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空间论文-马天成

法外空间论文-马天成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外空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杀行为,考夫曼,法外空间,刑法理论

法外空间论文文献综述

马天成[1](2017)在《自杀行为之法外空间解释路径的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自杀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为了逃避责任的自杀(suicide that is committed out of a sense of duty),第二种类型是由于抑郁等精神疾病而自杀[suicidal behavior(or suicide ideation)that results from major depression]。~([1])逃避责任的自杀,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属于纯粹的涉己行为,其侵犯了诸如司法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法益,因而是不应被允许的。本文所探讨的自杀行为是第二种类型的自杀~([2]),即处于情绪障碍或精神障碍的人的自杀行为,其作为涉己行为的存在更为纯粹,也有讨论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曹磊[2](2017)在《习惯在“法外空间”的规范效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不是万能的,但这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更加周全的法律。恰恰相反,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是无需或是不能通过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应当对这些领域保持自觉与克制。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不能寄望于法律垄断社会纠纷的解决,反而更应当尊重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创新,对归属于"法外空间"的争议,应当交由道德、习惯等民间规范以私力救济的途径予以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0期)

陈传铿[3](2016)在《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之性质探讨——从“法外空间”到软性父权主义的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司法实务中不时发生不具有间接正犯性质的教唆、帮助自杀的案件。尽管司法实践中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关于此行为应否予以刑法规范之否定评价及其相应理论依据问题,在学界中还存在争议和探讨空间。自杀行为的合法或违法之定性在诸多方面难以合理证成,"法外空间"于逻辑自洽上具有强大优势。同时,单纯的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因其具有法益间接侵害性而具备刑法规制的应然性和可能性,域外软性父权主义的理论经过一定程度的修正,通过调整其发挥作用的机理,衍生出的中立型软性父权主义,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规制之具体学说提供了上游的解释力资源及理论根基。(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洪嘉璐[4](2017)在《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一直是我国的重要发展目标。依法治国是指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其中,"人民意志"是否可以理解为"法不外乎人情"呢?现实生活中,民法的应用十分常见,且相对灵活。尽管如此,因为情谊行为和法外空间的存在使法理需要容情,但这种容情必须要适度,否则法将不法,从而失去法律的威严。本文将以民法学为视角,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探究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王钢[5](2015)在《法外空间及其范围 侧重刑法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外空间是极具争议的概念。若非坚持传统自然法学说或极端的评价规范说,便应承认存在着法律依其性质无法企及的法外空间。自然现象、野生动物行为、意志无法支配的身体动静等均属其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会产生法外空间。然而,在现代法秩序背景下,法外空间的成立范围极为有限。日常行为、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等原则上并非法外空间,人们的内心思想与价值观念也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律的支配。在刑法中,对生命的紧急避险因符合构成要件而落入法秩序的规制范围,并不属于法外空间。其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无法通过紧急避险合法化,故而违法。自主决定的自杀属于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等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内容,是合法行为,亦非法外空间。(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5年06期)

刘建文[6](2015)在《考夫曼“法外空间”学说之检省》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2011年9月11日发生在美国纽约的恐怖袭击,联邦军队是否有权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而将一架飞机击落,即便里面大多数的人与该策划之恐怖攻击无关?正当防卫权仅能对违法攻击者实施,杀害无辜之人无法阻却违法;再者,生命价值不可衡量,杀害无辜之人亦根本无法正当化。针对此类情形,若在考夫曼那里,或许可以运用“法外空间”概念来解决,即为避免更为重大之损失,击落载有无辜民众的飞机者,他将不再视为违法行为者,而是可被看作处于法外空间之人。因为并非所有与刑法相关的行为,都可以恰当地评价为“合法的”或“违法的”,特别是在悲剧的冲突与生存危难的情形中,这两个价值范畴是不足够的。依照他的想法,法律秩序在此必须不做评价。这是“法外空间”的第一层意旨。第一层意旨的“法外空间”,作为考夫曼的论述切入点,涉及悲剧案件的法律评价问题,某种程度上而言,只为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第二层意旨上的“法外空间”,建立在自由、多元的风险社会之上,承载着考夫曼教授的重大期许:它可运用到自由、民主政治、相对论、多元论、自我负责、宽容等领域。这两个层次不可一概而论。首先,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下,只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评价,评价上的“违法”并不必然导致惩罚。另外,对于法律放任的行为,在法律评价上等同于“合法”,但“放任”意义上的合法,并不产生对国家或他人的权利诉求。考夫曼所言案例可以也应该在“合法”或“违法”的评价上得到妥当的处理,没有必要走“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第叁条途径,因而,第一层意旨的“法外空间”是没有意义的。至于第二层意旨的“法外空间”,考夫曼并未系统着述,它散见于考夫曼关于诸多问题的讨论之中,例如价值矛盾、自我负责原则、生命伦理学、民主政治、多元风险社会的立法、宽容原则、法律与道德关系等。“法外空间”学说适用到这些问题,证明了它的正确性。这样一套“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更是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5-04-01)

