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庭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不妥(论文文献综述)
汪海燕[1](2021)在《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平衡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被追诉人之间的权利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的核心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是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使同案其他被追诉人不认罪,公安、司法机关也不能拒绝其行使该项权利。在关注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不认罪被追诉人的权利。为了防止庭审流于形式、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同时遵循诉讼经济原理,应当将合并审理作为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唯有共同被告人涉嫌其他严重罪名、同案犯在逃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等特殊情形下,才可以将共同犯罪案件分离审理。另外,基于共同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应厘清认罪认罚被告人具结书的证据效力、分案审理时同案犯的身份等问题,同时修改相关规定,落实被告人的质证权。
王楷[2](2021)在《被追诉人如实陈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李茹茵[3](2020)在《捕诉体制的理性分析》文中认为捕诉体制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涉及批捕和公诉两权力运行模式,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制衡机制,存在并紧密连接着刑事诉讼工作中的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对最终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有较强的影响。捕诉体制的正当合理与否不仅体现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整体水平,也是司法正义的衡量标准。文章通过分析捕诉体制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得出体制应达到的理想目标,最后为我国捕诉体制的设置提供构建思路。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对捕诉体制进行一个整体详细的概述。在给捕诉体制作出解释说明后,阐述作为捕诉体制最主要构成部分的批捕权和公诉权两权力的内容属性及相互关系等,并说明捕诉制度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意义。按照时间顺序介绍自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到今日为止的捕诉体制的历史变迁。由于各个时期的历史任务不同,捕诉体制的模式经历过合一——分立——再合一的三个主要阶段。第三阶段的再次合一引出下文目前体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次,指出当下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合并重组的原因,并调查分析在全国普遍推行捕诉合一机制后,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相比以往捕诉分立机制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捕诉合一机制下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能化解的问题以及产生的新的危害司法体制的弊病。然后,提出认为适宜我国捕诉体制发展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发现现有机制下的弊病和不足的情况下,着重结合体制的内核价值要求,并借鉴先进经验,在经过思考、获得启示的同时讨论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对捕诉体制的司法审查模式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根据前文分析出的结果尝试构建出符合现阶段建议推行的具体制度,在机制运行和权利保护、救济上都加以说明。
杨益航[4](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认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张紫宸[5](2020)在《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范围研究》文中指出证据是司法的产物,无司法何来证据,司法越进步,证据制度越完善,因此辩护律师核实证据也需要日臻完善。本文以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制度范围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概念解读后,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等域外核实证据制度范围进行具体说明。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核实证据制度范围的现状,我国核实证据制度范围存在的问题以及自己对司法实践中核实证据制度范围完善的建议,主要分为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本文的关于核实证据范围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关于核实证据范围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进行总体概括,研究方法选择了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以此引出确定核实证据范围的重要性,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第二部分:认定案件事实主要通过证据来实现,而核实证据就占据着重要地位。该部分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范围进行了概念的界定,同时根据我国现有的三种学说观点进行剖析,即被告人的阅卷权,证据客观说和证据印证说三种学说观点。证据客观说笔者不以为然,被告人的阅卷权说有其利弊。证据印证说不排除告知案内证据,既符合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原理也符合了当前的司法实践,但是在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范围扩大的同时也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与核实证据制度范围的其他相关制度中,分别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范围与被告人阅卷权、庭前会议制度、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关系以及是否矛盾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核实证据制度范围的具体规定,其次是辩护律师核实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的现状。最后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必要性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了:对核实证据范围规定不明,庭前会议流于形式,过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前知悉证据,辩护律师核实证据配套制度的不完善。第四部分:引入了域外核实证据制度范围的规定,英美法系主要选取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主要选取了德国,混合诉讼模式主要选取了日本关于核实证据制度范围的详细规定,以及在英美法系中双向的证据开示以及德国、日本对核实证据所作的具体规定进行阐述,以及可以从中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针对前文论述的问题基础了完善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核实证据范围的完善,主要涵盖了细化核实证据制度范围的规定,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知悉权,最后提出了对与补强律师核实证据的配套制度:加强证人证言的保护及认定机制;完善辩护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机制。第六部分:结论。
