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蕾[1]2003年在《论释明权制度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释明权是一项具有权义合并性质的诉讼指挥权,释明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达到民事诉讼目的而限制辩论主义弊病的产物。正确地规范释明权制度并适当、合理地行使释明权,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由于各国在司法理念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因而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解和操作也不尽相同,本文试图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通过对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现实考察并结合各国对释明权制度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情况,来分析我国建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关的司法建议。
宋明志[2]2005年在《论释明权》文中研究表明值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十年之际,有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探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展开,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倍受批判,建立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模式得到多数支持。但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不致“矫枉过正”,有效平衡法官职权与当事人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也受到关注。本文正是选择了有着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黏合剂”之称的释明权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提出在转向当事人主义的过程中,构建相应的释明权制度,以建立切合我国诉讼环境的民事诉讼模式。本文共分五部分,约叁万五千字,对释明权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提出看法。 第一章探讨了释明权的概念、分类以及价值,从概念法学研究的基本点出发,对释明权的内涵进行了初步分析,提出应从法官探知当事人真意的角度上认识释明权制度。第二章探讨了释明权与民事诉讼中其他基本理论的关系,特别是与辩论主义的关系,在对辩论主义进行细致分类的基础上,寻找释明权在民事诉讼体系中的定位,与第一章相连构成对释明权制度的基本介绍。第叁章探讨了释明权的性质。性质论一直是释明权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在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对释明权性质认识的变迁后,提出了释明权性质层次论的观点,即释明义务与释明权利的层次性问题,以区别于权利义务双重说。主张保留一部分事项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四章探讨了释明权度的问题。从释明权范围与释明权方式两方面入手,在对何种事项进行释明与如何进行释明才是合法的问题上,进行了细致分析。提出了确定释明权范围的两条标准;以及在释明方式上法官观念转变的问题。由于度的问题是释明权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因此本部分也构成全文的核心。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构建释明权制度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改革建议。尽管仍不能穷尽释明权制度涉及的全部问题,但希望在被批判的过程中有利于我国释明制度的建立。由于在释明权的认识上,诉讼环境、诉讼观念以及各国诉讼政策的影响巨大,在度的把握上并不像文字的表述一样轻松,又限于自身能力与篇幅,在这一问题的阐述上还有所欠缺,仅供批判。通过对国外立法情况的研究,特别对日本民事诉讼制度在二战前后变化的
雍容[3]2006年在《论释明权》文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在这一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相互关系,可以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长期以来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决定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一直是职权主义的。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我国的法官有着充分的诉讼指挥权,法官对当事人的发问是理所当然的,法官的职责就是尽可能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当事人没有主动阐明的案件事实,法官就有职权要求当事人完全、充分地加以阐明,故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不少人认为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中根本就不需要法官释明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我国法治进程和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变革,已渐渐削弱了职权主义的内容,更多地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开始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核心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释明权制度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辩论主义为基础,根植于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框架中。辩论主义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释明权制度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正面临着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转换: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换。要建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就必须构建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这两大基石。而无论作为辩论主义的补充还是作为辩论主义的限制,释明权制度与辩论主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辩论主义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地位决定了我国在选择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后建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基于上述考虑,文章决定对释明权制度展开一些研究。本文总体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法研究的分析方法。通过历史分析方法使我们了解了释明权制度产生的背景、从而把握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脉络。开展比较法研究,既可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保障、引导和推进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又可有效地开展经济、文化、
吕志真[4]2014年在《论释明权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民事诉讼公正效率等价值具有深层次关系,能够有效的弥补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存在的弊端,起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释明权制度已经越来越受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释明权应该界定为法官的职权,但它同时又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能时的一种重要义务,如何促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正确的处理,从而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进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释明权制度的价值所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依次为释明权的基本问题、释明权适用的原则、释明权适用的范围、释明权适用的阶段以及释明权不当适用的救济。释明权的基本问题主要涉及释明权的界定、性质、我们目前立法以及司法现状;释明权适用的原则为如何行使设定规范;释明权适用的范围要严格的依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释明权适用的阶段可以贯穿于全部的审判、执行环节;而释明权的救济则力图寻找不当行使释明权后,如何消除为当事人带来的负面法律后果。综合以上五个部分,笔者力求从理论出发,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释明权的基本理论、立法和司法现状、我国释明权制度构建的设想这几个大的方面对释明权的适用问题进行论述。
