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陪审论文-郑旭,阎玉姣

刑事陪审论文-郑旭,阎玉姣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陪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随机性,编外法官,无因回避

刑事陪审论文文献综述

郑旭,阎玉姣[1](2019)在《刑事审判中陪审员随机性的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陪审员法》通过并公布实施,但该法并未完全采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中的全面随机抽选方式选任陪审员,而允许通过申请和推荐方式产生陪审员候选人,这为"编外法官"的出现重新开了一道"口子"。为了实现陪审员的参审随机性,一方面,应该明确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的标准;另一方面,应赋予控辩双方申请无因回避的权利使其在公开的法庭上充分参与个案随机抽取、并由审判长当场决定参审陪审员名单。(本文来源于《萍乡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孙德江,赵桂梅[2](2019)在《锦州中院:人民陪审员首次参与刑事一审案件审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孙德江 赵桂梅)“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依法开庭审理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某故意杀人一案。本庭由杨德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伟、李洪斌,人民陪审员白钢、高振阳、张丹(本文来源于《锦州日报》期刊2019-07-26)

倪光辉[3](2019)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的现状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敏远教授在《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曾深刻地指出,“与陪审在法律规定中被淡化的情况相适应,学术界对有关陪审制度的问题也很少有兴趣探讨,公开发表的有关论着中鲜见关于陪审的讨论……陪审制度,这项曾被法学界普遍盛赞的制度,这项在建国后的二十几年中被多数有关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予以关注的原则和制度,现在,即使未被人遗忘,其淡忘的程度也足以让人吃惊了”(1)。这一表述准确概括出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当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民陪审制度是公民实现其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最直接有效的表现方式,该制度也向来被视为公民与法院之间的一架桥梁,为群众参与司法工作、了解国家司法权的运行、掌握司法动态提供了十分便捷的平台。其次,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如打破国家对司法权的垄断、审判结果的社会化、社会民主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等等都成为人民陪审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内生性动力。但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似乎已经成为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标准性评价”,其中的内涵不言而喻。目前从大量研究人民陪审制度的论文中看,言必从人民陪审制度的整体入手,包含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参审机制、管理机制(如培训、管理、陪审保障、退出机制)等等,以上关于该制度的整体研究的确具有必要性,尤其是在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上应更好的突出民主性和广泛性,这也是陪审制度运行良好的基础性工作。但是笔者认为不能不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参审机制做更着重考察,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也应当着重体现在刑事法庭审判过程中,如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和判断、在合议中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等等,本文不对当前的《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管理机制做过多的探讨研究,而是将重点放在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刑事审判过程中以庭审为中心的各项数据做调研分析。笔者以T市Y区法院为个案进行考察分析,对Y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审判的运行情况做分析。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缘由、撰写思路等;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概况;第二部分介绍T市Y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审判的参审率、随机参审、发问率等基本情况;第叁部分主要问题及分析部分总结前章调研内容,分析当前Y区法院陪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四部分对前述章节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对当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刑事案件审判时能够更好发挥制度价值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潘丽丽[4](2019)在《论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探究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问题时,需要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这组概念进行辨析,讨论分析何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陪而不审”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被长期诟病的一大难题,区分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有利于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与此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培养人民群众的参审积极性,还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更利于防止法官专权,确保陪审员的权利不被干预。目前理论界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区分可行性这一矛盾上。尽管许多学者认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区分边界模糊,然而从不同角度上分析还是能确认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事实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实在,法律是从生活中抽象出来的行为规范;而且事实认定可适当屏蔽法律,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行为事实上把可能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的要素屏蔽出去;况且域外所采取的实际区分方式在运行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区分作用,故域外经验证明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具有区分可行性。尽管实际的应用方式能起到区分作用,但仍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案件事实认定清单未准确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事实清单中的事实问题过于概括;法官指引具有随意性;实际区分方式的适用程序不规范以及二者之区分标准缺乏共识。之所以暴露出这些问题,是因为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并未出台相关具体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实施区分的机制时间较短,使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未见配套措施与之配合实行。另外,实际的区分方式实施过程中增加了大量运行成本,而且目前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仍显粗浅,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应从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实践问题入手,适当修改案件事实认定清单模板和内容、规范区分的适用程序以及降低运行成本,希望通过前述措施对我国的刑事陪审制度发展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31)

