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大数据语境下,数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纳入数据集合、数据控制能力、"云"的支配能力等多维考察内容。而从各大竞争法域的研究和实践来看,数据的互操作性障碍、不公平的商业条款与限制、数据的不当抓取与歧视性供应等排他性或剥削性行为,则可能触发反垄断法对数字市场的监管和审查。数字市场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竞争样态多元,短期内冀图形成融贯统一的规制框架并不切合实际。在欧盟、美国等不同法域的比较分析之外,应立足于中国视角,结合数字市场的发展特征和本土法律实践对相关问题展开探讨,从而为中国数字市场的竞争执法与监管提供更为妥适的指导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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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詹馥静
关键词: 数据集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他性行为,剥削性行为
来源: 竞争政策研究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基金: 国际合作课题“金砖国家竞争法项目(中国篇)”的部分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2.294
页码: 65-76
总页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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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数据集合论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论文; 排他性行为论文; 剥削性行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