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请求权论文-胡骁

民事请求权论文-胡骁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庭审实质化,权利保护,司法请求权,权利救济

民事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胡骁[1](2019)在《民事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司法请求权之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请求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实施司法行为的主观权利,与此相应,国家对国民的司法请求权负有保障义务。但是,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管辖难""起诉难""执行难"等几大难题,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容易遭遇困境。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司法请求权保障仍然有所欠缺。纵观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现状,当事人司法请求权保障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进入法院保障不足、法定听审保障不足以及诉讼加速保障不足等叁个方面。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人民法院未能妥当履行其程序开启义务与听审义务,以及有些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加速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仍然有所不足。对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立案审查程序、听审责问程序、普通上诉程序等实质化程序路径加强对当事人司法请求权的保障,并借助强化法官庭审指挥以充实审理与强化当事人义务以保障信息供给等配套措施增强其对司法请求权保障的有效性,从而最终在庭审实质化的程序保障中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汪涵治[2](2019)在《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视角下的虚假诉讼罪再考察——兼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诉讼罪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诸多价值内涵;"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本罪客体,而是"司法秩序"中实体正义的表现形式。真正的"选择客体"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解决客体分类的问题,并将陷入以虚假诉讼罪等同于诉讼诈骗的泥淖,产生以财产法益的受侵害程度判断替代虚假诉讼行为定型的恶果。虚假诉讼行为本质是以"虚拟的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核心在于"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的虚拟性,即"诉权或强制执行申请权"的虚拟性。在审判程序中,诉权的存在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因此,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根本不存在民事纠纷,诉权必属虚拟,因而并不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强制执行申请权存在的基础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行为不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基于上述结论,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与"虚构民事纠纷"应当理解为择一关系,不要求同时具备;第一条第叁款中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不应当适用第一款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7期)

段占朝[3](2019)在《浅析落户权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上海市的现行落户政策,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落户,但其所在公司也必须符合申办户口的条件。如果学生本人符合落户条件且收到了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允许落户的通知,但由于学生的所在单位不符合落户条件,而导致学生的落户通知被撤销。此时,诉讼救济渠道有两个选择,即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救济渠道。前者的诉求解决的是落户权能否实现的问题;后者的诉求虽然意在解决赔偿问题,但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促使被告向主管部门申诉而最终解决落户问题。但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和案由选择会直接关系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对落户问题有约定且劳动合同纠纷不解决落户诉求的情况下,选择劳动合同纠纷将会导致败诉的结果;在《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做限缩解释的情况下,选择侵权纠纷的案由也不是明智选择;基于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以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为由终使落户权益得到维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李永胜[4](2019)在《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循证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法研究热点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竞合是重点研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中提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旧存在相应问题,主要集中在赔偿标准不完善,工伤实际判定规则较为模糊,工伤追偿制度不全面等方面。从工伤保险发展进程能看出,通过工伤保险对由于侵权责任的有效替代能全面突出保险制度功能有效性。所以当前需要全面选取替代模式,对工伤纠纷控制机制进行规范,强化工伤预防,突出制度应用价值。(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09期)

龙腾泽[5](2019)在《民事请求权方法的司法运作》一文中研究指出请求权分析方法是民事裁判过程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分析方法,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请求进行审查和确认。相比于传统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请求权分析方法的重要特点是对程序的强调与推崇。从发现、定性再到确定和适用,是请求权分析方法在司法过程中主要的运作过程。运用这一方法对中国司法实践有着多重意义。(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9年02期)

李雅丹[6](2018)在《涉外民事请求权竞合中的识别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责任的竞合是国际私法中的复杂问题。和一般的识别问题不同,请求权竞合案件中当事人同时享有多项请求权,需要对请求权进行选择,当事人的选择权和法院职权之间发生冲突,并且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前后诉讼阶段识别结果不一致的情形。由于请求权竞合的不同情形,产生了请求权竞合的不同情况。但请求权竞合的不同形态,识别制度的适用也有所不同。虽然均为一个案件事实中存在多个请求权,法条竞合、选择性竞合和请求权聚合时的识别规则的适用和请求权竞合时的识别规则的适用大有不同。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由于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起诉时只能就某一请求权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对请求权进行选择,此时当事人即作为识别的主体。和传统的法院作为识别主体不同,当事人作为识别主体体现了意思自治和私权处分。对于当事人没有识别、识别模糊或者没有能力识别的情形,法官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识别职权,对当事人的识别进行补充。既然识别从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即开始,那么识别的适用阶段也相应地从法律适用阶段扩展至管辖权确定阶段。在管辖权确定阶段,由于存在多个请求权存在法定管辖权之间、法定管辖权与协议管辖权之间以及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均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定性。在法律适用阶段,识别结果由于新证据的不断发现以及法官的认识不断深化而出现识别误差甚至识别错误,民事诉讼法给此类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也对法官的释明权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2)

