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论文_曾妍,胥佳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举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

当事人举证论文文献综述

曾妍,胥佳宁[1](2018)在《律师调查令有力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通讯员 曾妍 胥佳宁)近日,湖南高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程》内容全面,条例清晰,有利于当事人提高举证能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周报》期刊2018-10-11)

谢晓瑜[2](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逾期举证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提交制度出现多次演变,从“随时提出主义”过渡到“适时提出主义”。2002年颁布实施的《证据规定》采取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但实施却遇到各种阻力;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改变了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逾期举证的现象仍较严重。笔者以预防和减少逾期举证现象为目的,对逾期举证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和措施。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随机抽取某市基层法院案件样本及对全国各地法院部分逾期举证案件进行整理,初步调查逾期举证现状,并分析其存在“比例高”、“采取严厉强制措施少且惩罚力度不一”、“逾期证据采纳度高”等特点。第二部分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中逾期举证现状和特点,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原因:一是证据失权范围小;二是立法规定的惩罚力度过小;叁是庭前程序实施效果不佳;四是法官释明权未能发挥作用。第叁部分对域内外逾期举证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国家设立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较为宽松的证据失权制度,但仍然对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造成诉讼迟延的逾期举证认定证据失权;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更为宽松,在当事人逾期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逾期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时才适用证据失权。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置比我国更完善。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逾期举证制度的建议。一是建立恶意逾期举证失权规则,当事人存在恶意逾期举证行为时,无论逾期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都认定为失权证据;二是将增加的律师费用纳入赔偿范围,以赔偿受损方并督促当事人及时举证;叁是完善证据交换程序,可采取网上证据交换,变通证据交换主持人员,确保证据交换实施;四是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中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8-06-01)

关涛[3](2017)在《论消费公益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能力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是推动诉讼高效化的关键因素。2016年5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相比,不仅改变了主体性质,而且也改变了其相应的举证能力。举证能力的变化则涉及到了诸多同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比如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适用、消费公益诉讼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平衡等等。通过分析举证能力的基本性质结合消费者协会在实践中举证能力的表现,提出了当中的几点突出问题并为其提供了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期刊2017年06期)

李欣[4](2015)在《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4条第1、第2项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因此,当事人超出人民法院(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5-11-18)

陈贤贵,林志杰[5](2015)在《论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事案解明义务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的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提出证据材料及忍受勘验等义务,其在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弊端、解决当事人诉讼武器不平等、促进诉讼以及协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辩论主义的限制和修正,事案解明义务在我国已初步确立,但尚欠缺可供其良性开展的逻辑前提和规则体系。确立约束性辩论主义,构建事案解明义务规则体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发挥其实效性,殊为必要。(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贾自民[6](2015)在《有效解决当事人举证难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调查收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受到保护的关键。然而笔者在审判实务中发现,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取证困难,严重影响了诉讼进程的高效进行和权益保护。 当事人举证难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民事诉讼案件很多(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5-10-21)

李浩[7](2015)在《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期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并实施举证期限制度不仅仅是维护了程序正义、提高了司法效率,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对于法律的重视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2012年8月我国立法机关修订了《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制度,这标志着举证期限制度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正式法律,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推进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只在第六十五条中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这种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如何将文本的法落实到实际的法,将举证期限制度落到实处,又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这样的法律后果,这就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继续研究和实践。据此,本文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为线索,结合实际案例,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所涉及的不同关系的平衡进行辩证的分析,最后结合司法实践需求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类案介绍,笔者选取了6个典型案例,并分为证据失权类、处罚当事人类、不处罚类等叁类,类型化案例更有利于针对性的研究和分析。为下文的论证提供了素材,有利于强化论证的效果。第二部分就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进行了辩证分析。该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首先,从当事人自我责任与诉讼义务的平衡方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承担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其次,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需求的平衡方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承担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再次,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平衡方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承担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最后,从个案真实和司法公平的平衡方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承担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该部分首先陈述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的沿革及现状。其次指出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民诉法不符;司法解释有缺失;没有发挥证据失权的作用;逾期举证的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建议。该部分结合前文提出的问题,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制度提出了四点建议:修正司法解释与民诉法不符的规定;补充司法解释缺失的部分;明确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适用范围;加大逾期举证处罚的力度。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的介绍,结合案例就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承担法律后果进行了辩证分析,并就我国目前的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希望本文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制度的发展与进步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5-06-01)