谭文健[6](2019)在《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部等相继提出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所涉内容基本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落实2012年以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定;二是,明确司法机关对于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职责和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不仅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甚至还出现原来可以会见、阅卷的案件,现在却不能会见或阅卷,而法庭审理中的质证难、辩论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新三难”则严重削弱了辩护的有效性,同时,过往因疏于对辩护律师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等的强调,也多诱使司法机关违背诉讼规律逾越公权力行使边界,削弱乃至破坏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功能与价值,这些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受阻并由此引发冲突的司法现状反映出司法实践距离文件的总体设想与预期目标仍有较长的距离,因此,对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具有为保障型权利的构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以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使我国的刑事辩护由形式辩护向实质辩护推进,彰显程序正义价值以及保障人权、促进案件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重大意义。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由内容、功能和价值构成。其中,授受型辩护权和保障型辩护权是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内容。信息获取、意见交流、人身保障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实现控辩有效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考察相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对辩护律师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首先,权利类型十分全面。自国家追诉机关第一次与嫌疑人接触的时间节点开始,以在场权为代表的一系列权利陆续发挥作用,作为职业群体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能够与追诉方同时介入惩罚犯罪的“竞技赛场”,共同从“在场权”与“及时获悉被指控的罪名权”的起跑线展开对抗,体现了作为诉讼参与主体在地位与权利(力)间的平等与对等,彰显了程序独立与正义的价值。其次,依托“公设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司法令状”、“强制取证与确保证人出庭”、“对质与交叉询问规则”、“辩护豁免权”等制度背景,为辩护律师权利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最后,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律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渠道与职业保障。律师职业群体及对该行业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独立性,辩护律师同时承担的“制约国家追诉权和刑罚权”,以及“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一方面要求脱离国家机关的权力辐射范围,另一方面也要求对其给予“特殊的关照”,应构建以“律师——当事人特权”为轴心的救济与保障体系。就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经过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但授受型权利与保障型权利的区分仍有待加强,授受型权利的限制与不足以及保障型权利的缺位,造成了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扩大辩护权权能、改善辩护律师执业环境一直是立法的趋势,也反映出我国法遵循刑事诉讼规律的意志和决心。另一方面,对辩护权的救济与保障内容在立法上又迟迟难以跟进,授受型权利的诸多条款仍然存在因界定不清引发的困惑与争议。未来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需要从授受型权利和保障型权利的完善分别切入,尤其是关于后者,需要建构和加强辩护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丁玉波[7](2019)在《人民法院审前决定逮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日益强化,检察机关逐步加强对逮捕权行使的约束。在此背景下,法院在庭审前决定逮捕未被羁押被告人的情况逐渐增多。本文认为:尽管法院在庭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确实“事出有因”且数量增多,但在不同案件中,庭审前逮捕合理性程度并不都充分,必然性要求更千差万别。为“方便”诉讼和将来可能的徒刑等监禁刑之执行而决定逮捕被告人,往往可能看似有理,实则合法性及合理性不足。本文运用数据统计分析、访谈、问卷调查三种方式调研了法院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发现我国的法院审前逮捕率呈现上升趋势。在日益注重保障人权的今天,法院审前逮捕率的升高引人注目并引起思考,出现争议;另外,法院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并不只是某一地区法院特有的办案方式。数据显示,全国各地均有法院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情况,区别仅在于有的地区数量多,有的地区数量少;涉嫌各种犯罪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在庭审前被法院决定逮捕,其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犯罪的被告人在庭审前被法院决定逮捕的人数最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按照现有法律,并不满足逮捕的条件,但法院仍然在庭审前决定逮捕。调研发现,法院逮捕的主要理由有: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比如被告人经通知庭审不到案或逃跑;或是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不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是法院拟判处被告人监禁刑,为更好地完成刑罚的执行,提前将其羁押。法院审前决定逮捕的动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逮捕必要类,即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在审前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该捕未捕,法院决定逮捕,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类是无逮捕必要类,即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遵守规定,没有法定应予逮捕的情形,主要因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监禁刑,或者法院为“方便”诉讼,而决定逮捕。法院庭审前的逮捕决定对被告人和法院双方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被告人来说,将致使其失去自由、遭遇社区否定性评价、正常生活生产中断,被判处缓刑或者无罪的可能性减少;对于法院来说,可以防范被告人无故不到庭或逃脱,保障诉讼正常进行。法院庭审前逮捕合理性不足的主要表现包括:法院可能违反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捕、审不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可能构成威胁;检察机关对法院决定逮捕很难监督;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难以发挥辩护职能,造成不必要的逮捕、排除无罪考虑等问题。从而导致法院错捕、排除考虑无罪、排除考虑缓刑等风险,为规制这些风险,应当由法院审判监督庭加强内部监督,由检察机关加强外部监督;法官要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法院要改进法官业绩考核办法,不要让“庭审前逮捕”成为法院方便自我的工具。