陈慕花[7](2018)在《民事法定听审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个宪法意义上的法定听审请求权,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关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它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在裁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时,针对证据材料、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给予其机会表达观点,可有效地参与法院解决纠纷的权利。它是各方所享有的一项程序基本权利,同时其也体现了维护人权的宪法理念,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本文对民事法定听审请求权进行了较为体系化、具体化的研究,主要包括内涵界说、法律性质、具体内容、权利人的具体范围以及实现意义,其具体内容主要包含知悉权、陈述权、证明权、意见受尊重权等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是法院应该遵守的义务,主要有法院之审酌义务以及突袭性裁判之禁止等。本文将以此为理论研究基础来探求法定听审请求权对民事诉讼相关制度所带来的价值所在。对国内当下立法实践和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国内宪法和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不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健全制度的急切需要等,详细阐述了民事诉讼的立法理念以及法定听审请求权完善的对策,希望能够在国内民事诉讼法改革与理论的健全上带去帮助。法定听审请求权是现代社会所共同遵循的法则,但我国对其重视程度却不够,应尽快地将其予以实定法化,并健全相关的制度来进行保障。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并不高,通过分析其原因,发现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当事人的法定听审请求权保障不够充分,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加强当事人的法定听审请求权保障是一件尤为重要的事情。国内现行的《宪法》中并未在法定听审请求权方面给出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立法中的部分制度对法定听审请求权进行了阐述,然而并不健全,且现有的部分规定也不尽科学。制度设计矛盾相对较多,比如公告送达应用不合理、直接送达不顺利;证据交换机制不健全;举证时限制度规定存在漏洞;法官释明及心证公开义务规定不够全面;突袭性裁判时有发生等等。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来看,我国应该明确对法定听审请求权的规定,制度的构造需要理念先行,树立法定听审请求权的理念,将其明确规定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对其制度进行完善来保障权利的实现。事前保障部分要对当下的送达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进行完善,明确落实法官义务,实现法官心证相关制度的公开健全;事后保障部分主要是健全国内法定听审请求权中的民事救济程序,比如把侵犯法定听审请求权中的所有内容都纳入到提起再审的事由范围,同时借鉴他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确有困难的人可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权益,加大对法定听审请求权的保护力度,以期设计出更合理、可操作的民事诉讼程序救济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请求权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8-05-15)

