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_苏奕帆

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_苏奕帆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作为,纯正,义务,来源,支配力,实质,因果关系。

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文献综述

苏奕帆[1](2019)在《从案例浅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放火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一直是刑法研究的一个难点问题,因其作为义务没有明确的统一,且我国目前对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没有系统性的研究,在一些案件中往往引发诸多争议。本案中,因一起"放火罪"涉及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罪与非罪,笔者根据此案浅谈了自己的看法,以期通过具体案例谈谈自己对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理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杨军[2](2019)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之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在事实样态和规范基础上具有特殊性。应当以具备结构特征表述性的语词"纯正"和"不纯正"代替命题真假表述性的"真正"和"不真正"来指称不纯正不作为犯。鉴于"通常形式实现说"、"结果犯对应说"、"作为形式实现说"、"两可形式实现说"等四种学说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不能满足确定概念的对所欲描述对象的指涉性、界定目的之合理性与有效表达、与相邻范畴的区分性、与实定法的相容性等四项要求,应当以"典型类型实现说"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修正为:以不作为的行为形态实施了典型行为类型为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白满静[3](2019)在《司法实案视角下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陆法系,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等价性问题。以不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构成事实与通过作为实现的犯罪构成事实在违法价值上的相等即是等价性理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德日等国更加侧重将等价性问题作为核心理论进行研究,而我国尚停留在初探阶段。等价性理论的重要价值日益显现,一度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故,本论文以司法实案视角下进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问题研究,同时结合国内外各等价性理论学说,包括等价性的判断标准、实质、体系定位的内容,从而将等价性理论运用于指导我国司法实践,已期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本论文主要内容是在我国司法实案视角下来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问题。首先是审视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司法实案。对此,笔者对近叁年司法实案进行整理,进而发现和总结出不纯正不作为犯在我国司法实务处理中关涉等价性的问题。其次,进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的理论探讨。探讨了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的必要性、实质与体系定位、判断标准,其中,等价性的判断标准问题研究是重要的一环,对此,笔者归纳了国内外学者观点,并通过分析进而产生笔者见解。最后,是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理论的司法实案的适用。笔者从两方面出发阐述:司法实案中的等价性的体现和司法实案中的等价性判断两点,同时基于此,总结出司法实案视角下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之倡导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6-02)

申伟,张艺[4](2019)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的方式达到与作为犯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作为义务来源乃支撑刑罚处罚的实质依据。传统的四来源表征形式化的分类无法解释不作为行为性及原因力的问题,新的实质化理论层出不穷,"支配说""功能说""违法性说"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完成了解释的使命,但面对"流于形式、疏于实质"的诟病仍然表现出束手无策之感。不同解释论对实质化的探讨,尚未得出一个能够全面评价作为义务来源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刘冰[5](2019)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在结构上与作为犯有着很大的区别,将不纯正不作为犯按照作为犯进行处罚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而等价性解决了这一争议难题。等价性对于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总结等价性的基本理论并提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对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外的关于等价性的理论研究比较多,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典型的学说,而我国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引发应有的关注。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等价性的各种学说研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操作性、可供执行的具体判断标准。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等价性的基本问题的论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介绍等价性问题的发展历程,对等价性问题的含义进行梳理,第二节是等价性的体系地位,对于等价性问题应该在叁阶层中的哪个阶层进行判断,最后得出应该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判断等价性问题。第二章是关于国内外等价性判断标准的理论及评析。首先阐述了国外的各种判断标准以及笔者对各个学说的评析,大体可以分为叁类:主观说、客观说和综合要素判断说。主观说又可以分为法敌对的意思说和积极利用意思说。客观说可以分为作为义务限定说和危险原因设定说。综合要素判断说主张结合客观说和主观说,通过结合主客观方面进行判断等价性问题。国内的学者的观点主要包括:两层级考察说、分别确定标准说、综合判断说、义务的程度说和社会相当说。第叁章通过对等价性判断标准理论的梳理,提出具体的等价性的判断标准。判断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性时应该从叁个方面来判断: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排他的支配力、法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不作为犯在被害人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要有实现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而且具体的法益对不作为犯的依赖关系具有排他的支配力,不作为犯的不作为的行为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第四章是具体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将前文中的具体的等价性的判断标准运用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不作为的诈骗罪与作为的诈骗罪中。(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童颖颖[6](2018)在《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都是至今仍然争论不休的疑难问题。本文在介绍分析国外关于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概括的基础之上,认为我国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增设一些条款,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相应的处罚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提供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王康辉[7](2018)在《论刑法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犯罪以及作为义务的来源理论以其本身的特殊性值得刑法学界进行深入的探讨。文章认为:形式的四来源说之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所引起的特定义务在各自的判断标准上会有不同的争议问题;道德义务不应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2期)