周光权[7](2015)在《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法外空间说”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在刑法上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国内外学界历来有分歧。总体来说,存在基于自杀违法的故意杀人罪说和立足于自杀合法的无罪说的对立。故意杀人罪说认为自杀者具有违法性,只是违法性较低,需要从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虑不处罚的判断,教唆、帮助自杀从属于自杀者的违法性,因而也应当定罪处罚,与法理及事实均明显不符。无罪说认为个人有绝对的自我处分生命的自由,也缺乏充足的根据,且很多国家通过规定自杀关联犯罪来处(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05期)

王雷[8](2014)在《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包括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情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法内空间"。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民法的调整领域。爱需要法律,法律在规制爱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协调,以妥当界定"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民法面对情谊行为应该保持谦抑的态度,民法通过相应的技术调整手段实现对情谊行为施惠者的宽容、鼓励和必要的引导。(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周光权[9](2014)在《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法外空间说”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如何定性,有基于自杀违法的故意杀人罪说和立足于自杀合法的无罪说的对立。故意杀人罪说认为自杀者具有违法性,只是违法性较低,需要从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虑不处罚的判断,与法理及事实均明显不符;认为个人有绝对的自我处分生命的自由,也缺乏充足的根据,且很多国家通过规定自杀关联犯罪来处罚极其边缘的行为,其立法合理性从根基上就可能被动摇。其实,对于自杀,国家只是默认和"只能如此"地接受,自杀并不是畅通无阻的权利,而仅仅是法律不想作违法或合法评价的法外空间。在中国,《刑法》并未规定专门的自杀关联犯罪,因此,从自杀不违法出发,同时考虑客观归责的法理,不能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者论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类似案件的关键是严格掌握自杀的认定标准,防止将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错误认定为自杀,人为造成处罚漏洞。(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4年05期)

王海川[10](2014)在《消弭“问题文件”法外空间》一文中研究指出去年轰轰烈烈的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督察,分别督促各地废止、修订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文件145件、144件,整肃了政府土地违法问题的源头。然而时隔不到一年,“问题文件”又开始抬头,笔者近来又听到一些地方出现上级责令县政府取消某项目供地文件(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4-10-15)

法外空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这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更加周全的法律。恰恰相反,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是无需或是不能通过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应当对这些领域保持自觉与克制。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不能寄望于法律垄断社会纠纷的解决,反而更应当尊重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创新,对归属于"法外空间"的争议,应当交由道德、习惯等民间规范以私力救济的途径予以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外空间论文参考文献

[1].马天成.自杀行为之法外空间解释路径的批判[J].刑事法评论.2017

[2].曹磊.习惯在“法外空间”的规范效用[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3].陈传铿.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之性质探讨——从“法外空间”到软性父权主义的修正[J].研究生法学.2016

[4].洪嘉璐.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

[5].王钢.法外空间及其范围侧重刑法的考察[J].中外法学.2015

[6].刘建文.考夫曼“法外空间”学说之检省[D].苏州大学.2015

[7].周光权.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法外空间说”的展开[J].中国检察官.2015

[8].王雷.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9].周光权.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法外空间说”的展开[J].中外法学.2014

[10].王海川.消弭“问题文件”法外空间[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4

标签:;  ;  ;  ;  

法外空间论文-马天成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