张敬思[5]2002年在《论释明权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释明权制度是传统上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厦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从术语的角度看,英美法系似乎没有“释明权”这一称谓。但我们可以看到进入20世纪以后,英美国家民事诉讼中法官对诉讼的管理权、指挥权明显增多,而这些职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诉讼、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等,其与大陆法系国家行使释明权的目的并无二致,因此,本人认为,虽然英美国家没有“释明权”的称谓,但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释明权制度。如果再追溯的话,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之所以都有释明权制度,归根在于任何民事诉讼都面临如何定位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问题,而释明权恰恰是它们活动范围的泾渭之线。如何定位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正在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更显得必要,基于以上考虑,文章决定对释明权制度展开一些研究。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大部分。 引言;概述释明权制度的研究现状,提出研究释明权制度的意义并交待本文的研究方法、具体思路。 正文包括五部分:国外释明权制度的一般考察;释明权制度的理论依据;民事诉讼模式与释明权;我国建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建构。 第一部分:国外释明权制度的一般考察。该部分对国外释明权的概念、性质、类型,行使的方式和标准、立法沿革等作了较为系统的考察,以期对释明权制度有一总体上的把握。 第二部分:释明权制度的理论依据。该部分认为,释明权有维护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防止突袭性裁判和平衡实体、程序利益等功效。 第叁部分:民事诉讼模式与释明权。该部分首先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进行了辨析,认为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均为当事人主义。进而认为当事人主义与释明权并不矛盾,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的内在组成部分。最后认为释明权属于法官的一项义务。 第四部分:我国建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部分侧重于我国建立释明权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其认为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向正确方向的发展,现代诉讼的合理解决,以及我国公民文化素质,法律素质的现状等社会情势决定了我国建立释明权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第五部分: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建构。该部分对释明权的范围、行使时机、行使原则和法律效果进行了较为宏观的建构。 结语:该部分认为释明权制度良好运作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我国法官总体上素质还不高,而且我国建构释明权制度的同时还面临清算职权主义负面影响的问题,因此,建立完善健全的释明权制度在我国是个长期的过程。
黄宣, 陈婷[6]2013年在《论释明权与辩论主义之关系》文中研究指明释明权、辩论主义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法理的基础内容。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民事诉讼理论排斥有关辩论主义与释明权的基本学理,民事诉讼模式呈现职权主义的特征。①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建立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民事诉讼立法结构已成为当前学界论证的热点内容,深入研习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关系十分必要。一、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关系的渊源
魏娜[7]2007年在《释明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释明权制度源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它是大陆法系国家反思当事人主义的结果,具有保证实体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发现案件真实、防止突袭裁判、增进判决说服力等作用,因此被称为是辩论主义的“修正器”、“补丁”,甚至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释明权又是富有理论性的制度,它与诉讼模式、诉讼指挥权、当事人攻击防御平衡、诉讼价值等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中,释明权也越来越受到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并且在实践上有了尝试。因此,对释明权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本文以释明权为选题,采用法理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等方法介绍了释明权制度及其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提出了我国构建释明权制度的建议。第一章为释明权之概述。本文从“释明”之涵义入手,介绍了释明权及其与相关概念如释明处分、诉讼告知、法官依职权询问、法的观点指出义务等的联系和区别,还以大陆法系为考查对象,介绍了释明权的诞生和历史发展状况,另外还简单介绍了释明权的几种基本分类。第二章为释明权之理论依据。本文选取了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当事人攻击防御平衡理论、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率平衡理论叁个角度来分析,阐述了释明权存在之理论依据。第叁章为释明权之比较研究。本文比较的范围涉及释明权的性质、主体、行使方式、行使范围以及法律效力,在每一小部分的立法例介绍之后,均有概括式的归纳总结和比较分析。第四章为我国释明权制度之构建。本文先概述了我国释明权立法和实践的现状,即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存在了释明权的雏形,然后从制度基础和现实需要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最后对我国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构建的内容包括立法例、行使原则、行使阶段、行使范围、救济和保障措施等。