戴小强[8](2018)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采取结合说》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形式说和实质说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质疑。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同时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限定,才能科学限定处罚范围。并且在判断时,应坚持先实质到形式的判断顺序。在实质层面,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实质条件有两个:(1)行为人对事实上控制的危险源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现实的支配性,或对脆弱法益遭受的侵害具有现实的支配性;(2)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在形式层面,依然采用我国传统的形式四分说。(本文来源于《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韩仙花[9](2018)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不作为犯理论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难题,相关理论存有“未解之题”之称。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找到一个较正确的、较完整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判断标准,各国法学者对如何明确判断标准倾注了大量心血,并为自己的观点提出了有效的理论根据,和具有代表性的优秀学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理论不断进步的原因在于,法学者之间的法律思想上的碰撞及争论不休的司法经验。本文通过梳理并考察国内外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判断标准的学说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够统一、有效地建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判断标准。全文共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目的、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本文适用了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第二章是文章的概述部分。主要概述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介绍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与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问题的含义、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理论存在的可能性。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并其构成具有两要件说、叁要件说、四要件说、六要件说以及我国大陆地区通说。存在着根本差异的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如何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中予以评价,使得在刑法的不法程度上价值相当,这是等价值性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支持肯定说。第叁章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的实质和理论地位。不纯正不作为等价性应在作为义务之外独立进行分析,并且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考虑。第四章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的判断标准。整理并评析了大陆法系和我国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的判断标准,对现存等价性判断标准进行再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有所借鉴。第五章是关于等价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罗列了宋某某、李某某故意杀人案;颜某某等人故意杀人案、陈某某、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对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司法判断规则总结提炼,以期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8-05-26)

张晓媛[10](2018)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实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单纯的形式义务视角,无法完全评价对配偶自杀的不救助行为,需要结合以结果原因支配说为基础的规范性犯罪支配,从事实基础和社会分工的规范基础两个视角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应包含作为义务的判断,其虽然缺乏物理可察的因果流程,但并不意味缺乏实存的因果关系,相反却存在对结果的两层原因力;侧重归责判断的期待说要求几近确定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存在不妥之处,应采取50%以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标准,可适用与作为犯相同的因果判断规则,无需另创规则。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是指正犯等价性而非可罚等价性,应放在作为义务的判断之中,作为指导原理和解释原理。配偶的单纯不救助行为只能成立遗弃罪或者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只有阻止他人救助机会的行为才能评价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5-01)

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纯正不作为犯在事实样态和规范基础上具有特殊性。应当以具备结构特征表述性的语词"纯正"和"不纯正"代替命题真假表述性的"真正"和"不真正"来指称不纯正不作为犯。鉴于"通常形式实现说"、"结果犯对应说"、"作为形式实现说"、"两可形式实现说"等四种学说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不能满足确定概念的对所欲描述对象的指涉性、界定目的之合理性与有效表达、与相邻范畴的区分性、与实定法的相容性等四项要求,应当以"典型类型实现说"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修正为:以不作为的行为形态实施了典型行为类型为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的犯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参考文献

[1].苏奕帆.从案例浅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放火罪[J].法制与社会.2019

[2].杨军.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之修正[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白满静.司法实案视角下不纯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4].申伟,张艺.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化[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5].刘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6].童颖颖.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2018

[7].王康辉.论刑法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J].绥化学院学报.2018

[8].戴小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采取结合说[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9].韩仙花.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2018

[10].张晓媛.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实质分析[D].苏州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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