白德斌,潘静[8](2014)在《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举证时限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负有及时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规定了延长举证期限的救济措施,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至关重要的是分层设置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甘肃日报》期刊2014-09-17)

唐鑛,刘兰[9](2014)在《劳动争议当事人虚假举证原因分析——以劳动合同虚假举证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争议中,劳动合同虚假举证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隐匿或伪造劳动合同。对于当事人的这些主观恶意行为,将其原因仅仅归结于诚信缺失或道德危机是不够的,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现有制度下这些行为的"低成本、低风险和高收益",屡屡诱使当事人去尝试虚假举证以期获得超越真实情形的更大利益。《劳动合同法》将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罚收益直接让渡给劳动者,直接推动了当事人为逐利而造假。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给当事人额外提供了检验证据效果的机会。因此,应当在仲裁中引入举证时限制度,消除仲裁和诉讼举证规则的细微差别;同时,疏解劳动合同的功能,落实用工登记,避免劳动合同成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唯一形式,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宜途径。(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期刊2014年13期)

董军[10](2014)在《对同一事实当事人举证相反时应如何判明》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程某是一木业有限公司职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0月28日6时40分左右,程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本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程某亲属认为程某的情形属于工伤,于是在2012年12月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为该木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程某是我单位职工,自2008年8月份至今在我单位工作,月收入3200元";另一份为交警部门在事发当天对程某父亲的调查笔录,笔录显示,程父与程某住在(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4年07期)

当事人举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提交制度出现多次演变,从“随时提出主义”过渡到“适时提出主义”。2002年颁布实施的《证据规定》采取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但实施却遇到各种阻力;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改变了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逾期举证的现象仍较严重。笔者以预防和减少逾期举证现象为目的,对逾期举证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和措施。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随机抽取某市基层法院案件样本及对全国各地法院部分逾期举证案件进行整理,初步调查逾期举证现状,并分析其存在“比例高”、“采取严厉强制措施少且惩罚力度不一”、“逾期证据采纳度高”等特点。第二部分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中逾期举证现状和特点,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原因:一是证据失权范围小;二是立法规定的惩罚力度过小;叁是庭前程序实施效果不佳;四是法官释明权未能发挥作用。第叁部分对域内外逾期举证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国家设立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较为宽松的证据失权制度,但仍然对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造成诉讼迟延的逾期举证认定证据失权;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更为宽松,在当事人逾期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逾期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时才适用证据失权。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置比我国更完善。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逾期举证制度的建议。一是建立恶意逾期举证失权规则,当事人存在恶意逾期举证行为时,无论逾期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都认定为失权证据;二是将增加的律师费用纳入赔偿范围,以赔偿受损方并督促当事人及时举证;叁是完善证据交换程序,可采取网上证据交换,变通证据交换主持人员,确保证据交换实施;四是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中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举证论文参考文献

[1].曾妍,胥佳宁.律师调查令有力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N].法制周报.2018

[2].谢晓瑜.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逾期举证规制研究[D].广西大学.2018

[3].关涛.论消费公益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能力[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

[4].李欣.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效力认定[N].江苏经济报.2015

[5].陈贤贵,林志杰.论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

[6].贾自民.有效解决当事人举证难问题[N].河南法制报.2015

[7].李浩.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D].山西大学.2015

[8].白德斌,潘静.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应承担法律责任[N].甘肃日报.2014

[9].唐鑛,刘兰.劳动争议当事人虚假举证原因分析——以劳动合同虚假举证为例[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

[10].董军.对同一事实当事人举证相反时应如何判明[J].中国劳动.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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