孙正[8](2013)在《逮捕决定权的分配与制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逮捕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的适用不仅意味着一段较长时间羁押的程序已经启动,还标志着公权力已经介入到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之中。逮捕决定的作出不仅是社会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重要对策,也是维护统治秩序、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我国逮捕决定权的行使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主要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缉私侦查部门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等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针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但需要逮捕的案件;法院可以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案件主要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需要予以逮捕的和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被告人而法院认为需要逮捕的两种情况。而我国的逮捕程序必然包括羁押的适用,所以实际上我国的羁押决定权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这与两大法系中将羁押决定权只分配给法院来行使的模式有着鲜明的区别。这种司法权力“阶段分配”的配置模式,其实与我国“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有着很深的关联的。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审前羁押率过高以及“以捕代侦”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背后,正是由于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导致这种司法权力的行使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以致造成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被追诉者的基本人身权利往往受到恣意侵犯,而难以获得真正的有效保障。当然,随着目前刑事司法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对于完善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成果,比如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具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职权,等等。这些机制的设立对于逮捕决定权的制衡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不过囿于当前司法现状的困境,如何优化或改革逮捕决定权的分配模式,仍然是刑事司法改革中一项复杂和困难的工作。由此本文将对逮捕决定权概念、理论和历史沿革进行深入探索,而后通过对域外逮捕、羁押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总结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经验。然后再对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进行实证考察,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如何完善之思路。具体而言,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逮捕决定权的概述。本章首先是对逮捕决定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其范围可以包括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两种权力。随后,对逮捕决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逮捕决定权所应具有的三种应然功能。最后,对逮捕决定权与检察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权力的辩证关系进行了分析,解释了逮捕决定权在行使过程中所折射出的具有多种权力属性的原因。第二章,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的行使原则。这一章通过对各国实证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对各国相关制度进行归纳,并从应然与实然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关于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的行使原则,使之成为完善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指导性准则。其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司法审查原则、谦抑原则和有效救济原则。第三章,域外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之比较法考察。本章首先是进行基础理论上的考察,探究分权理念的起源、发展以及近现代分权与制衡理论最终形成这一国家权力的进化过程;其次是对域外具体制度进行司法实践层面上的考察,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归类和总结:警察(申请)决定逮捕、羁押模式,检察官申请、决定逮捕模式和法官决定逮捕、羁押模式;最后是域外考察所带来的启示。第四章,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评析。本章首先总结了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存在的问题,即检察院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包括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中立性难以保证;决定逮捕程序趋行政审批化,缺乏司法性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力度不够,同级监督存在缺位;自侦案件权责难以统一;当事人相关救济程序缺乏公开性和有效性;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利的虚化六个方面。法院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包括审判权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影响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被捕者无法寻求司法救济三个方面。然后就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究,以期使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改造更有针对性。第五章,完善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构思。这一章先叙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完善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不同设计思路,而后提出了本文所论证的完善思路,即取消法院对公诉案件的逮捕决定权,树立检察机关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权威性;救济程序的两种维度设计;以及完善其它制衡机制的新构思——完善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机制,未决羁押场所的中立化改造和完善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制约机制。
黄太云[9](2012)在《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文中研究表明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4日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把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正在进行各种学习培训。为了让广大读者全面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背景、修法过程中的各种争议观点以及修法的主要内容,准确领会立法精神,把握立法原意,本刊特约请参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专家撰写专稿,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内容进行详尽阐释,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满生[10](2011)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行刑事证据理论是以实体法事实为证明对象进行构建的,而本文所关注的却是程序法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一整套证据理论。虽然对于部分程序法事实需要证明已经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但是与实体法事实为证明对象的一整套完整的证据理论相比较而言,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研究基本处于空白。本文将实体法事实证据理论为基本参照,在考察程序法事实的基本特征和证明目的基础上,认为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价值主要在于保障人权,形成程序法治,而后才是发现真实。基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目的与诉讼效率的应对,程序法事实在证明方法上与实体法事实有着根本的不同。实体法事实由于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性与诉讼终局的最后决定性导致其必须采用最为严格的证明方法,而程序法事实由于其程序的特性和种类的多元性决定了需采用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不同方法。基因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方法不同,文章在考察证据一般理论与证明规律的基础上,构建了程序法事实独特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和多层次的证明标准理论。