有地方的实践经验积累、有广大农民的殷切期盼也有商业保险公司迫切参与的愿望。本论文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提出了构建和完善中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有关建议,包括农业保险的立法原则(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区别经营原则、适度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基本保障原则等)、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使农业保险成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及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以及组织形式、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和保障水平、农业保险再保险及巨灾风险分散、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权利和法律责任以及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内容。希望这一立法构思对中国农业保险法律规制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樊守成[8]2009年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基本理论及法律构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性已经严重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健康、稳定发展,所以必须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研究。农业保险立法需要基础理论研究的支持。对于农业保险立法的基础理论,我国在很多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甚至是空白,诸如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经营模式问题、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等方面都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只有将这些问题研究透彻和成熟,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才可能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发挥其规范保险活动、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作用。本文主要着力于叁个部分的研究:一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叁大方面: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对于这叁个方面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深入、详尽地阐述,从而确立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明确的方向和坐标。该部分的研究是下文选择经营模式、进行法律构架等相关问题的基础,对于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有着宏观上的指导意义。二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本文通过总结我国农业保险走过的路程,借鉴发达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农业保险的发展程度,提出在现阶段我国应该实行以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为主体,其他模式为补充的经营制度。世界上有很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不能随便拿来套用,必须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情况确定更加适应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该本分的研究就是着力于确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经营模式,同时考虑到某些地方的特殊性,以其它模式为补充。这样统筹兼顾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价值。叁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法律构架。该部分内容要以基本的价值取向为指导,以选择的经营模式为框架,来具体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在法律构架层次上,主要从我国农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违法农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来具体构架我国农业保险法,全面系统地阐述农业保险中的基本问题,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发展滞后,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已经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所以该部分的意义就在于梳理农业保险中存在的复杂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的立法框架。本文的叁个方面内容对于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通过这叁个方面的深入研究和论述,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拙见,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戴扬[9]2011年在《福建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现实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生产经常受台风、干旱、暴雨、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农业保险具有分散农业风险的功能,因此,搞好农业保险是解决“叁农”问题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是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支撑。在此背景下,研究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探索适合福建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探寻可行的路径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具有较为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是转嫁风险、转移损失的重要方式。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仍在低谷中徘徊。至今仍然没有摸索到合适的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仍然没有在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农业保险的传统框架依然在起作用,从而制约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福建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同时又地处东南沿海,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重的几个省份之一,平均每年遭受4-6次台风的袭击;频发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和福建省现代农业的稳定发展。研究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分析福建省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探索适合福建省的农业保险发展对策。具体目标包括:本文试图探索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福建省农业保险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提高农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农业保险一方面有潜在的自然需求,另一方面则是供给的萎缩。研究着眼于如何解决这一供需矛盾,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总结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为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开拓思路。保险制度是由于交易活动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形成的,保险制度的形成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确保了交易的稳定性。因此,对于整个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化水平的高低,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行为主体的选择空间,规范各主体行为。在研究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的基础上,研究行为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角色。本文正是在这种现实背景下,从农业保险内涵、类型及特有属性叁个相互关联的角度对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在通过过福建省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现状研究基础上,分别从政府、承保公司和农户的主体角度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深入思考,以期为福建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从理论上做一些探索。本研究以供给需求效用理论、制度创新理论与ACCES计量方法为主要分析工具,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侧重于微观农户行为分析与案例分析,对农业保险从政府、保险公司以及农户叁个主体中存在需求、经济效益以及制度选择等多个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采用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的方法,对福建省的农业保险现状与不足进行了分析,为了对福建省农业保险需求问题更清晰的认识,以农户的参保意愿为主线,对农户,省级保险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ACCESS软件,数据统计与分析,掌握了被调查对象的年收入水平、农业种植面积以及对农业保险的了解情况,包括对开办农业保险的认识和参保的意愿、不愿参加保险的原因、已参加投保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满意程度、农户注重保险产品的内容,并结合图表以及问卷调查结果的其他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影响福建省农业保险进一步推广的症结所在。