张欣[5](2019)在《刑事陪审实质化保障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陪审制度起源于奴隶制时代的雅典和罗马,是由从公民中选出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确立了陪审制度。在我国,1954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尽管之后《宪法》修改,人民陪审员制度几经反复,但我国的叁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制度。然而,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理论界有相当部分学者主张废除这项制度。作为一项体现司法民主、制约司法权力、促进司法公正的悠久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适应我国司法改革的要求,实现陪审实质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十个省的五十家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2018年4月27日我国通过《人民陪审员法》,旨在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实现陪审实质化,赋予人民陪审员制度新的生命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刑事陪审实质化的涵义与价值。阐述“陪审”、“实质化”的概念,结合刑事诉讼陪审制度目的,界定“刑事陪审实质化”的涵义。以此为基础,阐述刑事陪审实质化对于推动庭审实质化、实现司法民主、制约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第二部分:考察两大法系国家刑事陪审实质化经验。主要考察英国、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法国、德国的参审制和俄罗斯的陪审团制在陪审实质化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指出域外刑事陪审实质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分析我国刑事陪审实质化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重点分析人民陪审员在法庭调查阶段和合议阶段陪审实质化不足的具体表现,结合新出台的《人民陪审员法》,分析刑事陪审实质化不足的原因。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刑事陪审实质化保障制度的建议。强化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保障、物质保障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提高陪审员素质,完善任职条件、规范资格审查,引入专家陪审员;建立陪审员庭前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机制,赋予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权和庭前会议知情权;健全法官指导机制,法官指导启动主体多元化,指导阶段多元化;完善合议机制,建立刑事问题列表,规范评议程序,完善合议庭纠纷争议解决机制等等。(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黄河[6](2019)在《陪审向参审的嬗变——德国刑事司法制度史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影响,18世纪的德意志邦国中,主张自由主义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摆脱传统纠问制诉讼模式的影响,德国从法国法中移植和继受了陪审制。但学界对于法国模式的陪审制存在很多质疑,尤其是陪审员的选任以及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等。1877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典》以及《法院组织法》同时规定了陪审与参审两种公民参与刑事司法的模式。魏玛时期,法国模式的陪审制实质上被废除,这意味着德国逐渐告别陪审制,而走向参审制。在整个过程中,重要学者和政治家对待陪审制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嬗变过程。陪审制在德国刑事司法中的制度变迁史对于我们当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谷珍[7](2018)在《我国刑事陪审中问题列表制度的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4月公布实施的新《人民陪审员法》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为划分依据对人民陪审员审判权进行界定。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表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难以区分,我国需引入问题列表制,以期解决人民陪审员审判权权限。通过研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及成因和俄罗斯、西班牙的问题列表制的具体内容,分析我国引入问题列表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就问题列表制的构建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宿州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1期)

黄伯青,宋文健[8](2018)在《探索刑事问题列表制度 助力人民陪审实质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刑事陪审引入刑事问题列表制度的缘由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要切实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07)

刘梅湘,孙明泽[9](2019)在《刑事陪审团指示制度研究——论中国刑事诉讼人民陪审员指示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陪审团指示是陪审制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英国、美国等传统陪审制国家,这项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陪审团指示作为陪审团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陪审团审判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环节。陪审团指示主要存在口头指示、书面指示,以及两种指示结合的指示方式;指示的时间通常为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但是在评议过程中,对需要进一步指示的问题,陪审团也可以要求给予指示。陪审团指示的内容是其最主要的部分,主要包括法官对陪审团的一般指示、关于法律的指示,以及关于证据的指示。陪审团指示不当也是陪审团审判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对此,有些国家按照指示错误是否有害对陪审团指示不当进行了区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有的诉讼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就人民陪审员指示而言,中国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时可以借鉴国外陪审团指示的形式,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有效参与。(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郑赫南,谢文英,王丽丽[10](2018)在《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京举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4月25日电(郑赫南 谢文英 王丽丽)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6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4-26)

刑事陪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孙德江 赵桂梅)“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依法开庭审理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某故意杀人一案。本庭由杨德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伟、李洪斌,人民陪审员白钢、高振阳、张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陪审论文参考文献

[1].郑旭,阎玉姣.刑事审判中陪审员随机性的实现路径[J].萍乡学院学报.2019

[2].孙德江,赵桂梅.锦州中院:人民陪审员首次参与刑事一审案件审理[N].锦州日报.2019

[3].倪光辉.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的现状考察[D].山西大学.2019

[4].潘丽丽.论刑事陪审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D].广州大学.2019

[5].张欣.刑事陪审实质化保障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6].黄河.陪审向参审的嬗变——德国刑事司法制度史的考察[J].清华法学.2019

[7].谷珍.我国刑事陪审中问题列表制度的构建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2018

[8].黄伯青,宋文健.探索刑事问题列表制度助力人民陪审实质化[N].人民法院报.2018

[9].刘梅湘,孙明泽.刑事陪审团指示制度研究——论中国刑事诉讼人民陪审员指示的完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10].郑赫南,谢文英,王丽丽.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京举行[N].检察日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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