程序法事实证明理论研究必须最终落脚于中国刑事诉讼实践,文章在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证明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程序法事实证明程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构想。论文主体由五章构成。第一章研究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范围。文章从事实、法律事实、刑事程序法事实概念的层层演进入手,认为刑事程序法律事实是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规制的,能影响诉讼进程,具有权力或权利性质,能生成或者消灭诉讼主张的事实。基于程序法事实的性质,对于程序法事实可以作一定的分类。从权利实现方式上看,可以将程序法事实分为权利形成型程序法事实、权利侵害型程序法事实以及权利妨碍型程序法事实;从权力行为属性上看,可以将程序法事实分为权力请求型程序法事实、权力违法型程序法事实;从法律规范的层次上看,可以分为普通法律规制型、宪法规制型、国际条约规制型等程序法律事实。分类的目的是为进一步研究作铺垫的,分类为程序法事实证明范围的判断提供了基础。作为程序法事实而言,需要进行证明的仅仅限于其中的一部分,文章提出了四个界定标准,即宪法规制程序法事实需要证明,其他法律规范规制的程序法事实可以选择性证明;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程序法事实需要证明,只有间接影响的可以选择性证明;能直接决定诉讼中止、终止的应该证明;侵犯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应该证明,侵犯被追诉人其他权利的可以选择性证明。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程序法事实证明的价值。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价值用一句话概括即为推进程序法治。程序法治的价值内容体现为权利、秩序与效率三个方面,三个价值的不同排序决定了程序的不同价值取向。文章认为现代刑事程序价值应该是一种以权利为圆心、兼顾秩序与效率的价值体系。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以完整的程序权利设计为前提,以权力控制和制裁为载体,以权利保障、秩序构建和效率衡平为己任。在权利保障方面,主要是通过职权型程序法事实证明促进司法审查和司法授权的实现,通过侵权型程序法事实证明来实现程序制裁,通过权利形成型程序法事实证明进一步实现程序主张。在秩序价值方面,程序法事实证明通过程序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实现定纷止争,形成合理的诉讼秩序;促进刑事诉讼行为的合法行使,实现诉讼秩序的法治化;通过程序法事实证明中的民主、人权精神促进稳定开放的权利性秩序构建。而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效率价值主要是:通过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控权功能降低司法腐败增进司法效率;通过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权利保障功能防止错案发生降低诉讼的社会成本;通过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方法、证明范围、证明标准的合理设置增进诉讼效率。第三章论证了刑事诉讼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方法与程序。文章首先从证明概念的演化入手,认为证明不仅仅是一种局限于法庭的证据审查活动,证明是指一方向中立的一方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请求的活动,证明的对象可以是实体法事实也可以是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主体体现为所有参与诉讼的人,证明活动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并通过争议形式或者请求形式体现出来。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与实体法事实证明的最大区别在于证明方法不同,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方法采取严格证明方法,而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主要采取自由证明方法。对于采取自由证明的绝大多数程序法事实证明而言,证据材料的来源上没有严格的法定性要求,不严格遵守证据规则,证人不一定出庭,在心证上为大致可信的证明标准与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但是对于自白任意性的证明,应该采取严格证明的方式,其严格证明与实体法事实的严格证明依然存在着差异。笔者主张,在证明标准上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属充分、结果惟一的程度,只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证据调查上,采取了比实体法事实稍微宽松的原则。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文章认为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可以划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由于程序法事实对诉讼结果、案件进程、人权影响不同,程序法事实说服责任的判断标准不仅与实体法事实不一,而且在程序法事实内部也不一样。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也是客观证明责任和主观证明责任的统一,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与实体法事实证明责任相比,依然存在着重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由于程序法事实证明贯彻于诉讼所有阶段,所以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也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其次,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比实体法事实证明责任承担主体广泛;再次,无罪推定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影响有限,不像在实体法事实证明责任中一样成为证明责任分配的黄金规则。在分配模式上,实体法事实证明责任一般体现为立法分配模式,而程序法事实是以立法分配为主兼有法官分配的混合分配模式。在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上,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方承担为例外,而程序法事实证明的主体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鉴定人,应该说凡是发生程序争议,提出程序主张的都应是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主体。文章认为影响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二是基于证明责任承担主体的证明能力;三是基于证明便利的考虑。根据这些影响因素,文章提出了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三个原则:权利形成型程序法事实由提出主张人承担证明责任;权利侵害型程序争议由受侵害人提出初步证据,侵害人承担证明责任;职权请求型程序法事实由提出请求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文章认为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不适应主要的程序法事实证明,程序法事实证明是程序正义与追求实体真相的一种衡平,程序法事实证明追求的是一种有限真实的多层次的证明标准。由于程序法事实种类繁多,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同的程序法事实对被告人的利益、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不同的意义,所以不同程序法事实其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体现在三个层次,即大致可信的证明标准;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文章认为排除合理怀疑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依然存在着区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应成为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理论的研究提升于实践,最后又须回到实践,在解决了程序法事实证明的价值、范围、证明方法、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证明就成了整篇文章的着力点与落脚点。第五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程序法事实证明的现状。