林祥润[8]2009年在《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及其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西方各国普遍确立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法官释明权制度作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已成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继续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几年,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的实施,释明权制度越来越引起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与分歧、实践经验的匮乏,加上立法的不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在实施中面临着诸多困惑和疑问。为此,本文从释明权的概念、性质等一般理论分析入手,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探析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释明权制度立法状况,吸取和吸收其先进经验和精华;从理论与实务的双重视角,探究释明权制度的功能与价值,考察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遵循实用主义司法理念为出发点,通过选择一些释明权的典型案例和实务争议较大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最后提出制度构建。公正与效率是释明权制度创设、存在及实施的灵魂与根据。本文强调要遵循实用主义司法理念,根基于社会实现,通过收取、吸收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精华,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判断标准,以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理念,构建我国特色的释明权制度。文中通过一些释明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和审判实务中有争议的焦点、热点问题,如对原告起诉超过诉讼被告未提出时效抗辩时,法官是否要释明、如何释明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提出笔者的见解。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释明权概述。对释明权的概念、特征、性质,释明权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关系、与法官中立、素质关系等进行探析,把握释明权的基本理论。第二章释明权的历史渊源和国外立法状况比较分析。以比较法研究方法,对法官释明权产生原因、机理,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立法状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等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第叁章我国设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从审判实务角度,评析释明权具有的功能和价值,并探析设立释明权制度对我国的特殊意义。第四章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现状考察。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我国释明权现状进行深入考察,指出我国释明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第五章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的构想。基于前四部分的分析和论证,大胆提出笔者对建构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立法设想,以及目前法官如何在审判实务中科学运用释明权的个人见解。
陈琳[9]2005年在《论法官释明权》文中研究指明法官释明权发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后被广泛运用于大陆法系的各国及地区。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官释明权已从救济弱势当事人延伸到增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避免突袭裁判的不意打击。我国在引进法官释明权的过程中,在理论及实务界还存在模糊之处,导致释明权规则零散,缺乏体系化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种种违背释明权本意的做法。本文试图结合国外释明权的认识及规范探讨如何完善我国释明权规范。文章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 法官释明权的本质 从释明权的涵义、性质以及功能的角度探讨大陆法系法官释明权的演进,得出结论:现代完整意义上的释明权包含双重涵义,既是指为救济弱势当事人而由法官启发、提示当事人作出明确、充分的主张及陈述,提醒当事人提供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也是指为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避免突袭裁判而由法官向当事人公开心证和法律见解。释明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主要是一项义务。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释明权是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真诚、理性交往以及协调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交往的媒介。第二部分 法官释明权的比较研究 以释明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以及约束机制为线索,探讨大陆法系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规范及其实践运作情况。既总结各国及地区在适用上遵循的普遍规律,也阐述因诉讼体制的差异而产生的细微差别。第叁部分 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规范的思考 首先在厘清被误认为是释明权规则的规定后反思我国释明权有关规则的弊端,然后,在剖析目前对释明权的两种典型理解的基础上,建议将释明权视为交往媒介作为完善释明权规范的基本思路。最后,从释明权的适用事项、行使方式以及约束机制几个方面对完善我国释明权规范提出立法建议。
肖艳清[10]2005年在《从概念到制度——释明权理论初探》文中研究说明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正值我国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之际,建立释明权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释明权都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笔者在对释明权的概述之基础上,评析我国释明权的现状,在考察与借鉴域外释明权制度之余,以透视诉讼模式的视角出发,对我国释明权制度进行了构建。 本文的导言简单的对释明权的重要性作了一番介绍,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对辩论主义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与修正,以弥补彻底的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不公、诉讼迟延、以及诉讼成本高等问题。释明权制度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很大的作用。 文章主要有五个主体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释明权的制度基本问题,即介绍了释明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第二部分提出问题,致力于我国释明权的现状评析,从我国有关释明权的规定中分析其缺陷与原因,分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引出了构建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第叁部分是释明权的诉讼程序价值论证。 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释明权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外国及台湾地区关于释明权的相关规定,并指出两大法系理念的不同点,为后面的论述拓清轮廓;且重点介绍和分析释明权性质相关理论,指出释明权既是法院的职权,也是法院的职责,同时论述了释明权与民事诉讼模式的关系,释明权是对辩论主义的限制与补充,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交错,它有效地发挥了两者的长处,克服了两者的弱点。
参考文献:
[1]. 论释明权制度及其完善[D]. 张蕾. 苏州大学. 2003
[2]. 论释明权[D]. 宋明志.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3]. 论释明权[D]. 雍容.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4]. 论释明权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D]. 吕志真. 大连海事大学. 2014
[5]. 论释明权制度[D]. 张敬思. 河南大学. 2002
[6]. 论释明权与辩论主义之关系[J]. 黄宣, 陈婷. 司法改革论评. 2013
[7]. 释明权问题研究[D]. 魏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及其制度完善[D]. 林祥润. 厦门大学. 2009
[9]. 论法官释明权[D]. 陈琳.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10]. 从概念到制度——释明权理论初探[D]. 肖艳清.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标签: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 大陆法系论文; 法官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民事诉讼当事人论文; 民事诉讼主体论文; 法律论文; 法理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