袁大川[8](2018)在《论民事诉讼中的适时审判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适时审判请求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程序基本权,也是宪法中人权保障观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期间利益与程序主体地位。囿于相关理论研究的缺失及国家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等原因,我国《宪法》未对适时审判请求权作出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促进案件适时审判的保障性规定也只是散见于一些零星条款中,立法的缺失与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案件的适时审判遭遇挑战,影响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实现。本文以我国民事诉讼中适时审判的立法现状与实践困境为出发点,结合适时审判请求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在考察域外适时审判请求权相关保障机制与救济机制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确立适时审判请求权提出立法构想与具体制度设计。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适时审判在我国的现状考察。从立法概况来看,我国当前并未确立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有关适时审判请求权的适用期间、适时审判的衡量标准在我国缺乏法律依据。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促进案件适时审判的保障性规定多以规范和约束法院审判行为为出发点,并以效率化为导向,未从适时审判请求权本身出发,以当事人权利的形式规制可能产生的诉讼迟延或者法院不适当的程序安排,偏离了程序保障目的。从实践状况来看,在案件激增的审判压力之下,促进适时审判的保障性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效能,审限制度在实践中发生异化,隐性超审限现象突出,而诉讼程序之内对迟延裁判的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适时审判请求权的救济机制缺位。第二部分,适时审判请求权的法理分析。适时审判请求权是当事人基于程序主体地位,所享有的请求法院在适当期间内、以适当方式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以避免因诉讼迟延或程序不当而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损害。究其性质,其表现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同时以程序基本权的形式确保诉讼程序适时进行、保障当事人的期间利益,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适时审判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植根于程序主体性原则、法治国家理念,并具有实现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第叁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适时审判请求权。适时审判请求权萌芽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并随着二战后人权运动的兴起,在许多国家与国际组织的立法中作为基本人权予以明确化。就其保障机制而言,欧洲人权法院在多年的审判业务中丰富了适时审判请求权的内涵,完善了权利保障、救济措施等裁判规则,对缔约国内国法具有引导效力。而德国受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影响,基于法治国原则也承认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并通过集中化审理、强化法院诉讼促进义务等加以保障。日本则以单行法与民事诉讼法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保护,促使案件审理更具计划性而尽量在一次集中审理中解决纠纷。在救济机制上,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存在当事人异议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两种模式,亦为我国适时审判请求权救济机制的确立提供了多重视角。第四部分,我国适时审判请求权的构建与保障。为了实现适时审判请求权的有效保障,首先应当将适时审判请求权予以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项原则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在未来将其确立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应明确适时审判请求权的适用期间、权利是否受侵害的衡量标准等核心内容。其次,应对我国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保障机制进行整备,从当事人的角度赋予其程序参与管理权,通过当事人与法院合意确定审限,确保个案得到适时审判;同时强化法官的适时审判义务,通过恰当的释明行为提示当事人适时地实施诉讼行为,推动诉讼程序朝着有序、高效的方向进行。最后,应当构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救济机制,赋予当事人程序推进异议权,以期避免可能产生的诉讼拖延或者法院不适当的程序安排,实现案件的适时审判。(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宋汉林[9](2018)在《论民事执行请求权之移转》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请求权是公法上的权利,民事执行请求权能否依据执行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移转,在理论和实务中始终存在着争议。肯定说认为判决书转让具有合理性,民事执行请求权随执行名义所载之私法请求权的转让而移转具有合理性;否定说则反对判决书所确认之债权的转让,受让人必须提起确认之诉,在获得新的执行名义后方可享有民事执行请求权。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个维度分析,民事执行请求权的移转具有正当性,但基于执行债权的特殊性,应当对民事执行请求权移转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限制,并设置执行机关实体审查的略式程序,使民事执行请求权的移转获得必要的程序保障。(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陈宏,邓娟[10](2017)在《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维护消费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特定主体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提起诉讼的活动。自2013年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7年03期)

民事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虚假诉讼罪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诸多价值内涵;"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本罪客体,而是"司法秩序"中实体正义的表现形式。真正的"选择客体"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解决客体分类的问题,并将陷入以虚假诉讼罪等同于诉讼诈骗的泥淖,产生以财产法益的受侵害程度判断替代虚假诉讼行为定型的恶果。虚假诉讼行为本质是以"虚拟的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核心在于"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的虚拟性,即"诉权或强制执行申请权"的虚拟性。在审判程序中,诉权的存在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因此,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根本不存在民事纠纷,诉权必属虚拟,因而并不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强制执行申请权存在的基础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行为不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基于上述结论,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与"虚构民事纠纷"应当理解为择一关系,不要求同时具备;第一条第叁款中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不应当适用第一款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胡骁.民事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司法请求权之保障[J].甘肃社会科学.2019

[2].汪涵治.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视角下的虚假诉讼罪再考察——兼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段占朝.浅析落户权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J].法制博览.2019

[4].李永胜.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循证探究[J].山西青年.2019

[5].龙腾泽.民事请求权方法的司法运作[J].南方论刊.2019

[6].李雅丹.涉外民事请求权竞合中的识别问题[D].外交学院.2018

[7].陈慕花.民事法定听审请求权研究[D].扬州大学.2018

[8].袁大川.论民事诉讼中的适时审判请求权[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宋汉林.论民事执行请求权之移转[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10].陈宏,邓娟.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思考[J].法治论坛.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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