从现行立法上看,职权请求型程序法事实主要以强制措施为例,认为绝大部分强制措施不需要向中立机关履行证明程序,没有相对一方的参与,证明标准把握上比较模糊、主观性强;侵权型程序争议主要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研究对象,认为非法证据审查启动模式灵活多样,能较好地保护被告人权益,证明标准与实体法事实证明标准无异,但是笔者认为程序法事实证明标准过高,不符合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对证据的形式和调查都要求严格,证明方法应为严格证明,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被告承担提出初步证据责任,控方承担说服的证明责任;对于权利形成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文章认为现行法律对该类程序法事实规定有限,其裁决程序比较随意,不利于被追诉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我国现行程序法事实证明缺失现状,归纳了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侦查和起诉阶段的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缺失;二是侵权行为的程序性制裁制度不完善;三是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的程序缺失。为了促进我国刑事诉讼运行的法治化、文明化、民主化,进一步规范与制约司法权力的合法行使,制裁违法的司法行为,推进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应该完善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程序与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有将现有侦查中心的诉讼构造逐步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建构司法授权与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程序违法的制裁制度,扩大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创建撤销起诉和诉讼终止制度;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完善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程序方面,根据我国刑事程序流程的特点,可以在审前设置专门的中间程序,由专司机构---司法审查庭,受理程序请求与程序争议,建构程序上诉制度,允许对部分程序争议不服提出上诉,或者进一步改造我国现有的刑事监督庭,将程序法事实的争议裁决功能置于其中,承担起程序性请求的批准、程序性争议的裁决的责任。结语部分,回顾全文,总结全文,概括作者的主要观点,提出对证明新领域------程序法事实证明的展望。
二、法院庭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不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院庭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不妥(论文提纲范文)
(1)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不能拒绝的权利: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 |
三、合并与分离: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模式 |
四、厘定与建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共同犯罪案件的证据问题 |
(一)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签署具结书的证据效力 |
(二)分离审理时认罪认罚被告人身份的确定 |
(三)质证规则的完善 |
五、结语 |
(3)捕诉体制的理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捕诉体制的概述 |
1.1 捕诉体制的概念 |
1.2 捕诉体制的内容 |
1.2.1 批捕权 |
1.2.2 公诉权 |
1.2.3 二者关系 |
1.3 捕诉体制的意义 |
1.4 捕诉体制的历史发展 |
1.4.1 捕诉合一的初创与停滞 |
1.4.2 捕诉分立的产生与发展 |
1.4.3 捕诉再合一的确立与定位 |
2 捕诉合一体制的利弊分析 |
2.1 捕诉合一的积极意义 |
2.1.1 增强侦查机关办案系统性 |
2.1.2 减少工作环节以提升效率 |
2.1.3 利于落实办案司法责任 |
2.2 捕诉合一存在的弊端 |
2.2.1 严重混淆批捕权和起诉权标准 |
2.2.2 削弱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 |
2.2.3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重冲突 |
2.2.4 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对比失衡 |
2.2.5 检察监督职权无法落实 |
3 捕诉体制的理论和实践要求 |
3.1 正当程序理论要求追诉机关不应当决定被追诉者人身自由的限制 |
3.2 权力制衡理论要求追诉机关追诉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 |
3.3 人权保障理论要求被追诉者的人权不能被侵犯 |
3.4 捕诉合一体制存在的弊端要求必须对该体制进行改革 |
4 捕诉体制的理想模式及相关立法构建——以法院司法审查为框架 |
4.1 法院系统构建逮捕羁押司法审查机制 |
4.1.1 建立司法审查听证程序 |
4.1.2 建立非公权审前服务机构 |
4.1.3 法院司法审查具体运作 |
1. 审查主体 |
2. 启动及工作程序 |
3. 证据审查标准 |
4.2 赋予检察官轻微刑事案件裁量直诉权 |
4.3 司法审查制度下调整律师权利 |
4.4 保障被追诉者相应权利 |
4.4.1 羁押听证参与权 |
4.4.2 必要上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 |
1.3 研究范围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范围概述 |
2.1 何为核实证据之范围 |
2.2 关于核实证据范围的学说争议及评析 |
2.3 核实证据制度范围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核实证据制度范围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现行法律中核实证据制度范围的规定 |
3.2 核实证据制度范围的现状 |
3.3 我国核实证据制度范围所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域外核实证据制度范围的分析及启示 |
4.1 英美法系核实证据制度范围分析及启示 |
4.2 大陆法系核实证据制度范围分析及启示 |
4.3 混合式诉讼模式下核实证据制度范围分析及启示 |
第五章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范围的完善 |
5.1 细化核实证据制度范围 |
5.2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
5.3 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知悉权 |
5.4 补强律师核实证据的配套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的研究创新 |
第2章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 |
2.1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内容 |
2.1.1 辩护权的产生 |
2.1.2 辩护权的属性 |
2.1.3 辩护权利体系的构成 |
2.2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 |
2.2.1 信息获取 |
2.2.2 意见交流 |
2.2.3 人身保障 |
2.3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 |
2.3.1 实现控辩有效平等 |
2.3.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3.3 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
第3章 域外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考察 |
3.1 美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1.1 获得律师帮助权 |
3.1.2 在场权 |
3.1.3 调查取证权 |
3.1.4 对质权和交叉询问权 |
3.1.5 律师——委托人特权 |
3.1.6 辩护豁免权 |
3.1.7 案件与律所资料管理 |
3.2 英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2.1 在场权 |
3.2.2 交叉询问权 |
3.2.3 披露证据信息 |
3.2.4 律师——当事人通信特权 |
3.2.5 案件及律所资料保存 |
3.3 法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3.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3.2 对质询问权 |
3.3.3 独立、自由执业权 |
3.3.4 豁免权 |
3.3.5 律师及律所禁止被搜查的权利 |
3.4 日本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4.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4.2 证据展示与询问的权利 |
3.4.3 辩护豁免权与保密权 |
3.4.4 律所及案件资料管理 |
3.5 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5.1 在场权、会见、通信权 |
3.5.2 取证权 |
3.5.3 律师——当事人特权 |
3.5.4 对质询问权 |
3.5.5 律所免受搜查与案件资料保护 |
3.6 比较与结论 |
第4章 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4.1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历史演变 |