本文通过查找福建省政府规划和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农业保险的相关数据;走访农业小企业、农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和农户;与福建省内农业保险主要从业人员座谈等方法,阐述开展福建农业保险的现状,主要分析福建省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进展情况,发现其存在不少问题,如配套设施不完善、保险费率高、农户保费承受能力有限等,并分别从政府、承保公司和农户的角度提出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构建有效的农业保险模式,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承办公司的管理和做好农户参与的各项工作等对策,希望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陈风[10]2012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保险与农业科技、农业金融一道,构成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叁大支柱。运用农业保险来促进农业产业化和提高农民收入,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也是WTO允许其成员国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之一。实践已经证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模式是失败的,采取政策性的经营模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普遍做法。但我国的农业保险尚处于“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尴尬阶段,专门立法尚付阙如,制度建设长期缺位,亟待反思与重构。本文尝试从法治逻辑与规范进路的视角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建策献言。除去引言与结论,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沿着“保险—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逻辑线索,旨在厘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提炼其特异之处,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类型化解释。在此基础上,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界定为“政府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对于种植业、养殖业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特定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或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给予补偿的政策性金融活动”。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福利功效以及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决定了农业保险惟有采取政策性经营模式才能成功。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市场失灵理论、“绿箱”政策理论以及外部性理论能够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自足性的理论解释。第二部分遵循“主体——内容——客体”的法学分析路径来探究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制度构造。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中,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相互制保险公司、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等,政府应根据国情合理选择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政府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政府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配套扶持、建立巨灾基金等方面的作用,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应强调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最大诚信义务,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业风险保障权。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主要表现为各种法律行为,包括政府经济行为、农业保险经营组织行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行为。其中,财政补贴、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和提供再保险是叁种最为常见的政府经济行为。第叁部分站在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变迁过程,指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构要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实现从“政策主治”到“法律主治”的转变,将“政策法律化”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路径取向。通过比较美国、日本、欧盟、亚洲发展中国家等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本部分还提炼出了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理性共识,指出健全的法律是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强有力的政府扶持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应当勇于移植带有普适性的经验规则,加快立法进程。同时,由于我国与外国的国情以及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的差异,不能照搬国外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而必须立足于实践理性,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第四部分建构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制度,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共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决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正当性。与此同时,金融监管的利益理论、法律理论和权衡理论能够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提供正当性的逻辑基础。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应当树立包容性的监管理念、社会化的监管理念与治理型的监管理念,并将安全、效率与公平设定为监管目标。在监管机构的选择方面,我国应当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并从资质监管、条款与费率监管、结构与行为监管、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监管等方面重塑农业风险管理局的监管权内容。第五部分从具体制度设计的角度审视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希冀为立法提供可资参酌的经验共识。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首先应当解决基础性命题,准确定位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其中,立法宗旨宜确定为:维护农业基本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和促进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农业金融资源配置,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家扶持原则、总体报偿原则以及自愿、强制与诱导相结合原则。立法视野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叁项具体制度,即法律监管制度、组织运营制度和国家扶持制度。其中,组织运营制度应重点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选择、保障范围的确定、保险合同的优化与创新等问题,国家扶持制度则应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巨灾风险基金、农业再保险等问题上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 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D]. 龙文军. 华中农业大学. 2003

[2]. 探寻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之路——评《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J]. 关锐捷. 中国农村经济. 2005

[3]. 对当前中国农业保险面临的矛盾的认识[J]. 龙文军. 农业经济问题. 2003

[4]. 对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与运行机制的经济学分析[D]. 费友海.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5]. 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J]. 龙文军, 张显峰. 中国农村经济. 2003

[6]. 我国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发展研究[D]. 雷丽.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7]. 中国农业保险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郭作妮.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8]. 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基本理论及法律构架研究[D]. 樊守成. 中国海洋大学. 2009

[9]. 福建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现实对策研究[D]. 戴扬. 福建农林大学. 2011

[10]. 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D]. 陈风. 武汉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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