4.1.1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1.2 《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2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具体内容 |
4.2.1 授受型权利 |
4.2.2 保障型权利 |
4.3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问题与成因 |
4.3.1 授受型权利的不足与成因 |
4.3.2 保障型权利的缺位与缘由 |
第5章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 |
5.1 授受型权利及其完善 |
5.1.1 核实证据权 |
5.1.2 调查取证权 |
5.1.3 质证权与辩论权 |
5.2 保障型权利及其完善 |
5.2.1 辩护豁免权 |
5.2.2 人身自由保障权 |
5.2.3 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7)人民法院审前决定逮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院审前决定逮捕基本情况 |
(一)全国法院审前决定逮捕率:2014-2018 |
(二)法院审前决定逮捕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
(三)法院审前决定逮捕案件判决情况 |
(四)法院审前决定逮捕案件特点 |
二、法院审前决定逮捕分析 |
(一)法院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动因分析 |
(二)法院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影响分析 |
三、法院审前决定逮捕存在的问题 |
(一)合理性问题 |
(二)“捕、审不分” |
(三)一些检察机关未进行逮捕监督 |
(四)法官决定逮捕前较少听取甚至未听取律师意见 |
(五)以逮捕作为判处实刑的先行执行方式 |
四、法院审前决定逮捕的风险与规制 |
(一)错捕的风险及规制 |
(二)法官排除考虑无罪的风险及规制 |
(三)法官排除考虑缓刑的风险及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刑事法官访谈大纲 |
附录二:“人民法院审前决定逮捕研究”调查问卷及填写结果 |
致谢 |
(8)逮捕决定权的分配与制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逮捕决定权概述 |
一、逮捕决定权概念之界定 |
二、逮捕决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国外逮捕决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 我国逮捕决定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逮捕决定权的应然功能 |
四、逮捕决定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辩证关系 |
第二章 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的行使原则 |
一、法治原则 |
(一) 逮捕决定权是法定的权力 |
(二) 逮捕决定权行使主体的专门化和规范化 |
(三) 被逮捕者享有法定的权利 |
二、公正原则 |
三、司法审查原则 |
四、谦抑原则 |
五、有效救济原则 |
第三章 域外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之比较法考察 |
一、基础理论上的考察 |
(一) 分权理念的起源及其发展 |
(二) 近现代分权与制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具体制度及司法实践层面上的考察 |
(一) 警察(申请)决定逮捕、羁押模式 |
(二) 检察官中请、决定逮捕模式 |
(三) 法官决定逮捕、羁押模式 |
三、域外启示录 |
第四章 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评析 |
一、我国现行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存在的问题 |
(一) 检察院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
(二) 法院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逮捕决定权分配与制衡制度的构思 |
一、取消法院对公诉案件的逮捕决定权,树立检察机关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权威性 |
二、救济程序的两种维度设计 |
(一) 当前视角下:设立人民监督员参与行使逮捕决定权的模式 |
(二) 长远视角下:设立刑事司法审查庭,负责对被逮捕人的申诉进行司法审查 |
三、完善其它制衡机制的构思 |
(一) 完善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机制 |
(二) 未决羁押场所的中立化改造 |
(三) 完善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制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
二、完善证据制度 |
(一) 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公检法三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 |
1. 明确了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条件排除范围。 |
2. 关于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 |
3. 明确公检法机关都负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 |
(二)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
1.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
2. 明确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 |
3. 明确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
4. 明确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出庭义务。 |
5. 明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法律后果。 |
(三) 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
(四)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
1. 明确了证人必须出庭的范围。 |
2. 明确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鉴定人必须出庭。 |
3. 关于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
4. 明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
5. 明确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拒绝出庭作证的, 不采取强制出庭措施。 |
6. 增加对证人的保护和补贴保障。 |
(五) 关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 |
(六) 其他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措施 |
1. 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2. 明确规定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十四小时之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 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看守所进行。 |
3.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三、完善辩护制度 |
(一) 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职责与权利 |
1. 明确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利。 |
2. 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
(二) 明确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和委托方式, 解决委托律师难问题 |
(三) 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 解决会见难问题 |
1. 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
2. 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表述, 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
3. 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四) 明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 |
(五) 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 |
1. 律师调查取证难。 |
2. 律师对办案机关未提交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没有法律救济手段。 |
(六) 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将法律文书送达律师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
(七) 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 |
(八) 关于律师免除作证义务及例外情形 |
(九) 对辩护人的执业禁止行为进一步修改完善 |
1. 考虑到证人改变证言的原因比较复杂, 有的 |
2. 考虑到辩护律师一旦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
四、完善强制措施 |
(一) 完善取保候审 |
1. 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扩大适用范围。 |
2. 进一步完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
3. 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定、收取和退还。 |
(二) 完善监视居住 |
1. 明确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 |
2. 对指定监视居住严格限制适用范围, 并对通知家属和检察院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
3. 完善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
4.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
(三) 进一步完善传唤、拘传措施 |
(四) 完善逮捕、拘留措施 |
1. 明确了逮捕条件, 增加可操作性。 |
2. 对检察院审查批捕讯问犯罪嫌疑人作明确规定。 |
3. 明确拘留、逮捕后必须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和通知家属。 |
4. 适当延长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 |
(五) 完善对羁押期限届满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 解决超期羁押、一押到底问题 |
1. 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凡是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必须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2.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 并明确有关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
3. 设立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机制。 |
五、完善侦查措施 |
(一) 完善技术侦查措施 |
1.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批准程序和执行主体。 |
2. 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执行。 |
3. 明确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材料的处理措施。 |
4. 对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措施作出规定。 |
5. 明确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二) 完善人身检查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1. 完善人身检查的规定。 |
2. 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六、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
(一)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
2. 检察机关应当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
3. 检察机关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 |
4. 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对人、对物的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申诉、控告, 有审查核实、通知纠正权。 |
5. 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有调查核实、通知纠正权。 |
(二) 检察院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有调查核实、通知纠正权 |
(三) 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 |
1. 扩大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 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机关。 |
2.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同步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 |
七、完善第一审程序 |
(一) 明确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向法院全案移送案卷和证据 |
(二) 增加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
(三) 将量刑程序在法律中体现 |
(四) 增加规定了中止审理程序 |
(五) 完善简易程序 |
1. 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和条件。 |
2. 对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作了规定。 |
3. 明确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庭。 |
4. 进一步细化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增加可操作性。 |
5. 延长了简易程序的审限。 |
八、完善第二审程序 |
(一) 进一步明确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
(二) 完善发回重审 |
(三) 进一步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 |
(四) 进一步完善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
(五)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
1.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
2.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六)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
1. 进一步细化、补充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条件, 增加可操作性。 |
2. 明确指令再审的, 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
3. 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
4. 对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作出规定。 |
5. 从保障人权、及时纠错的角度出发, 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显无罪的案件, 可以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九、关于延长办案期限问题 |
(一) 关于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
(二) 关于延长一审、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
(三) 增加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时间 |
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一) 扩大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
(二) 扩大有权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范围 |
(三) 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调解或者作出判决、裁定 |
十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一) 明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 |
(二) 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 |
(三) 明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进行社会调查 |
(四)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 |
(五) 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
(六) 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1. 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 |
2. 建立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制约、救济机制。 |
3. 明确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机关和考验期。 |
4. 明确对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
(七) 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十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一) 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 |
(二) 在公检法机关主持下制作刑事和解协议 |
(三) 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的处理 |
十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一) 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1.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3.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提出。 |
(二) 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
(三) 规定了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及对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程序 |
(四) 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的终止和裁定错误的返还、赔偿 |
十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一) 明确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
(二) 对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程序及对强制医疗的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作出规定 |
(三) 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
(四) 规定强制医疗申请的审理期限和对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机制 |
(五) 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应当定期诊断评估和及时解除强制医疗 |
(六)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
(10)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程序法事实范围 |
第一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界定 |
一、事实 |
二、法律事实 |
三、刑事程序法事实 |
第二节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分类 |
一、基于权利属性的分类 |
二、基于权力行使的分类 |
三、基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分类 |
四、基于法律效果的分类 |
第三节 作为证明对象的刑事程序法事实 |
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
二、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 |
三、对案件诉讼进程的作用 |
四、对人权侵害的程度 |
第二章 刑事程序法事实证明的价值 |
第一节 程序法治的价值结构和实现途径 |
一、程序法治价值结构:权利、秩序与效率 |
二、程序法治的实现路径:控权与制裁 |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权利价值 |
一、程序法事实证明的前提是完整的程序权利设计 |
二、程序法事实证明权利价值的实现途径 |
第三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秩序价值 |
一、秩序之界说 |
二、刑事程序法治秩序构建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导向 |
三、程序法事实证明的秩序价值形成 |
第四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效率价值 |
一、效率与法律效率 |
二、程序法事实证明对诉讼效率的增进作用 |
第三章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程序与方法 |
第一节 证明与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概念 |
一、苏维埃证据理论中关于证明的定义 |
二、建国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中证明定义的演化 |
三、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概念 |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方法: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
一、追根与溯源: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理论的源流 |
二、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理论评析 |
第三节 程序法事实的自由证明 |
一、证明手段 |
二、证明程序 |
第四节 程序法事实的严格证明 |
一、程序法事实严格证明的典型:自白任意性 |
二、自白任意性的严格证明程序 |
三、程序法事实的严格证明不同于实体法事实的严格证明 |
第四章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概念与特殊性 |
一、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可划分为提出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 |
二、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是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的统一 |
三、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 |
一、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 |
二、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 |
三、影响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分析 |
四、程序法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
第三节 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
一、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不适于一般程序法事实证明 |
二、程序法事实证明追求的是一种有限真实标准 |
三、多层次的程序法事实证明标准 |
第五章 刑事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与我国刑事诉讼 |
第一节 我国程序法事实证明的现状 |
一、影响强制措施采取的程序法事实证明 |
二、证据合法性争议的程序法事实证明 |
三、权利形成型程序法事实证明 |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缺失的原因分析 |
一、审前司法授权的缺失 |
二、程序性制裁缺失 |
三、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程序缺失 |
第三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程序的建构 |
一、审前中间程序的设置 |
二、程序争议上诉制度构建 |
第四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配套改革 |
一、诉讼构造的进一步改造 |
二、程序性制裁的进一步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法院庭审前决定逮捕被告人不妥(论文参考文献)
- [1]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问题研究[J]. 汪海燕. 法学, 2021(08)
- [2]被追诉人如实陈述研究[D]. 王楷.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3]捕诉体制的理性分析[D]. 李茹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范围研究[D]. 张紫宸. 延边大学, 2020(05)
- [6]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D]. 谭文健. 湖南大学, 2019(01)
- [7]人民法院审前决定逮捕研究[D]. 丁玉波. 西南大学, 2019(12)
- [8]逮捕决定权的分配与制衡研究[D]. 孙正. 浙江工商大学, 2013(09)
- [9]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J]. 黄太云. 人民检察, 2012(08)
- [10]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的证明研究[D]. 王满生.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